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川司法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司法发[2006]37号)各市州司法局: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2006年3月10日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规定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下列规定:一、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的政治责任感。
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时,应当坚持讲政治,重社会效益,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认真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
二、严格规范批量性公证办证程序。
办理企业深化改革职工安置协议公证、城市改造居民拆迁安置协议公证、城市发展失地村民安置协议公证、国家水利建设库区移民搬迁协议公证、以及面向社会群体性集资活动等批量性公证事项,必须坚持由公证处统一审查受理,统一研究办理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审批出证,从公证申请到发放公证文书都必须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
任何公证员都不得擅自受理和办理批量性公证事项;公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公证书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处印章等都不得有缺漏;公证书必须打印制作,决不允许填写空格;卷中必须有当事人申办公证和领取公证书的记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送达合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川高法[2018]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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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送达合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送达合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川高法[2018]19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州)司法局:为进一步解决人民法院“送达难”问题,经省法院与省司法斤协商,决定建立公证送达合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委托方式】各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公证机构签订委托送达协议,由法院诉讼服务部门收集待送达的诉讼文书,统一委托公证机构送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公证机构派员进驻法院诉讼服务部门,直接接收待送达的诉讼文书。
第二条【委托程序】各级法院委托公证机构送达时,应当向公证机构出具送达文书委托书,委托书可以按件出具,也可按定期限出具,同时附需要送达的诉谂文书、送述回证。
并提供当事人的有效电话和地址。
需要确认后续送达地址的,可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交公证机构,在送达时交由当事人填写。
第三条【送达期限】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送达文书委托书及待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应由专人进行收文签收,并区分送达地址远近,在3-15个工作日内代为送达。
如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接期完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及时通知法院,以便决定是否变更送达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送达程序】公证机构现场送达时,应当由2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
公证送达过程应当进行录像,并建立送达记录,包含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及送达内容等信息。
受送达人拒鈽接收诉谂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依法适用留置送达,并记录送达过程。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03.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申请材料进行了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审查,现将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的审批决定予以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附件: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2012年2月1日---2月29日)
表一:律师执业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川依法行政办函[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四川省司法厅对2009年以前的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等1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二、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为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废止(见附件2)三、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关于推进全省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和强化管理的意见》等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3)。
四、四川省司法厅决定,《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见附件4)。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上述需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在修订文件发布之前有效期为二年,发布之后则自动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附件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附件4:需要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司法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1: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2: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3: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4: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川司法发[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川司法发[2005]80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证处:为切实建立起规范我省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长效机制,根据司法部和省厅关于规范公证办证点的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省厅制定了《规范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组织公证管理人员、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学习,认真贯彻执行,今后,谁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受到惩戒和行政处罚。
2005年8月17日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推进我省城区公证服务秩序的规范建设,切实建立起规范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长效机制,提升公证的社会信誉,根据司法部和省厅关于规范公证办证点的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的《联合通知》等规定,特制定《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个严禁”》,鼓励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进行举报监督。
一、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擅自在其本部以外设立公证办证室。
违者,责令其限期拆除并通报批评,直至通过互联网发布停业整顿公告;追究公证处主任及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建议给予行业惩戒。
二、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擅自在房地产、金融等部门设立公证服务窗口。
违者,责令其限期拆除并通报批评,建议给予行业惩戒。
三、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公证协办点。
四川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9.05.05•【字号】•【施行日期】199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公证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5月5日)各市、地、州物价局、司法局: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的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业务,其服务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应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四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一)鉴定费、评估费、认证费。
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公证处到异地(本管辖区域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四)公证处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
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2.10.24
•【文号】
•【施行日期】1992.10.2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的决定
(1992年10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发展和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需要,现决定,对1989年3月30日发布的《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项删去;二、三、四项分别改为一、二、三项。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要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又具备第二条条件的公证处,在明确业务管辖范围后,可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
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修改为:
“二、一、二级公证员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证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
;
三、三级公证员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
”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调离或自然减员,其签名章停止使用,应及时报司法部公证司注销备案,并载明签名章停止使用的日期。
”
司法部《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司法办发[2004]12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08.04【实施日期】2004.08.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川司法办发〔2004〕128号)各市(州)司法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我省公证队伍建设,推进我省公证行业诚信建设,树立我省公证行业典范,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省司法厅决定自2004 年起在全省公证系统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的评选表彰活动。
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的评选表彰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全面提高公证处的整体水平和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
通过开展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的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地推进全省公证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服务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形象好的高素质公证队伍;不断深化公证改革,促进公证处规范化建设,建设一批充满生机与活力,实力强,信誉高的公证处。
从而更好地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省级诚信公证处标准1、重视政治思想建设。
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的带头作用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2、锐意改革,积极开拓进取,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完成了公证体制改革。
3、建立健全了公证诚信制度。
按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诚信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了公证诚信的五项制度,即执业公示制度、特邀公证监督员制度、公证责任赔偿制度、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当事人投诉处理制度,建立了公证员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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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人员
【发文字号】川司法发[2006]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3.10
【实施日期】200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
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6]37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2006年3月10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
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规定
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的政治责任感。
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时,应当坚持讲政治,重社会效益,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认真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