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湘政办函〔2021〕91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湘政办函〔2021〕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承办单位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
法的,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压实责任,把握时间节点,认真做好决策草案拟定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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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2日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艺术品经营和中介服务行为,保护艺术品市场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艺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篆刻、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有限复制品。
属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艺术品经营,是指艺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经纪、网络交易、拍卖及商业性展览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艺术品中介服务,是指受艺术品创作人或持有人的委托,为艺术品经营活动提供的咨询、防伪、登记、鉴定、评估等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艺术品市场。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支持依法成立艺术品市场行业协会。
艺术品市场行业协会是由艺术品创作者、艺术品市场经营单位、艺术品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湘政办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址属机构:《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征收土地。
征地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批准。
征地程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
第四条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五条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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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1、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征地补偿。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市州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审核发布的全省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都应根据实际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面积、地类、需要安置人口和人均耕地面积等情况,严格按规定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并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概算,做到同地同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2、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征地补偿费的专门账户。
征地公告发布后,申请用地单位应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存入征地补偿费专户。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不到位不得使用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规定完成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无故拖延交地。
3、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管理。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调地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3判断-57

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练兵比武题库(判断题)就业创业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也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答案:错误解析:《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5.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建房[2006]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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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建房〔2006〕174号)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娄底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订立拆迁协议,实施房屋拆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拆迁听证、拆迁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下达。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严禁无证非法拆迁。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制度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用地股、地籍股、耕保股、土地事务所二、责任人用地股、地籍股、耕保股、土地事务所实行股(所)长负责下的分工责任制,股(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所)工作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9〕9号);6、《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
四、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范围县域范围内所有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城镇(村)“圈内”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注: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国家产业政策,其用地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资料1、书面用地申请;2、县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3、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4、县国土资源局呈报意见;5、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6、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7、补充耕地验收文件;8、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9、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开发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行业许可批准文件;10、规划、财政、林业、劳动保障部门、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或手续;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床压覆评估报告;1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定界图;13、土地利用现状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5、耕地补充位置图(适用于占用耕地项目)16、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用地申请;2、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发改委、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查选址;3、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4、预审通过后,项目用地单位到县发改委、规划、环保、林业、劳动保障部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5、发布拟征地公告或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6、土地事务所进行实地勘测,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定界图,村、组和农民签订《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7、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组织材料将拟征地依法上报审批;8、征地方案经批准后,进行征地方案公告;9、征地补偿登记;10、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11、举行听证会或书面记载村组和农民放弃听证的情况;1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二)办理时限1、用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后10日内,县国土资源局完成报批准备工作;2、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方案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七、收费标准及依据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耕地开垦费:水田24元/平方米、旱地15元/平方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3、耕地占用税:耕地22元/平方米、林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17.6元/平方米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31令)4、防洪保安资金:1。
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县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3、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法定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 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 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 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 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 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 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 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 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 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 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 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 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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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址属机构:
《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征收土地。
征地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批准。
征地程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
第四条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五条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告知书或公告书以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因特殊情况,没有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附情况说明。
第七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的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
第八条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3天以上,同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放弃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记载。
对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组织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时要做好听证笔录,并以此作为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因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争议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征地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2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国务院批准的批次用地、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与批次用地的供地情况,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按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需要向国土资源部备案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报送。
对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暂停对其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