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567—2009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地标)

合集下载

附录A 广西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45-020-

附录A 广西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45-020-

附录A 广西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45-020-2016评价指标体系及分值总览采用三级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7项,为“四节一环保+施工+运营”(即第4~10章各章名);二级指标24项,即第4~10章第2节“评分项”下的各次分组单元名(罗马数字标示);三级指标149项,即各评价技术条文(其中控制项30项、评分项105项、加分项14项)。

需要说明的是:个别分属控制项、评分项、加分项的三级指标还可再作类聚凝练,例如:照明功率密度值(控制项+评分项),冷热源机组和卫生器具的效率等级(评分项+加分项)、能耗分项计量(控制项+加分项)、室内噪声级和构件隔声性能(控制项+评分项)、空气污染物浓度(控制项+评分项)等。

经凝练后的三级指标为139项。

节地与室外环境:序号指标分值控制项1 选址合规—2 场地安全—3 无超标污染源—4 日照标准—评分项I 土地利用341 节约集约用地192 绿化用地93 地下空间 6II 室外坏境154 光污染 25 环境噪声 46 风环境 67 热岛强度 3III 交通设施与服务278 公共交通设施 69 人行道无障碍 310 停车场所 611 公共服务设施 612 底层架空通风和增加室外场地6IV 场地设计与生态2413 生态保护补偿 314 绿色雨水设施915 径流总量控制 616 绿化方式与植物 6加分项废弃场地/旧建筑 1 节能与能源利用:序号指标分值控制项1 节能设计标准—2 电热设备—3 能耗分项计量—4 照明功率密度—评分项I 建筑与围护结构221 建筑设计优化 62 外窗幕墙可开启 63 热工性能10II 暖通空调374 冷热源机组能效 65 输配系统效率 66 暖通系统优化107 过渡季节能 68 部分负荷节能9III 照明与电气219 电暖节能控制 510 照明功率密度811 电梯扶梯 312 其他电气设备 5IV 能量综合利用2013 排风热回收 314 蓄冷蓄热 315 余热废热利用 416 可再生能源10加分项热工性能 1冷热源机组能效 1分布式三联供 1能耗监测 1空调末端节能 1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序号指标分值控制项1 水资源利用方案—2 给排水系统—3 节水器具—评分项I 节水系统351 节水用水定额102 管网漏损73 超压出流84 用水计量 65 公用浴室节水 4II 节水器具与设备356 卫生器具水效107 绿化灌溉108 节水冷却技术109 其他用水节水 5III 非传统水源利用3010 非传统水源1511 冷却水补水812 景观水体7加分项卫生器具水效 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序号指标分值控制项1 禁限材料—2 400兆帕钢筋—3 建筑造型要素—评分项I 节材设计411 建筑形体规则92 结构优化 53 土建装修一体化84 灵活隔断 55 预制构件 56 整体化厨卫 67 空心楼板及预应力 3II 材料选用598 本地材料109 预拌混凝土810 预拌砂浆 511 高强结构材料1012 高耐久结构材料 413 可循环利用材料814 废弃物生产材料 515 装饰装修材料 516 使用石灰石石粉 217 新型墙体材料 2加分项结构形式 1室内环境质量:序号指标分值控制项1 室内噪声级—2 构件隔声性能—3 照明数量质量—4 暖通设计参数—5 内表面结露—6 内表面温度—7 空气污染源浓度—评分项I 室内声环境221 室内噪声级 62 构件隔声性能93 噪声干扰 44 专项声学设计 3III 室内光环境视野255 户外视野 36 采光系数87 天然采光优化14III 室内热湿环境208 可调节遮阳129 空调末端调节8IV 室内空气质量3310 自然通风优化1311 室内气流组织712 LAQ监控713 CO监测 414 地下半地下空间自然通风2加分项空气处理措施 1空气污染浓度 1施工管理:序号指标分值控制项1 施工管理体系—2 施工环保计划—3 职业健康安全—4 绿色专职会审—评分项I 环境保护221 施工降尘 62 施工降噪 63 施工废弃物10II 资源节约404 施工用能85 施工用水86 混凝土损耗 67 钢筋损耗88 定型模板10III 过程管理389 绿色专项实施 410 设计变更 411 耐久性检测812 土建装修一体化1413 竣工调试8运行管理:序号指标分值控制项1 运行管理制度—2 垃圾管理制度—3 污染物排放—4 绿色设施工况—5 自控系统工况—评分项I 管理制度251 管理体系认证92 操作规程 63 管理激励机制 54 教育宣传机制 5II 技术管理435 设施检查调试96 空调系统清洗 57 非传统水源记录 38 智能化系统129 物业管理信息化810 遮阳设施检修 311 排水设施检修 3III 环境管理3212 病虫害防治 513 植物生长状态 514 垃圾站(间) 515 垃圾分类1016 水体水质控制 417 蚊蝇防治 3注1:还有4项综合性较强的加分项指标未列入(建筑方案、BIM技术、碳排放、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桂建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科[2008]47号)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广西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广西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国家级或省市节能示范工程的民用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9.24•【文号】建科函[2009]235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建科函[2009]2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说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颁布以来,对指导绿色建筑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把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工程实践结合起来,使细则更加完善,使绿色建筑评价更加严谨、准确,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具有权威性,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

其中“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由张播、刘燕辉、陈蔚镇、许荷等负责完成;“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由杨建荣、李晓锋、曹阳、陆俊俊、冯莹莹等负责完成;“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由曾捷、赵锂、李建琳、吕石磊等负责完成;“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由王昌兴、韩继红、姜兆黎、赵平、冯跃等负责完成;“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由林波荣、燕翔、谭华等负责完成,“运营管理”部分由王占友等负责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桂建发〔2017•【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2017〕5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联系人:韦富灿,联系电话:0771—5846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19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活动,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以下简称“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送检,并将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区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7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政编码:530012电子邮箱:*************联系电话:************联系人:李福海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2015年6月3日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策支持与限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广西绿色建筑设计规范

广西绿色建筑设计规范

ICS91.040.01P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45/ TXXX—2010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esig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In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0年5月)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前言本规范是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45/T 567-2009和国家即将出台的《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结合广西的具体情况完成编制。

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研究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由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前期策划、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结构设计与建筑材料、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共十章以及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和条文说明组成。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广西建设厅或编制单位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华东路39号,邮政编码53001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钟毅、庞波、谭方彤、庞少华、朱惠英、李云舟、吕忠荣、陈永青、陈肖梅、梁海嵘、张霖、李红祥、林宇、徐群英、黎威、蒋加林、陈如融、李华红、许维超、陈新智、蔡宇宇、何英、廖深瓶、何嘉妮、何少剑、李俊、庞新霞目次1 总则 (2)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前期策划 (6)5 规划设计 (7)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11)7 结构设计与建筑材料 (19)8 给水排水 (21)9 暖通空调 (23)10 建筑电气 (28)本规范用词说明 (32)引用标准名录 (33)条文说明 (36)绿色建筑设计规范1 总则1.1 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障居住者和使用者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促进广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指导广西绿色建筑设计,制定本规范。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全区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全区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全区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桂建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度全区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区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桂建函〔2020〕388号)安排,我厅组织4个检查组,于2020年7月20-31日对全区14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基本情况本次检查采用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随机选取了69个在建项目,其中公共建筑项目28个、商品住宅工程项目38个、棚户区改造项目3个,重点对各项目在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环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共发出建筑节能工程整改建议书36份、绿色建筑工程整改建议书56份。

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各地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基本到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明显减少,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已按要求落实绿色建筑质量验收制度,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玉林市积极争取市自然资源局的支持与配合,在规划审批阶段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进行把关。

北海市、防城港市以施工图审查备案为抓手,要求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时一并提交绿色建筑专篇等有关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图备案。

百色市与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以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技术支撑,建立长期的培训计划以及建设标准体系,同时设立“绿色建筑体验中心”,提高社会各界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B45T 567—2009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地标)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前言为了更好地实行《广西绿色建筑评价》,引导我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编写实施细则是为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具体指导,为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提供更加明确的技术原则和实施方法,推进绿色建筑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参加实施细则编写的人员,参加过《广西绿色建筑评价》的编写、绿色建筑建设实践、绿色建筑系统研究等工作。

经过《广西绿色建筑评价》实施两年的探索,并借鉴国内外绿色建筑的成功经验,本实施细则的编写,既符合广西本地化策略,同时也与国内外绿色建筑发展趋势相适应,具有比较强的适应性的同时又有比较好的先进性。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编制组二〇一二年五月主编单位及编写人员: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朱惠英何英廖深瓶李云舟陶尚儒余艳琴李华红卢凌寰蔡宇宇何少剑何嘉妮贾遵锋庞新霞目录1 总则 (1)1.1 基本规定 (1)1.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1)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3)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23)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29)4.5 室内环境质量 (38)4.6 运营管理 (46)5 公共建筑 (55)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55)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59)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4)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0)5.5 室内环境质量 (85)5.6 运营管理 (91)附表一绿色建筑评价评分表(住宅建筑) (100)附表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公共建筑) (118)1 总则1.1 基本规定1.1.1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广西绿色建筑评价》DB45/T 567-2009,制定本细则。

1.1.2 本细则依照《广西绿色建筑评价》DB45/T567-2009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和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 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达标情况。

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1.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1.2.1 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

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2.2 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达标判定,判定结果分为是、否、不参评三种。

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其中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

1.2.3 当某条文要求不适应该建筑评价类型及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做参评项,参评的总项目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

2 术语注:见《广西绿色建筑评价》DB45/T 567-2009。

3 基本规定注:见《广西绿色建筑评价》DB45/T 567-2009。

4 住宅建筑4.1 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在建设过程中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减少用于场地平整所带来的建设投资,减少施工工程量,避免因场地建设对原有生态环境与景观的破坏。

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而且是传承场地所在区域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也是该区域重要的景观标志。

本条的评价要点:1、查看规划文件,了解项目是否具有合法的规划,以及是否符合上层规划对场地的要求。

2、规划中如果没有对自然水系、湿地的保护措施,应查看场地原始地形图和设计方案,对比设计方案与原始地形的差异,并了解该项目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避免破坏。

本条的实施途径:1、执行上层规划对场地的要求。

在设计中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的改变,避免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

2、如果对自然水系进行了改造,要对改造的必要性、措施与结果进行评估,在工程结束后进行生态复原。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审批文件,以及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场地原始地形图、小区规划设计图纸。

同时提交较为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包含场地建设是否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等相关信息点。

4.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本条主要对绿色建筑的选址和危险源的避让提出要求。

本条的评价要点:1、查看环境评估报告中相关章节或场址检测报告,确定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2、查看环境评估报告中相关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确认场地远离各类危险源。

3、查看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确认场地内无含氡土壤的威胁,选址周围土壤氡浓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4、若原场地为工业用地、废弃地(如原垃圾填埋场)等存在潜在污染源的用地,应查看环境评估报告中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相关章节,重点查看场地土壤污染物检测报告。

5、如果场地选址内确实存在不安全因素,并采取了措施避让,应查看采取措施后的检测报告。

本条的实施途径:1、执行上层规划对场地的要求。

如果受到洪涝灾害或泥石流的威胁,应当采取合理的工程措施。

2、对项目周边的危险源,应进行环境评估,必要时应进行专门的检测。

3、进行土壤含氡检测。

4、如果场地选址内确实存在不安全因素,并采取了措施避让,应再次检测。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审批文件,以及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场地原始地形图、小区规划设计图纸、土壤含氡检测报告。

同时提交较为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包含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方面的信息点。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

本条的评价要点:1、查看建筑总平面图中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确认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用地范围及面积、住宅类型(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以及居住户数。

2、核算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是否符合条文要求。

本条的实施途径:1、各种户型比例符合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

2、避免过低的建筑密度或容积率。

3、准确计算各项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本条的评价方法:提交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小区规划设计图、建筑总平面图等图纸。

建筑总平面图中应包含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以及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用地范围、住宅类型以及居住户数等信息点。

4.1.4 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为保证住宅建筑基本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本条提出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由于广西地区夏季湿热漫长,冬季时间短暂,对日照的要求宜根据地方气候特点酌情降低。

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均“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此外,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相应规定。

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注重视觉和卫生要求,特别是低于北纬25°的地区,两幢住宅楼或同一栋楼相邻的居住空间的水平视线距离不宜低于18m。

本条的评价要点:查看日照模拟分析报告,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的要求或当地规划部门的相应规定。

本条的实施途径:1、合理确定住宅建筑布局,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2、注意与周边建筑的相邻关系,避免住宅建筑被遮挡后不满足标准。

本条的评价方法:提交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过当地规划部门确认的小区日照分析报告,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计算范围、主要计算参数、等时线图或窗日照时间表以及明确的结论。

4.1.5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本条的评价内容主要涉及园林绿化的相关图纸。

本条的评价要点:1、查看种植图及植物配置苗木表,确认种植图与苗木表相统一。

2、确认选择了乡土植物,选择的植物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

3、对于已经实施的项目,可现场核实植物种植情况。

本条的实施途径:1、选择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2、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

是否列入当地植物名录。

本条的评价方法:提交由设计单位提供的住区园林种植施工图及苗木表,途中应标明具体的植物名称及数量,苗木表应与种植图对应,并统计各种植物的数量。

4.1.6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

绿地率系指住区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各类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建筑的屋顶绿化,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公共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大小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适应不同居住对象的要求。

应满足集中绿地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以利于绿地内基本设施的设置和游憩要求。

公共绿地应满足日照环境要求: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以利于人们的户外活动。

本条的评价要点:1、查看建筑总平面图中的绿地范围以及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中住区绿地率的数值,确认图表统一,其绿地率不低于30%。

2、查看公共绿地的范围、公共绿地日照分析图以及人均公共绿地的数值,确认图表统一,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

本条的实施途径:在设计中明确绿地和公共绿地的范围,并计算指标。

本条的评价方法:提交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小区规划设计图、建筑总平面图等图纸。

建筑总平面图中应包含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图中应包含绿地范围及面积,标明公共绿地范围及面积。

4.1.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本条中污染源主要指:易产生噪声的学校和运动场地,易产生烟、气、尘、声的饮食店、修理铺、锅炉房和垃圾转运站等。

本条的评价要点:1、查看环境评估报告中相关章节,确定场地范围内存在的污染源,此处污染源主要指:易产生噪声的学校和运动场地,易产生烟、气、尘、声的饮食店、修理铺、锅炉房和垃圾转运站等。

2、查看环境评估报告中推荐的隔离污染源的方法,查看设计文件中是否采用的合理的隔离方法及措施。

3、查看本项目设计中是否出现新的污染源,以及相应的隔离方法和措施。

4、对于已经建成的项目,可检测建成投入使用后噪声、空气质量、水质、光污染等各项环境指标。

本条的实施途径:查看环境评估报告中的污染源,查看本设计中的污染源,在设计中采用隔离方法及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