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凭证、账簿格、报表式规范(范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记账凭证、账簿、报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凭证、账簿的打印、装订格式以及报表的归类管理,保持集团凭证、账簿、报表归类的规范和统一,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集团各核算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记账凭证规范

第三条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收款凭证是记录货币资金收入业务的凭证,按现金和银行存款分别编制;付款凭证是记录货币资金支出业务的凭证,也要按现金和银行存款分别编制;转账凭证是记录与货币资金收付无关的业务的凭证。

第四条使用统一的凭证纸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标题为:单位名称;记账凭证页脚注明会计主管、过账、复核、制单人,会计主管为本单位财务负责人。

记账凭证汇总表按统一的格式打印。记账凭证汇总表中的汇总张数包含一号凭证中的多张记账凭证(如5/5号表示的5张记账凭证均包含在汇总张数中)。

第五条记账凭证及记账凭证汇总表打印时“单位名称”用小四号黑体字,“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用小一号楷体字粗体,其余内容用小五号宋体字。

第六条按规定格式打印出来的记账凭证,按凭证号顺序整理装订,在凭证的左上角打孔个,然后用公司统一的凭证封面装订,厚度不超过厘米,最后在凭证封面填上各要素并加盖单

位财务专用章。要求装订后的凭证整齐、美观。

第三章会计账簿规范

第七条账簿打印准备工作

(一)保证年末所有子系统与总账系统的数量和金额核对相符;

(二)保证年终已经结账;

(三)保证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一致。

第八条各核算单位根据财务处《会计科目》设置账簿格式,打印会计账簿。

账簿格式分为总分类账、。

第九条各明细分类账、多栏明细账的页标采用统一格式。将单位名称和各科目的一级科目加入页标。“××单位(此处为一个空格)××一级科目__(此处为一个空格)明细分类账(或多栏式明细账、数量金额明细账等)”,例如:“××××其他应收款明细分类账”。

各部门在打印账簿时,统一使用A4纸打印,在套打设置里选择各种所需模板。

第十条账簿打印要求

(一)余额为零且无发生额的科目不打印,有余额或发生额的科目必须打印。

(二) 总分类账按科目名称分页打印,不得全部会计科目连续打印。

(三)不得将非一级科目加入页标,出现二级科目携带核算

项目的情况,在页标右下方将二级科目在套打格式编辑中添加在核算项目前。

(四)多栏式账页分析栏项目设置必须完整、分析方向设置必须正确。

(五)打印数量金额明细账时,数量、单价均保留4位小数。

(六)打印时页标用小二号黑体字粗体,其余内容用小五号宋体字,设定为自动缩小字体。

第十一条同一科目的账页放在一起装订,同一科目需装订两本或两本以上的,每本页号各自从头排列,不得将各本页号拉通编排;多个科目账页装订为一本的拉通编页号;多栏式账页在副页编页号。

第十二条在填写账簿封面共**本,第**本时不得将所有账簿拉通编写本数,同一科目有两本及两本以上账簿时才拉通编写本数。

第十三条编制账户目录,填写启用表、会计账簿封面。账户目录中只列示科目及核算项目、页号,不列示序号,页号只编起号。

第十四条会计账簿封面、启用表、账户目录列示的会计科目完整、准确,与本账簿包含的科目相同;会计账簿封面、启用表列示一级科目(总分类账、***明细账),账户目录按账页列示一级科目及明细科目或核算项目。

账户目录中先列示一级会计科目,再列示二级科目或核算项目,即使账簿只涉及一个科目的,也必须列示一级科目。

第十五条将打印好的账页同****系统核对相符,按总分类账科目的顺序及明细科目在****系统顺序整理后进行装订,要求在账

页的左侧打孔个,再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账簿封面进行包装,厚薄不超过厘米。

第十六条会计账簿封面、启用表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四章报表归类规范

第十七条将报表系统中的报表按时间进行分类存放,在报表系统中“报表”目录下设立文件夹“报表分类”,再在“报表分类”下分别设立文件夹(2012年、2013年、2014年......以此类推),将每年的报表进行分类,报表必须按规定的顺序存放。同时要求同一年的同一张报表只允许建立一个文件,将每月的报表置于不同表页中进行管理,将表页名改名为相应月份(1月、2月、3月 (12)

月)。

第十八条用A4纸打印本单位的全部会计报告含报表附注,分年度按月份顺序装订,填写好报表封面,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财务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