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川司法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司法发[2006]37号)各市州司法局: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2006年3月10日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规定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下列规定:一、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的政治责任感。
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时,应当坚持讲政治,重社会效益,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认真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
二、严格规范批量性公证办证程序。
办理企业深化改革职工安置协议公证、城市改造居民拆迁安置协议公证、城市发展失地村民安置协议公证、国家水利建设库区移民搬迁协议公证、以及面向社会群体性集资活动等批量性公证事项,必须坚持由公证处统一审查受理,统一研究办理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审批出证,从公证申请到发放公证文书都必须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
任何公证员都不得擅自受理和办理批量性公证事项;公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公证书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处印章等都不得有缺漏;公证书必须打印制作,决不允许填写空格;卷中必须有当事人申办公证和领取公证书的记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吉政办函[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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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吉政办函[2009]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促进群众信访问题有效解决,根据《省直非常设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吉厅字[2004]10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责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由省政府办理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代表省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能.主要工作职责为: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并提出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及其他复杂疑难信访问题,指定或落实有关行政机关办理;负责复核案件的审核备案;监督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很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复查复核工作失职读职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建议。
二、工作程序(一)接收复查复核申请,接待来访群众,解答相关问题。
凡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送达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对决定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处理机关或复查机关送达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处理机关或复查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川人社办发[2016]20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12.15【实施日期】201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0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仲裁办案秩序,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反映。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2016年12月15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活动依法、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从下列人员中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一)律师;(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五)有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证的公民;(二)被用人单位聘为法律顾问的公民;(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四)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行政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行政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豫司文[2010]268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行政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豫司文〔2010〕268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直属单位:为贯彻执行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政法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法〔2009〕71号)文件精神,做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执法档案工作,加强执法监督,强化队伍管理,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
省厅决定成立河南省司法行政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河南省司法行政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组织落实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干警档案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干警执法档案建设的总体要求、具体任务和保障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全省司法行政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检查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局处室推进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工作。
二、组成人员名单组长:王文海(厅党委书记、厅长)副组长:杨骁(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随军(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朱军(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成员:由厅办公室主任、厅劳动教养管理局副局长、厅法制宣传处处长、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处长、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厅基层工作指导处处长、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处长、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厅法制处处长、厅政治部副主任、厅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副主任、厅警务督查处处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职责。
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处,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厅政治部副主任、厅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厅劳动教养管理局副局长、监狱管理局政治部主任担任。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省司法厅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省司法厅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省司法厅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建设人民满意机关开展人民满意度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司发〔2018〕122号)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51号)精神,加强对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省司法厅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薛永辉厅党委书记、厅长副组长:李云涛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正厅长级)翟新山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吴刚厅党委委员、驻厅纪检组组长周涛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钧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曾涛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马慧健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白震厅党委委员、省戒毒局局长句轶旺巡视员潘利忠副巡视员李君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成员:刘学忠办公室处长范红梅政治部常务副主任董智平法规政策研究室(行政审批处)主任王素梅法治建设规划指导处处长武忠法治建设综合督查处副处长郭文强法制一处处长张魁银法制二处处长王闵法制三处处长卜建军法制四处副处长李保川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肖班行政复议应诉一处处长吕芮萍行政复议应诉二处处长孙志坚依法行政指导处处长李红艳法制宣传处处长韩光律管处处长李晓红公管处处长何建滨基层处处长张文平社矫处处长李恒鹏司法鉴定管理局(仲裁办)局长李志钢监所(审计)处处长黄文昌司法考试处处长王帅计财处副处长耿伟科技信息处处长武红霞法援处(信访处)处长段续平离退休处处长陈永生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任刚军编纂室主任高瑞清译审室副主任贺文丽培训中心副主任李玉忠宣传中心主任黄河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牛振宇律师协会秘书长韩云生公证协会秘书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承担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王翠花与成都市人民政府等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王翠花与成都市人民政府等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翠花;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王翠花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翠花【当事人-公司】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沈古中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古中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古中【代理律所】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翠花【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书证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9年5月15日以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王翠花申请被上诉人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开成府阅〔2010〕10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2019年5月15日以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9日收到王翠花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核查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43号告知书并送达王翠花,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43号告知书的程序合法。
2019年5月15日以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共福建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成立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成立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7.02•【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中共福建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成立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戒毒)局党委,各设区市司法局党组,省律师协会党委,厅直机关党委: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为加强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这项活动的领导和指导,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富有成效,厅党委决定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陈义兴厅党委书记、厅长成员:肖新建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陵军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姚立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琦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厅直机关党委书记赵闽阳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敏夫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强厅党委委员、厅劳教(戒毒)局局长周枫厅副巡视员、政治部副主任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琦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厅直机关党委书记副主任:欧启胜厅政治部副主任、警务督察总队副总队长李杰鹏厅办公室主任、监狱劳教工作处处长曹豫厅纪委副书记、厅监察室主任林坚厅直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家智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陈勇厅劳教(戒毒)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调研员综合组组长:叶秀明厅政治部调研员组员:林善栋厅政治部主任科员高建宁厅监察室主任科员李佐云厅政治部主任科员(挂职)宣传组组长:沈海生省“148”指挥中心副主任组员:黄丽云厅法制宣传处主任科员材料组组长:朱乘舟厅政治部调研员副组长:官文胜厅办公室副主任、监狱劳教工作处副处长(挂职)组员:甘代灵厅办公室主任科员温小林厅政治部主任科员(挂职)黄廷彩厅直机关党委副主任科员联络组组长:林坚(兼)厅直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组员:洪晖厅政治部副主任科员抽调人员相对集中办公,所在处室要全力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确保任务完成。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3.26•【字号】粤司[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3.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司[2006]104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根据《广东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规定》(粤纠办发〔2002〕2号)精神,经省厅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陈伟雄厅党委书记、厅长副组长:何铭清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武传明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成员:黄武副厅长马军港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杨日华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承魁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于保忠厅党委委员、省监狱局党委书记、局长向和启厅党委委员、省劳教局党委书记、政委何流明厅党委委员、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负责全系统评议活动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行评办),负责情况了解、材料综合、信息交流、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办公室下设材料组、信息组和综合组。
组成人员如下:主任:武传明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兼)副主任:钟敬强厅纪委副书记、监审室主任蔡祥谋厅直属机关纪委书记成员:李信旭厅监审室副调研员黄志毅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李远常厅监审室副主任科员肖扬帆厅司法考试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涂小淦省清远监狱办公室副主任陈文杰省四会监狱监察室科员张结珍省女子所办公室科员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依照省厅做法成立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正式文件报省厅行评办。
联系人:李信旭肖扬帆张结珍联系电话:86351248 86351240电子邮箱:*****************.cn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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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3.17
【实施日期】2017.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切实增强
行政复议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
决定成立“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研究司法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重大、
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