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起诉原则适用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支持起诉原则适用问题研究

支持起诉原则适用问题研究

支持起诉原则适用问题研究支持起诉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在起诉某一犯罪行为时必须经过事实的证据支持。

支持起诉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涉及到相关证据的获取、鉴定和审查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审判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法性。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支持起诉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错误判决的发生。

因此,在行使起诉权时,必须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调查,以确保起诉的事实准确无误。

在这一过程中,事实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基础。

然而,在具体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支持起诉原则的适用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事实证据的获取和鉴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一些证据可能会受到种种限制,如难以获取、不易认证等。

另一方面,有些证据可能存在误导性,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理解,从而对事实的判断产生影响。

针对支持起诉原则的适用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证据收集和鉴定能力。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鉴定是非常关键的环节,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具体的工作。

因此,必须加强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证据收集和鉴定能力,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完善证据规则和程序。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规则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防止错误的起诉和判决。

3、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提高素质。

为了提高证据收集和鉴定的质量,必须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提高素质的工作。

如开展刑事侦查技术培训、司法鉴定考试等活动,加强证据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4、探索科技帮助证据鉴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DNA检测、指纹鉴定等,在证据鉴定方面进行技术创新,提高证据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总之,支持起诉原则的适用是保障刑事诉讼公正和合法的重要手段。

为了有效应对支持起诉原则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证据收集和鉴定的质量,完善证据规则和程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提高素质,探索科技帮助证据鉴定等,从而维护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合法性。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讲义:支持起诉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讲义:支持起诉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讲义:支持起诉原则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讲义:支持起诉原则。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支持起诉的主体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妇联支持受害妇女、共青团支持受害青年、企业事业单位支持本单位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为。

3.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如果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需支持起诉。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基本原则

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基本原则

简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基本原则作者:陈昊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支持起诉在一些教科书中被当作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这一原则与其他的基本原则所不同的是该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来加以支持,因而有很多人不认为支持起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每年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支持起诉案件是非常多的,而其他主体支持起诉的案件几乎为零,显然检察机关已经成为支持起诉制度的主体。

因而有必要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基本原则问题进行探讨,以达到明晰法理之目的。

关键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基本原则作者简介:陈昊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民商法方向,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15-02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在实务中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规则可以上升为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可以总结出以下规则作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基本原则:一、意思有限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

单就法理而言,意思自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任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还应当给予限制。

例如:在社会转轨过程中由于分配体制不顺、社会保障体制不全,造成贫富悬殊加大,社会弱势群体不断扩张,社会主体之间呈现更加悬殊的力量对比。

如果一味强调当事人意思自由,无异于在一定程度上隐性承认经济优势地位者对弱者的欺压,有碍共同富裕的追求,无法保持社会稳定。

此时必须打破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禁锢,由社会力量进行一定的干预,方能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以维护,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则是社会干预力量之一。

诚然,完全摒弃社会参与和介入,赋予当事人不受任何限制的处分权,并非当今民事诉讼的国际发展趋势。

但是,不能过分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否则公权过分干预私权会导致权力滥用。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

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有哪些-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in life is not hard work or struggle, but making the right choic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有哪些?(1)调解原则。

(2)处分原则。

(3)支持起诉原则。

(4)辩论原则。

(5)财产保全。

(6)先予执行。

(7)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协议调解未达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原则用来保证受伤害一方的权益。

在这个弱肉强食的社会,总会有一方是弱势群体。

因此对公民正当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就可以受到保护,民事诉讼可以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有哪些?今天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1)调解原则。

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支持起诉的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

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

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纠纷时有发生。

当纠纷涉及法律问题时,法律适用成为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本文将探讨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析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二、法律适用原则1. 法定主义原则法定主义原则是指法律适用以法律文本为基础,法律的规定对于纠纷的裁判具有绝对效力。

在运用法律适用原则时,首先需要寻找与纠纷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法定主义原则保护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效力,但也有可能导致法律的僵化和对特殊情况的不适应。

2.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且平等的基础上约定法律适用关系。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的自愿约定可以灵活适应各种情况,但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3. 国际公法原则国际公法原则适用于跨国纠纷中,特别是涉及国际关系的事务。

根据国际法原则,当事国之间的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具有法律效力。

在跨国纠纷中,国际公法的原则被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4. 民族法律原则民族法律原则是指在某一地区或民族具有特殊法律传统和习俗的情况下,应尊重该地区或民族的法律规定。

这种原则体现了对多元文化、多元法律体系的尊重和包容。

三、法律适用方法1.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法律直接适用于纠纷,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强制性。

例如,在契约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合同法对纠纷进行裁决。

2. 类推适用法类推适用法是指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较分析,确定类似情况适用的法律。

当法律无法明确适用于特定情况时,具有类似性质的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这种方法强调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 类型适用法类型适用法是指根据纠纷性质或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的法律类型。

例如,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根据婚姻法和家庭法的规定来解决纠纷。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适用问题,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某国籍的买家A在国际贸易中与某国籍的卖家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以C国法律为适用法。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范本模板】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范本模板】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一、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法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其他构成要素,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主体的审判准则,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规则扮演着绝对主要的角色。

但法律原则是各种法律规则的起源,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也会发挥审判准则的作用。

(一)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在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必经程序.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得出结论的过程。

在适用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做出选择和判断,然后以此为前提推出结论。

而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指导法官面对法律规定做出选择和判断。

这个指导是指法律原则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影响。

对法官而言这种影响可能是主观追求的结果,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原则去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可能是由于法官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思想意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这种意识会自然而然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和选择。

这种指导性作用在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时并不明显,但当法律规则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甚至可能有不同理解时,法律原则便成为法官做出选择和判断的依据。

尤其是在立法有缺陷,无法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甚至连含义不明确的法律规则也没有的案件中,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常常直接将法律原则作为大前提推出结论,这时法律原则的指导性作用就会非常明显。

(二)运用法律原则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执己见,在法院内部有时也会产生不同见解,有些情况下甚至法官本人也难以定夺.法律的适用争执可以分为三种:对适用的法律文本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部法律还是彼部法律;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条款还是彼条款;对同一法律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究竟是作此种理解还是彼种理解。

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法律的适用至关重要,因为即使在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场景中,由于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也会使案件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成为关键的一环.在正常的案件审理活动中左右法官抉择的重要指导思想就是法律原则,因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灵魂。

民事支持起诉优化路径探究

民事支持起诉优化路径探究

民事支持起诉优化路径探究作者:刘慎争朱慧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6期摘要:近年来,由检察机关主导的民事支持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

民事支持起诉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中国化社会干预的制度体现。

由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支持起诉职权,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

目前,民事支持起诉制度还存在现行法律规范粗疏、检察官定位把握不准、做法地域差异较大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优化受案范围、严格限制启动程序、进一步明确工作细则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更好发挥制度效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关键词:支持起诉检察机关社会干预民事检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最高检也于2021年首次发布以民事支持起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目前学界对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研究还不够深入,在实践中民事支持起诉也存在具体法律规范缺位等情形。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支持起诉的施行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更好发挥民事支持起诉作用。

一、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前苏联社会干预主义的思想,为此,有必要结合干预主义来审视民事支持起诉制度。

(一)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与社會干预有学者对苏联民事诉讼做比较法研究,将检察院、法院依职权对民事活动进行干预作为国家干预,将法院、检察院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进行干预作为社会干预。

[1]更多的学者将干预笼统地称之为社会干预。

早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有学者就将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称之为“社会干预人”。

[2]部分学者认为合理的社会干预是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的应有之义。

[3]还有学者指出合理的社会干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和支持起诉原则存在的法理基础。

[4]以上可以看出,相应论述中的社会干预之涵义并不相同,部分学者对社会干预的论述也建立在检察机关负责支持起诉的基础上。

笔者认为,将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为国家干预,并不适配中国的法治语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支持起诉原则适用问题研究作者:娄崇来源:《西部学刊》2019年第15期摘要: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关于支持起诉人应以何种方式参与诉讼及其权利义务方面的分歧,以及支持起诉原则的理论争议,认为支持起诉原则尽管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挥重要作用、并拥有深厚法理依据确是不容置疑的。

应完善支持起诉制度,明确支持起诉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支持起诉的主体、支持起诉的对象)、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支持起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人;社会干预;处分权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5-0066-04支持起诉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有相关规定,且在历次民诉法修订中都得以保留。

其主要意义在于维护诉讼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保障当事人有能力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处于实质上平等的地位。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诉讼进程中更加强调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因此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支持起诉原则的研究和应用都不多。

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以及相关法律的出台,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起诉的案件日益增多,支持起诉原则也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

但是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支持起诉人应以何种方式支持起诉,其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一、支持起诉原则的现实困境(一)相关案例案例一:2013年4月5日,原告韦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广西桂林荔浦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陈某、桂林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因原告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向荔浦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决定支持韦某申请,于6月19日依法向法院送达《民事支持起诉书》。

6月24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未通知检察院派员参加出庭。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人民法院未依法通知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36条的规定,于7月3日向法院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纠正该错误。

7月30日,县人民法院向县人民检察院送交书面答复函,认为开庭审理此案时未通知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二:2014年,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山东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对被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垦利县玖新工贸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提起诉讼,山东省東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5)东环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2017)鲁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书。

在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中,法院都在判决书的首部将支持起诉人放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后面予以表明,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作为支持起诉人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的代理人,在判决书的正文中也将支持起诉人的意见明确进行了表述。

(二)现状分析分析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对于支持起诉人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检察院支持起诉只限于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和相关证据,因其不是当事人,故不能参与到庭审进程中。

但在案例二中,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将支持起诉人放在一种当事人的附属地位,支持起诉人不仅可以参与到诉讼进程中,还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并且参与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

从中可以看出,关于支持起诉人法律地位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支持起诉人应以何种方式参与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对于应该以何种方式支持起诉并无明确规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支持起诉只限于起诉阶段,即在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起诉的时候给予他们帮助。

依此观点,支持起诉人的主要功能在于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在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而法院受理之后,支持起诉人就不应再介入诉讼进程,最多在法庭之外给予当事人专业知识或者物质上的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支持起诉原则虽然名为支持“起诉”,但其设立目的却是为了帮助弱势群体在诉讼中获得平等的地位,实现诉讼中的实质平等。

因此支持起诉人除了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外,还可以在法庭审理的过程当中继续帮助当事人,作为当事人的助手参与诉讼。

二是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之后的权利义务。

按照传统的观点,支持起诉原则严格说来与民事诉讼活动并无直接的关系,只在起诉之前发挥作用。

支持起诉人的活动范围也应限于起诉之前,从精神上、道义上、舆论上支持受害人提起诉讼,为当事人提供有关物质上及法律知识方面的支持。

一旦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起诉人的目的即达成,而不能参与到诉讼进程当中。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实务界已经认可支持起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独立地位,允许其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

[1]80但是,支持起诉人在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后,其应享有的权利义务范围因为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二、支持起诉原则的理论争议在理论界,由于长期以来支持起诉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实践中应用情形不多见,因此学者对其研究也不多。

但是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支持起诉人参与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加,理论界对支持起诉原则的研究成果也相应增多。

在现有的关于支持起诉原则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在理论界对支持起诉原则也是存在争议的。

(一)支持起诉原则的存废之争在对目前支持起诉原则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支持起诉原则并不应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因为它并没有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只限于起诉之前。

[2]48有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这一章中根本没有提及支持起诉原则。

[3]55部分学者认为支持起诉原则虽然自《民事诉讼法》立法之初就一直存在,但应当废除,其理由是:支持起诉原则缺乏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极少使用;与国家干预原则有区别;不能发挥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指导作用等。

①但是在公益诉讼出现之后,实践中更加强调司法的能动性,支持起诉原则被激活了,尤其是在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更多的应用,而更多学者是从如何构建支持起诉制度这一方面来研究支持起诉原则。

[4]这也表明支持起诉原则在当今司法环境中有其理论基础及现实活力。

(二)支持起诉人原则的法理之争从法系意识上考察,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是对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奉行的社会干预主义(指导思想)的借鉴及本土化,亦即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干预原则。

[5]民事诉讼中的社会干预,是指基于帮助他人的目的,在当事人进行诉讼有困难的时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参与到他人的民事诉讼进程当中。

当然社会干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过程中有所变化,与前苏联的社会干预主义内涵已不一致,社会干预人不能代替他人提起诉讼,而只能支持他人进行诉讼。

支持起诉原则源于前苏联法律的社会干预制度,更与接近司法理念在世界范围的盛行息息相关。

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当今各国普遍实行的当事人主义,更加强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对抗。

但是现实却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能力、地位、财富等等往往差别极大,这种当事人本体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在诉讼活动中实质上的不公平。

为了摆脱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这种权利贫困现象,保证国民不论贫富悬殊、不论能力大小都拥有同等的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对于那些有意向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而又受阻于各种客观因素的纠纷当事人,国家和社会应进行适当干预,担负给予必要支援的义务,消除走向诉讼之路的障碍,使其起诉或应诉成为可能,并在诉讼程序中给予一视同仁的对待。

[6]这既是接近司法理念产生的原因,也正是支持起诉原则的正当性所在。

(三)支持起诉的内涵之争虽然支持起诉原则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单位支持起诉的例子也屡见不鲜,但是对于支持起诉的内涵仍存在争议。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敢、无力或者不便提起诉讼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诉。

按此定义来看,只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起诉人的目的即达成,无须参与到后续诉讼进程当中。

但是,如果止步于字面含义,将支持起诉理解为仅仅是对起诉的支持,就达不到加强弱势当事人诉讼能力、扶助弱势当事人的效果,支持起诉原则存在的意义也不大。

支持起诉原则不仅应当在起诉阶段发挥作用,而且应该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

并且,支持起诉不只是进行道义上的支持或物质上的帮助,亦或只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而是帮助受害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提供法律帮助,加强原告的诉讼能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支持起诉原则尽管在实践中和理论界都存在争议,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挥重要的作用确实不容置疑,也拥有其深厚的法理依据。

目前仍然需要理清其中的一些问题,如支持起诉人的法律地位等。

三、完善支持起诉制度的几点构想(一)明确支持起诉的适用条件1.案件范围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并没有限定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但是基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理应对案件范围进行限制。

笔者认为,对于涉及当事人身份权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力量应谨慎介入。

因为身份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涉及基本的秩序,更多情况下还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情感。

比如离婚案件,其最重要的标准是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但感情是否破裂是当事人内心的状态,其他人没有能力也不应该介入其中。

对于其他因财产权或者人格权受到侵犯而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支持起诉原则的使用也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因为它会对诉讼中的攻击防御产生影响。

在侵权案件中,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其它力量适当进行干预是有必要的。

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有关环保部门介入无疑会对查明案件的事实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合同纠纷中,一般不应使用支持起诉原则,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其权利义务也是当事人认可的,具体情形当事人最为了解。

但是在例外情况下,比如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民事诉讼中这些情形的证明标准更高,对当事人的要求也就更高,这也为支持起诉人介入当事人的私益纠纷提供了正当理由。

除了上述的私益诉讼之外,对于公益诉讼案件,支持起诉原则也应适用。

因为公益诉讼案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敢提起诉讼时,有关单位就应该行使支持起诉的权利。

2.支持起诉的主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限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而不包括公民个人。

笔者认为个人不能成为支持起诉的主体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个人和单位相比,在知识、能力等方面可能都有欠缺,如果允许个人支持起诉,可能会造成滥诉的现象,也会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