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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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

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

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目录一、内容概览 (2)二、农村金融服务现状 (2)1. 农村金融服务概述 (3)2.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现状 (5)3. 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现状 (6)三、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问题分析 (7)1. 服务覆盖不足问题 (8)2. 金融产品创新问题 (9)3. 服务质量问题 (10)4. 风险管理问题 (12)四、农村金融服务改进措施与建议 (13)1. 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4)2. 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15)3. 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 (16)4. 加强风险管理及防控 (18)五、农村金融服务的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19)1. 技术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影响 (20)2. 农村金融服务未来的发展方向 (21)3. 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预测 (22)六、案例分析 (24)1. 农村金融服务典型案例介绍 (25)2. 案例分析 (26)七、结论与建议 (27)1. 总结报告主要发现与研究结论 (28)2. 对策建议与实施措施 (29)一、内容概览本报告旨在全面概述中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报告首先从整体上阐述了中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市场规模、服务主体、服务模式等基本情况,然后分别从信贷、储蓄、支付结算、保险、投资等方面详细分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各个领域发展状况。

在此基础上,报告深入剖析了当前中国农村金融服务面临的挑战,如金融供给不足、金融服务效率低下、风险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并探讨了这些问题的成因。

报告提出了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以促进中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尤为重要。

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当前中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情况,以展现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角色。

服务覆盖情况: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实现了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

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农商行,县农行,县邮储银行,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有效提升户贷率、降低逾期率,切实提高信贷质量,现将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升贫困户贷款户贷率。

各乡镇(区、街道办)要持续开展“三排查”活动,对前期已申请小额贷款未通过的贫困户重新排查,对2019年计划脱贫的贫困户进行逐一排查,对扶贫小额贷款“空白村”进行重点排查,进一步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力度,及时了解贫困户贷款需求和用途,按时批量上报贷款申请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到位。

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重点做好有贷款需求贫困户信息管理,及时更新贫困户产权、经营权等重点指标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真实有效。

各主办银行要加强与乡、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沟通联络,扩大扶贫小额贷款信贷投放量,确保应贷尽贷,有效提高户贷率水平,确保今年年底前达到6%以上。

二、降低贫困户贷款逾期率。

把防范和化解逾期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稳妥应对集中还款期。

各乡镇(区、街道办)要强化扶贫小额信贷的贷前、贷中和贷后风险管理,准确掌握资金使用、归还、逾期等情况,确保信贷资金到期按时足额偿还。

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对发现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告知乡金融服务中心。

主办银行要全力配合乡、村金融服务机构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回收工作,提前一个月对到期贷款进行预警,向乡金融服务中心提供即将到期扶贫小额信贷资料,及时启动催收机制。

三、分类化解逾期贷款。

对非主观恶意欠款、确由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导致未按期还款的,主办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展期。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贷款人死亡等不可抗力的,乡金融服务中心会同主办银行逐户核实情况,尽快汇总上报,必要时按程序启动风险补偿机制,降低逾期率。

对恶意欠款的“老赖户”,将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禁止其本人、限制其配偶获得授信及车贷、房贷等一切形式的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起诉后,对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依法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渝银保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各区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区县扶贫办,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现将《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好落实,保持过渡期内工作总体稳定请各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及时抓好文件的学习贯彻,准确把握政策要义,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保持过渡期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支持对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风险补偿机制、贷款用途、续贷展期等方面政策总体保持稳定。

各部门要继续参照原扶贫小额信贷会商、监测、通报等制度,持续抓好工作落实,继续坚持原有分片包干责任制,持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款管理等工作,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切实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促进脱贫人口进一步融入产业发展。

二、把准要点,抓好政策变化点的衔接连续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原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延续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

请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及时落地,不走偏,不走样。

一是可合理追加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银监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

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自查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自查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自查报告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背景和意义 (3)1.2 自查目的 (4)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现状分析 (4)2.1 政策法规依据 (5)2.2 管理体系与制度 (6)2.3 信贷产品与服务模式 (7)2.4 风险控制与监管机制 (9)三、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 (10)3.1 信贷资金使用不规范 (11)3.2 信贷对象识别不准确 (12)3.3 贷后管理不到位 (13)3.4 信息披露不透明 (14)3.5 监管政策执行不力 (15)四、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措施 (17)4.1 完善信贷管理制度 (18)4.2 加强信贷流程管理 (19)4.3 提高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 (20)4.4 强化信息管理和公开透明 (21)4.5 加大监管力度和政策执行 (22)五、自查情况总结 (24)5.1 自查过程和方式 (25)5.2 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6)5.3 自查成效和经验教训 (27)六、结论与建议 (29)一、内容综述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贷款对象的信用评估,严格贷款审批程序,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机构与贫困户的沟通与联系,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能够真正惠及贫困户。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顺利推进。

提升信息共享能力: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机制,提高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协同效率。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要求,不断优化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贫困户的利益,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快速扩张,隐藏新的风险苗头。

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以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和审慎标准为条件,督促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科学把握资本质量、信贷质量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控制信贷非理性增长,实现信贷的合理投放。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促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全局高度,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与宏观调控要求,做好全年贷款投放规划。

保持合理的信贷增长速度,按季度合理把握投放节奏,做到有序投放,防止贷款超常增长和季度、月度间的异常波动。

二、对信贷投向做到有保有控有压,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对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要保,对非农贷款,特别是房地产贷款要控,对限控行业贷款要压,确保涉农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重只增不降。

对非农贷款增长快于涉农贷款增长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对非农贷款增长严格加以约束。

三、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依据业务特点区别对待。

对涉农贷款为主的机构要继续支持发展;对以非农业务为主的上海、北京、深圳、天津、地(市)级及城区农村银行机构,要严格考核资本充足率、存贷比、大额风险集中度、不良贷款、动态拨备等审慎监管指标;对信贷增速过快、指标反向异动的机构,要及时采取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措施,充分提示风险,加强风险监管,约束信贷盲目扩张;对主要指标突破监管红线的机构,要责令暂停新增贷款,立即整改。

河南省脱贫攻坚实施的成效、问题及建议

河南省脱贫攻坚实施的成效、问题及建议

收入·消费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年第32卷第5期(总第505期)河南省脱贫攻坚实施的成效、问题及建议王鲁凤,陈军民(河南科技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摘要]河南省脱贫攻坚工作从全面推进阶段进入到集中总攻阶段,坚持推进脱贫攻坚与巩固脱贫成果成为河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

基于河南省脱贫攻坚实践,全面总结了河南省在实施脱贫攻坚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并深入剖析贫困户自主脱贫能动性不足、金融扶贫信用风险比较高、易地搬迁的移民就业负担重、产业扶贫持续性脆弱和健康扶贫的预防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推动脱贫攻坚工作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河南省;脱贫攻坚;成效[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十三五”以来,河南省始终将脱贫攻坚视为一项重大工程,精准聚焦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着力推进扶贫政策落实,基本解决了“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目前河南省脱贫攻坚进入最后的收尾阶段,为赢得这场战斗,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持续跟进和成果巩固成为关键之举。

为此,系统梳理河南省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已取得的成果,保持已有效果并持续创新方法,分析在脱贫攻坚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这对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对做好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对确保2020年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十三五”以来河南省脱贫攻坚实施成效1.1 农村贫困人口减贫成效明显,贫困群众幸福感持续增强河南省作为脱贫攻坚任务比较重的省份之一,聚焦重点难点,精准务实发力,保质保量地完成每项脱贫攻坚任务,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2019年底,河南省累计实现53个贫困县全部摘帽,9484个贫困村退出,651.1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

2019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252元,贫困群众所面临的吃穿住、义务教育以及基本医疗的问题总体上得到解决,生活消费支出逐年增长,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满足感得到提升,贫困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持续增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积极推进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和机制(一)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服务体系。

银行保险机构要坚守自身定位,按照错位竞争策略,找准服务乡村振兴的着力点。

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坚守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定位,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转贷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

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服务对象、服务领域、网点布局、产品设计等方面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定位,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深耕当地的优势,不断提高“三农”金融供给能力。

鼓励开发适合乡村振兴的商业保险产品,政策性保险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完善产品条款,科学拟定费率,更好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二)建立健全专业化体制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完善专业化工作机制,从信贷审批流程、授信权限、产品研发、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人员配备、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鼓励21家会管银行给予普惠型涉农贷款不低于75BP的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

鼓励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的商业银行将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考核权重设置为不低于10%,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加大对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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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扶贫服务,防范扶贫信贷风险,增强扶贫贷款资金使用绩效,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河南省人府办公厅 ___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 ___》(豫政办〔xx〕85号)和《***人民政府___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管理办法和金融支持农业新型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参与脱贫攻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季度贴息审查办法 ___》(镇政〔xx〕83号)文件一、贷款主体要求(一)准入条件1.贫困户准入条件(1)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无重大不良记录。

2.带贫经营主体准入条件(1)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带贫效果明显、带动能力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企业。

(2)有切实可行的带贫方案,能充分利用我县资源,贷款用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在工商注册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2年以上,有相关生产经营的必备证件。

(4)有基本的核算,能提供较为清晰、可识别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相关财务资料。

(5)从事种养业的主体借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购买农业保险(无对应保险产品的除外)。

(6)拥有“三品一标”认证的合作社优先准入。

(7)符合合作银行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3.经营项目要求(1)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2)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全县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有较强带动作用。

农业资源优势明显,项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渠道畅通。

(3)贫困户贷款主要用于培育发展特色农业、家庭简单加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等符合产业导向、绿色高效的创收项目。

(二)贷前审查1.贫困户贷款。

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对贫困户的信用评级、贷款用途等申贷逐级进行审核、公示、推荐,并对申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同一贫困户不得重复申报(包括同一贫困户不得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复申报、贫困户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报)。

2.带贫企业贷款。

乡镇金融服务站对带贫企业的申贷资料进行审核、推荐、公示;县金融服务中心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带贫企业标准;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贷前审查,重点审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控制等,加大对跨行业、混业经营带贫企业的风险识别力度,合理控制贷款规模。

带贫企业不得将已直接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作为带贫指标申请贷款。

二、贷款金额及期限1.为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

2.参与脱贫攻坚的农业新型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必须保证贫困户每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

额度单户掌握在3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农业企业(含龙头企业)的借款额度单户掌握在5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示范带贫作用突出的龙头骨干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

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续贷,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利率及贴息1.执行利率。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带贫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最高上浮不超过10%。

2.贴息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小额扶贫贷款由县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带贫经营主体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按年贴息率4%给予补贴(统筹整合资金2%,县财政资金2%)。

四、贷款流程1.建档立卡贫困户(1)贷款申请。

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乡(镇)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推荐。

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贷款审核。

省农信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对推荐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3)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发放贷款。

2.带贫经营主体(1)贷款申请。

带贫经营主体向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受理、审核、推荐。

(2)授信、担保审批。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省农信担保)按照各自相关制度要求,提出终审意见。

(3)签订借款合同。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与县 ___签订带贫协议。

(4)贷款核保、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逐笔签订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依据《提请放款通知书》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3.贷款备案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备案,农户小额扶贫贷款数据报 ___,并录入扶贫贷款数据库。

4.贷款结清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就上月贷款到期足额清偿的借款主体向有关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五、贷后管理成立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牵头的扶贫信贷资金监管组。

负责扶贫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负责扶贫信贷资金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一)贫困户的贷后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对所推荐贫困户的真实性负责;负责督促辖区内贫困户将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

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贫困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负责对贫困户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贷后资金用途的跟踪检查。

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等进行抽查。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贫困户贷款的贴息工作。

贫困户贷款到期后,各乡镇要协助金融机构督促贫困户做好还款工作。

乡镇金融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对贫困户贷款进行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50%(最低5户);县金融服务中心每三个月按比例进行一次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30%(最低5户)。

(二)带贫经营主体的贷后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经营效益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实施主体,对所推荐的实施主体经营情况、带动贫困户情况负责;负责对贫困户参与实施主体产业发展和企业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辖区内实施主体将扶贫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对实施主体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实施主体的经营效益、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负责对带贫企业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实施主体使用资金情况的跟踪检查。

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企业落实贫困户分红受益情况等进行抽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实施主体的贴息工作。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和主办银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保证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对带贫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查看情况形成季度贷后检查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县政府。

六、风险补偿机制(一)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设置70天缓冲期。

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

(二)建立贷款熔断机制对乡(镇)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金融机构停止扶贫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扶贫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扶贫贷款发放。

(三)追偿及追偿收益分配代偿、补偿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方委托合作银行统一负责追偿,带贫经营主体由各方委托相关担保机构统一负责追偿。

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

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

七、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

成立***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及金融机构。

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及时研究金融扶贫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重要政策,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二)监督机制。

县 ___、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项目监管,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履行扶贫协议。

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 ___,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组织及相关机构协助合作银行清收。

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县、乡(镇)、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及相关机构协助合作银行清收。

(三)宣传引导。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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