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销中心客户认定及分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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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营销部成交客户归属判定制度

房地产公司营销部成交客户归属判定制度

房地产公司营销部成交客户归属判定制度为有效避免客户撞单情况的发生,规范客户接待制度,特制定置业顾问之间撞单处理原则如下:一、确认依据1、来电客户:接听完热线应及时填写<<来电客户登记表>>, 当天工作完成后,需要录入项目电脑《来电客户登记表电子版》中,确认客户确认以<<来电客户登记表电子版>>上的登记为准.2、来访客户:接待完客户应及时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当天工作完成后,需要录入项目电脑《来访客户登记表电子版》中,确认客户确认以<<来访客户登记表电子版>>登记为准.3、《客户情况跟踪表》所有销售人员在回访客户中,需填写《客户情况跟踪表》。

以每周日晚下班前为准,每间隔一星期,移交项目经理确认后,入档管理。

如该组客户成交后,发生客户归属纠纷,则以《客户情况跟踪表》回访记录之日起至成交之日止时间段,查询近一周回访记录情况,如近一周无回访记录,则默认成交销售人员放弃该组客户。

二、确认时效1、来电客户:有效期为15天,超过15天而无任何追踪记录的客户视为无效客户.(但最终以客户到访所寻找的销售人员为准)2、来访客户:有效期为7天,超过7天而无任何追踪纪录的客户视为无效客户。

3、跟踪客户:有效期限为30—40日,如无任何成交进展,则该组客户自动移交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另行处理。

三、确认原则1、即时确认原则,接待客户完毕后每晚必须录入<<来访客户登记表>>,成交客户以有无<<来访客户登记表>>为判定第一依据。

2、客户能确认原来的营销员,此种情况属于该营销员,若此营销员不在销售现场,接待的营销员负责通知经理,由主管统一安排营销员接待,当场未成交则谈判完后将客户移交给原营销员;若当场成交则主管请示经理根据《来访客户登记表电子版》、《客户情况跟踪表》视情况划定此业绩的归属。

房地产客户判定制度和房地产拓客客户归属判别制度

房地产客户判定制度和房地产拓客客户归属判别制度

房地产客户判定制度和房地产拓客客户归属判别制度销售部客户管理制度及佣金制度执行时间:xx年1月1日为了销售过程中客户归属的明确化,减少售楼人员在客户确认方面的纠纷,增加团队凝聚力,促进销售工作的正常持续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以友好协商为基础,以第一来访登记为原则。

一、总则●客户确认制度以公平、公正、公开竞争为原则,以明确的客户记录为确认依据。

●客户归属原则上以客户第一次到现场的接待销售代表为其归属。

●客户确认制度以客户来访第一次登记为唯一依据,登记内容为客户姓名、联系电话。

当客户来访无法确认销售代表时,按照新客户重新进行客户确认制度。

●来访客户:接待完客户及时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并记录入个人《客户来电来访登记表》,客户确认以<<来访客户登记表>>登记为准。

二、客户确认1、新客户确认1)、客户莅临现场,由前台销售代表主动询问客户是否来过现场(其亲属是否来过),如已来过则由原销售代表接待,如客户指定某位销售代表接待则由该销售代表接待,其他情况按当日接待排班轮次,客户接受销售代表接待后,所做的来访登记为客户归属的唯一依据。

客户来访登记表由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2)、如客户属第一次来现场,则由轮值销售代表接待并计接待客户一次;如某个销售代表的预约客户来现场,轮值销售代表应及时通知有约销售代表接待;如有约销售代表因正在接待客户、病假、休息、因公外出,轮值最后一位销售代表应协助接待其预约客户并不做轮空处理;除上述原因之外,该客户归属轮值销售代表,计轮值销售代表接待客户一次;如该客户只为交定金或签约而来,销售代表算义务协助;如有老客户在场,无论买或不买,签没签合同,该销售代表均不得接待新客户,如轮到该销售代表接待客户,由下一位销售代表接待,待接待完老客户以后,再补接一次;如现场人较多或销售代表正接待已签约客户(投诉除外),所有销售代表都在接待客户,而现场又有新客户无人接待,该销售代表可根据老客户实际情况安抚新客户接待。

房地产销售案场客户鉴定标准

房地产销售案场客户鉴定标准

客户及业绩划分一、客户区分原则1、对每个到现场的新客户实行“首接制”,即新客户第一次来现场时,按轮班制由所排班的销售人员接待,该客户即认定为当日接待人员的客户;2、为避免业绩纠纷,所有接待客户名单、联系方式均应在日常客户登记表里体现,置业顾问应对客户进行跟踪、记录,同时做好个人的日常客户登记表,若客户无任何建档资料不包括个人的日常客户记录,客户再次到现场时,未认出销售人员时,已接待过此顾客的销售人员未认出顾客,则按新客户处理;3、置业顾问接待来访客户时,应先咨询客户“是否第一次来访”并向客户了解原接待人员,若置业顾问未咨询客户是否第一次来访,且客户也未主动说起原接待人员,则该客户仍归属原接待人员建档有效期者;4、来电咨询的客户不愿意留联系方式的,到现场时按新客户原则处理;5、来电实行轮班制,按轮班制由所排轮值顺序的销售人员接待,并跟进后续的追访.6、客户在售楼处附近来电咨询售楼处的具体位置,表示马上要过来,该客户到现场时按新客户原则处理;7、来电咨询客户或原来登记电话的客户由电话接听人或登记电话的置业顾问进行跟踪、约访,并及时登记客户资料表,电话约访后,若在建档期内,客户来现场,该客户为原置业顾问;若在建档期外,客户来现场时未指定原置业顾问,则客户归属现场接待人员,若客户指定原置业顾问,则该客户认定为原置业顾问的客户;8、来访客户的建档有效期为2个月、来电客户的建档有效期为1个月建档有效期开始时间系指根据客户登记表或客户资料表最后一次追踪且有追踪记录的时间开始计算;9、以客户意愿为主;即在任何情况下,必须要热情接待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冷落客户.二、业绩界定标准一般情况的业绩界定1、置业顾问A以下简称A在接待过程中,知道置业顾问B以下简称B曾接待过客户,而B又在现场,原则上交回B接待,成交后业绩属B.2、若客户不愿找B,要求A接待,后续跟进则由A负责亲戚朋友除外,若成交则业绩属A.3、客户说出B曾接待过,但B不在现场,则由置业顾问C当值人员,以下简单称C协助接待,若当场成交,业绩属B.4、客户说出B曾接待过,但不愿意找B,对B提出投拆,则A将此情况告知销售经理及B,待销售经理落实后,此客户成交与B无关.5、客户到本楼盘看楼多次,并能说出多名置业顾问的姓名,但不指定谁接待,若无建档,则由客户说出的第一位专职置业顾问A接待,若不在场,则由第二位专职置业顾问B接待,依此类推;如客户所说出的多名专职置业顾问都不在现场,则由当值置业顾问C接待.6、同时有两个以上客户认购同一套房,以先付定金者为主.特殊情况的业绩界定7、同一组客户因为试探价格或其他目的,可能会在不同时间、由不同人员分批来售楼现场,而且不向置业顾问说明情况,造成由不同的置业顾问接待,事后置业顾问应齐心协力配合促成,业绩由所接待的置业顾问平均分摊计算.8、夫妻或相恋男女或家人原则上做同一批客户处理,但如果分开由不同的置业顾问接待,且客户确定第一次来访,并未说明其家人或男女朋友已来看过楼,则成交后业绩由所接待的置业顾问平均分摊计算.9、如客户表示曾来看过楼,但忘记谁B接待,B当场认出客户则由B接待,若置业顾问B认不出客户则列入当值置业顾问A接待,成交后,A通过潜在客户档找B是谁,若属建档有效期,则业绩属B.10、如有客户在第N次来看楼时,未指定接待,则由当值置业顾问A接待,成交后,业绩属A.三、旧客户介绍新客户的业绩界定1、原则上由旧客户带来的新客户,属原接待的置业顾问所有.2、旧客户/置业顾问的朋友介绍新客户时,若旧客户/销售人员的朋友陪同新客户来售楼现场,则由原置业顾问A接待;若原置业顾问A不在现场,则由当值置业顾问B协助接待,成交业绩归原置业顾问A.3、旧客户/置业顾问的朋友介绍新客户时.若旧客户/置业顾问的朋友没有陪同新客户来售楼现场,而且新客户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指明由原置业顾问A接待,则该客户认定为当值置业顾问B的客户,原置业顾问A事后应积极配合当值置业顾问作好辅助接待及相关促成工作,成交业绩归当值置业顾问B.4、旧客户/置业顾问的朋友介绍新客户时.若旧客户/置业顾问的朋友没有陪同新客户来售楼现场,但新客户表明身份或指明原置业顾问A,则该客户认定为原置业顾问A的客户,若原置业顾问A不在现场,由当值置业顾问B 协助接待,若事后成交,业绩归原置业顾问A.四、实习人员的业绩界定1、项目组实习人员,接待来访客户时有当值置业顾问A或B协助,当值置业顾问A或其他置业顾问B追踪该客户,若有成交,业绩归实习人员和置业顾问A或其他置业顾问B各半.2、若实习人员独立成交,则业绩在转正后属该实习人员,若实习人员未通过考核被辞退或自动离职的,成交业绩归团队.3、项目组实习人员D通过考核后,并参与项目组的正常值班工作,可独立接待来访、来电客户,若有成交,由项目组成员协助相关的签约工作,其业绩归属D.4、展销客户的业绩界定展销期间所接待的客户一律属共有客户,原则上由置业顾问A接待成交后,业绩归所有置业顾问.提成A为40%,其他置业顾问平分60%,后续跟进工作由A跟进.五、工作失误的业绩界定1、原已销售,但原置业顾问A有过错,导致其他置业顾问C对该套户型重复对外介绍,若该客户能在置业顾问努力下顺利选择其他户型,则事件不做处理,若因此导致客户流失,则置业顾问A原成交单元业绩归属置业顾问A和C,提成A:50%,C:50%;2、原则上不保留户型.若有关系客户或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应反馈给上级主管,并经上级主管确认后方可保留;关系客户取消保留时,置业顾问A应将情况反馈给上级主管并告知销控人员,并由上级主管或销控人员通知项目组成员后方可对外销售.若置业顾问A未将取消事宜及时反馈给上级主管,私自将保留户型成交给其他客户,此单成交与置业顾问A无关,业绩归团队.六、项目组成员调动调离项目组的业绩界定1、置业顾问A应公司要求岗位调动调离项目组,并于调离之前,移交清楚已接待的意向客户须附上相关的客户资料,由销售经理统一安排移交的客户,给指定的置业顾问进行跟踪,建档期内,若有移交的意向老客户再访,并指定置业顾问A,由项目经理安排的置业顾问B接待,若有成交,业绩属“A 和B”各半,提成A:50%,B:50%.2、在建档有效期外,若其客户再访时,则该客户按新客户原则处理;若客户由后续置业顾问继续跟踪,且客户再访时有指定后续跟踪的置业顾问B,则客户归属该置业顾问B;若没有指定后续跟踪的置业顾问,则客户归属当值置业顾问.3、销售人员的职责客户的后续跟进工作及售后工作由业绩所属的置业顾问负责;若是共有客户,则业绩共有的置业顾问负责;若团队业绩由项目主管指定置业顾问负责.4、其他补充如出现客户交叉现象,当事人应着友好的态度互相协商,协商不成交由项目组调解.当所发生的客户交叉情况而本公司标准没有明确时,由项目经理进行界定,置业顾问必须服从,否则该交叉楼房的业绩、提成归项目组共有客户.。

房地产营销中心客户认定及分单原则

房地产营销中心客户认定及分单原则

房地产营销中心客户认定及分单原则第一条、抢单或为抢单存心欺诈同事、客户的,经查实,销售经理将视情节轻重撤消招待权益三至十五天,并处以 100 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企业总部交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二条、若当值置业顾问未经请示而不站排则被跳过,由下一置业顾问招待,跳事后不得补接 ( 除置业顾问被委派办理公务外 ) 。

较长时间隔岗须向销售主管或销售经理请示。

除预先向销售主管或销售经理告假,无故不得成心轮空,不然将予以相应的经济处分 (10-50 元) ,同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赐予不一样日期的停盘办理。

第三条、已被招待的未成交客户未走开现场前,当值置业顾问未经销售经理、销售主管允许,不得招待新客户。

第四条、置业顾问招待客户时期,若有未成交老客户到访,当事置业顾问可指定别人代接老客户,无指定章由销售组长安排义务置业顾问 ( 目前轮值排序末地点业顾问 ) 招待。

义务置业顾问若被轮过则优先补接。

第五条、置业顾问在招待客户时须先问清楚客户能否初次来、能否打过电话咨询 ( 咨询时要高声,让其余同事听到 ) ,如发现该客户为同事的未成交老客户,须第一时间通知该同事并交由该同事招待。

如该同事歇息,应电话通知,由其指定置业顾问招待 ; 联系不到,则组长或主管安排由义务置业顾问招待,若义务置业轮过可优先补接。

第六条、如客户记不起上一次招待置业顾问的名字,则由轮序置业顾问持续招待,并做客户登记 ( 以方便确认 ) ,如未距上一次客户来访未超出 15 天则当日成交分半 ; 如未成交则属正常招待,不得补接,客户资源归原置业顾问 ; 如距上一次来访已过 15 天,不论当日成交与否该客户均归属轮序置业顾问。

第七条、客户进门未表示身份,在招待中间置业顾问发现客户不是购房,都算招待名额 ( 包含观光的发展商及同行、租房及跟楼盘有关的业务 ) ,不得以任何原因停止招待。

本企业人员市调或观察不计招待名次。

第八条、客户进售楼处在未进入模型地区主动表示身份是装饰、销售、记者 ( 非购房目的 ) 可不计招待名次 ( 客户表示身份时要让其余同事听到 ) ,由义务置业顾问招待 ; 其余状况一律计招待名次。

房地产营销部客户确认制度

房地产营销部客户确认制度

***客户确认制度(一) 客户确认1、客户归属原则上以客户第一接触置业顾问为其归属;2、轮值置业顾问必须在客户到达第一时间问清客户是否第一次来、是否曾与其他置业顾问接洽或电话预约,如客户属二次以上来访但不能说出前次接待置业顾问姓名,轮值置业顾问可通过客户所留电话在销售系统上查询接待记录从而得知前次接待置业顾问姓名。

如客户属第一次来访,置业顾问应在接待过程中选择适当时机问清客户有关来访登记表中的内容;3、如客户属第一次来现场,并与其他置业顾问无电话预约,则由轮值置业顾问接待并计接待客户一次;如某个置业顾问的预约客户来现场,轮值置业顾问应及时通知有约置业顾问接待;如有约置业顾问因正在接待客户、病假、休息、因公外出,轮值置业顾问应交由末位置业顾问协助接待;除上述原因之外,该客户归属轮值置业顾问,计轮值置业顾问接待客户一次;如该客户只为交定金或签约而来,末位置业顾问应义务协助,帮助完善手续。

如有老客户在场,无论买或不买,签没签合同,该置业顾问均不得接待新客户,如轮到该置业顾问接待客户,则轮空处理;如现场人较多或置业顾问正接待已签约客户(投诉除外),所有置业顾问都在接待客户,而现场又有新客户无人接待,该置业顾问可根据老客户实际情况选择接或不接新客户;4、来访客户必须录入有效电话号码、姓名等信息,如果所属置业顾问未进行及时跟进,而发生撞单情况,判定此客户属新接待置业顾问,原置业顾问有义务告知新接待置业顾问此客户以前的接待情况;5、有效客户被所属置业顾问追访被判定为无意向的客户,后又来电或来访,如果客户记得置业顾问姓名,则归属相应置业顾问,如果不记得则归属轮值置业顾问;6、正接待投诉客户的置业顾问,按轮空处理;7、老客户介绍人员--家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等)、朋友、同事(老板、同公司人员、业务来往关系等)到访购房,则其带来人员归属老客户置业顾问;老客户介绍人员(内容同上)自己来访购房,能说出老客户或置业顾问的,属该置业顾问;若说不出老客户或者置业顾问的,归属轮值置业顾问;8、表明非客户身份的(推销、广告,找工程部,接水,同行者在大厅里确认),或施工商、发展商等合作公司的不算接待客户;9、客户不进售楼处且不去现场看楼,只取材料(不带名片的资料),则不算接待;如客户进售楼处,只问价格,只取材料,也算接待一次;禁止出现置业顾问将客户堵在门外的现象,如有此现象,停岗处理或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10、如一个客户接待时间较长,置业顾问已排过一个轮回,做轮空处理;如因客户太多,实在分不清轮客户的顺序,则重新排序来接待客户;11、现场如客户较多,置业顾问同时接待不止一个客户,必须按业务规范同时接待;如出现发多份资料,登记多个电话而客户未走置业顾问不接待该客户,又去接其他客户,被登记电话的客户被其他置业顾问接待的,该客户归属其他置业顾问,并做停岗处理;12、如有多个客户要买同一房号,按照“谁先交钱卖给谁”原则,不允许置业顾问在客户面前或销售现场发生争执;13、如看过的客户又过来看,以前未做客户登记,又没有置业顾问认出来或客户也记不清哪位置业顾问接待,则归属轮值置业顾问,以后再记起原置业顾问的,仍归属此次轮值置业顾问,原置业顾问归属无效;14、置业顾问暂时不接待客户时,应明确轮值置业顾问,轮值置业顾问应做好准备,保证客户到访时能立即主动地接待客户;15、如有归属暂未清晰的客户,原则上以第一次接听客户电话的置业顾问为暂时归属,销售管理人员划定归属后,按划定后的归属接待客户;禁止因客户归属未明拒不接待或怠慢客户,轻者停岗,重者除名;16、因置业顾问离职或被解雇,其客户由销售经理统一安排归属;17、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判定客户所属,经双方置业顾问协商后,共同报现场销售经理进行判定,若报经理判定,原则上处以公佣;18、预约客户指:客户进门时声明或经轮值置业顾问在第一时间问询得知,曾经来访并认出或说出置业顾问,未来访但知道电话预约置业顾问的。

房地产拓客客户归属判别制度

房地产拓客客户归属判别制度

客户确认及归属制度客户确认及归属原则1、拓客人员在外拓客登记后,应收集客户名片,并提交拓客登记单,每日较销售助理备份。

应明确拓客时间,拓客地址,客户姓名,客户手机,客户微信,客户企业名称,与客户交谈主要内容,客户意向判别记录。

2、所有客户在到访现场前均需要短信/微信向销售助理***,手机号码***,微信号码***,客户短信/微信报备后,客户上门首访,接待后由案场置业顾问填写来访单,确认客户归属。

但客户上门首访在前,报备在后,需提供在上门首访前的文字记录如短信和微信或客户指定行销人员,给与确认,如无短信和微信记录视为自然来访客户。

短信或微信的报备格式包含必填项:客户全名或姓,手机号码前三位和后五位,中间以**代表,例如138***88888)行销人员队名,个人全名客户预约准确时间,如当日来访,必须明确上午或下午以及预约准确时间。

(预期到访时间在7天之内包含7天。

7天过后未能到访,视为无效,需要重新报备,并详尽说明客户未到访原因,否则视为报备不成功。

若因客户停机、关机等原因,未能联系上,因备注,并经销售助理核查确认后,视为再次报备成功。

连续超过三次,则视为无效,作为公号,该客户不再接受报备。

)3、行销人员亲自带客户上门,并经后台查询短信/微信报备记录,无重复,则归属为带客户上门的行销人员,否则归属为短信/微信报备记录的行销人员,如同组有多人来访,则该组客户的其他成员也归属为短信/微信报备记录的行销人员(同组客户包括在接待中,该组客户所推荐的客户,经向销售助理短信或微信报备后,视为有效,所推荐客户来访前未报备,依旧视为无效)。

4、如遇客户投诉,及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取消客户归属,由所在小组经理指定行销人员负责该客户后续跟进,归属为后续指定跟进人员。

5、所有客户归属分歧都按照定时分区与客户问卷调查登记表信息一致为统一且唯一的标准进行核定,即所属分区及短信/微信联系到确认客户应访准确时间。

售楼处客户确认及判定制度

售楼处客户确认及判定制度

客户确认制度(一)、客户登记1、置业顾问在接待来访客户后,须认真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以其中登录的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客户资料作为日后评判客户业绩归属的依据。

如销售员未进行客户登记,发生撞单事件,责任自负,其业绩和佣金归属由经理酌情分配。

2、置业顾问应将客户资料当晚交给内业,做好每日客户登记工作。

未配合内业工作,每次罚款元。

3、由内业将上述表格中的客户资料录入电脑,连同相关文字资料存档备查,内业录入资料不及时或录入漏项,每次罚款元。

4、任何人私自更改客户确认记录,每次罚款3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解聘。

(二)、第一接待原则基本制度:以第一来访、接待并登记原则为准。

新客户第一次来电咨询,或来访咨询时,负责接待的置业顾问为“第一接待人”,并全程负责对客户的服务工作。

如成交,则此单佣金归属该置业顾问。

(三)、特殊接待权置业顾问应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个人素质,为客户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

若置业顾问的服务不能令客户满意或招致客户投诉,即使该置业顾问为客户的“第一接待人”,也应停止其继续服务,并罚款100—500元。

如该单成交,则佣金归后期接待的置业顾问所有。

(四)、具体执行:1、两组老客户,一起介绍一位朋友到访,但两组客户以前是分别来访,分别在两位置业顾问处登记,此次来访介绍的一组新客户最终成交——根据轮序制度的规定,应视为接待人成交;2、两组客户初访分别由两名置业顾问接待并分别登记,以后又出现两组客户一同来访,只找其中一个置业顾问洽谈的情况,两名置业顾问各自带领各自客户完成接待工作;3、同一组客户,由于家人(包括:夫妻、父子)来访时间和来访人员不同分别在不同置业顾问处登记最后成交的,以第一登记为主;4、由于客户害怕通知不及时或讲解不一致,在不同置业顾问处登记的——以第一登记人为主;如果成交前发现,归还第一登记人;如第二登记人直接成交(客户在隐瞒以前登记的情况下),佣金比例5、5分成。

5、由于登记时间过长(一个月之内),客户再次来访时,置业顾问未能认出——现场由销售内业查找,以第一登记人为主;现场查找未果,按正常轮序接待,成交后又发现原登记人的——以二次登记并接待的置业顾问为主;6、置业顾问对来电登记情况进行回访时,约客成功,但其客户来访不记得电话接听的置业顾问,由其他置业顾问接待并登记的——以第一来访登记为主;7、客户来访时否认来过,接待结束后称其已做过登记,成交后——以第一接待登记为主;8、新客户来访,通过朋友介绍,即使朋友在他人处已经帮其登记的,仍以正常轮序为准;新客户来访,告知轮序置业顾问为朋友介绍客户,轮值置业顾问有义务帮其找到相应置业顾问;如该置业顾问不在案场,轮值置业顾问义务帮忙接待,事后归还;如当场成交,则5、5分(若轮值置业顾问有意隐瞒原客户登记情况,一经发现,业绩没收,罚款300元)。

房地产营销中心客户分类标准

房地产营销中心客户分类标准

房地产营销中心客户分类标准第一条、A类客户:1、已选定房源;2、已支付意向金或预约金;3、已备购房资金或具备贷款资格。

要求:1、该类客户为重点客户,必须当日回访,再次确认意向,通过沟通加强客户对项目卖点的映像;2、开盘前保持每周一次以上的回访率,和客户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其最新动态;3、开盘后3天必须回访一次,督促客户最终认购及购买本项目房屋,随时了解客户最新动态;4、每日晚会向销售主管汇报该客户的追踪情况及客户反馈情况,销售主管组织重点分析;5、每周总结A类客户情况,每月度为一个大周期,若客户依然无法下定决心,则降级为B类客户,由案销售主管指导置业顾问追踪。

第二条、B类客户:1、明确了对项目的购买意向,选定了意向房源(一套或多套);2、具备购房实力或拥有贷款购房条件;3、认可项目地段及产品;4、认可项目价格或差距不大。

要求:1、该类客户为重点客户,必须当日回访,再次确认意向及主要抗性,通过沟通加强客户对项目卖点的映像,淡化及尝试解决客户问题;2、保持3-5天左右的回访周期,和客户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其动向,抓住机会及时转化为意向客户;。

3、置业顾问将追踪情况每日反馈给销售主管,并由销售主管给予重点辅导;4、每周总结B类客户情况,每月为一个大周期,若客户意向变淡,则降级为C类客户,由置业顾问自行依据客户追踪条例进行追踪。

第三条、C类客户:1)C1、有购房需求,对项目有一定意向;2、有一定购房实力(通过贷款等手段能够购买产品);3、当期产品能满足客户部分需求,但部分需求不能满足(可引导购买);4、区域抗性不高(可引导);5、项目抗性不高(对某些方面有抗性,可解决或引导);6、通过引导可购买当期产品。

2)C11、有购房需求2、有一定购房实力(通过贷款等手段能够购买产品);3、对价格有抗性(完全不可引导);4、区域抗性不高(可引导);5、项目抗性不高(对某些方面有抗性,可解决或引导);6、可于促销等活动时购买当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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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营销中心客户认定及分单原则第一条、抢单或为抢单有意欺骗同事、客户的,经查实,销售经理将视情节轻重取消接待权利三至十五天,并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总部交人力资源部处理。

第二条、若当值置业顾问未经请示而不站排则被跳过,由下一置业顾问接待,跳过后不得补接(除置业顾问被委派办理公事外)。

较长时间离岗须向销售主管或销售经理请示。

除事先向销售主管或销售经理请假,无故不得故意轮空,否则将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10-50元),同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日期的停盘处理。

第三条、已被接待的未成交客户未离开现场前,当值置业顾问未经销售经理、销售主管许可,不得接待新客户。

第四条、置业顾问接待客户期间,如有未成交老客户到访,当事置业顾问可指定他人代接老客户,无指定则由销售组长安排义务置业顾问(当前轮值排序末位置业顾问)接待。

义务置业顾问若被轮过则优先补接。

第五条、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须先问清楚客户是否首次来、是否打过电话咨询(询问时要大声,让其他同事听到),如发现该客户为同事的未成交老客户,须第一时间通知该同事并交由该同事接待。

如该同事休息,应电话通知,由其指定置业顾问接待;联系不到,则组长或主管安排由义务置业顾问接待,若义务置业轮过可优先补接。


第六条、如客户记不起上次接待置业顾问的名字,则由轮序置业顾问继续接待,并做客户登记(以方便确认),如未距上次客户来访未超过15天则当天成交分半;如未成交则属正常接待,不得补接,客户资
源归原置业顾问;如距上次来访已过15天,无论当天成交与否该客户均归属轮序置业顾问。

第七条、客户进门未表明身份,在接待当中置业顾问发现客户不是购房,都算接待名额(包括参观的发展商及同行、租房及跟楼盘相关的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接待。

本公司人员市调或考察不计接待名次。

第八条、客户进售楼处在未进入模型区域主动表明身份是装修、推销、记者(非购房目的)可不计接待名次(客户表明身份时要让其他同事听到),由义务置业顾问接待;其他情况一律计接待名次。

假如一再追问客户身份而引起争议或遭到客户投诉则后果由置业顾问自行承担。

第九条、来访客户必须留下登记(可只留姓不留名,但电话必须清楚、真实),并经置业顾问签名,才视为有效客户登记;客户登记不得涂改、空行或销毁,所有客户归属权问题,均按以下原则: 1.以有效客户登记的前后秩序确定其归属权。

客户登记有效期自;15天则视为归属权遗失)15最后一次来访日算起天(含,如超出 2.同电话不同姓名,则视乎是否直属亲属关系(如父母、夫妻、;。

兄弟姐妹、男女朋友除外)子女.
3.如置业顾问接待的客户是帮朋友看房并留下朋友姓及电话,再次来访时若未指定找原置业顾问,而原置业顾问尚未过跟踪期的,则;成交由原置业顾问与本次接待的置业顾问分半
4.客户成交后的归属权追溯期以签订认购书三天为准,自认购当;天算起,如有争议三天之内须向经理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5.成交客户姓名与登记姓名不同,以是否直系亲属关系为判定依据。

第十条、未成交老客户带新客户到现场指明找XX置业顾问,新客户当由其指定置业顾问接待;
如老客户未指明就由轮序置业顾问接待,新客户归属轮序置业顾问;
如当天老客户与带来的新客同时成交,则新客户成交归属轮序置业顾问,但老客户须依照《客户登记本》判定其归属权,如距老客户上次来访未超过15日则由轮序置业顾问与原置业顾问的分半,如已超过15日,则新老客户均归属轮序接待置业顾问。

第十一条、如老业主再次购买,不论是由谁接待,任归原置业顾问。

佣金各半的原则。

第十二条、凡置业顾问成交分单的均执行业绩、
第十三条、置业顾问欲成交前必须向内勤或销售经理核对销控,以免一房多售。


第十四条、客户如要求额外优惠须报销售经理,由销售经理定夺是否能报发展商报审批。

置业顾问不得直接打电话给公司领导。

违者将直接辞退。

第十五条、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及对上司有不敬的言行举止者,销售经理有权给予其停盘一至三天反省的处罚及相应的经济处罚(50。

元)-100 第十六条、若发展商保留房号指明给某客户的,原则上成交后属于原接待过的置业顾问。

但若最终认购方是以其他人的名义购买而该人又被其他置业顾问接待过且尚未过跟踪期,则归属新置业顾问。

第十七条、如置业顾问接待过的客户再次来访,进门指明找其他置业顾问的,则由被指明的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归属被指明的置业顾问,与原置业顾问无关。

第十八条、客户在已有置业顾问接待的情况下,其他置业顾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主动认客户,若经查实该客户确曾来过,如未过跟踪期,当天成交则轮序置业顾问与原置业顾问分半。

如未成交则仍属原置业顾问。

第十九条、凡
置业顾问发生客户归属争议需要裁决或本条例未尽事宜,则由销售经理做出合理解决。

准核批制审编
期期日期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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