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一)
【热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热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

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强、经营方便等,但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法律合规的挑战。
本文将讨论个人独资企业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风险管理1. 人身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立负责经营,因此承担的人身风险相对较高。
例如,如果经营中发生意外事故,个人财产可能受到损失。
为了降低人身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主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
2.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包括市场竞争、供应链风险以及经营决策的不确定性等。
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主应该深入研究市场情况,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和目标客户。
此外,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和实时监控系统,可以帮助及时应对供应链中的潜在问题。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主应该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并根据市场反馈调整经营策略。
3. 财务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来源于经营收入的不稳定性和财务管理的不当。
个人独资企业主应该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准确记录收入和支出、制定合理的预算和财务计划、及时支付税费等。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主还可以寻求专业的财务顾问的帮助,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二、法律合规个人独资企业要顺利运营,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商注册规定。
1. 工商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经营范围等材料。
注册后,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定期报税、进行财务审计等,以确保合规经营。
2. 知识产权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创新设计、商标等知识产权。
在设计产品或者商标时,个人独资企业主需要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和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劳动法合规个人独资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必须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等。
个人独资企业主应该了解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并制定符合法律的雇佣政策。
4. 税务合规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_1 (1)

第二种意见
认为应先由第一被告承担责任。第一被告财产 不足清偿时,由现业主王某以其他个人财产偿还, 应驳回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固然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投资 人的个人财产,且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具有 相对独立性,对其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企业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既可由 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徐州水泵厂所 负债务应首先由该企业以企业财产偿还,其财产不 足以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王 某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偿还。若由此而导致王某的 利益受损,王某可依转让协议向李某追讨,但原告 不能直接向原投资人李某追讨本案所涉债务。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 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 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 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 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 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 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 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 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做 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合法吗?
案例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 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东光公司)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 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 人李传营以宏达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 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 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宏达水泵厂转 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转让后所发生的债权债 务由乙方承担。(转让前没有约定?)2、乙方自 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 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偿 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摘要]:在现今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应当得到确立。
那种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的观点是错误的。
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其组织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
在债务承担上,应该遵循“双重优先原则”,以便更好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主体、继承、双重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表明我国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对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
例如,应否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债务承担应否遵循“双重优先原则”。
这些都亟待探索和研究。
一、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
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
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
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1].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
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
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
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存在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
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个人独资企业一直是热门的企业形式之一。
由于其实际控制人往往只有出资人一人,所以常常出现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的问题。
大家对于什么时候个人需要承担责任也往往分的不是很清楚。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带来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困惑个人独资企业是为让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说所谓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块钱注册一个企业”,都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误解和谣传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区别▲1、身份。
在投资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国公民,其次规定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当然,应然和实然之间是有差别的,我想大家也知道);▲2、出资。
这里存在严重的谣传和误解。
个独法中确实没有关于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只是笼统讲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但是任何企业要运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个独企也不例外,没有足够与拟开展的业务相应的投入,工商部门是不会批准的。
▲3、实践。
依照地区、行业不同,实际的最低限额一般在5万-10万之间;▲4、投资方式。
可以以投资者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出资——后果就是如果债务不能清偿时,也需要用家庭财产来偿还;▲三、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历史合伙企业的历史要比其他企业形式存在的时间更悠久,也是经济生活中数量众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专业服务的领域中,大多是采用合伙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主体▲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及风险控制引言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形式,但它面临着许多风险。
当企业被收购时,收购方需要认识到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本文将探讨收购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一、财务风险1.1 财务状况不明确:个人独资企业通常没有经过正式的财务审计,因此其财务状况可能不明确。
收购方需要子细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以了解其真正的财务状况。
1.2 隐藏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如未支付的供应商账款或者未履行的合同。
收购方应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了解企业的全部债务情况,并与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以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1.3 资金流动性问题: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可能不稳定,特殊是在经济不景气时。
收购方应评估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策略,以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并履行负债。
二、经营风险2.1 企业依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通常高度依赖企业所有者,其经营能力和人脉关系对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收购方应评估企业所有者的经营能力,并制定相应的过渡计划,以确保企业的平稳过渡。
2.2 客户和供应商关系:个人独资企业可能与特定的客户和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收购方需要评估这些关系的可持续性,并制定相应的策略来保持和发展这些关系。
2.3 市场竞争:个人独资企业可能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特殊是在饱和行业。
收购方应评估企业所处市场的竞争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以保持和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
三、法律风险3.1 知识产权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存在未充分保护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或者版权。
收购方应评估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完整性,以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3.2 劳动法律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存在未遵守劳动法律的问题,如未支付加班费或者未提供合适的工作条件。
收购方应评估企业的劳动法律合规情况,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经济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 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 立登记。
关于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提交的文件:
•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①企业的名称和住 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②投资人的姓 名 和居所;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经营范围。 • (2)投资人身份证明。 •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 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 人的合法证明。
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 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 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问题
•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要求分 析判断下列哪些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 必备条件: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 投资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需有 企业章程;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 资本。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依法申请贷款
依法申请贷款 取得土地使用权 拒绝摊派权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 (一)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 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二)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三)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 计核算。 • (四)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个人投资企业法
目 录
第四章 个人独资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变更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物管理及权利、义务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解释】投资人甲于2007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 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07年)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答案】A(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对投资人的限制(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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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摘要]:在现今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应当得到确立。
那种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的观点是错误的。
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其组织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
在债务承担上,应该遵循“双重优先原则”,以便更好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主体、继承、双重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表明我国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对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
例如,应否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债务承担应否遵循“双重优先原则”。
这些都亟待探索和研究。
一、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
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
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
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1].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
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
2]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
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3].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
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存在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
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
但由于这一观点没有看到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
这是不可取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说,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故该说只存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
而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
退一步说,如果确立该制度,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信能力,还比不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连合伙企业也比不上,这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活动,就大受限制。
况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颇为不利。
以上两种观点,可以说是受到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束缚,要么把个人独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认为其是自然人的延伸,要么把它归纳法人,认为其是法人的一种形式。
但事实是,在经济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己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
这种已在市场中获得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怎样才能准确地表现出来呢?显然,这已很难在传统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中找到归宿。
现今理论将个人独资企业视为二元结构的养子(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和弃儿(不承认其主体地位)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究竟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应否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呢?我们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取决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方式、地位和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法人这样的更高级的组织形式。
但是,个人独资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此而衰落。
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个人独资企业仍然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
特别是近几十年来,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发展中小型企业,使个人独资企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这主要是其与法人相比,具有以下优点;(1)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是对法人组织的难以企及的社会经济生活部分必不可少的补充;(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解散与法人相比不必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这种聚散灵活的经营方式,在激烈的竞争中有较强的应变能力;(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使其有较强的商业信誉。
即使在今天以联合、高科技等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自然人的单独经营仍然能适应社会多方面的需要,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发挥着重要作用。
所以,我们国家立法肯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
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
主要表现在;l、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
首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4].这种组织上的独立性为企业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奠定了基础,因为只有独立的实体才能为意思表示。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5].有的学者认为:“在商号存在的情况下,商自然人是就其归属而言的。
商号仅是商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在标签。
它并不能异于商自然人而单独存在。
因此,以商号名义进行的商业行为。
依然是商自然人的商事行为。
”6]实际上,正是这一“外在标签”区分了企业行为和投资者行为。
而且,个人独资有自己的住所,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再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并不必然导致企业的解散。
7]最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责任。
“凡符合权利义务驻足集散的资格,应是权利主体所共同具备的必要又充分的要件。
”8]当然,在意思表示上,由于投资者是企业的真正主人,完全支配企业的财产。
因此,企业活动必须始终围绕投资者的利益展开,一旦有损于其利益时,他就会加以干涉,故表现出相对性。
2、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企业的财产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由两部分组成,即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盈利后追加。
这两部分财产在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投资者个人其他财产的。
况且,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那么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就无法实施。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投资者完全支配,投资者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企业财产。
在财产独立性上,企业在不违反业主意志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所以,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9].3、利益的相对独立性。
随着个人独资企业人格和财产的相对独立,使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
独资企业的利益与出资人的个人利益在时空上有了较为显著的划分,尤其是独资企业把经营积累的财产投入再生产时更为显著。
4、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可见对于企业债务,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采取了补充主义。
这意味着,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
对于投资个人债务如何承担,该法未作明确规定。
依民法之一般原理。
似可从企业财产中连带受偿(详见后)。
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己作为不同的责任主体而相分离,其责任财产也相分离。
只是当一方财产不足清偿时,才需以他方财产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但在责任独立性方面,业主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是个人债务保全财产的一部分,这也表现出相对性。
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社会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决定性条件。
其实,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社会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决定性条件。
纵观学者们的论述,法人之所以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之所以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实际上就法人而言,法人之所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是因为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首先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是法人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是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为法人的成立条件之一,这是把法人的特征与法人的条件混在一起。
其次,无论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拟制说”、“实在说”,或是“否定说”,承认或否认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是基于法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本质上讲,某种社会组织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从促成交易和保护交易两个方面考虑,是由法律规定的结果。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投资人对其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所以,意思表示的独立性、财产的独立性、利益的独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又受到一定的限制。
但是,这些相对性特点并不能否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而存在。
我们认为,某一时代的民事主体结构,应该是该时代现实与逻辑相契合的结果。
二元主体结构不能封闭历史,正如美国法理学者博登海默所说:“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是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是没有什么可取之处的。
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一种永恒性的工具,那么它就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10]所以,我们应该以开放的精神和发展的眼光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
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己经频布的今天,许多学者仍然否定其民事主体地位,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误解,一种认识的倒退。
这不利于国家对此进行立法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不可取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l款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
”根据该条款的文义,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个人独资企业有两种可能结果。
第一种情况是,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
第二种与此相反的情况是,有继承人而且不放弃继承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解散,并加以继承11].那么,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可以继承呢?这是因为;(1)如前所述,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
从其获得登记之日起,就以独立的商号开展活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虽然,其有自然人的个性,但己不同于投资者,还具有组织体的个性。
在法律上己具有独立的人格,其有自己的财产、利益、雇工和经理人员,完全可以脱离投资人而独立存在。
所以,投资人的一举一动并不必然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继承,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存在,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