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与法律真实的冲突

合集下载

法律无情案例分享(3篇)

法律无情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引言: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会显得无情,甚至让人心生寒意。

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探讨法律无情的现实,并引发对人性与法律的思考。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命案,受害者是一位年轻的母亲。

据警方调查,凶手是受害者的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执中,凶手持刀将受害者杀害。

案件发生后,凶手被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二、法律无情的表现1. 严刑峻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在这起案件中,凶手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触犯了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院依法判处凶手死刑,体现了法律的严苛。

2. 无情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于犯罪分子的制裁往往是无情的。

凶手在被捕后,经历了漫长的审判过程,最终被判处死刑。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没有因为任何特殊情况而对其网开一面,严格执行了法律的规定。

3. 社会影响这起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对于凶手的严惩,既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交代,也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

法律的严格执行,对于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无情背后的思考1.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是公正的,它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这起案件中,法律对于凶手和受害者都给予了公正的对待。

凶手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 人性的复杂性法律无情,但人性却复杂。

在这起案件中,凶手因邻里纠纷而心生杀意,这是人性的阴暗面。

然而,法律并没有因此而放过凶手,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人性的光辉。

3. 法律与人性的关系法律与人性是相互依存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而人性则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基础。

在这起案件中,法律无情地制裁了凶手,而人性则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体现。

四、结语法律无情,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这起案件中,法律对于凶手的严惩,既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交代,也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

呼格吉勒图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冤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呼格吉勒图是因被认定为内蒙古“四九”女尸案的凶手而被执行死刑的。

为了把这个19岁的孩子查办归案,费了当时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上下很大的力气,最后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呼格吉勒图案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办案人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呼格吉勒图是如何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呢?本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是报案人,但是他们遇到了一位英明神武的分局副局长马志明,只花了几分钟就把案子给“破”了。

马志明“破案”的一刻,就发生在现场勘查时:“马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交谈几句乊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按常觃,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迚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幵不为奇。

问题是谁发现的?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马志明的这一疑心,本来只是一种怀疑,说穿了其实也只是个偶然的念头。

但是,一旦领导这个念头被“贯彻到底”,就成了血染的冤案。

“作为优秀的刑侦人员,现场的仸何异物都是珍贵的资料。

而临场领导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即便是眉头的一起一伏,都是无声的命令。

”在领导无声的命令下,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归案”问话。

隔离审讯,呼格吉勒图和闫峰两个人的供词是一致的,大致经过是:两个人到工厂上“中班”,后半夜两点才下班。

晚上八点多的时候,呼格吉勒图出厂买点东西,中途去了公共厕所小便,听见女厕内有人喊叫,但是又没有声音了。

他小便完临走,迚去看了一眼,发现有人横仰在那里,他就跑出来了。

跑出来想,那女的是不是死了?于是又返回去,发现那女的是真的死了。

呼格吉勒图回厂,跟闫峰说:“女厕所有个女人死了,你不去看看?”俩人就一起去看,见黑乎乎的一个人横在两个蹲坑乊间的矮隔墙上,于是闫峰说报案吧,两个人就报了案。

厕所太臭,呼格吉勒图在报案路上还买了五块泡泡糖。

命案必破的理想与现实

命案必破的理想与现实

命案必破的理想与现实李天琼【摘要】都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理想与现实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快。

在刑事侦查中,命案的侦破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

命案侦破与否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追诉,得到应有的报应,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冤屈能够得到洗礼,能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而且还关系到每一个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良好公民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感放心去生活,关系到很多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能否会因为畏惧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而放弃犯意,不敢肆意妄为。

侦破命案关系重大,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以人们目前的能力,并不是每一个命案都能切实侦破。

所以,人们有必要对破不了疑难案件的侦查人员持相应的包容态度。

案件侦破不了,不能代表侦查人员无能。

【关键词】命案;命案必破;侦查认识;侦查实践一、“命案必破”的概念命案是一个非正规的法律术语,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人类有刑事诉讼史以来就已存在,其内涵和外延也随时代的变迁不断变化。

仅从字面意义而言,汉语词典对命案一般解释为杀人的案件或涉及人命的案件。

[1]笔者认为:命案,就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等八类案件,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这八类案件也是刑事犯罪活动中恶性程度最高,危害最为严重的案件。

侦破命案是公安机关战斗力的集中表现。

[2]二、“命案必破”的合理性首先,命案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

生命权,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权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可逆性、一次性,人的生命一旦被剥夺,就将永远的逝去。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宝贵,最伟大,最崇高,的权利,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

没有生命,一切都将失去意义。

财产权被剥夺可以弥补,而且财产具有可替代性。

钱财乃身外之物,生命却是独一无二的。

所以为了打击犯罪嫌疑人,保护每一位潜在的被害人的生命权,把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这种犯罪扼杀在摇篮里,防患于未然,“命案必破”就显得合情合理。

其次,剥夺生命是最恶劣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安命案防控,矛盾纠纷调解普法讲稿范文

公安命案防控,矛盾纠纷调解普法讲稿范文

公安命案防控,矛盾纠纷调解普法讲稿范文1. 公安命案防控公安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公安命案的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恐慌。

公安命案防控成为了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环节。

在这个主题下,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的预防机制,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大巡逻力度、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等措施,提前发现和化解潜在的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提高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一旦发生命案,要能够迅速采取行动,尽快将凶手缉捕归案,并对案件展开彻底调查。

公安机关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倡导法治意识,增强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 矛盾纠纷调解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若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就会演变成严重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这个主题下,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矛盾纠纷调解需要建立健全的体制机制,建立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社会调解途径,以便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最适合的解决方式。

对于一些普通人难以自行解决的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介入,推动解决。

应当鼓励和推动社会各界、组织和专业人士参与其中,形成多方共治的大局。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需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让人们能够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普法讲稿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带来的主题是“普法讲稿”,在这段时间里,我们都知道普法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普法讲稿能够传递法律知识,让人们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普法讲稿是要对社会各界进行法治教育,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

只有人人都有了法治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减少矛盾纠纷,避免命案的发生。

普法讲稿是要在社会中树立法治观念,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

只有大家都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够建设一个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

“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研究

“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研究

“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研究“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命案必破”作为一种法律价值观,被广大群众所认同和赞同。

本文旨在探讨“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实现途径。

一、提出背景和目的: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命案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与此同时,司法界对于“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的关注也在逐渐增加。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该法律价值观的实践意义和推动途径。

二、命案的特殊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命案作为一类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命案的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而且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命案的侦破工作,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更是维护社会安宁和公正秩序的需要。

三、“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的含义和重要性:“命案必破”作为一种法律价值观,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必须竭尽全力追求真相,找出犯罪嫌疑人,以确保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实现。

它是对法治原则的应用和延伸,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建立起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信任的基石。

只有通过真实、公正的司法审判,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的法律制裁,真正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四、“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的实现途径:1.加强执法力量和技术手段的建设:为了实现“命案必破”的目标,司法机关需要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同时,还要加大对执法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犯罪侦破的效率和成功率。

2.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在司法改革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

建立公正、透明的司法机制,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的监督,推动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3.加强司法教育和宣传:为了推动“命案必破”的法律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更大的作用,还需要加强司法教育和宣传工作。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法律逻辑刑侦案例(3篇)

法律逻辑刑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案,受害者为一年轻女性,死因是锐器刺伤。

案发现场位于受害者家中,现场无明显挣扎痕迹,但受害者家中财物未被翻动。

警方初步判断,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

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警方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展开侦查。

二、侦查过程1. 初步调查警方对受害者家庭、邻居以及案发周边地区进行了走访调查,了解到受害者性格孤僻,人际关系简单,无明显仇家。

同时,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了受害者衣物上的血迹,以及现场遗留的凶器。

2. 物证鉴定警方将提取的凶器送至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凶器为一把带有特殊刻痕的匕首。

此外,警方还从受害者衣物上提取到嫌疑人可能留下的指纹。

3. 侦查方向调整根据现场情况和物证鉴定结果,警方调整侦查方向,将重点放在寻找与匕首刻痕相匹配的刀具以及嫌疑人指纹。

4. 抓捕嫌疑人经过多方调查,警方发现一名嫌疑人李某,其家中藏有一把与案发现场凶器刻痕相匹配的匕首。

警方将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在对其进行指纹比对时,发现李某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一致。

三、法律逻辑在刑侦分析中的应用1. 证据链的形成在本案中,警方通过走访调查、物证鉴定等手段,收集了大量证据。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侦查提供了有力支持。

(1)受害者死亡: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手段,证明受害者死亡。

(2)故意杀人:根据受害者死亡原因、现场痕迹等,证明嫌疑人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3)嫌疑人身份:通过指纹比对、刀具比对等手段,证明嫌疑人李某具有作案嫌疑。

2. 排除合理怀疑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嫌疑人进行审查。

在收集证据时,充分考虑合理怀疑,确保嫌疑人权利得到保障。

(1)嫌疑人李某有作案时间:通过调查李某的行踪,证明其案发时有作案时间。

(2)嫌疑人李某有作案动机:通过调查李某与受害者的关系,证明其有作案动机。

3. 法律逻辑推理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推理,逐步缩小侦查范围,最终锁定嫌疑人。

离奇烧脑的真实法律案例(3篇)

离奇烧脑的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离奇命案。

死者张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案发当晚,张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现场无任何挣扎痕迹,初步判断为自杀。

然而,经过警方的深入调查,案情却变得扑朔迷离,牵扯出一系列令人瞠目结舌的真相。

二、案情发展1. 死者生前情况张某生前性格内向,工作努力,与同事关系融洽。

案发当晚,张某如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并无异常。

据其女友李某反映,案发当晚,张某曾与她通电话,两人并无争吵。

2. 现场勘查警方到达现场后,对死者家中进行了仔细勘查。

现场无任何挣扎痕迹,死亡原因初步判断为自杀。

然而,在勘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了一处异常:死者张某的电脑屏幕上显示着一条未发送的短信,内容为:“今晚我可能回不去了,如果明天早上没看到我,你就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3. 疑点重重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深入调查,发现以下几个疑点:(1)死者张某生前并无自杀倾向,且案发当晚与女友通话时并无异常。

(2)电脑屏幕上显示的未发送短信内容令人费解,似乎暗示着死者有未完成的事情。

(3)死者家中并无他人,且现场无任何挣扎痕迹,排除他杀可能。

三、调查深入1. 死者女友警方对死者女友李某进行了调查。

李某表示,案发当晚,她与张某通电话时,并未察觉到任何异常。

但在案发后,她发现了一条神秘短信,内容为:“你知道吗?你男朋友已经死了。

”李某称,这条短信并非她所发,但她并不知道是谁发的。

2. 死者同事警方调查了死者张某的同事,发现他们并未察觉到张某有自杀倾向。

但在案发后,一名同事反映,他曾看到张某在办公室里独自哭泣。

3. 神秘短信警方对神秘短信进行了技术分析,发现短信发送时间为案发当晚。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条短信的发送者是一位名叫王某的男子。

王某称,他只是出于好奇,无意间发送了这条短信。

四、真相大白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死者张某曾与王某发生过争执。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发现,王某曾试图抢夺张某手中的某项商业机密。

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有哪些

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有哪些

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有哪些在社会生活中,命案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于命案的侦破工作尤为重要。

然而,有时候命案并没有被及时侦破,这往往与一些不合理的措施有关。

本文将探讨一些以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以期引起社会对于命案侦破工作的重视和关注。

首先,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之一是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

命案的侦破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的刑侦技能和经验丰富的警务人员,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

这导致了命案的侦破工作难度增加,甚至有些命案无法得到有效的侦破。

因此,应当加强对刑侦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以确保命案的侦破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

其次,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之二是缺乏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和技术设备。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和技术设备对于命案的侦破工作至关重要。

然而,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往往缺乏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和技术设备。

这导致了命案的侦破工作效率低下,甚至有些命案无法得到有效的侦破。

因此,应当加强对现代化侦查手段和技术设备的引进和应用,提高命案的侦破工作效率和水平。

再次,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之三是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

命案的侦破工作需要各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紧密协作和信息共享,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往往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

这导致了命案的侦破工作难度增加,甚至有些命案无法得到有效的侦破。

因此,应当加强对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的建设和推进,提高各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效率和信息共享水平,以确保命案的侦破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

最后,命案必破的不合理措施之四是缺乏对命案侦破工作的重视和关注。

命案的侦破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警务工作,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往往缺乏对命案侦破工作的重视和关注。

这导致了命案的侦破工作效果不佳,甚至有些命案无法得到有效的侦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命案必破”与法律真实的冲突(20101004216 171102 张秀明)摘要:全国侦破案工作会议上公安部提出“命案必破”的口号,引来社会热议。

本文在参考媒体与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从刑诉证据的探析“命案必破”与法律真实的冲突,并提出可行的建议。

Abstract: the national working conference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investigation case presented" homicide cases must be solved" slogan, attract social hot. Based on the reference to the media and scholar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basis, combining the concrete case, penalty lawsuit evidence of" homicide cases must be solved"and legal conflicts, and put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关键词:命案必破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开放性破案Key words: case that must break extorting a confession by torture a trumped-up case break the case openly.2004年11月公安部南京会议(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公安部认可此前湖北、河南等地所作的尝试,正式提出“命案必破”口号。

此后,媒体和学者对之提出了一系列批评,认为“命案必破”要求过高,是浮夸;而且在“命案必破”这样一个不切实际的口号压力下,必然刺激办案民警进行刑讯逼供,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在近期,媒体、学界密切注意一些刑事错案,刑诉法、刑法、司法制度甚至法理学领域的很多学者都投入相当多的学术精力对错案的问题进行关注,在这些学者对于错案的归因上,也大多诉诸于“命案必破”,将“命案必破”作为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导因素。

对于“命案必破”的最强的批评是认为此举可能导致或者至少刺激公安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

这种担心可能并不是空穴来风。

2006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后,公安部率先表率,“开门大接访,人人都能见局长”。

但在一些地方上,甚至出现了极端的作法,如很多基层公安机关为了降低针对公安机关的上访申诉率,对于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金钱补偿上,公安机关自己拿钱补齐被害人一方的要求和伤害人愿意拿出的钱之间的差价,以获得被害人的满意,减少上访。

所以,过于强激励的要求“命案必破”未必不会出现为了破案而刑求嫌疑人的现象,甚至作假案以其他人员顶替的现象。

常识告诉我们,无论侦破技术如何发达,总有破不了的案件,美国警方的侦破手段应该说是世界领先的,但辛普森案至今仍未能侦破。

事实上,即使是在一直强调“命案必破”的我国,也从来没有实现命案发生一起侦破一起的目标。

有数据显示:2006年,西藏的命案破案率低于85%,北京、天津、重庆、青海、甘肃、广东的命案破案率则介于85%—89%之间。

这也就是说,在“命案必破”的口号下,“命案未必全部能破”是不可否认的现实。

另外面对社会媒体和学术界关于命案必破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热议,公安部还表示:命案必破不会造成刑讯逼供,警方要在制度上尽量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不出一起冤假错案。

由此可见,公安部仍未能正视“命案必破”与刑讯逼供、冤假错案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这也必然会让警方继续在破案率的指标考核体系下过度追逐“命案必破”目标,从而在某些时候、某些地点“不得不”使用刑讯逼供手段制造出事实上的冤假错案,包括佘祥林案在内的著名冤假错案其实都是“命案必破”的产物。

对此,警方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从社会情理的角度,人们当然希望所有的凶手都能被绳之于法,但再良好的愿望都要受制于客观规律,常识告诉我们,“命案必破”只能是激励警方的一个口号和良好的社会愿望,而不能成为考核警方办案能力的核心指标。

否则的话,一旦破案率与警方的工作成绩考核严密挂钩,“命案必破”就很可能扭曲成片面追求破案率的功利主义目标,在这个目标下,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都是可以预知的后果。

也正因为如此,有识之士才多次呼吁取消“命案必破”这个口号。

“命案必破”经公安部提出后,下级公安机关在无法保证“命案必破”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遭到上级部门的处罚而草率结案甚至制造出“冤假错案”;上级的行政压力越大,“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也就越大。

当然,公安部在提出“命案必破”时的态度无疑是审慎的,并没有草率地将“命案必破”当成工作任务直接下达给各级公安部门。

但这并不能说明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做到具体而灵活的贯彻“命案必破”原则,而不是将它当成上级机关的“死命令”。

因此,为规避因“命案必破”成为政策目标而产生的政策风险,决策者们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措施,必须提供通畅的申诉途径与救济途径以保证无辜公民“有冤必申”。

“命案必破”违反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是在不断提高的,但认识却又是没有止境的。

而“命案必破”却要求公安人员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必须对任何事物都有认识,对任何线索都能掌握,对任何证据都能获取。

这显然是荒谬的,是做不到的。

轰动全国的云南孙万刚冤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8年前,只知道孙万刚身上的血迹和他的被害女友的血型相同,却无法肯定就是女友的血;当时如果DNA技术已经普及,就可以进行鉴定。

但是,由于人类认识发展的局限,致使“命案必破”造成冤案。

“命案必破”违反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对于一起命案,万一证据不足而又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这怎么办?如果硬要做到“必破”,除了制造冤假错案,别无其他途径。

除此之外,还有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

佘祥林案的阴霾还未褪尽,河南商丘的赵作海便又重蹈了前者的覆辙。

十年失却自由的“铁窗生涯”终因“被害人”的意外重现而告终止。

但也无疑增添了这起“人祸”的悲怆意味,更令只是,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当初没有确凿证据说明赵作海是凶手,警方为何会将其当做罪犯予以重判呢?而且为何十年之内没有丁点反思质疑的声音,不到这次当初“被害人”的偶然出现,赵岂不是要“老死狱中”?这种公然无视公民人身权利的草率办案,为何一再发生?这些恐怕都与“命案必破”的刚性目标被一些地方执法机关曲解,“破案”变成了“完成任务”而对于疑难案件也不遵从“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而是逆向而行。

“命案必破”的压力使得一些执法者萌生了“狗急跳墙”的破案心理,才有了“宁可错抓也要抓”的公权力骄纵。

如此,各种虐囚、刑讯逼供的“怪招”才一一使出。

从似乎永远有续集的“XX死”,到将“犯罪嫌疑人”屈打成“真凶”的各种“冤案”,可以说都有“命案必破”思路下的扭曲政绩观的魅影在作祟。

警方急切破案的心态,我们当然能理解。

但是破案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如果破案变成了“逼供”,变成了“用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来换取警方的“完成任务”,国家暴力存在的合法性就应该受到怀疑。

这次佘祥林案的“翻版”再次提醒我们,公权力尤其是公检法这些执法机关的权力应该受到严格的节制。

正如学者任剑涛所说“国家暴力必须适应后革命社会使用暴力非情感化的新局面,严格制定国家暴力使用的程序化机制”。

但从根本上看,“程序化机制”的运行首先必须有“地方执法者”破案“观念”上的回归本位作保证。

如果不对“命案必破”的功利心态进行变革(这需要其他相关程序上的完善),如果不从立案、侦查、审问及至判刑等所有环节上进行“制度上的改良”,单靠一部以“处罚式的恐怖诉求”为主的《警察条例》恐难以有效遏制“警察暴力滥用”。

“命案必破”的口号下出现的一个个冤假错案让我们的“法治”蒙羞。

它的矛头再次指向可怖的“刑讯逼供”。

“命案必破”违反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对于一起命案,万一证据不足而又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这怎么办?如果硬要做到“必破”,除了制造冤假错案,别无其他途径。

“命案必破”违反司法实践。

古今中外,历朝历代,都有无法破案的“无头案”,即使在今天侦破技术一流的国家,也有无法破获的命案。

那么,我国现在怎么能够一下子就做到“命案必破”呢?孙万刚案中的真正凶手,现在仍然没有找到,如果硬是要求“命案必破”,那么又去找谁来“当凶手”呢?在某种程度上说提出“命案必破”口号,这是对破案工作质量和公民人权保护的不负责任。

警方与其抱着“命案必破”这个口号不放,在破案过程中仅仅强调命案必破,还不如在推行“开放性破案”上多下一点功夫。

所谓“开放性破案”,就是警方在破案过程中摈弃“恶性案件不破不报”的传统思维,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案件侦破、提供破案线索。

在这方面,例子有安徽合肥警方在一起银行爆炸劫案后罕见地公布案件细节,希望市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再往前追溯,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也正是因为全国人民的积极参与才得以迅速破案。

与“命案必破”相比,吸纳民间力量参与的“开放性破案”思维其实对侦破恶性案件更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1)《“开放性破案”比“命案必破”好》赵勇(2)《“命案必破”的制度结构分析》刘忠(3)《“命案必破”的逻辑悖论》中国青年报(4)《“命案必破”一诺千浪》人民网(5)《期待从"命案必破"到"有案必破"》梁江涛(6)《王艳春:死人“复活”是命案必破的扭曲政绩观作祟》红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