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国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川人社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人社发〔2017〕63号攀枝花市、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戒毒管理局,省级机关相关单位: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理想信念、牢记职责使命,大力推进戒毒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实践戒毒导师制度,完善“常青藤”戒毒模式,努力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戒毒矫治工作者爱岗敬业、奋发进取、改革创新,进一步推动全省戒毒矫治工作再上新台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决定:授予四川省戒毒管理局管理处等20个集体“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彭朝阳等100名同志“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省戒毒矫治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埋头苦干,不断提高戒毒矫治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2017年12月26日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共20个)省戒毒管理局管理处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六大队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七大队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科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生产规划科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十二大队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十七大队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认知康复科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八大队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大队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生卫科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五大队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科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省成都戒毒康复所三大队省雅安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攀枝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川省戒毒矫治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100名)彭朝阳省戒毒管理局研究室主任郑潼省戒毒管理局警务督察科副科长曾令兵省戒毒管理局生活卫生处主任科员杨春林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书记、所长蒋文剑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委员、副所长徐艺铭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副主任科员张增虎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副大队长侯庆兵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大队长何俊良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科员刘志勇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五大队主任科员薛新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六大队副大队长杜富刚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七大队主任科员黄川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八大队科员邓曙光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九大队主任科员朱波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大队教导员潘文川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一大队副主任科员谢洪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三大队主任科员何源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四大队大队长赵小平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五大队主任科员赵平原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六大队主任科员梁彬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科科长杨秀华(女) 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离退休管理科科长宇启艳(女) 省新华强制隔离戒毒所财务科副科长陈姝霖(女) 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宣传科副主任科员谭仕明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主任科员蔡雪峰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副教导员程洪刚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副大队长王智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副大队长陈国安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五大队副大队长林建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六大队副教导员蒲云华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七大队副教导员李川宝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八大队副教导员万琼(女) 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九大队主任科员喻建军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大队副大队长胡晓霞(女) 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宣传科副科长吴峡(女) 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财务科副科长李和明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务督察科科长骆志军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科科长曾传波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后勤科主任科员胡红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委员、副所长胡波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九大队副大队长罗艳均(女) 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副主任科员文仙桃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委员、副所长辜崇谊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大队教导员李左梁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康复中心副大队长李晓波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副大队长周长维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身心康复中心副主任科员陈晓婷(女) 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中心主任科员汤吉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副主任科员康建锋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科员陈涛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科员陈凯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主任科员邹士银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科员陈雪梅(女) 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主任科员刘小辉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五大队副主任科员何金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六大队科员王超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八大队副主任科员白鹰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八大队主任科员李安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九大队主任科员陈世雄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十大队副主任科员王霞(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组宣科科长王珊(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科科长吴毅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委副书记王兵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生产科科长陈洪军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办公室主任周利(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教导员赵洋(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大队长邓勇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护卫队副教导员毛琴(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大队长郑雪红(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六大队大队长卢秋池(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科员蓝沁微(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副主任科员方晓青(女)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七大队大队长赵勇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科副科长雷宇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大队副主任科员徐涛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教导员陈小光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副大队长黄河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办公室主任科员黄霆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大队副大队长闫进省成都戒毒康复所生产科科长徐科省成都戒毒康复所医院副教导员王皓省成都戒毒康复所二大队主任科员储海啸省成都戒毒康复所三大队教导员杨海一省成都戒毒康复所管理科科长李晓舟省成都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人事警务科科长代彤省雅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委员、副所长范刚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大队长牛桥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政管理科科长杨翼省西昌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龚剑攀枝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办公室副主任林健攀枝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生产计划科副科长赵宗穆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三大队大队长张强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科科长李坤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警戒护卫大队二级警员王志强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二大队三级警长王勇成都市禁毒办专职副主任刘坤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科员万凤林四川省禁毒总队支队长汪斌四川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主任科员兰楠(女) 四川法制报记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川财行〔2014〕268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268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司法局: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财政厅、司法厅制定了《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2014年11月28日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省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经济困难地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
补助资金选取地方人均可调控财力、法律援助办案量、地方贫困人口数等主要因素,按照因素测算方法分配。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案件,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办案成本需要,按以下办案补贴标准包干支付:(一)成都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500-13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500-1500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川公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川公发【2010】126号)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违法上访行为处理原则对公民合法上访行为,要认真接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对违法上访行为,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教育疏导、宽严相济、属地管辖、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
(一)教育疏导原则。
上访事由地、上访人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接访单位,要主动向上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上访人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二)宽严相济原则。
对确实不懂法律、年龄较大、明显被他人利用的,要视其情况,加强教育疏导;对组织、指挥、煽动、串联的组织者和长期缠访、闹访者,要重点查处,依法打击。
(三)属地管理原则。
对违法上访人员打击处理坚持属地管辖为主,原则上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司法机关管辖,上访事由地、户籍地司法机关予以协助;如果上访事由地、户籍地管辖更为适宜的,事由地、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与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协商违法犯罪证据的移交工作,严格依法处理;出现管辖争议时,由各自部门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司法部关于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移交部基层工作司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移交部基层工作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7.10.21
•【文号】司发通[1997]106号
•【施行日期】1997.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司法部关于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移交部基层工作司的通知
(司发通[199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成立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办公室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承担。
根据工作需要,经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由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安置帮教工作移交基层工作司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承办中央综治委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任务;指导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和对外协调事宜。
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繁重的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努力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安置帮教工作抓紧抓好。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
及时与司法部基层工作司联系。
1997年10月21日。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川司法发[2003]7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3.09.15【实施日期】2003.09.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废止1979年以来制定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03]75号)全省各级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州律师协会: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切实依法做好该项工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川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06月17日川办发[2010]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司法厅(简称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川省司法厅、戴江宁、绵阳市司法局等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司法厅、戴江宁、绵阳市司法局等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川07行终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幽夏春梅严皓月【审理法官】陈幽夏春梅严皓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省司法厅;戴江宁;绵阳市司法局;白洋安【当事人】四川省司法厅戴江宁绵阳市司法局白洋安【当事人-个人】戴江宁白洋安【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司法厅绵阳市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小平【代理律所】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省司法厅;白洋安【被告】戴江宁;绵阳市司法局【本院观点】省司法厅的此上诉理由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第三人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在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如下事实:百世快递官网显示单号5151408040××××快递的最后到达地为百世快递成都盐市口分部,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局邮件收发登记表中没有收到该快递的记载。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行初145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原告戴江宁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戴江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3:28:39【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戴江宁向省司法厅投诉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涉嫌违法接受委托,白洋安律师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其权益一案,省司法厅转交市司法局调查。
2019年1月17日,市司法局作出《投诉回复》,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收到并知道《投诉回复》内容,原告不服向被告省司法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监狱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监狱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川人社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监狱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6号监狱管理局所属各单位:2012年以来,全省监狱系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拼搏,负重奋进,攻坚克难,为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顺利实现四川监狱“五年三步走”目标,顺势迈上“二次跨越”新征程,推动四川“两个加快”,努力实现“四个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民警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奋力推进平安监狱、法治监狱、信息监狱和文化监狱建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狱管理局决定表彰一批四川省监狱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现将评选表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监狱,监狱下设的科、监区,以及工人企业(车间、班组)。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监狱系统在职在编民警和在岗职工。
(二)表彰名额此次共评选表彰先进集体80个(其中:监狱(处)级单位12个,科、监区级单位64个,工人企业、车间或班组4个);先进个人120名(其中:科级及以下民警90名,职工15名,处级民警15名)。
监狱(处)级单位及处级民警由局党委统一研究提名,不占分配指标(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班子团结,坚强有力。
认真落实省委“两个意见”和“一个决定”,班子成员具有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团结、和谐、亲民、务实,民主气氛浓厚,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个人清正廉洁,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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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等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基
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综治委安帮小组﹝2001﹞5号
【发文日期】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司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使暂时无业可就、没有生活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机会,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央[1992]7号、中央综治委[199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川委办[199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企业(基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帮教基地具备的条件
1、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的认定和年审,按四川省司法厅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签发的川司发[2001]121号文件执行。
2、经市、州以上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的各类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须向当地财政、国税、地税、工商主管机关备案。
3、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0%以上。
4、有健全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刑释解教人员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刑释解教人员名册。
二、安置帮教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当地财政可在财力许
可的范围内适当给予支持。
4、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规定项目范围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三年。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基地),减免相关税、费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财政、税务、工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登记签注意见后报财政、税务、工商部门批准。
2、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企业实行年审,并将年审情况送财政、税务、工商部门备案。
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安置帮教基地资格,解除安置帮教协议,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接受司法、劳动、财政、工商、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对弄虚作假而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按税务、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