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31日经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城市建设和发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关系重大。
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它是国家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规划和利用以及综合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已经八年,城市规划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但是,在城市规划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调整改变城市规划,规划管理权限混乱等问题比较突出,不仅破坏了规划布局和生态环境,削弱了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而且还造成了宝贵土地资源的浪费,助长了不正之风。
为此,制定一个城市规划管理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二、起草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在起草《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国发(96)18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外地城市的相关法规,结合合肥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我们还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100号令、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类似条款的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认真审议,认为《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体现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合肥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版)(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科学规划合肥卷烟市场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卷烟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度竞争新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合肥全区域卷烟零售点的布局。
笫三条本规划所称卷烟零售点是指属地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地址。
第四条合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全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布局本行政区划内卷烟零售点。
第五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卷烟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卷烟零售市场环境。
第六条本规划依据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设定,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操作。
第七条本规划中列明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的情形,在禁止情形之外设置卷烟零售点的,采用距离控制、数量上限两种调控模式。
第八条下列情形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固定:是指经营场所墙体地基深入地下,墙面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且与地基连为一体。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如:经营场所能直通卧室、客厅、厨房的。
(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有物理隔离。
)(三)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因素的。
如:经营化学品、油漆、烟花爆竹、建材、化肥、农药、药品、面粉等易燃易爆、易污染商品的。
(四)无法自由进出的封闭式场所或封闭式小区。
(封闭式:是指有人员看守或有栏杆、大门、围墙阻挡。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50米(含)内。
(六)经营母婴用品、儿童青少年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的;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游乐场所、儿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未成年人培训教育机构、托幼机构等。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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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大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是指市本级相关单位作为投资和建设主体,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为主要建设资金来源,纳入市级“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同步跟进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依法、独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
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和聘请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五条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按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合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通知(合发〔2010〕26号)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已经2010年12月10日中共合肥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合肥市委2010年12月13日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0年12月10日中共合肥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合肥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十三次全会精神,结合合肥实际,就制定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肥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十一五”时期合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合肥综合实力提升最快、城乡面貌变化最大、改革开放活力最强、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
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国家促进中部崛起和国内外产业转移的历史机遇,积极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突出“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主题,大力实施工业立市、县域突破、创新推动等战略,推动合肥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提前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处于全国前列,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发展质量明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城市地位和影响力大幅提升,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计民生持续改善,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探索出一条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合肥特点的发展路子。
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201507026(修改版)

合肥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B/DL-2015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导则》编制组经过广泛地调查研究,参考国内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安徽省、合肥市等地方标准,结合合肥市大建设的实际和“精品城市”的建设理念,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中的经验,遵照“确保质量、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导则》中术语、技术标准等均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及相应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导则》主要内容:1 总则、2 道路、3 桥梁、4 排水(设施)、5 交通设施、6 照明、7 绿化、8 管线综合、9 附则。
本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完成。
编制过程中,征求了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交警支队、合肥市政工程管理处、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以及参加合肥大建设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单位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导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导则条文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函和有关资料寄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51号;邮编:230001)。
主编单位: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xxxxxxxxxxx主任委员:(待定)主编:浦玉炳主审(内):李炜,樊建全,唐振忠,张乾坤,成国保,吴祯,江军、张班、杨家发、程峻峰参编人员:高文乔,莫安生,李运虎,蒋鹏,朱浩良,黄春梅,卫丽,陈俊1 总则 (1)1.1 目的 (1)1.2 术语 (1)1.3 适用范围 (1)2 道路 (2)2.1 横断面 (2)2.2 平面和纵断面 (2)2.3 道路与道路交叉 (4)2.4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6)2.5 公共交通设施 (2)2.6 路基路面 (3)2.7 其他 (5)3 桥梁 (8)3.1 设计荷载及选型 (8)3.2 附属设施 (8)3.3 人行天桥与地道桥 (9)4 排水 (12)4.1 排水设施 (12)4.2 低影响开发 (14)5 交通设施 (15)5.1 标线 (15)5.2 标志牌 (15)5.3 挡车柱 (16)5.4 护栏 (16)5.5 防眩设施 (17)5.6 限高架 (17)5.7 信号灯 (18)6 照明 (19)6.1 常规道路 (19)6.2下穿桥 (19)6.3高架、立交 (19)6.4控制系统 (19)6.5节能 (19)6.6 灯具、灯杆及灯臂 (20)7 绿化 (21)7.1 树种 (21)7.2 行道树 (21)7.3 绿化带设计 (21)7.4 绿化施工 (21)7.5 桥梁绿化 (22)7.6 绿化养护周期 (22)8 管线综合 (23)8.1管线综合设计一般规定及要求 (23)8.2 管线位置 (23)8.3 管线交叉原则 (24)8.4 图例标准 (24)8.5 各阶段设计深度 (25)8.6 与其他设计衔接 (27)9 附则 (27)9.1本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27)9.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1 总则1.1 目的为适应合肥市大建设实际需要,指导城市道路设计,提升道路设计水平,打造“精品城市”,按照“确保质量、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合肥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审查要点

合肥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阶段 (2)居住建筑 (2)公共建筑 (7)3 施工图阶段 (11)居住建筑 (11)3.1.1建筑专业 (11)3.1.2结构专业 (13)混凝土、钢筋 (13)审查材料 (13)结构施工图 (13)审查要点 (13)参考标准 (1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13)一般项4.4.5: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13)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x (13)评分项7.2.10: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
评分规则如下: (13)预拌混凝土 (14)审查材料 (14)结构施工图设计说明 (14)审查要点 (14)结构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写明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14)参考标准 (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14)一般项: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14)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x (14)评分项7.2.8: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14)3.1.3给排水专业 (14)3.1.4暖通专业 (16)电气专业 (17)公共建筑 (20)3.2.1建筑专业 (20)3.2.2结构专业 (22)3.2.3给排水专业 (23)3.2.4暖通专业 (25)电气专业 (28)1总则为落实合肥市推行绿色建筑的政策,在方案报批和施工图审查环节进行绿色建筑审查,为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发展奠定基础,制定本审查要点。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绿色建筑规划方案及施工图审查。
本审查要点编制依据主要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第167号)、《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3]76号)、《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2012]104号)等有关规范、标准及地方政策文件。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3.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广泛汇集社会各方意见,进一步做好《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现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4年3月14日前,就《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有效联络方式。
电话(传真)反馈意见和建议请拨打63538489;邮件请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裙楼C区508室市林业和园林局绿化管理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以及个人应按照市绿化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创建花园式单位、优秀护绿志愿者等活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绿化先进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6.20•【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年3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合肥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开发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合肥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合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土地、环保、建设、水利、房地产、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开发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控告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制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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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结构层高不超过6米的除外,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超过上述层高控制的,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条商业办公类建筑(酒店等除外)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
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套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方可设置厨房(食堂)并接入燃气。
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项目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除酒店,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六条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附录B计算规则中的阳台条款进行控制。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旧城改造中独立新建、改扩建的除外。
第三章空间环境第八条落实《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要求,确保各类用地周边,500米半径内建设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1000米半径内建设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2000至3000米半径内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按生态园林城市要求,确保居住用地500米服务半径有一处5000平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或者300米服务半径有一处2000平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第九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米或组团区分明显的住宅小区,应进行色彩分区,增加建筑群体色彩丰富性。
在主体风格统一的基础上应采用不同的建筑立面处理手法,增加建筑组团间的差异性和辨识度。
高层建筑应当考虑区域天际线效果,强化建筑顶部设计。
建筑顶部和建筑主体应一体化设计,突出整体建筑风格。
屋顶设备应当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
鼓励12层以下住宅建筑设置坡屋顶。
城市重要节点和主干道沿线的公共建筑应进行夜景亮化设计、城市天际线组成部分或对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高层住宅宜适当进行亮化。
亮化设计应与建筑自身形式、功能和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
高层居住建筑应注重形体比例关系,面宽不应超过60米,沿街面宽不宜超过40米。
第十条重要公共建筑、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的道路交口、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应在临主要道路一侧或交叉口布局公共开放空间,面积不小于1000平米,不包括建筑自身必配的交通通道、停车场、建筑入口等空间。
应保证公共开放空间的规整实用,临道路一侧设置的公共开放空间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应在20米以上。
公共开放空间内严禁安排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建筑,除规划有特殊功能需求外,公共开放空间绿地率不宜低于50%,应种植具有遮荫效果的高大乔木,设置休憩设施。
第十一条沿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景观河道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其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宜大于40%,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35%。
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其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不应小于30%。
鼓励建设项目在地块内规划视线通廊。
通透率指贴临城市界面高度18米以上的建筑之间开敞部分的宽度和与同一方向规划用地宽度的比例。
鼓励建设项目在地块内规划视线通廊。
第十二条沿城市道路开放的建筑退让空间应与道路人行道、绿化带一体化设计,营造良好的沿路绿化景观,并酌情安排游憩设施。
邻近道路红线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绿化带可建设指示牌、灯柱、雕塑等小型构筑物和休憩设施。
商业建筑临城市道路退让空间应设计层次丰富的绿化空间,种植高大乔木,不宜大面积采用硬质铺装。
沿道路和道路交叉口第一界面应以绿化为主,硬质铺装空间在沿路绿化带以外布置。
退让空间景观布局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验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阶段应确定退让空间的景观布局。
第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透空式,且围墙外缘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高度不宜超过1.6米。
围墙边应种植易养护、攀援类的植物,形成垂直绿化效果。
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空间应种植灌木、地被植物丰富道路绿化环境,围墙内部设置不小于1.5米绿化隔离带,采用小乔木+灌木丛混合密植。
特殊用地建设除外。
第十四条沿路竖向高差较大的场地应优先考虑采用花台、绿化坡地与台阶相结合的手法自然过渡处理。
若场地受限必须采用挡土墙时,宜采用斜坡式挡土墙(斜坡角度≤45°),后退道路红线空间不小于1米;必须采用直立式挡墙时,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挡墙的高度且不小于1.5米。
挡墙和退让空间应采用绿化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工程管线(包括地铁、综合管廊、地下通道等)位于地面以上的设施和设备(如:杆塔、箱柜、出入口、通风散热设施、设备)等,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设置在不影响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广场、绿地等)效用和周边城市景观的位置。
城市工程管线的地上设施、设备,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各专业工程管线位于地面以上的设施和设备,具备共杆、共箱条件的,均应集中共杆(箱)设置。
设施、设备的外观样式、色彩和外部材质,应与周边城市景观和空间环境形态相协调。
城市主、次干道沿线,除交通信号设施、道路照明和安全监控等必须设置在道路交口附近的设施、设备外,均不得设置在道路交口视距范围内。
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等公共空间沿线(内部)设置的地上设施、设备,应作有效的隐蔽和遮挡,设计必要的安全围护设施。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第十六条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分级、集中配套。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约1000米,服务人口5万~10万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约500米,服务人口1万~2万人。
第十七条街道级、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沿城市道路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并对外开放。
第十八条街道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下表执行。
第十九条社区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下表执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第二十条新建住宅小区须按下表要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第五章停车设施第二十一条沿街商业退让空间内布置了带状停车位的,应划分固定、完整的停车区域,建筑至停车位的净距离≥8m,确保足够的车辆循环和人群活动空间。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下停车禁止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且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以及商住用地中商业办公部分停车应就近单独按标准配建;对于多组团居住项目,各组团配建停车位宜在各自组团内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行政中心及服务窗口建筑按照一类区3.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3.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商务办公建筑按照一类区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1.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其他办公建筑按照一类区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1.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居住用地配套商业建筑按照一类区1.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2.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其他商业建筑按照一类区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1.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三级医院按照一类区1.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1.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普通住宅按照一类区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低密度住宅(容积率2.0以下)一类区、二类区均按照1.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第二十四条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中心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小型汽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但减少指标不应超过15%,住宅建筑不得折减。
第六章轨道交通设施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宜设置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出租车候客泊位等接驳换乘设施,且距离不得大于100 米。
在轨道交通终点站或较大客流的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应设置一定规模的P+R 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站点的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地面附属设施,在具备用地条件的区域,应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位于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内的,宜进一步加大退让距离,并结合开放空间进行一体化设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有待建设地块时,宜建设临时地面附属设施,且须预留与建设项目接驳条件。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附属设施的设置还须满足以下控制要求:1)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控制要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布置宜与周边建筑物、城市过街地道、地下街、公共建筑物的地下层相结合或连通,并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对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通道接口。
2)轨道交通车站风亭控制要求:地面风亭的设置应与周边建筑物相结合。
不能与周边建筑结合的风亭,应采用低风亭,低风亭高度不得高于1.2米,同时应布置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遮挡,且不得妨碍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确因条件受限,无法建设低风亭时,高风亭须和车站其他地面附属设施进行整合,其造型、材质、色彩应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进行专项景观设计。
3)轨道交通车站冷却塔控制要求:车站冷却塔原则上与周边建筑物结合,或采用下沉式、全地下式,并满足工艺要求。
确需独立设置的,宜加大退让间距,须采用绿化遮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在执行本补充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采用“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