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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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绿色字体是新增加或者修改的内容;

2.蓝色字体为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内容;

3.紫色字体是原技术规定但拟删除的内容;

4.将长沙市划为旧城区和其它区两个区域,拟取消

原Ⅲ类区,以减少执行难度和疏散旧城区的建设;

5.拟取消低层建筑的规定,将其纳入多层建筑类。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控制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建筑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十一章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二章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第十三章建筑名词解释

第十四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

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它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

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续表3.3.2

续表3.3.2

续表3.3.2

2.2 对于用地标准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条

件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范围的,应先提出修改规划,按规

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

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的

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

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覆盖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

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

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3.3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3.4 附表二控规中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个别特殊地块或特殊建筑如确需突破上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另行核定。

3.5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6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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