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 法律文书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
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
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而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
现就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是指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重要性要高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是一篇说明文,用来说明现场情况。
文笔可以简练,但必须抓住重点,该说明的事项应全部记明。
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都要认真记述。
1、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员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执法文书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法文书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行政检查文书记载是行为的客观反映在办案中,现场检查笔录就是对违法现场及有关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的客观记录。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不仅是研究案情的重要原始依据,而且是甄别当事人陈述与申辩,证实违法事实的实物证据。
目前,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文书使用的是《现场检查笔录》。
该文书是办案中最主要的直接证据,它有如下作用:(一)获取违法客观事实的重要手段。
既能帮助调查人员分析案情,查明案件提供依据,又能为立案和听证、处罚决定、结案的制作提供材料。
(二)可帮助没有亲自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了解现场的情况。
(三)作为查考的依据。
必要时还可以根据笔录的记载,恢复现场的原始状态。
(四)为法院审理提供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是当事人违法行为活动的真实客观记载,它在法律上起证据固定的作用。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的属性第一是客观性。
在《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中,应注意克服的问题:1.主观臆断。
2.错用别字。
3.违法标的物不明。
4.检查过程不严密。
现场检查笔录是客观的真实记录,它的质量好坏反映出办案质量的优劣。
而且每一份笔录在客观反映某一办案环节质量的同时,还直接影响到下一办案环节的质量。
二、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的情景应在文书中记载质量技术监督对象中,下岗失业,经济困难,流动人口,文化素质低,法制意识差成分居多数,属于弱势群体。
有些人对我们的执法不予配合,采取不理睬、不签字,情绪抵触。
有些人甚至漫骂、殴打执法人员,砸坏我通讯、取证、交通工具,撕毁执法文书。
情节恶劣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情节轻微的,尚不构成治安处罚的,如执法文书将其态度、行为记录在案,这对事后做出行政决定提供量罚因素。
行政法规、规章对具体违法行为设定一定额度区间的罚款,上下相差几倍,除按情节轻重、危害后果量罚外,法律还赋予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该法第三十七条又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行政执法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的基本要素记录不全;2、《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中修改的地方有的未让当事人用指纹或印鉴覆盖;3、案件中证据的复印件有的未经当事人确认;4、在检查过程中有《现场检查笔录》,但有的无对应的《卫生监督意见书》;5、在文书填写中出现缺项、漏项;6、处罚案卷在结案归档、装订上出现时间顺序的颠倒。
/view/ba9a78daa58da0116c1749b3.html/p-10082687.html行政执法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过程的缩影和行政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素质的综合反映。
历次执法检查中在行政执法文书上发现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反复出现,如不认真研究和纠正,将直接对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产生持续性的不良影响。
现存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行政执法文书形式上,存在下列问题:1、行政处罚决定书袭用行政文件格式,且编号顺着行政文件编流水号;2、调查笔录中对被调查人年龄栏填写“成”,“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职务栏填写“法人”;3、卷宗封面设制格式没有“案由”和“处理结果”;4、使用圆珠笔书写执法文书。
(二)在行政执法文书内容上,存在下列问题:1、将责令限期改正与施加行政处罚的内容混为一类,一并列入处罚决定当中;2、申辩告知与听证告知不分,或者没有适用要式告知文书,而采用即时问答记录。
必须告知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未经告知程序就下达处罚决定书;3、告知书中所列的主要违法事实不清;4、重大案件没有案件评审会记录,或者只有结果,没有不同意见记载;5、卷内证据以“谈话笔录”替代调查笔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未逐页签名;6、实施现场检查的案件,卷内无现场检查笔录,明显需要勘验、检验的案件,卷内无勘验、检验记录;7、采取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案件手续不全,无清单,或者查封与解封日期错乱;8、案件审理报告、告知书中的罚款数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数额不符;9.送达回证上无收件日期、无收件人签名,有的送达回证上收件人所盖印章是财务部门印章;10、卷内罚款收据的执法单位栏未加盖执法机关印章或者如盖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印章。
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是指在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记录重要信息和细节的法律文书。
它具有以下基本要素:
1. 文书标题:以“现场检查笔录”为标题,明确记录的性质和目的。
2. 日期、时间和地点:记录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参与人员:记录参与现场检查的人员姓名、职务和单位,包括主办人员、协办人员
和见证人等。
4. 检查对象:记录被检查的对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等基本信息。
5. 检查目的:明确检查的具体目的和依据,例如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行政命令等。
6. 主要内容:详细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人员的行动、调查和收集的证
据和资料等。
7. 被检查人陈述:记录被检查人在现场检查中的陈述、解释和说法,保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8. 检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包括所发现的问题、违法行为或
合规情况等。
9. 签字鉴证:在文书末尾,与参与现场检查的人员签字并盖章,作为文书的有效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的编写应准确、客观、详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具备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在编写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法律效果。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场检查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执法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观文字记录。
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
它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是进行餐饮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现场状况,对查处餐饮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基层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出现了许多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将《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不规范用语摘录出来,共大家学习探讨,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涉案《现场检查笔录》首部法定代表人的书写将单位负责人写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执法人员常常会混淆三者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精选5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
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
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
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
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分析_于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分析于 勇,曹 瑞,孙慧丽(乌鲁木齐铁路卫生监督所,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23)摘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卫生案件调查或日常卫生监督的关键,文章结合基层执法实践,就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进行评析,希望对文书制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现场检查;笔录;问题;分析中图分类号: R 197.32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673-9388(2014)12-0775-02现场检查笔录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卫生监督监测或卫生案件调查过程中制作的证据类法律文书。
它是以文字形式固定现场状况,能够客观反映现场的状况,与现场照相、录像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其用语要客观准确,记录应全面、真实、合法。
现场检查笔录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卫生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是监督员的基本功,也是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
但是根据相关统计,卫生行政执法诉讼案件中,有约35%的案件会因现场卫生检查笔录书写不规范而直接导致案件败诉。
1 常见问题1.1 基本信息填写不全 此类常见问题为被检查人单位名称填写不全或简写,或未注明该单位地址及法人相关信息不全。
检查时间不精确,表现为部分现场卫生检查笔录虽然填写了时间,但是不能精确到时分;地点只是粗略的填写X市X区,检查地点不仅包括被检查现场所在地的地址,还包括被检查现场的具体位置,如“XX市XX路XX号XX库房”,如检查时间、地点不具体详细,这就为卫生行政执法诉讼留有漏洞。
1.2 记录顺序杂乱无序 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过程中,当违法事实较多时,无条理性,无标点符号,不能按照一定逻辑顺序记录,而表现为一会儿写操作间,一会儿写库房,下一条又会写到操作间。
本人认为笔录应当近一定逻辑顺序记录,可以检查顺序一致,也可检查结束后,归纳整理后结合法律条款记录。
1.3 记载事实不准确,表达笼统、抽象 客观性不突出,以抽象概念代替具体的描述和叙述,如“卫生一般”、“室内很脏”、“冰箱生熟不分”、“物品乱放”、“制度不健全”、“满地垃圾”、“室内有蝇”、“群蝇乱舞”,“餐厅脏、乱、差”。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
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一、用语的主观性。
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
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
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
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
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
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
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
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
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
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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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法律文书
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
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
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
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
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
表现在: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
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
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
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3、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
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
4、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
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