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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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评优选模和职称评定文件解读

甘肃省评优选模和职称评定文件解读

关于评优选模和职称评审文件解读近期总有部分教师询问职称事宜及省市县骨干教师评选相关问题,今天借此教研活动机会,给大家简单分享一些这些年申报省市吸纳骨干教师及职称申报的一些心得,关系到在座每一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希望大家认真聆听,做好笔记。

有不清楚的可以现场提问。

一、现状通报1.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申报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庆阳市骨干教师无申报教师,**县“学科带头人”“教育名师”申报**小学**。

解释:大家对这些名头可能不太熟悉,甘肃省骨干/农村骨干教师是省级单项奖,相当于市级综合奖。

庆阳市骨干教师属于市级单项奖,相当于县级综合奖。

**县教育名师是县级综合奖,**县学科带头人是县级单项奖。

每年9月份,教师节前,都要申报县级综合奖,由于名额有限,筛选是具体要参照教学成绩等综合考虑,但是以上评选活动,只要教师有业绩,就能申报。

2.2019年申报全省高级教师指标1人,全镇无符合申报教师,指标分配作废,2020年申请全省高级教师指标2人,全镇无符合申报教师,指标作废。

3.2020年庆阳市申报全省高级教师659名,其中破格晋升比例超过70%,接近80%。

二、原因分析没有申报,并不是我们教师不优秀,相反,**镇有大量优秀基层教育工作者长年奋战在教学一线,没有申报,有方方面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线教师忙于教学任务,对于下发的文件没有及时查阅,错过了申报。

2.无条件申报。

3.教师的确很优秀,但是安于现状,不争取好的发展机会,不积极参加教研活动(近期校本教研活动,总听见部分教师抱怨,尤其是承担教研工作任务的时候,其实恰恰相反“相约星期五”给每一个教师提供了一个平台,创造了一个机会,具体是什么机会我稍后给大家解读文件政策)三、解决方案自己给自己创造条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积攒条件,适时申报。

四、政策解读(一)教师常见获奖1.教育教学奖励: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模范教师、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教育名师等。

XX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XX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XX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要求,加强全省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XX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同时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从当届骨干教师中择优遴选产生。

已评为XX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参加XX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三)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六)已获得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省(市)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附件2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农村骨干教师,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不包含县城所在地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名额按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量的比例测算分配。

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参加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三)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一)近十年来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奖励1次;或获得县区级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奖励累计2次。

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关键。

为加快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造就一批在教育教学中发挥带头作用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促进学校的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与管理原则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公平竞争、坚持标准、择优遴选、确保质量、动态管理,保优汰劣”的原则,原则上每学年考核一次,专业带头人与骨干教师任职期均为三年。

二、评选条件(一)专业带头人评选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近三年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为优秀或受到其他专门表彰。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教学工作4年以上;近三年内获市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励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利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能独立系统地讲授两门(不含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专业核心课程。

4、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并且已经担任过或者正在担任本专业的建设工作,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或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技能、动手操作能力,在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知识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成绩显著,为学校取得过较高荣誉。

5、能积极更新教学内容,采用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具有熟练应用计算机的能力,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6、近五年来,在市级及以上刊物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一篇必须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论文,并为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本人主编或者参编教材l部以上;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参加并完成一项地市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

7、主持创建新办专业或者能主持实验室建设、实训室建设工作。

(二)骨干教师评选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两年及以上。

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办法

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办法

肃州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培养及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名师工程”,培养造就一批师德高尚、教学优秀、教研突出、教改先进、有影响力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充分发挥“名师”效应,促进广大教师的专业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一)评选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

2、教师自己申报与学区(学校)推荐相结合。

3、师德、能力和业绩并重。

(二)评选条件1、骨干教师评选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祖国,热爱学生,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岗,团结协作,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现象。

(2)新课程达标创优活动达标教师。

(3)具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教龄3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中学教师应具有所任学科本专业专科毕业学历,并具有中学三级以上教师资格,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具备小学二级以上教师资格。

(4)中小学语文教师及幼儿语音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他学科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

(5)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具有教育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培训证书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6)具有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

(7)具有较高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科学文化素养,能熟练驾驭课堂,近五年所教学科教学成绩在本学区(学校)乃至全区居领先水平。

数、理、化及英语教师所辅导的学生在近五年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以上奖励。

(8)近五年在片区以上优秀课评选中获奖一次以上或在学区(中学)组织的优秀课评选中获奖2次以上。

(9)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近五年参与的教育科研课题通过区级以上鉴定或获奖,或近五年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选中获奖2次以上。

2、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祖国,热爱学生,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高尚的师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岗,团结协作,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现象。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兰教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兰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学校、各事业单位中小学、市管民办中学:现将《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教育局2019年4月3日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骨干班主任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提升骨干班主任的整体素质,发挥示范、带动、引领、指导的作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化班主任队伍,特制定《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范围为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现任班主任。

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评选若干名。

第三条中小学骨干班主任分市、县区、学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共同使用。

本管理办法管理对象重点为市级、县区级骨干班主任。

学校骨干班主任的评选和管理由各校参照制订相应的评选和管理细则。

第四条市教育局组织成立“骨干班主任评审小组”,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评选名额,受理异议投诉等事宜。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教一处,具体承担评选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与条件第五条参加骨干班主任评选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

2.中小学骨干班主任参评教师年龄须在46岁以下(以评选当年计算),参评市级骨干班主任须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参评县区级骨干教师须担任班主任工作4年以上。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推荐评审表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推荐评审表

附件3市(州)县(区)编号(注:由市州填写,与花名册一致)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推荐评审表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填表日期:甘肃省教育厅制一、个人情况姓名政治面貌民族 电子照片工作单位 所学专业 行政职务 性别 任教学科及学段 周均课时年龄教龄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及取得时间最后毕业学校、专业及时间近三年来所在 学校类型小学初中 是否省级乡村骨干教师是否市级骨干 是否市级学科带头人高中是否省(市)教学能手(新秀)其他荣誉称号所教班级、学科综合考评情况联系方式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二、主要事迹三、业绩条件优质课、示范课获奖情况主持、参与课题情况发表论文、专著获教育研究成果奖情况获得综合荣誉称号指导青年教师情况承担培训讲座农村任教情况(填表说明:1.业绩均写清时间;2. 论文须写清发表刊物名称及期数、个人独作或顺序排名;课题、项目须写清立项单位即项目来源,个人主持或参与情况;获奖须写明颁奖单位及获奖等次、称号须写明授予单位,参加学习培训和承担培训讲座要写清时间和参加级别、会议名称;3.此表可加行,个人业绩材料须按此填表顺序排序装订。

)四、单位推荐意见(重点说明:1.候选人平时教学情况、教学成绩典型事例;2.有无师德师风和廉洁纪律方面的问题;3.评选组织程序以及公示情况等)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五、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重点说明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条件审查、有无师德师风和廉洁纪律方面的问题、公示情况等)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六、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意见(重点说明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条件审查、有无师德师风和廉洁纪律方面的问题、公示情况等)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年月日。

市骨干评选

市骨干评选

附件1定西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西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下简称:“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对象为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教研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中各县区推荐的骨干教师人选中农村学校教师不得低于总名额的30%;已评为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者不再参加评选。

学校(幼儿园)正副职领导可参加评选,但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二分之一,目前仍然在岗。

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各县区总名额的10%以内。

第三条成立定西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定西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组织参评人员资格审定、评审、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差额评选。

第五条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县区。

各县区市级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六条参加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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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要求,加强全省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同时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从当届骨干教师中择优遴选产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
头人、骨干教师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参加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三)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六)已获得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省(市)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

(一)近十年来获省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市州优质课竞赛一、二等奖2次以上;或在市州及以
上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2次以上,反响良好。

(二)近十年来至少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 1项省级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并结题。

(三)近十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不少于两万字。

(四)近十年来获得甘肃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1次、三等奖2次以上(排名前三);或在省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

(五)近十年来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1次;或市州级相应荣誉称号2次。

(六)近十年来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市州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2次以上,效果良好。

(七)在农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业绩突出。

注:同一成果条件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评选组织程序
第七条省教育厅成立由厅领导、相关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全省评选工作,确定评选办法、评选名额,处理异议投诉,审定评选结果等重大事项。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评选的文件起草、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初步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聘选全省基础教育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团队,负责对推荐人选资格条件和材料进行严格评审。

市(州)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全省组织机构,成立市(州)、县(区)相应的机构。

第九条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程序:个人申报和学校审查推荐——县(区)初评——市(州)复评——省级终评。

(一)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申请,学校严格依据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初评,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地区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三)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区)上报的推荐人
选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分配名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地区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上报人选进行评审,并召开省评审委员会会议,确定正式人选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提交省教育厅厅务会审定,并发文公布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名单。

第十条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参评教师由本人向所在学校申请,学校严格依据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评选纪律
第十一条各级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评选实行回避制度。

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当届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第十三条对推荐人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并对相关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已经入选的,追回证书,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并对相关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
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职责权利
第十四条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至少主持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二)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学年至少做1场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上示范课或观摩课4节以上(其中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

(三)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

(四)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2名以上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

第十五条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位)参与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二)每学年上4节示范课或观摩课(其中县级以上不少于2节)。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
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

(三)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颁发证书,学校要将其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一票否决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职责的;
(二)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师德师风和廉洁纪律方面问题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评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各地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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