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
201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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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科目设置 •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 采用权益法的,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等明细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 • 一次取得:子公司、联营或合营企业 • 增持取得:无、金融工具——联营或合营、子公司 • 减持形成:子公司——联营或合营 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 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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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企业合并形成的初始投资成本(续)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购买日按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确定合并成本 •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合并成本为对价的公允价值 • 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 为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合并成本 • 或有成本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判断各项交易是否属 于“一揽子交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解释第4号第3条 非同一控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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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主要准则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续) 跨越会计处理界线 • 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跨越到具有重大影 响、共同控制或控制,或者相反方向的跨越,属于一项重 大经济事项,需要对原持有股权视同处置后,按转换日的 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相反,如果未跨越界线,则不对原持 有股权进行重新计量。 • 个别报表层面,以核算科目的变化为判断标准,如长期股 权投资与金融资产,权益法与成本法的转换不属于;合并 报表层面,以控制权的取得或丧失为判断标准,但个别报 表层面的认定也会带至合并报表层面。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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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企业合并形成的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 发行权益性证券 • 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 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与对价(或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的 调整留存收益 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所有者 权益账面价值(原准则)、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 允价值三个概念
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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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要点
控制
投资性主体 的子公司
不直接提供服务
直接提供服务
非投资性主体的子公司
共同控制
共同经营 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
直接持有的联营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 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
原CAS2发布后,财政部通过应用指南、准则解释、解释公 告、年报通知等文件,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陆续修订和完 善。本次修订的CAS2将原散见在各个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进行整合梳理,并提升到准则正文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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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发布背景
• 准则修订背景(续) 适应企业实务需要
原CAS2对于权益法核算的规定中,关于被投资方除净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和分红之外的其他权益变动的核算规定不明 确。本次修订的CAS2对该部分内容予以补充明确。
即可立即出售; ➢ 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
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 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 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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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要点
新增对持有待售的处理(续)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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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要点
明晰了准则规范的界限---与其他相关准则衔接(续)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 ➢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规范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规范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重要条款解读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重要条款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是一个专门规范企业运营中长期投资的准则,它涉及面极广、技术性极强、影响力极大。
从被投资企业的控制视角来看,存在着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不同层次的情况;从投资关系的形成来看,存在着企业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与非合并两种情况;从会计核算思路来看,存在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一)长期股权投资引发的控制权问题企业对外长期投资所引发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力问题,分为四种类型,即按照其控制权强弱依次是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其他。
(二)取得股权投资的初始计价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和非企业合并的两种情况:1、企业合并的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分类,合并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合并方企业和被合并方企业在合并实施前后均受到相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相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日合并方所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的债务账面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购买日原则上以购买方付出资产、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差额作为商誉。
如果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差额应作为当期损益。
2、非企业合并的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如果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以取得股权投资时付出的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整理

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整理有八个知识点:1、同一控制下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2、非同一控制下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3、反向购买(难点);4、成本法;5、权益法(其中重点理解关于损益调整的处理,同时关注顺流、逆流交易);6、核算方法的转换;7、处置;8、除合营企业外其他合营安排的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原理:采用权益结合法,不同与购买法,权益结合法是通过股权的交换形成交易,而非资产交换,参与合并的各企业资产负债继续按账面价值记录。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过程中不会产生新的资产负债和商誉。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等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借:长期股权投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形成的商誉)贷:资产、负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审计、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相关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eg.首发申报报表会计师审计费、券商承销费、保荐费)PS:每年度报告审计费用计入各年度管理费用,区别于上者。
PS: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关于”商誉“部分的解释:eg.甲乙共同受控于A,甲从外部购入C的90%,取得商誉80,后来乙从甲处购入C 的80%,此时确认的商誉仍应为80。
即:在商誉未发生减值时,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不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反映的商誉是相同的。
(3)多次交易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原理: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合并成本=新增投资部分投资成本新增部分投资成本与为取得投资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即:股本)之间的差额冲减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留存收益。
重点:会计算资本公积。
公式: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最终持有比例+前期确认的商誉(4)或有负债:如果满足条件,将或有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或者资产,其形成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的冲减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视野ID:henry204618新浪微博:@岁月哥特目录一、修订背景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CAS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一)适用范围CAS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
(二)基本概念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40(2014))进行判断,CAS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实务操作指南8.19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实务操作指南目录第一部分概述 (1)一、准则发布的背景 (1)(一)保持与国际准则修订趋同 (1)(二)吸收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 (1)二、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2)(一)明确了长投准则规范的范围及其与其他相关准则的衔接内容 (2)(二)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标准 (3)(三)新增了关于持有待售的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处理 (3)(四)引入对通过下属投资主体所持有的合营、联营企业投资的计量选择权 (3)(五)明确了权益法核算中的问题 (3)(六)调整了核算方法转换时的衔接规定 (3)(七)整合了原准则解释、讲解中的部分规定 (4)第二部分准则的具体内容 (4)第一章总则部分 (4)(一)制订目的 (4)(二)定义 (4)(三)适用范围 (7)(四)披露 (8)第二章初始计量 (8)(一)企业合并形成的初始投资成本 (8)(二)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 (16)第三章后续计量 (19)(一)成本法 (20)(二)权益法 (21)(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转换 (35)(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以及因处置等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47)(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49)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50)(一)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50)(二)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权益性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 (51)第五章衔接规定 (53)(一)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重分类 (53)(二)以前年度权益法核算中的若干具体做法与CAS 2(2014)的具体要求不一致时的追溯调整 (54)(三)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新旧差异的影响 (54)第六章相关披露 (57)(一)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57)(二)在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57)(三)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58)(四)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59)第三部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的差异 (60)(一)核算方法不同: (60)(二)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不同 (60)(三)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 (60)附件: (62)第一部分概述一、准则发布的背景(一)保持与国际准则修订趋同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解读(一)主讲老师周春利与之前的长期股权投资内容相比,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和转换核算,共涉及五章,二十条内容。
一、企业合并的基本概念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控股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控股合并是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中获益。
而将被合并方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
二、合并报表的概念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关键点)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控制标准的具体判断(一般情况):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大于50%,不含50%)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一般认为能够实现控制权。
三、企业合并(控股合并)类型的判断企业合并按照在合并前是否归属于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前述三种合并仅仅控股合并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其他合并均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所以之后重点提及控股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提示】涉及到集团内部的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否则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本章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关键点)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2014-10-15一、总体要求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
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等。
权益性投资按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类金融资产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一般而言,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形式要件都体现了其实质的投资意图和性质。
然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模式日趋多元化除传统的纯粹债权或者纯粹权益投资外,不少企业的投资模式同时具备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特点,增大了识别和判断的难度。
例如,A公司于2011年1月出资12亿元对B合伙企业进行增资,增资后A公司持有B合伙企业30%的权益同时约定B合伙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两个时点分别以固定价格6000万元和1.2亿元向A公司赎回10%、20%的权益。
上述交易从表面形式看为权益性投资,A公司办理了正常的出资手续,符合法律上出资的形式要件。
然而,从投资的性质而言,该投资并不具备权益性投资的普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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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学习笔记视野ID:henry204618新浪微博:@岁月哥特目录一、修订背景 (1)二、主要变动 (1)(一)适用范围 (1)(二)基本概念 (1)(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 (1)(四)不同计量单元的处理 (1)(五)整合各项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 (2)(六)披露 (2)三、主要内容 (2)(一)适用范围 (2)(二)重大影响的判断 (2)(三)初始确认和计量 (3)1.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 (3)2.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4)(四)后续计量 (4)1.成本法 (4)(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4)(2)投资收益的确认 (4)2.权益法 (5)(1)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5)(2)权益法的应用程序 (5)3.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7)(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8)一、修订背景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 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 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 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CAS 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一)适用范围CAS 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
(二)基本概念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 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 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 40(2014))进行判断,CAS 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作为国内国际准则讨论多年的问题,CAS 2(2014)率先明确,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不同计量单元的处理CAS 2(2014)引入了IAS 28(2011)中不同计量单元分别按不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理念。
在权益法下,对于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投资,以及分类为持有待售的投资,可以单独按照CAS 22或持有待售资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五)整合各项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CAS 2(2014)整合了准则解释引入的几项变动:分步实现合并、分步处置子公司时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企业合并取得投资相关费用不再资本化;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中的“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理念(陈奕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讲义(一)——企业合并与长期股权投资的最新变化》,2010)等。
(六)披露CAS 2(2014)不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于子公司、联营或合营企业中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CAS 41(2014))三、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CAS 2(2014)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原“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被并入CAS 22规范,不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
而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
两种投资所承担的风险特征显著不同,因此,应当由不同准则进行规范。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其定义和判断适用新修订的CAS 33(2014)。
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方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其定义和判断适用CAS 40(2014)。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CAS 2(2014)对重大影响的判断提供了指引。
(二)重大影响的判断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CAS 2(2014)并未实质修订重大影响的定义,但是新增强调:在判断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此规定是与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控制的判断保持统一,它源于IAS 28(2011)。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潜在表决权时,只能考虑“当期”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对于以后期间才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不应当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判断重大影响时,需要考虑当期可转换或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是,在采用权益法对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计算确认时,则不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或包含潜在表决权的其他衍生工具的影响,除非此类潜在表决权在当前即可获得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相关的回报。
实务中,对于重大影响的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三)初始确认和计量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初始确认和计量,CAS 2(2014)仍然区分企业合并取得和其他方式取得两种类型进行规范,主要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如下:1.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CAS 2(2014)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条是自201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2008修订)(IFRS 3(2008))合并成本的理念,并扩大至IFRS 3(2008)未规范的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修订此项规定的原因在于,收购直接相关费用并不属于收购方和出售方为企业合并而交换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而是收购方为获得公允价值服务而进行的单独交易。
同时,无论这些服务是由收购方的外部主体还是内部成员提供的,一般均不形成收购方在收购日的资产,因为所获得的利益在接受服务时即已消耗。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合并中,将收购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单独交易,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准则中,将直接相关费用作为购入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是存在不一致的。
CAS 2(2014)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 37)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CAS 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
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在IFRS下,并未规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一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非企业合并时还包括直接相关费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CAS 2(2014)采用了原IFRS和US GAAP中的“权益结合法”,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并下推到个别财务报表中,使得此类投资成本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与IFRS形成差异。
同时,它和一般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和计量模式(以支付对价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成本)也形成差异。
(四)后续计量1.成本法(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由于CAS 2(2014)将CAS 2(2006)中“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排除,因此,CAS 2(2014)中的成本法仅适用于对子公司的投资。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法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母公司以权益法计算的利润进行提前分配,从而导致已分配利润无法从子公司足额收回,形成法律上的超额分配。
“投资性主体”对其子公司投资的核算方法,应按CAS 33(2014)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CAS 33(2014),投资性主体对其不同类型子公司的核算方法为: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应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此类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投资性主体的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此类子公司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收益的确认CAS 2(2014)删除了CAS 2(2006)中“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