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用在企业原资产中列支的合法性问题的法律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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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2005年9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6-25 发文字号: 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24(3)总第1496期财政金融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王聪聪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面临的国内外发展压力与挑战日益加剧,如何增强整体竞争实力是当下国有企业发展的重点问题。

改革重组是企业扩大运行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之一,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改革重组实现转型发展,顺应时代潮流,更好地发挥其在我国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而受行业特征影响,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问题频出,影响改制进程和效率。

基于此,本文以改革重组为研究主题,分析当前国有企业在改革重组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旨在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问题;对策引言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改革重组调整内部结构,激发活力,加快发展,维持长远运行。

从国有企业长期发展角度来看,结构臃肿、人员冗余等问题突出,对企业发展产生极大负面影响,改制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实现转型发展的必然方向。

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应积极借鉴国外企业改革重组的经验和理论,在结合自身实际发展的情况下积极应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深层次优化国企结构,促使企业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三部分内容展开论述,仅供参考。

一、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第一,是调整国有经济结构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其中公有制经济主要指国有经济。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有效解决以往发展过程中国有经济分布过广、涉及领域过多以及整体素质不佳等问题,显著提高国有资本质量,保证国有资本保持对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的有效控制[1]。

第二,是国有企业实现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大而全”“小而全”“企业办社会”等特点越发明显,国有企业内部人员冗余问题凸显,劳动效率亟须提高,严重阻碍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实力,不利于企业健康运行。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1.转岗安置: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职工,通过对其现有技能和特长的评估,合理安排其转岗职位,并提供培训机会和转岗补贴。

2.培训再就业:对于因企业改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的职工,提供系统的培训机会,帮助其获得新的就业技能,并提供就业帮扶和推荐服务。

3.退休安置: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退休政策进行退休安置,并保障其退休待遇。

4.经济补偿: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社会保障:继续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保障其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

6.法律援助: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权责,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保障。

2.《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财产保护和债务偿还等相关规定。

3.《国有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

4.《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5.《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国有企业工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职工权益的保护等相关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调整国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推进,改制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职工安置方案,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的顺利进行。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有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例如过度扩张、效益低下、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中国采取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通过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优化国有企业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但由此也导致了一大批职工失去工作,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为保护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以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措施1. 再就业补贴为了鼓励企业接纳改制职工,并提供就业机会,国家制定了再就业补贴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先优先录用改制职工,再招收其他人员。

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职工人数,再就业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

补贴标准通常以月为单位,补贴的期限在1年至3年不等。

2. 职业培训为了帮助改制职工提升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国家制定了职业培训政策。

改制职工可以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市场需求。

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培训费用补贴,以降低职业培训的负担,让更多的改制职工能够受益。

3. 退休安置如果改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如果改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致残或职业病受害,企业还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或补贴。

4. 创业支持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创业支持政策。

政府设立了创业贷款、创业补贴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支持,帮助改制职工创业就业。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发放股权和分红,让改制职工分享企业成果,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的法律问题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的法律问题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的法律问题【摘要】从法律上看,企业改制不仅仅是资本的重组,还牵涉到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诸多切身利益,依法妥善处理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为重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指导国企改制的顺利推进。

【关键词】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法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深入,诸多因企业职工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而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少数企业在改制中,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民主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只有企业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企业才能充满活力,国民经济才能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更稳定健康发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保障企业职工的相关权益。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及相关概念(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二)职工权益的内容。

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赋予职工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主要表现在:参见和组织公会的权利;工会代表职工进行与厂方平等协商和集体谈判类软权利;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利;民主参与权利;民主监督权利;工会组织和代表参与立法和政策的权利;精神文化权利;社会性别平等的权利。

(三)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问题。

一些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中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侵占私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行为。

广大职工作为奉献过青春和汗水的劳动者、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的权益理当受到保障,要求理应受到重视。

当利益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受阻时,这一矛盾就会以极端激烈的形式爆发。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引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然而,国有企业改制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职工安置问题,如何妥善安置职工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方案。

一、背景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能力。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大量的人员流动,甚至可能会出现职工失业的情况。

因此,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成功至关重要。

二、职工安置的原则1. 公平性原则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坚持公平性原则,确保每个受到影响的职工都能够公平地得到安置。

不论是管理层还是基层员工,都应当平等地享受到职工安置的待遇。

2. 尊重职工意愿原则职工安置方案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并给予职工足够的选择空间。

不同职工有不同的能力和兴趣,应当充分尊重职工的个人选择,使其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

3. 帮助职工转岗原则在安置方案中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能力和特长,帮助职工进行转岗安置。

通过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职工再就业的机会,减少职工的失业风险。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1. 培训和继续教育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内容。

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

可以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培训班和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专业能力。

2. 置换岗位和内部调整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可以考虑将一些职工置换到其他部门或企业,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

另外,内部调整也是一种常见的安置方式,通过调整职工的岗位,使其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3. 创业支持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可以提供创业支持。

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和专业指导,帮助职工成功创业,实现就业自主。

4. 外部就业介绍和推荐对于无法在原企业内安置的职工,可以提供外部就业介绍和推荐。

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为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推荐。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企业重组是涉及企业战略的大事,不仅涉及企业资产的交换、组织结构的调整、税务的处理,而且涉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一般人数、金额都较大。

此前,有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原则的规定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文件中,但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没有统一政策,执行中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例如,既有不予预提离退休及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也有仅预提内退人员费用而不预提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还有预提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全部费用的。

同时,预提标准与发放标准也不一致。

例如,有的企业对有关费用未予折现,而折现的企业所采用的折现率、预计通胀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终导致提取数额存在明显差距。

此外,资金充裕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能大大高于资金不充裕的企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被安置职工的切身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为更好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对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就以下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财企[2009]117号文件适用范围,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财企[2009]117号文件的规定。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及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的财务处理。

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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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用在企业原资产中列支的合法性问题的法律调研报告
调查背景
HEN省某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原股东地方国资委拟出让持有该企业的部分国有股权,现设置及职工安置等费用支付,该笔费用能否在该企业原有资产中列支?
现就河南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作具体分析。

调查事实
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含劳动服务公司、安阳工贸公司两个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69年,位于林州市陵阳镇林钢路8号,占地面积2015.94亩,其中划拨用地1815.61亩,出让土地200.33亩。

主营生铁冶炼,兼营煤气发电、水泥等。

企业在册职工5140人。

经评估,截至2008年7月31日,总资产71129.75万元,总负债51687.19万元(不含改制成本),所有者权益19442.56万元。

对受让方的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支付能力;
3.承接原企业经评估确认的资产和所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已披露的各类负债);
4.履行原企业对外签订的协议至期满(经双方同意提前
终止的除外);5.接收原企业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并及时为在册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6.按时足额缴纳转让价款;7.成交后两个月内缴清原企业拖欠的各种社会保险费;8.须缴保证金500万元;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事项:1 ,经初步测算,林钢职工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及改制费约需13000万元,用企业净资产转让价款支付。

其中:在职职工和停薪留职职工经济补偿金7612.54万元;内退职工生活费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742.22万元;离退休职工各项费用973.69万元;工伤职工费用500.46万元;在职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318.34万元;职工住房公积金及住房维修基金1542.81万元;林钢中小学校资产、人员已移交林州市政府,需支付今后三年教育经费补助84.98万元;其他费用1200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3]
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八条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九条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七、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
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十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关系。

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四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文件第六款中对职工安置的要求(二十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十四)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

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二十五)内退职工的安置。

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

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
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法律分析
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方国资委拟出让持有该企业的部分国有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3]第五条之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由此可以断定,河南林刚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用应由改组后股份制企业支付。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第七条之规定:“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此外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关系。

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
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由此可以断定在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拍卖公告中规定的特别事项第六条:“1 ,经初步测算,林钢职工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及改制费约需13000万元,用企业净资产转让价款支付。

”分别违反了上述三项关于国企改制规章制度的规定。

调查结论
我国多部法律及部门规章对国有企业中职工安置问题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关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用在企业原资产中列支的合法性问题已在做出原则性规定:“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所以我认为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设置职工安置等费用支付,在改制完成之前用企业净资产转让价款支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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