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明细介绍》(2019年度编辑版)

合集下载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就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得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得应用得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得全面、系统得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得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得执行说明与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得职责进行了完善与细化,使防突工作得执行更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与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得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得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得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得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得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与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得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得要求进行监管、监察与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得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突出危险区(如图1);-450-400-350-300-450-400-350-300514326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得最远距离线;4—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得突出危险区边界线;5-推测得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得无突出危险区与突出危险区以外得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 进行预测。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 (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450-400-350-300-450-400-350-300514326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5-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研究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研究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围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围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2019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doc

2019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doc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止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节防治突出效果检验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二预抽煤层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四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开采保护层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石门和其它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七章附则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附录四钻屑指标法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测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裹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 年 8月 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 年 7 月 16 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 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 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 1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 (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00514326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解读)--2020022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解读)--2020022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主编:孙东玲时间:2019年8月盘州市煤炭开发总公司盘州市丹霞镇森林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企业内部版)排版:李治南注: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为煤矿企业内部版,只限于煤矿内部“三项岗位”人员学习使用。

2020年2月23日目录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2)前言 (7)一、修订背景 (7)二、修订原则 (9)1.衔接法规规章,立足严格管理 (9)2.强化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管控 (10)3.增强防突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0)4.体现防突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10)5.总结事故教训,体现预防思想 (10)三、基本结构 (10)1.保持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框架体系 (11)2.删除《防突规定》中“罚则”内容 (11)3.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内容 (11)4.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重点条款进行完善和修订 (11)四、主要变化 (12)1.与《煤矿安全规程》衔接和统一,贯彻落实防突工作理念和原则 (12)2.强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目标管理和执行力度 (13)3.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 (14)4.吸取事故教训,防控突出风险,防突工作前移 (14)5.提高人员素质,依靠科技进步,引领防突技术发展 (15)五、重要意义 (1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规定 (14)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14)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22)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57)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66)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74)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74)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81)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90)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15)第五节区域验证 (127)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31)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131)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141)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156)第四节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97)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202)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217)第六章附则 (221)121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2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常识范文(2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常识范文(2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常识范文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开采过程中常见的一种危险事故,是由于煤层中存在过剩的瓦斯导致的突然释放。

这种突出不仅会对矿工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还会导致矿井的结构破坏和生产设施的损失。

为了防止和治理煤与瓦斯突出,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煤矿开采过程的安全可靠。

本文将介绍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常识。

一、煤与瓦斯突出的成因煤与瓦斯突出是由于煤层中的瓦斯压力超过一定限度导致的。

具体成因包括以下几点:1. 煤层中瓦斯压力过高:煤层中的瓦斯压力受到地层应力、煤层岩性、煤层埋藏深度等因素的影响。

当这些因素超过一定阈值时,瓦斯压力突然释放,导致煤与瓦斯突出。

2. 煤体中存在的瓦斯超标:煤矿开采过程中,如果煤体中存在大量的瓦斯,就会增加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煤矿开采时,随着煤体的开采,瓦斯会随着煤体的破碎而释放出来,导致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

3. 地质构造引发突出:某些地质构造,如断层、岩漏等,会使煤层的瓦斯聚集在一定区域,使瓦斯压力超过安全范围,从而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二、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对矿工生命安全的威胁:煤与瓦斯突出会导致矿工受到瓦斯中毒、火灾或爆炸等的威胁,严重时甚至会导致矿工的死亡。

2. 对矿井结构的破坏:煤与瓦斯突出不仅会导致矿工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还会对矿井结构造成严重破坏。

突出释放的瓦斯会导致矿井的岩层松动,甚至引发地面沉陷等灾害。

3. 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损失:煤与瓦斯突出会导致矿井内的产能下降,设施和设备损坏,给煤矿的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措施为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一些基本措施:1. 瓦斯抽放:通过安装瓦斯抽放管道,将煤矿中的瓦斯抽放到安全区域,降低矿井中瓦斯的压力,减少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2. 定期瓦斯检测:对煤矿开采面和矿井内部进行定期的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

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表 1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

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

但若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㈠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㈡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㈠有瓦斯动力现象的;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㈢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第十四条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0m(地质构造带50m)应当进行不少于2次的测定:㈠P≥0.74MPa的;㈡当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

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五条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㈠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㈡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㈢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㈣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㈤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㈥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㈦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㈧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

第十六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若地质勘查时期测定的煤层瓦斯含量等参数与邻近生产矿井的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对矿井首采区进行专项瓦斯补充勘查,查明首采区瓦斯地质情况。

建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

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12m3/t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 30%以上。

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见附录A。

第十七条按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必须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第十八条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第十九条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

鉴定工作应当在巷道揭穿煤层前开始。

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建井期间应当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

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第二十一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应当根据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方法,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和新采区设计以及揭煤作业的依据。

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突出矿井的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果等,确定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要参数等。

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二条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㈠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

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㈡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㈢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统计和分析。

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㈠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㈡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㈢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