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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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

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

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随着现代契约理论的发生演变,以及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全面保护的需要之下,合同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运用历史、比较、价值等法学方法,分析其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合理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

标签: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缔约过失1 信赖利益的概述1.1 对信赖利益概念的讨论(1)损失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产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的损害。

以缔约过失责任为背景探讨“信赖利益”的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说。

(2)利益说。

此说又可分为两种表述。

其一,信赖利益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其二,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

(3)不利益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无效而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因无效结果所蒙受之不利益。

故信赖利益又名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合同利益。

(4)处境变更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原告信赖被告的约定(许诺),使自己产生自我表现状态的变更。

富勒指出:可以判给原告损害賠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

我们的目的是要他恢复到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

在这种场合受到保护的利益叫做信赖利益。

(5)权利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因对相对人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享有的,现有利益不受侵害及对未来可得利益善意期待的权利。

信赖利益、履行利益概念是德国民法学上的产物。

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缔约过失,契约无效或不成立之损害赔偿》一文,指出:“导致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对无过错的另一方,因为信赖合同的效力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当然无过错的一方不能请求赔偿允诺履行的价值损失,即期待利益的损失。

但法律可以通过给予受害人赔偿消极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使其损失得到恢复,即使是粗心大意的允诺者也应当对合同债务的实质不成立而负责。

利益考信赖与信赖

利益考信赖与信赖

信赖与信赖利益考马新彦吉林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1-11-5浏览次数:8254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信赖/信赖利益/期待利益/损害赔偿 Trust/Trust benefit/Expected benefit/Compensation 内容提要: 信赖是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为签订合同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信赖利益是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救济包括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和信赖损害赔偿两种手段,且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不应以期待利益为限。

Trust refers to the relevant party believes the property,sreduce and the lost chance of signing a contract caused bythe contract because of trusting the offer or contract. Thetrust benefit here refers to the benefit that the contract oroffer has entitled to one party and may or has caused the loss. The remedy to the trust benefit includes two ways:compensations for the expected benefit and the trust benefit. The compensation to trust benefit should not only berestricted into the expected benefit.一、信赖与信赖利益之界定“可以断定,当今没有几篇专题论文称得上其作者彻头彻尾地清楚界定了他的定义,区分了所服务的目的。

浅议期待利益

浅议期待利益

浅议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合同如果被履行,一方基于能够享有的,而因为另一方违约,使其在事实上不能享有的交易好处。

如何具体确定期待利益,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亟待统一审判思路的问题。

笔者曾经审理一宗某公司与某糖厂承包合同案,某公司在承包期间清偿承包前糖厂遗留的债务11,186,元,其目的是期待合同继续履行所能给其带来的利益,可是某糖厂以某公司未能依时交足各类承包款为由擅自解除合同并重新发包给他人经营,影响某公司对期待利益的取得。

对期待利益的损失赔偿,可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处理。

另外,对期待利益的损失计算,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尊重交易习惯的原则确定。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由于某糖厂的违约行为造成某公司无法取得期待利益以及扭亏为盈,可由某糖厂承担某公司承包期间亏损额21,790,元的1/3的责任,以此抵销某公司主张的期待利益,某糖厂不再承担赔偿期待利益损失的责任;某公司自己承担2/3的责任,以此作为某公司因自身管理不善理应承担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要处理好期待利益,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

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

3、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当事人的实际价值为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营利能力、客观条件等。

4、受害方不得通过累加不同权利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或者说受害人不得因几种类型的请求权的结合而对同一受损害项目获得重复赔偿,对于几种请求,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全部选择。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制度之探讨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制度之探讨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制度之探讨本文从分析信赖、信赖利益的概念入手,论证了信赖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范目的。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阐述,对目前颇有争议的一些理论问题做一粗浅探讨,以期达到很好地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防止不适当扩大之目的。

标签:信赖缔约过失责任一、信赖(reliance on promise)与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何谓信赖?这个问题与信赖利益的概念一样令人迷惑,按信赖一词系“美国法所创建”,因此,其基础含义只有在美国法所创建语境下才能比较得到正确理解。

在美国法中,信赖乃是基于对允诺(promise)的一种期待态度,因而对允诺的违反使受允诺人感到“他被剥夺了一些属于他的东西”。

因此,信赖实际上涉及的只是一种期待,在这种期待中,并未涉及是否有损失的问题,在信赖中加入损失的问题,将混淆信赖与信赖利益的区别。

关于“信赖利益”,自富勒发表了《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之后,引发讨论几十年,迄今难有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与此种消极利益相对应的是积极利益,即所谓履行利益,指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债务不履行而生之损失,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称之为期待利益。

这是一种因信赖而已经支出的既存利益。

二、信赖、信赖利益与缔约过失责任为什么要追究缔约过失者的责任?通说认为是因为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此种义务乃源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笔者认为,这一答案只回答了一半,只是说明了缔约过失者应承担责任的法律和法理依据,而没有涉及“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法律制度的规范目的,也就是没有回答责令缔约过失者承担责任所欲达到的法律目的。

什么叫期待利益

什么叫期待利益

什么叫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如何认定?一、关于期待利益的论述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

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宛如已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

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保护期待利益和保护信赖利益可以达到不同的目的。

从两者的内容上说,对于两者的保护是不能并行的。

如果允许受害方索赔信赖利益损失再加上期待利益损失,常会带来重复的赔偿。

毕竟,受害方为了赚取合同的利润,即使是一切顺利,也要去承担这些费用。

所以在期待利益损失中的利润损失索赔,只应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不能是合同履行前后所有的利益损失。

因此,只有保护期待利益才能更好地实现合同的目的。

因为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以使合同恢复到宛如被履行的地步。

从经济上讲,这可以弥补违约所带来的对合同的经济效用的破坏,有利于推进市场经济行为的健康进行。

而保护信赖利益仅使合同恢复到没有订立前的良好状态,这显然没有保护期待利益所带来的诸般好处。

有观点认为,当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受害方可以选择要求信赖利益。

但笔者认为,对于违约的救济,大原则是使合同恢复到宛如被履行的良好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信赖利益是为获得期待利益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期待利益才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想获取的。

因此在期待利益能够计算的前提下,没有理由要求违约方赔偿信赖利益而不是期待利益。

此外,合同本身就存在风险,并不是每一笔交易最终都能取得利益。

若当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受害方可以选择要求信赖利益,就等于将交易失败的风险转移到违约方的头上。

这显然违背了民事交易的公平原则。

因此,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定构成选择原则上应为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应是信赖利益。

如何区分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与可得利益

如何区分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与可得利益

如何区分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与可得利益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是使合同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订约之前。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行为所侵害的是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以信赖利益为限。

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中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就是为了补救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履行利益损失,让债权人处于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

可得利益,学界通说认为,可得利益主要是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不包括交付货物或交付货款本身。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就涉及可得利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浅析我国《合同法》的期待利益

浅析我国《合同法》的期待利益作者:赵爱丽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一、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期待利益的规定及其概念我国《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出现期待利益的概念,但是提到这种利益是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并且限定了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想通过订立的合同履行后所能得到的利益的总和。

二、期待利益的特征通过对期待利益含义的界定,分析期待利益所具有的特征:1.期待性。

期待性是期待利益所具有的明显的特征,因为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到合同的履行完毕后所能得到的利益,这是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后利益的一种期待。

这种期待性不是随意产生的,是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内容和目的而确定的,而不能在确定期待利益的范围时随意假定,所以说这种期待性是正当的。

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期待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守约方的期待情况来确定,目的是能够补偿其所受的损失。

合同法并不是对于合同所产生的损害都给予赔付和补救,要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出发,是对受害方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性的利益提供补偿。

当然可以表述为在合同中双方期待可以得到的利益,相对而言,就是在合同解除时,合同双方可以预见的损失,他们是在不同说法中相同的部分。

2.未来性。

期待利益是具有未来性的。

这是因为期待利益不是权利人现实中已拥有的现实利益,而是对未来情况的一种期待,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实现的利益。

这也就说明了期待利益不是当事人已经拥有的现实的利益,而是当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通过违约方的补偿所能弥补的利益。

所因此,这种未来性是间隔于合同订立与合同解除时间之差,合同的履行是期待利益产生的桥梁,使其具有了未来性。

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是什么

一、什么是期待利益1、期待利益,源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为可得利益,仅指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可得利益的典型即利润,这里的利润通常指净利润,不包括取得利润而支持的费用,同时,在考虑可得利益时要注意市场价格、原料供应、生产条件等因素。

2、期待利益是契约利益的组成部分,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契约义务,就应该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这种损失包括两部分,即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害和因此所失去的可得利益。

罗马法最早将其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罗马古法典时期,法学家们就已经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论述。

二、什么是履行利益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

履行利益获得赔偿的结果是让债权人处于如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因而,保护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最好方式是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的区别1、两者的内涵不同。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

2、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

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合同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

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第三,违约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适用信赖利益。

期待利益的概念

期待利益的概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表述,当然基本大同小异。

期待利益在中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通常被称为可得利益。

虽然王利明教授认为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不能完全等同,两者是有区别的,但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无明显区别,在西方国家通常称为期待利益。

中国通常称为可得利益,有时也称为可期待利益。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版第344条规定:“本法所规定之司法救济,旨在保护当事人因允诺所生之下列利益:(a)期待利益,倘契约履行完毕,自该交易所能得到之利益;(b)信赖利益,倘未订立契约,即能免于因信赖契约而受有损失之利益:一”。

在美国,一般概述为:期待利益是当事人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的权益,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润。

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指出:期待利益是指由被告的允诺而对原告所形成的期待价值。

可纳普在《ProblemsofContractLaw,Little,BrowandCompany》一书中指出:期待利益是指假如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能够完全履行的话,原告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台湾学者史尚宽教授在《债法总论》中指出:履行利益谓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权人就其债务获得理行所存之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致有效成立之法律行为之效力未获实现所生之损害,亦称为积极行为上之利益或积极契约上之利益。

在这里履行利益即是期待利益。

台湾学者黄立在《民法债编总论》中指出:可得预期之利益,指以事务通常进展可望获得之利益。

中国学者对期待利益也作了许多论述。

王利明在《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一书中指出:期待利益,也称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和好处。

彭汉英在《财产法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预期利益又称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获得的利益,预期利益用预期损失赔偿来保护,目的是使受害方获得假如原合同能够完全履行时所能得到的利益。

李永军在《合同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可得利益是指如合同按约定履行后受害人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

从期待利益到信赖利益

经济研究导刊ECONOMICRESEARCHGUIDE总第29期2008年第10期SerialNo.29No.10,2008摘要: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目标是赔偿期待利益或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的状况如同合同被正常履行时一样。

然而,这一一般规则在实践中存在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作为一种变通或补充,计算信赖利益的方法被发展起来并得到十分广泛的应用。

因此,结合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的具体的判例,更深刻地理解这一方法产生的原因和合理性。

关键词:期待利益;信赖利益;违约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0-0131-02从期待利益到信赖利益———一个赔偿视角的转换刘巧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收稿日期:2008-06-22作者简介:刘巧玉(1981-),女,湖南永州人,研究生课程班学员,从事民商法研究。

违约损害赔偿是承担违约责任时一种最为常见的方式。

在合同未按约定得到履行的场合,其通过判给受害方一定数目的金钱替代性地确保受害方的利益损害得以弥补。

在这种情况下,依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具体地将这种损害确定和体现出来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英美法上,判给的金钱数额通常应根据计算受允诺人的期待利益得出,这种赔偿方式的基本目标是使得受允诺人的状况如同允诺被实际履行一样(即,如同没有发生违约一样)。

在德国法的语境下,损害的计算则主要是依据《德国民法典》249条(1)款确立的“区分假设”原则进行。

根据此款,损害赔偿应该使受害人恢复至损害事件未发生的状态。

具体到违约损害赔偿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导致损害的原因即是违约行为,损害赔偿的目标是通过金钱的赔偿将受害人置于假使没有违约行为合同被正常履行时的状态。

由此可见,虽然在概念的使用和理解上可能存在差别,但两大法系在总体的计算思路上是一致的,都是将当事人的利益状态置于合同正常履行的时点下进行考量。

法谚有云:“有原则必有例外”。

当我们怀揣以上方法回到现实之中,却可能遇到十分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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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有何区别
核心内容:如何区别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二者间关系?首先,期待利益是履行合同后获得各种利益,信赖利益是无过错方支付代价。

然后违约损害赔偿一般适用期待利益,适用信赖利益是特殊情况等等。

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二、什么是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有哪些区别
第一,两者的内涵不同。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

第二,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

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合同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

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第三,违约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适用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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