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1]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文档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各类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等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与发放第三条申请流程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流动资金贷款申请,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和贷款需求进行审核。
第四条贷款审查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贷款担保等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风险控制。
在审查中发现虚假材料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不予批准贷款。
第五条贷款发放经贷款审查合格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将贷款款项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第三章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贷款用途管理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经营活动,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合理使用。
第七条贷款余额管理借款人应及时核实贷款余额,确保借款及利息按时归还。
如出现逾期还款情况,借款人应主动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八条贷款利息管理借款人应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利率由贷款合同约定确定。
第四章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督与评估第九条监督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监督,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第十条评估制度金融机构应建立贷款使用情况的评估制度,定期评估贷款的风险和效益。
附件:1.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表2.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模板3. 流动资金贷款还款计划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流动资金:指企业用于日常运营活动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贷款审查:指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资信情况和贷款需求进行审核的过程。
3. 贷款担保:指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提供的担保措施,用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文档二:正文:第一章引言1.1 背景本《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2.12【实施日期】2010.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全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企业日常运营、产品生产、营销等活动的贷款。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信贷审查流程和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做好贷款业务的监督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提高贷款使用效益。
第二章审查和批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制定贷款方案,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核实贷款用途和还款保障措施,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审批权限,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审查和批准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贷款风险较大的借款人,应当拒绝贷款。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审批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告知贷款额度、利率、担保要求等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拖欠还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催收措施,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加强风险控制和再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监控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传递风险信息,制定应对措施,保障贷款的安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在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借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用于日常营运、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负责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合法权益,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借款人在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还款计划及时还款,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或者违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合法依据和业务流程下,全面测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制定贷款方案,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监管、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等各项程序要求,确保业务合规、流程完备和安全有效。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咨询引导和风险提示,加强借款人的自我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地记录借款人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历史等内容,加强信息保护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业务流程的要求,制定客户准入制度,全面测评借款人的信用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制定贷款方案。
第十条当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和贷款用途,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风险分类制度,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风险评估结果,对借款人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贷后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确保借款人了解贷款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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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 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 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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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 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 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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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 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
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1]
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 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 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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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 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 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 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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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 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 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
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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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 资金贷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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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 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 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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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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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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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 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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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 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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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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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 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 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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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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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 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 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 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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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 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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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 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 整、有效。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 职调查,形成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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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 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 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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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 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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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 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 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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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 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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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 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 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