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社会化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人为本,注重员工个人发展与公司整体利益的统一。
二、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公司招聘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公司应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岗位需求进行筛选,确保录用人员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新员工录用后,应进行入职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
三、员工培训与发展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包括专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法律法规培训等。
第九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提高自身竞争力。
第十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晋升机会。
四、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应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调整员工薪酬,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五、员工关系与沟通第十四条公司应尊重员工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关心员工生活,维护员工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沟通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事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召开员工座谈会,了解员工需求,解决员工实际问题。
六、离职与退休第十七条员工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应关心退休员工的生活,定期组织退休员工活动,保持与退休员工的联系。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用工与劳动力管理制度

社会用工与劳动力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和管理公司的社会用工与劳动力,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提升公司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业务需要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部社会用工与劳动力,包含但不限于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定义•社会用工:指从社会招聘并经过公司录用的劳动力。
•劳动力:指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力资源。
第二章用工招聘第四条用工计划1.公司依据业务发展需求和人力资源情形,订立用工计划。
2.用工计划包含人数、岗位要求、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
3.用工计划需经过公司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五条招聘手段1.公司可以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网站、高校就业中心等途径进行招聘。
2.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鄙视任何应聘者。
第六条招聘程序1.人事部门依据用工计划,组织招聘活动。
2.应聘者需供应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证件料子和职业资格证书。
3.公司通过面试、笔试、体检等方式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
4.招聘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并书面通知应聘者。
第七条签订劳动合同1.在录用方面与应聘者达成全都后,应立刻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章劳动管理第八条工作时间1.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
2.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布置应由上级部门依据实际需要订立。
第九条工资福利1.公司依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出劳动者的工资。
2.公司还可以依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龄、技能等因素进行工资调整,并供应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劳动保护1.公司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供应安全的工作环境。
2.公司应定期组织劳动安全教育、培训。
3.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并依照法律规定支出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
第十一条劳动纪律1.劳动者应依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旷工、迟到、早退等。
社会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社会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社会化用工安全,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用工安全保障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化用工单位及其雇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
三、安全管理责任1. 社会化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责任和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 社会化用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 社会化用工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四、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社会化用工单位应当对雇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
(2)社会化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等。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1)社会化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达到预期的安全生产目标。
(2)社会化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推进。
3.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1)社会化用工单位应当对各类工作环境、岗位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全面了解、分析和评估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社会化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类危险源的管理,加强对高风险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
4. 安全生产记录管理(1)社会化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管理制度,完整记录雇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等相关内容。
平谷区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社会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平谷区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社会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京平政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平谷区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社会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京平政办发〔2013〕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本市机关后勤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京编办发〔2010〕20号)精神,为解决我区党政群机关停止招录占用编制工勤人员后的工勤岗位用工问题,规范机关工勤岗位采用社会化用工行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勤岗位采用社会化用工,是指我区各行政机关为满足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岗位需要,不再占用机关工勤事业编制,而采取通过劳务派遣等社会化用工方式解决用工的形式。
第三条严格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使用社会化用工的数量。
以目前核定各行政机关的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数为基数,机关工勤岗位出现人员空缺后,确需补充人员的一律采用社会化用工方式,并相应核减机关工勤事业编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群机关,现占用机关工勤编制人员管理方式不变。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社会化用工的管理工作。
(一)区编办负责审核社会化用工数额。
(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社会化用工进行招聘考试、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等管理与监督。
(三)区财政局负责社会化用工经费拨付。
第六条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采用社会化用工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用工单位向区编办提交书面用工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机关工勤编制数、实有人数、需用工数额及理由等。
(二)区编办根据用工申请审核社会化用工数额,并书面批复。
(三)用工单位凭区编办的书面批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用工招聘考试,协商社会化用工的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标准。
机关社会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社会化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中从事社会化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规范社会化人员的工作行为。
第二章任职条件与职责第四条社会化人员的任职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能胜任社会化工作;3.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4.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
第五条社会化人员的职责:1. 严格执行机关工作制度,遵守工作纪律;2. 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保守国家秘密和机关秘密;4. 积极参与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社会化人员应按照以下工作制度执行:1. 定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2.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3. 服从领导安排,积极参加各类会议和培训;4. 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
第七条社会化人员应遵守以下考勤制度:1. 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签到、签退;2. 因故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3.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惩与考核第八条社会化人员的奖惩制度:1. 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2. 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态度恶劣、影响恶劣的,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九条社会化人员的考核制度:1. 定期对社会化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社会化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机关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意见》

《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行为,理顺机关、事业单位用工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用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名称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使用的各类人员统称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
二、范围对象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后勤服务工作需要,允许使用部分社会化管理的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因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允许使用部分管理辅助、专业技术、后勤服务等社会化管理职工。
三、用工原则1.统一管理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扎口管理,各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社会化管理职工。
2.总量控制原则。
严格控制编制人员增长,现有事业单位一律不再增核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的,必须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社会化用工控制数内使用。
3.公开招考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必须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4.规范使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社会化管理职工,不予办理进编手续,采用人才(劳务)派遣的模式,实行企业劳动合同制管理,做到规范使用、依法管理。
四、办理程序1.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须根据为保证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社会化用工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用人原因、数量、岗位、待遇及本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2.审批。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正常运行的原则,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社会化用工申请,由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会审定,下达社会化用工人员控制数。
3.招聘。
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各部门(单位)凭市编办出具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使用通知单》,由市人才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工会社会化工作者管理办法

工会社会化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工会社会化工作者的定义工会社会化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是指由工会组织招聘聘用,专门从事为职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员工,旨在提升职工福利、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社工的基本职责和权责1. 社工的基本职责(1)开展职工培训与教育活动:社工应针对职工需求,组织举办提高职工技能、职业发展、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活动。
(2)提供劳动关系咨询和调解服务:社工应帮助职工解答劳动法律法规、用工政策等相关问题,并协助工会开展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
(3)积极参与职工文化组织与活动:社工应鼓励职工参与工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文化活动,提高职工之间的交流与凝聚力。
(4)发起和组织职工福利项目:社工应协调各方资源,筹划和推动各类职工福利项目的实施,提升职工的生活品质。
2. 社工的权责(1)依法办理日常工作:社工应遵守职工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2)定期向工会汇报工作情况:社工应按照工会相关规定,定期向上级工会或上级社工进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反馈。
(3)保护职工隐私:社工应对职工提供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且在工会活动中不得擅自公开或外泄。
三、社工的招聘和选拔1. 职位发布与招聘工会应在合法渠道上发布社工职位空缺信息,并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职位招聘。
应当注重社工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人际交往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 社工选拔和聘任(1)面试选拔:工会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报名的社工进行面试,考察其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以确定最佳人选。
(2)聘任合同:工会应与社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社工的职责、权益、薪酬待遇等事项,建立起明确的劳动关系。
四、社工的培训与发展1. 岗前培训社工上岗前,应接受工会组织的岗前培训,包括工会组织及职能、劳动法规、心理咨询等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
2. 持续学习与培训社工在工作期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进修、培训和学习,提升专业素养与服务能力。
社会化管理制度

社会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1.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团队合作意识,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特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二条社会化管理原则1.社会化管理是一种基于社交化、合作化的管理方式,通过建立开放、透亮、互信的沟通渠道,鼓舞员工间的互帮互助和共享资源,实现高效协同工作。
2.社会化管理强调员工自主性、创新性和团队合作,鼓舞员工乐观参加企业决策,供应多元化的沟通渠道和沟通平台。
第二章沟通沟通第三条内部社交平台1.企业建立内部社交平台,供员工沟通、互动、共享经验和资源。
2.员工可以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工作相关的信息、经验共享、问题求助等。
3.管理者加强对社交平台的管理,鼓舞乐观参加,并及时响应员工反馈。
第四条沟通渠道1.企业建立多种沟通渠道,包含但不限于内部邮件、即时通讯工具、语音视频会议等。
2.员工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沟通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3.紧要事项和决策应当通过沟通渠道向员工转达,保证信息的透亮度。
第三章合作协作第五条团队合作1.鼓舞员工通过团队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效应。
2.团队成员应乐观参加团队讨论,共同订立工作计划和目标,协同解决问题。
第六条项目管理1.企业采用项目管理方法,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负责人。
2.项目构成员应及时、准确地完成任务,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第七条跨部门合作1.鼓舞不同部门之间开展跨部门合作,共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2.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定期召开跨部门会议,沟通进展和共享资源。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八条评优嘉奖1.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创新思维和杰出贡献的员工,进行表扬和嘉奖。
2.嘉奖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证书、晋升等。
第九条惩罚制度1.严禁员工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
2.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照公司规定的惩罚制度进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解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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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
社会化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暨工作指引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社会化用工管理,规范部门社会化用工行为,强化用工风险管控,明确用工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社会化用工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用工、顶岗实习用工、退休返聘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形式。
3管理原则
3.2企业社会化用工遵循先审批后使用、先培训再上岗、安全管理全面覆盖原则。
3.3部门社会化用工必须全面备案,严禁先使用事后补报。
4各类用工招聘要求
4.1劳务派遣用工招聘要求
4.1.1生产一线技能工种(附表1)招聘要求:
4.1.2年龄:年满18周岁,距退休年龄在2年及以上;
4.1.3学历:职业技校及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等级;
4.1.4工作经验年限:2年及以上;
4.1.5持证:特种作业岗位具备有效作业证件。
4.1.2生产辅助工种(附表1)招聘要求:
4.1.2.1年龄:年满18周岁,距退休年龄在2年及以上;
4.1.2.2学历:初中及以上学历;
4.1.2.3工作经验年限:2年及以上;
4.1.2.4持证:特种作业岗位具备有效作业证件。
4.1.3技术或管理类岗位按企业正式员工岗位招聘要求执行。
4.2顶岗实习用工招聘要求
4.2.1顶岗实习岗位:必须是用工部门生产一线技能岗位;
4.2.2人员来源:必须是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
4.2.3年龄:年满18周岁;
4.2.4专业:专业对口符合岗位要求;
4.2.5体检合格。
4.3返聘用工招聘要求
按《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聘用退休人员的暂行规定》执行。
4.4非全日制用工招聘要求
4.4.1非全日制用工岗位:保洁、厨师等;
4.4.2工作经验年限:1年及以上;
4.4.3体检合格。
5用工流程
5.1用工部门填写《部门用工需求表》(附表2),提出当期用工需求,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厂部审批。
5.2试用人员须填写《个人信息表》(附表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岗位(附表1)须提供特种作业有效证件、特定岗位(附表1)须提供职业病防治所体检报告)。
人力资源部对试用人员进行初试。
安全质量环保部对特种作业岗位及特定岗位人员资质进行审核验证并进行备案。
符合基本要求的由用工部门进行复试,用工部门复试合格同意试用的向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上信息资料。
5.3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试用人员的厂级(一级)培训,并由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予以实施。
人力资源部在试用人员资料备案后1个工作日内向安全质量环保部传递《安全培训通知单》(附表3)。
厂级安全培训时限要求:3人及以下的,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在当天完成;3人以上的、10人以内的,在次日完成;10人以上的,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培训完毕后,试用人员持《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到部门报到,用工部门负责实施部门级、班组级(二、三级)培训,用工部门必须及时完成部门、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并记录在卡。
5.4试用
5.4.1社会化用工人员需进行试用,各类工种岗位具体试用期限由用工部门自行确定,试用期最长为1个月。
5.4.2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合格,用工部门须立即终止试用并完成清退手续,向人力资源部移交该人员《社会化用工试用人员离岗备案表》附表5。
5.4.2.1、试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停止试用:
(1)事假达5天或病假达7天;
(2)有旷工记录;
(3)工作能力与岗位要求不符;
(4)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
(5)无故不服从部门指挥、命令或正常工作安排、调动;
(6)个人提供证件、简历资料信息有不实情形;
(7)身体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
(8)违反职业道德、有损企业利益或形象;
(9)损坏生产、经营设备或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10)按照企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予以辞退的其它情形。
5.4.3试用期满试用人员试用合格,用工部门填报《社会化用工审批表》附表6并附《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社会化用工人员试用考核表》附表7一同移交人力资源部。
6相关保险
6.1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顶岗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返聘人员在聘用期间统一由企业根据岗位风险程度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医疗险。
若以上人员发生工伤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办理,保险费用计入用工部门人工成本。
7处罚
用工部门未按本规定违规用工造成的劳动纠纷、用工风险、人身设备安全事故,企业直接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8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9、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10、本规定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