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一、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由于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世界各国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同,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企业的自主地位,允许企业依照法律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通常很少设立审批程序。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国家的管理职能,要求企业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之前得到政府许可,因而通常存在设立审批程序。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稳固,但经济体制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变过程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和体现计划经济的要求,所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之前一般还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1.普通设立审批程序。登记管理法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主管部门的审批,主要是对企业的产品或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源供应等条件的审核。它不同于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营业条件。

(2)国务院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企业实行集中的归口审批,不论哪个部门投资设立,不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需经某个部门集中审批,这就是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制度。

2.专卖、专营审批程序。国家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往往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专卖或专营。凡是经销或销售特定商品的企业法人,必须再增加国家授权部门对专卖或专营企业进行的资格审查程序。

3.无主管部门审批程序。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涉及行业归口审批和专卖、专营审批的,仍须先行办理审批。

4.有关部门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开业登记时,除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外,有时还需要经过其他一些部门审查同意。这些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称之的有关部门。如举办旅店业、饮食业、食品业、服务性行业等,除经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外,还应当经过当地卫生部门审查,卫生条件合格后,才能持有关文件、证件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改革,1992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将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限于外贸、金融、交通、航空、旅游、医药、建筑、出版等特定行业;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以外,不再将部门规定的审批和许可证作为登记注册的法定前置条件。这项改革,对搞活企业,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改革不彻底,前置审批只是得以简化,审批制的基本框架还没有被打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核准登记制还没有起来。二是改革不配套,有些方面改了,有些方面没改,改革没有形成体系,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另一方面,从国家管理经济的角度看,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不论市场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审批制度仍是必不可少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打破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许多框框,确立了直接登记为主、审批设立为辅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出资人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制度与企业登记制度的关系,总的来说,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企业登记制度是企业制度所决定的,企业登记制度必须与企业制度相适应。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会相应地

要求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反过来也会积极地促进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因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随着企业制度的变化,必将会发生从许可制向准则制的变革。

二、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之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

1.开业登记程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2.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发生变更,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可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化了变更登记注册程序,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增、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可不提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3.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执法行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②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③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

(2)登记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注销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

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

(3)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申请登记的审批程序,大体可分为受、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步骤。

1、受理

(1)受理的概念及其条件:

受理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的接受企业登记申请的行为,是登记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登记主管机关运用登记程序,承担登记责任的起点。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要有管辖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只能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作出受理决定。越权管辖属于无效管辖,越权受理也无效受理。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将已受理的企业登记申请移送给有权受理的登记主管机关。

②要有合法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登记事由和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进行咨询性审查和情况调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申请行为,有义务提出咨询指导意见,解答有关问题,使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由和申请登记文件符合法定要求。

③要有程序依据。登记主管机关为申请人按照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有关资料以及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有效,应根据程序规定作出受理表示。对申请登记文件、证件不齐备、无效的,不予受理。但是,登记主管机关不能无故不予受理,亦不能未经受理,即进入审查或核准阶段。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因此,受理时间应当是准确的、公开的、双方认同的,并应当具有书面形式,以便明确登记双方的责任和作为双方诉讼的证据。

(2)受理的程序

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申请登记报告及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送交登记主管机关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对其进行初审。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的方可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初审的内容包括:①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属于登记注册的范围和管辖范围;②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③《登记注册书》填写是否准确、清楚。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予受理。

受理后,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签署予以受理的意见和受理时间。凡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应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2、审查

(1)审查的概念。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对企业的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理、核查的程序性行为,属于登记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所谓“审理”就是对企业提交的申请登记的各类文件的全部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判,没有问题的予以肯定,有问题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

所谓“核查”,就是根据企业的申请登记事由和提交的批件、证件、章程及其他有关材料,确认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开展经营的依据。核查过程是登记主管机关具体贯彻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过程,是对企业的设立方式、组织形式、登记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鉴别过程。

登记注册程序中的审查与受理前的咨询性审查不同,前者是法定的程序性行为,后者是受理前的准备工作;前者对企业能否登记注册作出审查决定,给企业提供的选择余地较少,后者给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意见,解答登记注册问题,给企业提供选择余地较多;前者重点审查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后者侧重于审查申请登记文件是否齐备、合法;前者有办理期限的制约,后者不受时间限制。相对而言,登记中的审查是比受理前的咨询性审查更重要。然而,受理前的咨询性审查也是十分必要的,它对于保证受理工作的质量,减少受理行为的盲目性,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又称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依照国家的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的审查。包括:①企业申请登记前是滞已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程序;②《登记注册书》的内容是否逐项填写和符合规定的要求;③批准文件、证件、资料是否完全齐备,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如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令其补充或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实质性审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在程序性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具备登记条件,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实,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审查。包括:①审查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具备条件,要结合实地调查,核实条件;②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③审查所提交的文件、证件、证明等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令其补充或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对不具备登记条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予以驳回。

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是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程序性审查侧重对申请登记文件的格式、效力、数量等登记形式部分依法进行审查,发现在程序方面即手续上有缺欠、不完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重报、补报。实质性审查对申请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组织实地调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裁量的办法加以解决。通过实质性审查,将最后确定企业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营业登记条件以及申请登记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通过实质性审查,还将初步确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在审查工作中,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种审查方法同重要,不可替代。

实地调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为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而深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的实地考察。主要是对企业开办条件进行核实,包括住所、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资金、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环境等条件进行考察。实地调查是企业登记审批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是为保证登记注册事项真实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审查的程序。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填报的《登记注册书》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全面进行审核、检查,即审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审查是登记审批程序的中心环节。

审查应按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和实地调查的顺序进行。

程序性审查内容包括: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②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③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是否具有审批资格。对不符合规定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审查工作人员应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指导申请人提交所需文件和补办手续。

实质性审查内容包括:①企业组织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③企业经济性质是否与资金来

源、财产所有权、分配形式、管理制度相一致;④注册资金来源及构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⑤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和有与经营规划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专职人员;⑥经营场所和设施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⑦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与其经营能力相适应。有专项规定的行业和经营范围,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经营范围用语是否规范等。

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到申请登记单位调查核实以下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所填住所、地址与实际住所、地址是否相一致;②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库房、营业室等)及生产经营设施与申报的情况是否相符合;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申报情况是否相同;④从业人员、专职人员与填报情况是否相一致;⑤注册资金是否真实;⑥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⑦特殊行业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或服务条件等。

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填写实地调查核实情况,签署意见。

对经调查核实发现申请人所填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将申请登记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驳回;对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填登记事项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予核准。

3、核准

(1)核准的概念

核准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事由及登记注册事项审查核实后签署的同意核发执照的结论性意见,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同意企业登记的结论后,应负责通知申请人已经终结审查,同意登记,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领取执照手续。

核准的行政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在登记主管机关内部,以赋有审批职权的人员审批意见为准。审批人员签署的同意登记注册的意见,应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向企业发出核准通知书的依据。

核准与审查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员个人的行为,个人向组织负责。经办人员审查不当,复审人员和审批人员可以纠正,也可以退回重审。核准是整个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审批人员代表登记主管机关履行职责。因此一旦核准并通知企业后,就对登记主管机关发生制约作用,除非有特殊理由,原则上不能撤销核准意见。

登记主管机关记载在《登记注册书》上的核准意见,应存入档案备查。

(2)核准的程序

经处(科、股)长或局长审查和核定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对经调查核实的申请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全面复审:①是否属于登记范围和管辖范围的企业;②受理、审查、实地调查工作人员产意见是否一致,意见是否具体、正确;③是否符合登记注册程序;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经审定认为应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签署准予核准的意见,由有关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经审定认为不能予以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注明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原因和理由,由有关人员填写核驳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4、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应分别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在颁发执照时,登记主管机关应编制注册号,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领取执照,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手续。申请登记单位领取执照后,凭据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应将有关登记注册材料及时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5、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统一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公告内容必须认真审核,应与核准登记事项的内容相一致,经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发布。有关审核资料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形式为期刊或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刊登。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公告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其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可以参照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公告内容必须说明公告单位隶属的法人名称、住所。

2020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 国统字〔20xx〕86号 各省(区、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7号),现对1998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做如下调整: 一、在第二条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二、在第二条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300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二〇年x月x日 附件: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是怎样的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是怎样的 很多人都觉得外资投资企业在国内注册都比较麻烦。下面是本人为你解答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工商局企业(机构)类型代码表 统计登记注册类型 1000 内资公司 1100 有限责任公司 111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120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1121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330

外资企业 1122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123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30 外资企业 1130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140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15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151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152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190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200 股份有限公司 1210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211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212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213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21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220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1221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222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223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22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000 内资分公司

登记注册类型对照

登记注册类型对照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国家统计局、工商总局)151 330国有独资公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企业(机构)类型代码表(工商总局)1000 内资公司1100 有限责任公司1110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1120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1121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1122有限责任公

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310 1123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30 1130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140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115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151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1152 1153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173 159 173 173 151/159 1591190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200 股份有限公司1210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211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340 1212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74 1213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1219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220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1221 1222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60 160 340 174 160 160151 1223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1229其他股

浙江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综合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浙江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综合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浙江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综合情况现状及趋势。 浙江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综合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此报告需注明出处。本报告深度解读浙江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综合情况核心指标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房地产开发内资国有企业资产,房地产开发内资集体企业资产,房地产开发内资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房地产开发内资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浙江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综合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浙江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综合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浙江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指标分析 (3) 一、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现状统计 (3) 三、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比重统计 (3) 四、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指标分析 (7) 一、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占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2017-2018)变动分析 (8)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企业(机构)类型代码表(工商总局)1998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000内资公司 1100有限责任公司 1110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151国有独资公司 1120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1121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330外资企业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122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 合资) 330外资企业 1123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 资) 1130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140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15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151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152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190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200股份有限公司 1210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211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212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 1213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160股份有限公司 1219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160股份有限公司 1220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1221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业投资) 1222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或控股) 1223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160股份有限公司 1229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160股份有限公司 2000内资分公司 2100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目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二、广东省行政区区域代码 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四、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广东科技统计网站:htt p://w ww.s ts.gd.c n/ 本文件与《广东省高技术产品统计调查表》同时下发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注:请严格按照上表所列代码填报调查表,尽量按小类别填报。

二、广东省行政区区域代码 440000 广东省 440100 广州市 440101 市辖区 440103 荔湾区440104 越秀区440105 海珠区440106 天河区440111 白云区440112 黄埔区440113 番禺区440114 花都区440115 南沙区440116 萝岗区440183 增城市 440184 从化市 440200 韶关市 440201 市辖区 440203 武江区440204 浈江区440205 曲江区440222 始兴县 440224 仁化县 440229 翁源县 440232 乳源瑶族自治县440233 新丰县 440281 乐昌市 440282 南雄市 440300 深圳市 440301 市辖区 440303 罗湖区440304 福田区440305 南山区440306 宝安区440307 龙岗区440308 盐田区440400 珠海市 440401 市辖区 440402 香洲区440403 斗门区440404 金湾区440500 汕头市 440501 市辖区 440507 龙湖区440511 金平区440512 濠江区440513 潮阳区440514 潮南区440515 澄海区440523 南澳县 440600 佛山市 440601 市辖区 440604 禅城区440605 南海区440606 顺德区440607 三水区440608 高明区 440700 江门市 440701 市辖区 440703 蓬江区 440704 江海区 440705 新会区 440781 台山市 440783 开平市 440784 鹤山市 440785 恩平市 440800 湛江市 440801 市辖区 440802 赤坎区 440803 霞山区 440804 坡头区 440811 麻章区 440823 遂溪县 440825 徐闻县 440881 廉江市 440882 雷州市 440883 吴川市 440900 茂名市 440901 市辖区 440902 茂南区 440903 茂港区 440923 电白县 440981 高州市 440982 化州市 440983 信宜市 441200 肇庆市 441201 市辖区 441202 端州区 441203 鼎湖区 441223 广宁县 441224 怀集县 441225 封开县 441226 德庆县 441283 高要市 441284 四会市 441300 惠州市 441301 市辖区 441302 惠城区 441303 惠阳区 441322 博罗县 441323 惠东县 441324 龙门县 441400 梅州市 441401 市辖区 441402 梅江区 441421 梅县 441422 大埔县 441423 丰顺县 441424 五华县 441426 平远县 441427 蕉岭县 441481 兴宁市 441500 汕尾市 441501 市辖区 441502 城区 441521 海丰县 441523 陆河县 441581 陆丰市 441600 河源市 441601 市辖区 441602 源城区 441621 紫金县 441622 龙川县 441623 连平县 441624 和平县 441625 东源县 441700 阳江市 441701 市辖区 441702 江城区 441721 阳西县 441723 阳东县 441781 阳春市 441800 清远市 441801 市辖区 441802 清城区 441821 佛冈县 441823 阳山县 441825 连山壮族瑶族自 治县 441826 连南瑶族自治县 441827 清新县 441881 英德市 441882 连州市 441900 东莞市 442000 中山市 445100 潮州市 445101 市辖区 445102 湘桥区 445121 潮安县 445122 饶平县 445200 揭阳市 445201 市辖区 445202 榕城区 445221 揭东县 445222 揭西县 445224 惠来县 445281 普宁市 445300 云浮市 445301 市辖区 445302 云城区 445321 新兴县 445322 郁南县 445323 云安县 445381 罗定市

山西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山西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山西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现状及趋势。 山西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 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此报告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深度解读山西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 核心指标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房地产开发内资国有企业负债,房地产开发内资集体企业负债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山西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山西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山西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指标分析 (3) 一、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现状统计 (3) 三、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比重统计 (3) 四、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山西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指标分析 (7) 一、山西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山西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占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山西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山西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2017-2018)变动分析 (8)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附录 1.相关标准 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 1.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2)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 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2)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1)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 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3)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6. 卫生机构代码 1)代码结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属性代码 XXXXXXXX - X XXXXXX XX XXXX X 本体代码_____| | | | | | |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关于企业注册登记类型的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于2011年9月30日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以国统字〔2011〕86号印发。该《规定》共2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目录 编辑本段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 国统字〔2011〕86号 各省(区、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 (国统字〔1998〕47号),现对1998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200号)做如下调整: 一、在第二条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二、在第二条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300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编辑本段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湖南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湖南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湖南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现状及趋势。 湖南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 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此报告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深度解读湖南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 核心指标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房地产开发内资国有企业负债,房地产开发内资集体企业负债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湖南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湖南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湖南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指标分析 (3) 一、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现状统计 (3) 三、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比重统计 (3) 四、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湖南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指标分析 (7) 一、湖南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湖南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占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湖南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湖南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公司登记注册是开始创业的第一步。公司登记注册是需要一定资本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于公司经营需要,提供或承诺提供给公司的资金总数。今天嘉和万向的小编重点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对于一个新注册的公司来说,做账和完成各类工商事务是必要的,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析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如果大家还想要了解更多的工商代理的相关事务,不妨点击文章右侧的嘉和万向官网链接,嘉和万向,武汉地区的专业工商代理公司,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真诚、专业、精准、周全、可

靠的工商代办服务! 武汉嘉和万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会计代帐、工商执照年检办理等专业服务的外包服务公司。公司的经营项目包括: 1.全程代办各类公司执照; 2.全程代办公司各类变更、增资、减资、迁移、年检; 3.代办开设银行账号、一般户以及银行账号的各类变更; 4.代出企业季报、年报、税款清洁; 5.代出相关的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6.代为清理乱账、旧账、补账、代为协助查账、代开票、代办代缴各类罚款; 7.其他服务。 服务行业:涉及行业有服务业、餐饮业、旅店业、商业、工业、高新技术企

业、进出口企业、物业公司、社团、学校、幼儿园、其他事业单位等。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代码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10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托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120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30 股份合作企业: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40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 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142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149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70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75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 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190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101至170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企业类型的划分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8月28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反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进展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为基础,制定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现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各级统计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各类统计调查。 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 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代码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10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托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120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30股份合作企业: 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40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142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149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150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70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国统字〔2011〕86号: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附件

附件: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 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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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青海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现状及趋势。 青海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 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此报告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深度解读青海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 核心指标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房地产开发内资国有企业负债,房地产开发内资集体企业负债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青海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青海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青海省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债综合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指标分析 (3) 一、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现状统计 (3) 三、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比重统计 (3) 四、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负债(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青海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指标分析 (7) 一、青海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青海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占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青海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青海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负债(2017-2018)变动分析 (8)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有哪些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有哪些 120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30股份合作企业: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 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40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 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 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142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149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 企业。 150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 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 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71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 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 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101至170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 险和亏损的企业。 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 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 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 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 公司。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 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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