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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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知识点总结

公司治理知识点总结

公司治理知识点总结前言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和机构关注的焦点。

公司治理是一种管理方式,旨在确保公司能够以高效的方式为股东创造价值,并在与公司所有者、管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维持有效的利益平衡。

本文将对公司治理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公司治理的概念、原则和实践。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和目标1. 公司治理的概念公司治理是指管理者为了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通过一系列组织结构、制度和流程来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过程。

公司治理旨在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

2. 公司治理的目标(1)确保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一致;(2)保障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平性;(3)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4)保护股东权益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治理的原则1. 公司治理的原则(1)透明度原则:公司应当公开并及时披露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治理信息等,以便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2)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以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并保障公司治理中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3)责任原则:公司的管理者应当承担起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长期的持续稳定发展。

2. 国际公司治理原则国际公司治理原则包括了一系列对公司治理的规范和指导原则。

比较常见的国际公司治理原则包括OECD公司治理原则、国际公司治理准则等。

这些国际公司治理原则为不同国家和企业提供了一种规范和指导,使得他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公司治理。

三、公司治理结构1. 公司治理结构组成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战略、管理决策以及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内部控制、合规性等。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对公司管理层的任免、审批公司财务报表等。

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治理)

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模式 1、单层委员会制模式
股东会→董事会→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不设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董事制度中规定了独立董事
2、双层委员会制模式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 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
*董事的人选是监事会确定的,监事会的权利很大、地位较高 董事的人选是监事会确定的,监事会的权利很大、
4、主持 董事会召集时: A、董事会召集时: 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召集时:监事会主持? B、监事会召集时:监事会主持? 股东召集时:谁来主持? C、股东召集时:谁来主持? 法人股东 多个股东
公司治理:就是为维护股东、 公司治理:就是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 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 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由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 利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利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公司治理的实质价值 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转, 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 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召集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20以前通知各股东, 20以前通知各股东 项于会议召开20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 30日前公告会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公司治理概述 股东(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 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义务 公司治理中的特殊问题

公司治理的概念界定

公司治理的概念界定

公司治理的概念界定
1. 内部治理,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


部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分配,以及公司内部各
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 外部治理,外部治理是指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如股东、
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和监督机制。

外部
治理主要包括公司信息披露、股东会议、公司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3.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关注的对象不仅仅是股东,还包括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等各种利益相关者。

公司治理要求公司
在经营决策中兼顾各方利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4. 法律法规,公司治理的界定还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
的要求和规定,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以
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透明度为核心目标。

5. 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
展,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或外部监督不力导致的经营风险,提高公司价值和竞争力。

总的来说,公司治理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旨在保护股东利益、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管理实践。

公司治理知识点

公司治理知识点

名词解释⏹1、狭义概念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系;⏹广义概念公司治理指企业中关于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

⏹我们认为:⏹所谓公司治理,就是基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形成的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及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与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

2、股权结构(Stock Right)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和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以及股票的集中度(或分散度)和股东的稳定性。

3、股东“搭便车”问题a)搭便车问题一般来说是公共财货问题。

“路灯”问题b)企业具有契约性质,个体自身利益的取得其实是一种博弈的结果搭便车行为的原因:⑴股东的成本—效益观,既监督要付出成本,但监督成果由大家分享。

⑵小股东的股份太少,其对CEO的监督能力不够、成本太高。

⏹4.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是指那些只拥有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并且在公司内没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即与其受聘的公司和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

⏹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5.控制环境处于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之首,内部环境控制包含组织基调,具体内容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6.我国内部控制概念⏹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7、《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风险评估是指单位为实现其目标而确认的分析相关风险,以构成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风险评估是为识别、分析、管理与企业活动相关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经营风险等各种风险而建立的机制8.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含义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不能由一个人兼任,否则既可弄虚作假,又能掩盖其舞弊行为的职务9预算控制⏹企业控制制度的核心,与所有制度和行为有关,是企业经营活动价值控制的起点。

公司治理笔记

公司治理笔记

第五章公司治理
第一节公司治理概述
现代公司呈现出股权结构分散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典型特征,由此产生了公司治理问题,并随着公司股权结构由分散转为集中,特别当资本市场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时,传统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代理矛盾逐步转变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即导致了终极股东对于中小股东的“隧道挖掘”问题。

三、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机制:指主要来自外部各种市场机制的监督,即指“市场”对公司管理层表现的监督和控制
四、公司治理理论
公司治理理论是构建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论基础
一、经理人对于股东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代理型公司治理问题主要是经营者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与股东的财富最大化目标不同,就会造成经营者利用自己所掌
由于所有权集中使控股股东有可能也有能力通过各种手段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为取得控制权谋取私利而
公司是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的公司,主要表现为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三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含义及构成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的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履行公司战略决策职能、监督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在遵循职权相互制衡的前提下,客观、公正、专业的开展公司治理,对股东(大)会负责,以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的经营业绩
(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模式
1、股东大会
4、经理层
5、国有企业各级党委(党组)
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整理

公司治理整理

1公司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包含了一系列的规则、关系、制度和程序。

2公司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公司治理的主体不仅局限于股东,而是应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等在内的广大公司利益相关者。

公司治理的客体:是指公司治理的对象及范围。

公司治理的对象有两重含义:1经营者2董事会3公司治理的原则:股东权利,公平对待股东,公司治理与相关利益者的角色,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董事会责任。

4公司治理的四个要素:以人为本,即做事一定要找对人。

公司的规章制度,环境因素。

时间因素.5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关系:二者就像一棵树,公司治理是大树的根,公司管理是大树的树身,而果实则是公司的创造的价值。

6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即由所有者,董事会,高级执行人员(高级经理)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7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1权责分明,各司其职。

从公司的内部关系来考察,其领导体制由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各个机构的权益与职责都是确定、明确的,他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相互协调2委托代理,纵向授权。

首先是资产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其次是在公司中存在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如董事会将公司财产委托给经理层经营,从公司的经理层到公司的基本作业层,还存在着若干中间层次,这样就形成了由上至下的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3激励与制衡机制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代理人的动力,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就有必要对代理者实施激励与制约措施,一方面,通过直接或间接报酬的形式,激励经理人员,促使其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的实现委托人所预期达到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明确企业内部各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实现机构,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8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的权利:知情质询权,决策代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收益权,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优先权。

股东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治理: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

公司治理: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

公司治理: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公司治理:基本原理及我国特色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公司治理是一个涉及利益相关者权益、经营监督和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性课题。

本文将围绕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及其在我国的特色展开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课题。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1. 公司治理的概念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管理结构、权力运行、责任履约等规范和机制的总称。

它旨在建立一种能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保护各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有效运行机制。

2. 公司治理的主要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公司治理应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

(2)透明度原则:公司治理需要保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

(3)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我国特色的公司治理1. 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的公司治理我国特色的公司治理受到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较为明显。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着所有制结构、股权激励、经营管理等诸多挑战,公司治理机制也因此得到了极大的关注和改革。

2.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公司治理在我国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加强。

资本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公司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和规范运作。

三、总结及展望通过对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特色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治理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文化。

在不同的国情和经济体系下,公司治理的实践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公司治理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在我国独特的国情和经济体系下,公司治理的实践也呈现出诸多特色。

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国际公司治理经验,借鉴其优秀实践,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断完善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走向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一、引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保障公司利益、提高经营效率、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定义和作用出发,论述其关系、原则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公司治理的概念和作用1. 公司治理的概念公司治理是指管理者与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如何合理分配企业资源、制定决策、监督和约束管理者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

2. 公司治理的作用公司治理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长期盈利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公司治理可以保障股东权益,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其次,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内外部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后,公司治理可以减少公司内部的管理风险,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

三、内部控制的概念和要素1. 内部控制的概念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在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的基础上,设置一系列制度和控制措施,以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 内部控制的要素(1)风险管理:明确风险的来源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内部监督: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包括职责分工、内部审计和风险监控等。

(3)内部信息的交流和共享:确保企业各部门之间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促进决策的准确性和决策者的责任追究。

四、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和核心,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

公司治理提供了制度环境和框架,为内部控制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依据。

而内部控制则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提供了保障,使得公司治理能够得以贯彻和落实。

五、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1. 透明度原则: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应该保证信息的透明、真实和及时,便于股东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决策过程。

2. 责任追究原则: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应追求明确的责任制度,确保管理者的决策行为得到监督和追责。

3. 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和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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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治理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上的公司治理包括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外部治理市场体系和以《公司法》、公司章程为核心的法律规则体系三个层次的内容。

狭义的公司治理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明确划分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1.公司治理是一种经济关系;公司治理中的出资人、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之间,均是一种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体现。

2.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公司各个机构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

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调。

3.委托代理、纵向授权;公司的首要性质是契约型。

公司各层级之间的关系,皆是以一种契约——委托代理的形式来实现的。

股东(大)会作为纵向授权的起点,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财产交董事会代理,并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

董事会作为第二层次的代理者,又将公司财产委托给经理层代理。

这样层层委托,权力自上而下分配。

4.激励与制衡并存。

由于代理人可能存在发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对代理人行为进行现场和事后监督,致使委托人利益蒙受损失。

为了尽可能避免损失,委托人有必要建立激励和制衡机制。

二、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1.公司机构由股东会和董事会构成,即所谓的单轨制。

如:美国、英国。

2.公司机构由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构成,即所谓的双轨制。

如:德国。

3.法律对公司机构的设置要求较为灵活:既可以采取单轨制,也可以采取双轨制;采取何种模式,由公司自己选择。

如:法国。

提示: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应当由三个机构构成:表意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典型的表现为公司机构通常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

我国采取的正是这种模式。

三、公司治理的意义1.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只有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保证最适合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促使董事、监事、其他高管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公司目标的实现。

2.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减少公司代理成本,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减少因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引起的委托代理成本。

3.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对公司大小股东进行一体化保护;良好的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消除公司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带来的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情形,实现大、小股东的一体化保护。

4.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成功吸收境内外资本的重要条件。

制定或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时的实务在多起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起草的实务中,笔者遇到了许多技术性或专业性的难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下面作以讨论,供章程制定者参考:1、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目前,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货币、土地出资新设立的公司,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或新兴行业里;另一种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建或多家国有企业组建而来。

前一种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相似的,只要出资可作价评估,可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并办理资产的过户,货币的交付手续即可。

后一种情况下,由于独资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或多家国有企业组建而来,常常会出现以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商誉、品牌等出资的复杂情况。

笔者认为首先以净资产作为出资的表述是不规范的,净资产是指企业总资产减去企业总负债后的剩余资产,是一个虚拟的财务概念,净资产并无具体所指实物或债权。

既然没有具体所指也就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即出资过户手续,但实践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建普遍存在以净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的做法。

笔者认为净资产出资本质上是一种股权出资。

即国有资产……机构以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或“股权”出资,而“股权”价值确定依据即是企业净资产价格。

因此,笔者建议在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时使用所有者权益或股权出资替代净资产出资表述。

商誉其实质是一种商业信用,由于信用难以评估,且不能转让,因此作为出资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品牌包括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品牌等,笔者认为,以注册商标为载体的品牌,由于可评估报价,可转让,是可以出资的,而以企业名称为载体的品牌由于不可转让,是不可以出资的。

在以改建或组建方式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时间如何确定呢。

笔者认为由于不存在实物资产过户和货币交付,且这种出资的实质是一种“股权出资”,因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应以组建企业取消法人资格或在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组建企业的股东为新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之时为其出资的时间。

2、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在于,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也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授权的范围详见本文第一部分。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机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有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

其余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或更换。

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尊重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委托法律关系的本质,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的规定,将任意解除委托关系的权利归还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时应注意此项立法变化。

另外,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至少1/3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

其余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或更换。

新《公司法》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但是,笔者提示:新《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具体,没有规定总经理的提名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总经理人选由出资人提名,以此来控制公司的经理层。

3、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属企业可能包括独资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参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情况下可能还有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下属企业均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选聘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和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系统来实现。

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对下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对下属企业进行人事、重大资产处置进行管理。

首先,国有独资公司对下属企业的人事管理,主要依据是各级政府组织部、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任职办法的规定。

实践中对独资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参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人事管理是不同的。

对独资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是委派和更换,对总经理可以通过提名权来管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可直接任免;对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可以委派并更换(具体程序应当在控股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对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则是选派(具体程序应当在参股公司章程明确约定)。

国有独资公司对下属企业的人事管理如何表述,以上是笔者在实践中的总结,具体个案应当由章程制定者结合当地政府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任职的管理规定和企业实际确定。

其次,对资产的管理主要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报批程序,实践中国有独资公司下属子企业重大的资产转让,资产核销等处置均应报请出资人批准,但批准事项的具体范围,因各地或各公司的情况不同会有所区别,笔者建议将各地国资委规定资产处置需要批准事项都写进国有独资公司和下属企业的章程,以便在事件发生时有所依据。

4、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规定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加严格的兼职禁止,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与第149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相比,国有独资公司竞业禁止限制更广,不得在任何经济组织任职。

另外,笔者认为第149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遵守,但其中同意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

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大会有三种:法定大会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

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

目的在于能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年度大会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

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临时大会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

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

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根据需要确定。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时召集。

”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

”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则采取了结合式的办法,即在规定抽象的召集条件之后,对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进行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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