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1)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定价标准与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定价标准与定价原则转让定价方法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定价标准与定价原则1.国外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规范判别转移价格是否合理,必须有一个标准,美国倡导的“正常交易准则”目前已被各国广泛接受。
依据此原则,在确认跨国公司某一项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时,税务部门将参照同类产品在相似的销售条件下,由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形成的价格为标准价,将二者进行比较,得出结论。
如果转移价格超越了“正常交易准则”确定的标准,税务部门有权实施“转移价格审计”,调整并重新分配该公司的利润、扣除额及其他收入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确定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额,强制其交纳税款及罚款。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讲解

个子公司。这两个子公司都使用母公司A研发的专有技术生 产玩具娃娃。A在乙国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甲国母公司A ,而在丙国子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往第三国的批发商。A公司 使用资产利润率来评价各个公司的业绩。A公司是一家资本 密集型的企业,使用资产利润率指标来评价子公司的经营管 理,并使用资产利润率来决定转让定价。
A关联公司 受 控 非关联C公司
(2)再销售价格法
1、定义: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 联
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 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计算公式: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
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 易收入净额×1司
(4)交易净利润法
1、定义: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 率指标来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税前利润)。利润 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 成率等。
(4)交易净利润法
理解:
1、交易净利润率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
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 2、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在 对经营劳务与分销业务的关联企业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 用销售额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在对生产制造商调整转让定 价时,一般采用成本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关联 交易 定价 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
再销售价格法
利润分割法
成本加成法
其
他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定义: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 联交易相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1)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1)摘要: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为避免税收的流失许多国家制订了相应的转让定价税收制度,其核心是价格调整制度,包括转让定价的主体、转让定价的客体、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实体法内容以及资料的收集、调查时限、举证责任、情报交换、争议解决方式等程序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仍不完善,本文拟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价格调整一、转让定价与税收的关系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关联企业利用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转让价格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方面。
下面仅以我国为例加以说明。
在增值税方面, 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货物交易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收入。
例如, 生产免税产品的母公司可以利用其对子公司的统一定价, 从提供零配件的子公司处低价购入,从而使子公司的销项税额减少。
虽然这样一来也使母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地减少了, 即应税销售额增加了, 但母公司可以通过享受免税产品优惠政策来消化这部分增值带来的税负响, 从而达到关联企业整体避税的目的。
在我国, 外商投资的关联企业逃避增值税还有另一个途径。
因为我国《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和《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对于1993 年12 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可予免税, 但不予退税, 并且, 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国内购入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应记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于1994 年1 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上述出口情况的, 予以免税并退税, 出口退税原则上按“免、抵、退”办法计算。
随着出口退税率的提高, 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 对于有些外商投资企业 , 如果它是在1994 年1 月1 日后设立的话, 在实行“免、抵、退”时退税额往往会超过征税额, 进货时负担的进项税额在货物出口时实现部分或全部退还。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其税法规制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其税法规制广东省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邓敬荣摘要:运用转让定价避税是关联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此行为进行法律控制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税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转让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让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
本文拟对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的认识、具体操作方法、信息披露、国内外税务调整与规范等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税法规制一.对转让定价的认识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贷款等时制定的价格。
由于关联企业之问的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些价格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是按照企业集团利益的需要自行确定和调整的。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问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在所得税领域里尤为突出)。
由于国内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J二存在一一定的差异,国内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也日益增多,因此国内关联企业之问转让定价也不少见。
关于转让定价,并不存在一个在国际范围内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实际J二,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所采用的价格都可以称为转让定价,它既包括不当操纵转让定价的行为,也包括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进行定价的行为。
但现实中大量存在,税务机关需要进行调整的都主要是前者。
因此下文所讨论的转让定价,主要是指关联企业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制定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的行为。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
方有能力直接或问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穗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账务调整

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账务调整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和国际分工的细化,跨国公司投资经营活动日渐增多 这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
关联企业在集团内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现象日益突出。
目前,我们对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进行调整征税,存在一个较常见的问题是许多企业的账务未作相应调整,即没把外商转移出去的利润调整回来。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反避税措施的目的是为解决应税所得额减少的问题,至于企业账务是否调整则是企业内部的事。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务调整与账务调整应同步进行,否则,达不到保护中方利益的作用。
那么,我们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时究竟有没有必要同时进行账务调整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明确指出,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应税所得,如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征收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这就要求我们在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的同时,也必须进行账务调整。
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账务调整
我们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账务调整时,一般可以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必先调增收入。
在商品交易中 对关联企业利用两头在外的形式压低来料加工收入进行税务调整,由于对外收取加工费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方法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方法说实话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方法这事儿,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
我就知道这里面肯定有不少门道,但是根本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我试过那种简单的成本加成法。
就好比你做一个蛋糕,你得先算出做这个蛋糕的成本,面粉啊鸡蛋啊之类的成本加起来,然后再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你卖给关联企业的价格。
我就按照这个思路来做关联企业之间产品的转让定价。
可我刚开始做的时候,光成本这块就弄错不少。
我有些成本没算进去,导致价格定得低了,差点就违反规定了,被税务机关审核的时候指出问题来了,那时候真感觉自己好失败啊。
后来我了解到还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这就像是你去市场上看同类产品的价格。
比如说我们公司销售一种零件,我就去市场上找那些不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这种零件的销售价格,当成参考来给我们关联企业做转让定价。
但是这个方法也有坑,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啊,销售条件啥的都有差别,有时候很难找到完全可比的价格。
我就只能找类似的产品价格,再做调整,从这件事里我就明白变通也很重要。
还有交易净利润法呢。
我一直觉得这个方法有点抽象。
它是看关联企业交易的净利润水平是不是跟同行业其他企业差不多。
这就像考试排名,我们关联企业要在同行业这个大班级里,利润水平得和其他同学差不太多才行。
但是这个行业平均利润,要准确计算或者找到可靠来源有时候也挺麻烦的。
我碰过很多问题,所以也有了一些心得。
我觉得在做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时候,不能只靠一种方法。
要多种方法综合起来考虑,而且要随时做好记录,向税务机关解释我们定价的依据。
要是记录做到位了,就算有一点点误差,解释清楚了也问题不大。
再就是,千万不能为了避税去乱定价。
总之在这几个方法里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好好衡量,犯错不可怕,多总结经验教训就行了。
我现在虽然不敢说自己是这方面专家,但好歹也不容易再犯以前的那些低级错误了。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讲解

1、定义: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
率指标来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税前利润)。利润 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 成率等。
(4)交易净利润法
理解:
1、交易净利润率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 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
2、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 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
(5)利润分割法举例
[案例1] :A系境外B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生 产手机,A公司购买的原材料系非关联方购入,成本价每台 600元,以700元/台的价格出口给B公司,B公司再销售给非 关联方C公司每台1200台,A公司在整个集团中承担生产的 任务占整个环节30%,手机的设计研发和销售是B公司负责 占整个环节70%,按照“利润分割法”来确定利润的话则A、 B各分得利润如下:
2、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在 对经营劳务与分销业务的关联企业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 用销售额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在对生产制造商调整转让定 价时,一般采用成本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
(4)交易净利润法举例
案例1:A公司是境外B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 外资企业生产手机,A公司当年与B公司的销 售额是1000万元,同行业的销售利润率为6%, 原材料和成品都只与B公司发生交易,如果A 公司按照“交易净利润法”来确定当年利润 的话,则当年利润为:1000*6%=60万元
向非关联销售 A关联公司
商标权、加 工权
产品
B关联公司
利润分割法举例
[案例3]:境内A公司是境外香港B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外资 企业,A公司按B公司的要求从事加工生产,材料由境外B公 司提供,产品全部销往境外B公司,B公司负责市场开拓、 技术支持等。A从境外购进材料单价0.23元,B公司按1.25元 将产品销给境外第三方,B公司给A公司制定了销往香港B公 司的出口价,请问A公司的以下产品定价符合哪种定价方法 ?存在何问题?
关联方转移定价的税法规制

关联方转移定价的税法规制在企业内部交易中利用转移定价,也称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
避税是关联企业[1]谋求高额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跨国公司,由于各国税制千差万别,客观上又为其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前提条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各国纷纷建立并加强了本国的转移定价税制,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避税行为进行法律控制。
在我国,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或扩大在华投资规模,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避税问题非常严重,相应地反避税形势也非常严峻。
因此,对转移定价税制进行分析与探讨,将有助于加强对转移定价避税的认识,提高反避税的能力。
一、转移定价税制的法理基础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为了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企业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所制定的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所进行的不合理分配。
在企业经营领域,关联企业运用转移定价,有时系出于某种商业考虑,如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企业的形象,提高其竞争力,或是调节利润以避免海外经营时面临的政治风险、外汇风险、货币风险等。
但更多时候是为了减轻税负,逃避税收,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免税的关联企业,或是将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
特别是在跨国公司,由于各国的税法差异,它可以更方便地经常利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将利润从高税负国向低税负国转移,使企业利润在低税负国积聚,从而避免高税负国的税收负担,达到企业最大限度逃避税收的目的。
从企业角度,转移定价并不是一个贬义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
考察它的历史可以发现,转移定价问题起源于在同一税收管辖权下的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策略。
最初并不是出于避税目的,而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
随着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推进,关联企业的经营从域内发展到域外[2],相应地,其税务从受制同一税收管辖权发展到受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收管辖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1)摘要: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为避免税收的流失许多国家制订了相应的转让定价税收制度,其核心是价格调整制度,包括转让定价的主体、转让定价的客体、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实体法内容以及资料的收集、调查时限、举证责任、情报交换、争议解决方式等程序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仍不完善,本文拟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价格调整一、转让定价与税收的关系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关联企业利用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转让价格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方面。
下面仅以我国为例加以说明。
在增值税方面, 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货物交易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收入。
例如, 生产免税产品的母公司可以利用其对子公司的统一定价, 从提供零配件的子公司处低价购入,从而使子公司的销项税额减少。
虽然这样一来也使母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地减少了, 即应税销售额增加了, 但母公司可以通过享受免税产品优惠政策来消化这部分增值带来的税负响, 从而达到关联企业整体避税的目的。
在我国, 外商投资的关联企业逃避增值税还有另一个途径。
因为我国《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和《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对于1993 年12 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可予免税, 但不予退税, 并且, 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国内购入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应记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于1994 年1 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上述出口情况的, 予以免税并退税, 出口退税原则上按“免、抵、退”办法计算。
随着出口退税率的提高, 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 对于有些外商投资企业 , 如果它是在1994 年1 月1 日后设立的话, 在实行“免、抵、退”时退税额往往会超过征税额, 进货时负担的进项税额在货物出口时实现部分或全部退还。
所以, 与之有关联关系的成立于1993 年12 月到30 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就会把产品低价转卖给它出口, 以求得更多的退税。
在消费税方面, 法律规定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应按该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 一些生产从价计征的消费品的企业为了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就以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方式, 压低出厂价格销售给这些关联企业, 以减少应税收入并让利于关联企业,然后再由这些商业企业通过支付各种高额费用等方式返利给生产企业, 从而缩小了消费税的税基。
当然, 这种方式对于从量计征的其他消费品就不适用了。
在所得税方面, 由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并且由于地区的差异税率也有不同, 所以,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内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 把企业的利润从高税率地区向低税率地区转移, 也可以在减免期将要届满时重新开办一家新的外商投资企业, 并把老企业的产品低价出售给新设企业并由后者生产或销售, 或人为地增加成本费用, 造成老企业亏损或把它变为空壳, 从而把利润转移到享受“二免三减半”待遇的新设企业中去。
另一种情况是, 合资企业的母公司是国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将所有盈利产品全在合资企业生产, 利润尽量在合资企业实现, 而母公司则几乎是微利甚至亏损, 这样, 由于合资企业处在“二免三减半”期间, 则母公司年末分回的利润均为免税或减税的了, 从而使母公司的股东得以多分红利。
如果利润仅仅在国内各企业间转移倒还好, 若是国内企业将利润转移至国外的关联企业就会造成大量的税款外流。
特别是国内进料加工复出口型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转移。
国内进料加工型企业往往采取压低产品出口价格、提高进口料件和进口固定资产价格或减少折旧年限、提高支付无形资产使用权费和贷款利息、上缴管理费、制造损失赔偿等手段, 把国内企业的利润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国外企业中; 有的外商投资者甚至在大陆注册投资办厂的同时也在香港或其他地区设立专门的关联企业,大陆公司通过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销售产品, 没有按正常价格交易, 大陆公司等同国外公司的加工场。
销售价格以原材料成本加上加工费组成, 加工费支付工资、水电费和其他管理费用后所剩无几, 甚至收不抵支出现连年亏损, 因而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不仅产生同一税收管辖权下的税收规避问题,同时这种情况会出现在两个甚至多个税收管辖权下。
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跨国公司利用不同的区位优势在不同的东道国设立功能不同的关联企业,对这些企业内部的交易进行定价规划,从而规避母国或东道国税收。
二、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概述转让定价机制通过关联企业内部的价格安排,使得它们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是的价格背离了市场的约束,造成税基计算的不准确,进而引起税收的减少。
因此,各国税法都对引起税收流失的转让定价行为予以规制,目前全世界共有45个国家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其中发达国家占大多数,以美国、日本、英国的立法最为完备。
[1]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规制的国家,早在1917年美国国会就注意到转让定价问题,并授权国内收入局局长决定关联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资本投资等应税项目是否合并申报。
[2]OCED关于转让定价的调整的最初表述体现在1963年公布的OCED协定第9条的内容“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的情况,若任何利润本应由一个企业取得,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可以计入改企业利润的,并据以征税。
”1995年OCED通过了“关于跨国企业和税务当局的新转让定价准则”,该准则成为处理转让定价问题的国际惯例。
有些国家并没有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制,只是在其国内法中体现了OECD的转让定价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来调整转让定价,如瑞典。
由于价格转让机制引起税收流失的主要因素在于价格的非正常变动,因此税法调整转让定价的最早和最基本方式就是价格调整,目前价格调整制度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税制中居于核心地位。
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是税务机关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之价格进行事后调整的原则、规则和程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转让定价的主体、转让定价的客体、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实体法内容以及资料的收集、调查时限、举证责任、情报交换、争议解决方式等程序法的内容。
1.转让定价的主体: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定价的发生是以“关联方”的存在为前提的, 所以, 欲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就必须先廓清关联方或关联企业的范围。
1. 国际条约的规定《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将“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或者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视为“关联方”。
1984 年7 月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的定义为“在制订财务或经营决策中, 有能力控制另一方, 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一方。
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两个公司仅具有一位共同的董事, 那么这两个公司不能被认为是关联方。
资金提供者、工会、公用事业组织、政府部门和机构, 不应当仅以日常往来为由而视其为关联方。
与企业发生大量业务的单个买主、供应商、专销商、批发商或一般代理商, 不应仅仅由于因此产生的经济依赖性而视其为关联方。
2. 域外法的规定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 关联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某人已发行在外的5% 或者5% 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的人; 或者其已发行在外的5% 或者5% 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直接或间接地被某人拥有、控制的人; 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他人的人或受他人控制的人; 某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共同合伙人, 或者雇员; 投资顾问或其他顾问; 投资公司保管人。
英国1998 年的《所得税与公司税法案》第770~ 773 条指出, 如果买方或卖方是一个法人或个人实体, 并且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控制权或双方互有控制权, 则它们互为关联方。
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通过列举方式, 将“关联企业”划分为: 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和占有多数股份的企业、从属企业和支配企业、康采恩企业、相互参股企业、控制性企业合同或全部盈利支付企业合同的签约方、其他企业合同的签约方六大类。
“关联企业”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公司的25% 以上股权; 对公司财务、经营有严重影响; 盈利共享; 企业合同形成。
日本《财务诸表规则》第8 条第4 款规定: 一公司实质拥有另一公司20% 以上、50% 以下的股份或出资额, 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
该规则第8条第5 款还规定: 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报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 以及财务报表报送公司是关联公司时, 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都叫做“关联公司”。
2.价格调整制度的客体各国转让定价法规对如何制约应税业务的规定,可以分为一般性法规与专门性条款两类:1.一般性法规。
大多规定应涵盖购销货物、提供劳务、融通资金、授与财产使用权等各类业务,明确这些业务均应按转让定价法规执行。
如美国税收法典482节,即对联属企业间的货款支付、提供劳务、有形财产的租赁、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有形财产的销售等,均分别做出转让定价的一般规定。
有的国家出于国际业务往来的复杂多变,还做出更为严密的补充性规定。
如加拿大除了在《所得税法案》69节中订有一般性转让定价条款外,在67节中还规定;凡有证据证实劳务、无形资产或货物的支付,不符合公平独立原则者,即被视为不合理支出,不准在计税时扣除。
这类对一般性法规的补充性规定,又体现了转让定价法规对应税业务的覆盖面也在逐步扩大。
2.专门性条款。
有些国家对有特殊情况的重点行业,往往还订有专门性条款。
对石油业与金融业的这类规定较多。
如英、美、挪威、丹麦等国,在税法中对石油业均订有专项条款。
英国自1975年起还专设石油税收司,以便专门处理石油业转让定价问题,贯彻专项条款。
对金融业,英国《1988年所得税与公司税法案》第20节规定,如果付给非居民联属公司的利息超出合理利率,即视同股息分配。
3.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利用转让定价税制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规制,关键在于寻求一个合理的分配标准。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以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确定转让定价税制的标准,并以此作为对关联企业利润进行调整的客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