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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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 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 ____________ 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

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指控___________ 招摇撞骗罪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

立。

根据刑法279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首先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其次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对象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如果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的事实,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1. ________ 织他人冒充警察非法拘禁李某某,索要巨额外

债,没有骗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没有到处行骗,也不具有多次性,针对的对象也是特定的。

被告人___________ 织他人冒充警察非法拘禁受害人李某

某,目的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是利用李某某交待违法的事实,解决与李某某之间的经济矛盾,且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被告人_______ 在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第一次讯

问笔录中,当公安机关问:非法拘禁李某某是如何预谋的?回答:“作案前一个星期左右,我、李某、周某某、小王、小牛在店吃饭时,我就跟他们

四人说’找一天晚上,你们几个人以警察办案的名义,把郭某某带到 ,让李某某交待以前在深圳换假美元的事,

因为我和郭某某有经济矛盾,我好以这件事解决我们之间的经济矛盾'”

被告人________ 在2007年11月27日第九次讯问笔录中讲到:“非法拘禁李某某,目的就是想要回他所欠我的钱,以前我一直向

他要过钱,但他都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给我钱。”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鉴定结论看, ____________ 李某某之

间存在经济纠纷,李某某欠_____________ 额外债,到2001年底

李某某从 ____________ 先后借款124万元,270万元,34万元,

合计428万元。

此外,2001年11月20日李某某借款270万元,约定了到12 月10日出归还本息外另付惩戒金 266万,过了 12月10日惩戒金 512万元;2001年11月28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焦健的名义借给李某

某的34万元,约定的利息是6000元/天,至非法拘禁李某某之日,利息高达1100多万。

在李某某多次答应归还欠 ___________ 的钱无果的情况下,2004

年左右, __________ 李某某拿出500万元炒股,并答应可以翻一

番,实际上没有炒股,只是将该款控制在自己手里,以保证李某某欠自己的钱有保障,至V 2007年1月9日,李某某提走100万元,加上前期以赢利为理由给过李某某的 34.5万元、40万元、20万元,控制的李某某500万元炒股款仅仅剩下300多万

元,已经不够欠自己的钱了。为了将李某某欠自己的428万元钱要

回来, _________ 织他人非法拘禁李某某期间,假意以需要交纳

罚金140万美金的方式平曾经答应过给李某某的、虚构出来的、不存在的1000万元的账,真正的目的是把李某某剩下的 300万元抵欠自己的款,也就是索要欠自己的债务。

___________ 招摇撞骗获取的非法利益是什么,证据不足。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某某夫妻非常清

楚投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500万元没有

翻番,也不可能翻一番,因为李飞飞自己将本金陆续取走了将近一半,1000万只是虚数,不存在1000万元的非法利益。

李某某本人及其爱人王女清楚地知道投到 _____________ E的500万元,一直没有投资理财,也没有翻一番。2007年4月9日的

讯问笔录:“以现金的方式。刚开始给了他(被告人 _____ )50万

元,他给我融资450万,后来我又把450万给还上了。”

2007年4月27日李某某的讯问笔录:“2002年10月份左右,我又从公司的资金中拿出500万元给______________ 他投资理财,

在合同上承诺到2007年4月28日本金及纯利润给我

1080万元,在这期间,我分别拿走 30万元,10万元,34.5万元, 10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共拿走224.5万元。”

李某某知道500万中取走224.5万,是不可能翻番翻到1000 力'o

3. _____________ 人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冒充警察的身份。

_____________ 普通人的身份,以认识公安局的人为名,能够

帮助斡旋为由,没有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更没有以警察的身份向李某某的爱人王女炫耀,谋取非法利益。

2007年4月9日王女在讯问笔录中讲到:“因为平时,常说公安局有认识人,所以我第一个就想到了 _____。”王女也讲到与______ 量

对策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

“我讲公安局同学的关系,讲和公安局长张某某的关系,镇不住再去

找张某某。”等等。

__________ 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没有冒充警察的身份,只是王女认为它与公安局的人熟悉,有关系,且王女始终没有认为 ____________ 警察。

4. ___________ 织他人冒充警察只是非法拘禁的手段。

被告人__________ 在2007年4月13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当

公安机关问:“你们以什么手段将李某某非法关押三天的?”

回答:“让朋友李某及他找来的另外三个人冒充大连的警察,将李某某用手铐铐起来后,开车拉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房内,让李某某在那交待问题。”可见冒充警察仅仅是非法拘禁李某某索要债务的手段而已。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

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作出了《关于对为索取法

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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