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司规[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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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司规[2003]2号)各市司法局、江苏省公证处:《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03年3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适应我省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司法部有关公证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证员助理,是指由公证处聘任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以及公证处,应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推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对公证员助理,实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证处聘用公证员助理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公证员人数的三倍。
第六条公证员助理经过申请可以加入公证员协会。
第七条实行公证员助理持证上岗制度。
公证员助理执业,需持有《江苏省公证员助理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
第八条公证员助理每年需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第九条公证处应定期对公证员助理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考核情况。
第二章公证员助理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第十条任职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三)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四)接受过公证业务岗前培训,并在公证处见习半年期满;(五)经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
公证处工作考核细则

公证处工作考核细则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公证行业的发展,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促进全县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考核细则如下:一、组织机构建设 100分1、依据《公证法》和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内部机构与人员(40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专门业务部(室)且职责明确(30分)。
2、认真搞好公证处年度考核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材料合格,上报及时(30分)。
二、队伍建设 200分1、政治理论学习。
公证处用于政治理论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4小时,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记录(40分)。
学习笔记不少于10000字,每少2000字扣5分;心得体会不少于三篇,每少一篇扣5分。
2、业务培训。
制定业务培训和年度具体实施计划,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且有学习记录(40分),学习无记录扣5分,无故不参加上级业务培训的出现一人次扣5分。
3、党组织建设。
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搞好党员教育管理,有支部活动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党员评议记录(40分),有活动没有记录的扣10分。
4、遵纪守法。
开展对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评查,并建立执业档案,年内未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人和事,无投诉(80分)。
未建立执业档案扣30分,每出现一人次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投诉的扣20分。
三、制度建设 300分1、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证处实际,在业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六制度(80分),每缺一项扣10分;在政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十二项制度(120分),每缺一项扣10分。
2、各项制度汇编打印成册,发放每位工作人员遵照执行(50分)。
3、工作流程等基本工作制度上墙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0分)。
四、业务建设 300分1、业务研讨。
建立重大公证事项研讨议事制度,有详实记录(20分),无记录的扣10分。
执业公证员年内报送1篇论文、1个案例、1条信息(80分),每缺1次扣5分。
公证处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处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公证处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处所有辅助人员,包括公证员助理、行政文员、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高辅助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公证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辅助人员的职责:1. 负责公证业务的辅助工作,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2. 负责公证文书的制作、发放和收取公证费用;3. 负责公证处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文件处理、会议组织等;4. 负责接待来访人员,解答咨询,提供公证服务;5. 负责协助公证员外出调查取证、现场办证等;6. 完成公证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辅助人员的权利:1. 享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待遇;2. 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享有依法参加培训和进修的权利;4. 对公证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证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享有合法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六条辅助人员的管理:1. 辅助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证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服从工作安排;2. 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公证处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3. 辅助人员应加强团队协作,共同维护公证处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辅助人员的考核:1. 公证处对辅助人员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团队合作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辅助人员晋升、奖惩、辞退的依据。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八条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修改、废止,需经公证处领导批准。
公证处人事管理制度

公证处人事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公证处人事管理行为,落实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公正、独立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人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证处管理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公证处工作人员、公证员等。
1.3 人事管理原则公证处人事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证处人才的合理配置。
二、人事管理操作2.1 入职管理2.1.1 招聘要求公证处招聘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条件,招聘应通过公正透明、公正竞争的方式进行,避免有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2.1.2 聘用程序公证处聘用应采取试用期考核的方式,通过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聘用。
聘用人员的公示时程不低于五个工作日,以便社会各界对人员的资格条件、学历及工作经历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聘用人员应按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手续。
2.2 岗位管理2.2.1 岗位设定公证处应根据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和工作量,落实“左右岗位不超过20%”的原则,合理设置管理层次和职称系列。
2.2.2 岗位调整公证处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岗位调整,调整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出发,并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调整对个人职业发展和公司业务发展的积极作用。
2.3 员工管理2.3.1 员工薪酬管理公证处应根据员工在公司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合理制定和调整员工薪酬,实现员工价值与公司价值的统一。
2.3.2 员工培训和发展公证处应为员工设置合适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员工通过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提高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
2.3.3 员工激励机制公证处应建立健全多样化的员工激励机制,通过薪酬、福利、荣誉等多种途径,激励员工积极投身公司业务,为公司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人事管理流程3.1 入职流程3.1.1 招聘流程公证处应当通过网站发布招聘信息,采用全面比较、并列排序等招聘方式,保证公证处能够招聘到人才后再入职。
辅助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范本

辅助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辅助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辅助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辅助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考核对象本考核制度适用于辅助执法人员,包括辅助执法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和辅助执法单位依法聘用的其他人员。
三、考核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辅助执法人员的业绩、能力和素质。
(二)激励约束原则。
考核应当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促进辅助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
(三)分类考核原则。
考核应当根据辅助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和任务要求,实行分类考核。
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辅助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绩效、法律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
(一)政治素质。
主要考核辅助执法人员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忠诚干净担当。
(二)业务能力。
主要考核辅助执法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专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执法手段,独立完成执法任务。
(三)工作绩效。
主要考核辅助执法人员完成执法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执法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等情况。
(四)法律素养。
主要考核辅助执法人员是否熟悉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依法执法,遵守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五)廉洁自律。
主要考核辅助执法人员是否遵守廉洁纪律,严格执行执法纪律,不滥用职权,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持清正廉洁。
五、考核程序考核程序主要包括制定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公示考核结果、反馈考核意见、处理考核问题等环节。
(一)制定考核方案。
辅助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考核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
(二)组织实施考核。
辅助执法单位应当成立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10.30•【文号】司发通[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30日司发通〔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一)执业活动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
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单位辅助人员考核方案

单位辅助人员考核方案背景介绍为了提高单位辅助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单位服务,制定了《单位辅助人员考核方案》。
考核内容岗位知识技能单位辅助人员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岗位知识技能,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日常工作流程和规范•公文处理流程和规范•会议组织和安排•员工考勤和档案管理•物品采购和库存管理服务能力单位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优秀的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积极主动,热情周到,有耐心,善于沟通协调•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同事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能够正确识别和处理单位工作中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个人素质单位辅助人员需要具备优秀的个人素质,包括但不限于:•格言公正、勤奋工作,保证企业单位正常运转•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热爱学习,勇于创新•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风范,保证单位形象和声誉考核方法考核方法采用定期考核和随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考核对单位辅助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每3个月一次。
考核内容包括上述的岗位知识技能、服务能力和个人素质方面的内容。
考核形式为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
随机考核采用随机考核的方式,实现对辅助人员日常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考核形式为日常考查和特殊项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被抽中的辅助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出具相关报告。
随机考核不挂职,但考核结果会对待遇和晋升产生影响。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划分为3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优秀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单位将加强培养,优先提拔,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单位将暂时保持其原有的晋升、调整机会。
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单位将建立档案,掌握其考核结果,将暂时停止其晋升、调整机会,进行专项辅导和培训,并在下一次考核中进行特别考核。
结语单位辅助人员考核方案是提高职工责任感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保障。
企业需要加强对职工考核机制的实施和落实,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提高企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公证处管理制度范本

公证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处的管理,保障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证处。
第三条公证处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权,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证质量。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公证处应当配备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证员,并对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六条公证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公证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处应当设立公证员助理岗位,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
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对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公证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办理公证业务,保证公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
第十条公证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公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加强公证质量控制,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公证结果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公证处应当设立咨询窗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证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四条公证处应当依法收取公证费用,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公证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合规。
第五章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公证处应当设立符合办公要求的场所,保证办公环境的整洁、安全。
第十七条公证处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公证处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公证业务处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证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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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证处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处公证辅助人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正确客观评价公证辅助人员工作成绩和综合素质,提高公证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本处业务、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辅助人员包括公证员助理和行政人员(以下统称为被考核人),公证辅助人员的季度、年度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季度、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公证辅助人员考核,由处务会确定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四条公证辅助人员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情况,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遵纪守法情况;
(二)工作质量情况,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保证公证业务质量,有无因辅助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被投诉、公证书被撤销、导致赔偿情况;
(三)业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业务考试情况,能否依法律、法规办证情况,能否良好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及理论研究情况;
(四)违法犯罪情况;
(五)迟到早退及出勤情况;
(六)案卷移交情况;
(七)被投诉和举报情况;
(八)参加继续教育、自我完善、勤奋学习提高个人能力、创新改进工作方法情况;
(九)公证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及论文撰写情况:公证员助理每季度至少撰写一条公证信息,每年度至少撰写一篇论文,公证辅助人员每季度至少书面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
抄袭者取消评优、奖励资格并予以处罚;
(十)工作态度、团结互助及敬业情况;
(十一)参加集体活动及处内业务培训学习情况;
(十二)其他制度涉及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根据被考核人的综合情况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优秀等次的数量,控制在本公证机构公证辅助人员人数的10%以内;
考核称职等次的数量,控制在本公证机构公证辅助人员人数的20%以内;
考核结果应经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作为优秀、称职的考评范围。
第七条公证辅助人员受到刑事处分的或构成犯罪的,或有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之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八条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季度、年度考核的公证辅助人员,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章季度考核程序
第九条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公证辅助人员应于该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填写《民主测评表》,递交办公室。
第二季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办公室递交本人季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表》,季度述职报告应当真实、全面的反映本人季度的政治思想、工作质量、业务能力、继续学习等情况。
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第十条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公证辅助人员进行考核:
(一)组织公证机构全体人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二)组织处务会成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测评;
(三)考核领导小组分别根据本人述职、民主测评结果及处务会测评结果情况,对被考核人季度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四)对所有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应填写《民主测评表》,填写评价,指出问题。
(五)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确定被考核人本季度考核等次;
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全体公证辅助人员的民主测评占季度考核总分的50%,处务会综合测评占季度考核总分的50%;
(六)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将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然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处公示一天;
(七)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填入《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表》。
第十一条考核领导小组可以要求被考核人本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辅助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被考核人本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辅助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被考核人收到考核结果后,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并书面报告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在考核结果公示前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两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当于考核结果公示前答复提出异议的被考核人。
第四章年度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公证辅助人员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向办公室递交本人当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表》,年度述职报告应当真实、全面的反映本人年度的政治思想、工作质量、业务能力
等情况。
第十五条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公证辅助人员进行考核:
(一)组织公证机构全体人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二)组织处务会成员对被考核人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测评;
(三)考核领导小组分别根据本人述职、民主测评结果、处务会测评结果及四个季度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四)对所有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应填写《民主测评表》,填写评价,指出问题。
(五)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确定被考核人本年度考核等次。
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季度测评结果占年度考核总分的30%,全体公证辅助人员的民主测评占年度考核总分的30%,处务会综合测评占年度考核总分的40%;
(六)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将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然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处公示两天。
(七)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填入《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表》。
第十六条考核领导小组可以要求被考核人本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辅助人员说明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被考核人本人、公证机构的其他公证辅助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
第十七条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在考核结果公示前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两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当于考核结果公示前答复提出异议的被考核人。
第十八条被考核人收到考核结果后,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并书面报告考核领导小组。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公证辅助人员季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处内嘉奖和末位处罚的依据;公证辅助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基本工资调整、奖励和辞退的依据。
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优秀职工进行嘉奖,对末位员工进行处罚。
处内嘉奖和处罚由处务会根据职工日常工作表现及每季度考核情况研究决定,处内嘉奖分为300元、500元、700元三个级别,处罚分为300元、500元、700元三个级别,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发放或扣除。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调整岗位和工资。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10%),月基本工资上调200元;
(二)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人员(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20%),月基本工资上调150元;
(三)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基本工资下调200元;
(四)基本工资上调或下调从次年度第一个月发放工资时调整,至该年年末
止,共计12个月。
第二十条本处设立最佳新人奖、最佳上进奖、公证质量标兵奖、出勤标兵奖、工作方法改进创新奖和年度先进个人奖,上述奖项按照考核结果及处务会讨论确定,并给予适当嘉奖。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对被考核人作戒勉谈话,降低月基本工资标准。
累计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被考核人因下列行为之一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解除与被考核人的聘用关系:
(一) 以公证员名义私自承办公证事项,出具公证文书的;
(二) 私自收取公证费或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 篡改公证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材料、谈话笔录、录音录像资料或者公证档案材料的;
(四) 因过失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公证档案或其中部分关键材料毁损、丢失的;
(五) 业务考试累计三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六) 一年度内被投诉次数超过三次的,经查证属实的;
(七)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处财物的;
(八) 泄露在办理公证事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司法行政系统或行业协会出台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司法行政系统或行业协会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公证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司法行政系统或行业协会出台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X公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