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律师薛辉因伪证罪被判刑
法律援助曹辉案件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曹辉,男,汉族,1985年出生于我国某农村。
2010年,曹辉因涉嫌抢劫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曹辉因家境贫寒,无力聘请律师,故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曹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了资深律师张律师。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曹辉进行了讯问,曹辉供述了自己参与抢劫的事实。
然而,曹辉坚称自己并非主犯,而是从犯,且在抢劫过程中没有实施过暴力行为。
2.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曹辉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曹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其是从犯,且在抢劫过程中没有实施过暴力行为,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律师为曹辉进行了充分的辩护,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曹辉在抢劫过程中没有实施过暴力行为,不属于抢劫罪的暴力手段。
(2)曹辉在抢劫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3)曹辉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
(4)曹辉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对曹辉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曹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其是从犯,且在抢劫过程中没有实施过暴力行为,且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曹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件结果分析1. 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案中,曹辉因家境贫寒,无力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张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为曹辉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充分展示了其专业水平。
在律师的辩护下,法院最终对曹辉从轻处罚,体现了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3. 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充分考虑了曹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因素,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高真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真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阳梁菲王贺【审理法官】王阳梁菲王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当事人】高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当事人-个人】高真【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高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本院观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海淀公安分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户籍所在地证人证言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一审过程中,高真于2020年7月2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以下证据:1.海淀公安分局对高真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清单,2.2019年9月23日晚7点高真被绑架、抢劫时的报警记录,3.2019年10月23日下午海淀公安分局羊坊店派出所带高真去世纪坛医院检查身体的病例,4.2019年10月23日整体的执法记录仪内容,5.高真在海淀区拘留所被拘留前身体检查的结果,6.关于海军士官被枪杀的案件。
羊坊店派出所于2020年11月15日向一审法院出具《办案说明》,主要内容为:羊坊店派出所办理的高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办案时民警所使用的警车安装了监控录像设备,且设备正常,但由于时间问题,原录像已被覆盖,已无法调取。
2020年11月20日,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向高真释明,其申请调取的第1项证据,海淀公安分局已提交,高真明确表示不再申请调取。
薛某2与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某2与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29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广辉屠育宋光【审理法官】陈广辉屠育宋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政;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当事人】薛政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当事人-个人】薛政【当事人-公司】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党建兴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赵冠军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党建兴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赵冠军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党建兴赵冠军【代理律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薛政【被告】北京市精诚公证处【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薛政主张精诚公证处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薛政主张精诚公证处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薛政主张精诚公证处未尽到告知义务,在其不清楚公证目的及后果的情况下错误放弃继承权;精诚公证处亦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未查明案涉房屋是其与张某的共同财产,造成其相关继承利益的损失。
根据查明的事实,薛政在《公证申请表》、《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及《询问笔录》等公证文件中均明确表达了自愿放弃继承案涉房屋中属于张某财产份额的意思表示,精诚公证处据此作出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房产份额由薛某1继承的公证书。
法律援助王振华案件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振华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
2019年,王振华因涉嫌性侵一名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此过程中,王振华及其家属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案件最终于2020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
本文将对此案件的结果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1. 犯罪嫌疑人:王振华,曾任上市公司董事长。
2. 受害人:一名未成年人,当时15岁。
3. 案发时间:2019年6月。
4. 案发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酒店。
5. 犯罪事实:王振华在酒店房间内,对受害人实施性侵行为。
三、法律援助过程1. 王振华及其家属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2. 律师团队为王振华进行无罪辩护,认为王振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组织庭审。
4.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团队积极为王振华进行辩护,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四、案件一审判决1. 法院认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王振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 法院认为,王振华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犯罪时王振华年龄较大,且系初犯;(2)王振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3)王振华家属代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五、案件结果分析1. 王振华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反映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2. 案件中,王振华及其家属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普及和普及率。
3. 案件中,律师团队为王振华进行无罪辩护,反映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成熟和律师队伍的专业水平。
4. 案件一审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严厉打击。
5. 案件结果也反映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六、案件启示1. 王振华案件提醒我们,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2. 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不断完善和普及法律援助制度。
3. 律师队伍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水平。
秦火火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秦火火案件是指2013年,因涉嫌损害商誉、捏造事实、虚假传播等违法行为,秦火火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件法律分析1. 损害商誉秦火火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损害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商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秦火火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构成损害商誉罪。
2. 捏造事实秦火火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误导公众,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一,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秦火火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构成捏造事实罪。
3. 虚假传播秦火火在网络上虚假传播,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秦火火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构成虚假传播行为。
4. 刑事责任秦火火因损害商誉、捏造事实、虚假传播等违法行为,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秦火火案件提醒我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2. 加强网络监管针对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网络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网络秩序。
3. 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公民要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传播正能量,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四、总结秦火火案件是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的一个典型案例,通过对该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网络监管,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薛慧荣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慧荣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20【案件字号】(2022)陕06民终19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欣【审理法官】王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慧荣;李艳【当事人】薛慧荣李艳【当事人-个人】薛慧荣李艳【代理律师/律所】海浪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孙西锋陕西卓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海浪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孙西锋陕西卓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海浪孙西锋【代理律所】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陕西卓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薛慧荣【被告】李艳【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高度盖然性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0月30日,被上诉人分别以李艳、郑某某的名义分两笔向上诉人转款30万元。
2015年11月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其中200000元整,并于2016年1月12日就剩余100000元出具借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本案一审适用了简易程序,书记员于2022年4月28日用短信照片的形式向上诉人送达了起诉状,传票等庭前文书及证据,之后又与其电话确认,开庭时亦保障了其陈述意见的权利,并非“开庭当日才向上诉人送达起诉状”,故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汇总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存废之争李庄案之前,多数人并不知道306条款为何物,但在刑事司法界,这是耳熟能详的一处陷阱。
被306条款“收拾”的李庄,实际与十几年前发生的多宗案件多有类似。
1998年6月,黑龙江律师许玉峰领刑八个月。
他为一宗盗窃案当事人辩护,结果被告的口供前后不一,多次反复,当事人在再三追问下供说是律师教的,于是许玉峰被刚出炉的306条款究责,证据只有一项——犯罪嫌疑人的证言。
经两审程序,许玉峰律师仍然没有脱出法网。
许玉峰案只是一斑。
《财经》记者从全国律师协会得到一份并不完整的统计,其中收录了自306条实施以来的107个律师案例。
“李庄应该是第108个。
”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说。
这份不完全的统计显示,共有32名律师最终被判有罪,超过60%的案件在审判前获得“解决”。
几起不了了之的案件中,有的理由是“公安找不到人”。
“306条款已经成为了办案机关最得心应手的武器,斗不过你,就赶走你!赶不走你,就收拾你!”北京一位律师如此评价306条款被滥用的状况。
第306条第一次出现在1997年10月实施的《刑法》中,并沿用至今。
该版草案研讨期间,曾专门征集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的意见。
当时的焦点在于该条涉嫌“歧视”——每个人都有“资格”触犯伪证罪,为什么偏偏要给律师单独来一条呢?“这是职业的歧视,甚至是成为了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报复。
”一名与会者说。
第306条之后的第307条,规定的就是一般主体的伪证罪,当时有人质疑,“为何不能把两条合并,把律师看成是公民中的一员”。
在当时的一次司-法-部领导参与的研讨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称这个条文不容讨论,争议之声被叫停,关于这一条款的反对意见最终没有得到采纳。
此后13年间,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递交提案,要求修改或者废除第306条,理由也很多,如涉嫌行业歧视;“引诱”一词太模糊,导致随意适用;与国际通行的律师司法豁免精神不符等,甚至有不少人直接使用“恶法”一词对其定性。
宋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宋喆,原为某知名影视公司高管,因其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案涉及金额巨大,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宋喆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1. 案发经过宋喆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项目、虚开发票、虚列费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
经调查,宋喆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
三、案例分析1. 宋喆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宋喆具有职务便利宋喆作为公司高管,掌握公司财务、项目审批等权力,具有职务便利。
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宋喆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宋喆通过虚构项目、虚开发票、虚列费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具有非法性。
(3)宋喆的行为具有侵占性宋喆将侵占的资金占为己有,不再用于公司经营,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性。
2. 案件审理(1)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宋喆的诉讼权利,并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2)案件判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宋喆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四、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2. 强化员工法制教育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员工的道德素质,从根本上预防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
3. 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对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女律师薛辉因伪证罪被判刑;/s/blog_011069530100gsj8.html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女律师薛辉为了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洗脱强奸的罪名,引诱被害幼女出具假证言,还提议被告人家属伪造身份证。
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北京海淀区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6年11月17日,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31岁的女律师薛师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民警。
后在薛辉的提议下,陈书成的继父陈九金和其弟陈帅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由薛辉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检察官。
因被害人是否满14岁,和陈书成是否知道辛某的真实年龄直接关系到陈书成是否犯罪。
检察机关将案件重新交给警方进行调查。
民警找到当事人进行核实,对身份证进行鉴定,查出身份证是假的,不是被害人家属提供,于是递交身份证的陈九金被锁定为伪造证据的嫌疑人。
2007年3月7日,被告人陈九金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9日,薛辉被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辉作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陈九金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经法院审理,以薛辉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是悬在刑事辩护律师头上的摩利达斯之剑。
”根据我国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起诉将失去作律师的资格。
就案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4岁以下是幼女,因为其意识尚未发育完全,不能鉴别性关系的后果,所以法律给予了特别的保护。
如果被害人已满14岁以上,罪犯要在违反妇女意志的情况下才构成强奸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评女律师薛辉被起诉一案:有多少兔死可以让我不悲/blog/group.asp?gid=275&pid=61395新闻背景: 2008年01月19日01:59新京报讯“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有没有调查取证权?该如何实现调查取证权?律师取证都是通过别人,难道别人给的假证据,都算做律师伪造证据吗?……”31岁的女律师薛辉在法庭上提出了一连串关于取证权的问题,与平日不同的是,她此次是穿着看守所的马甲,站在被告席上。
由于被指控在一起强奸案中伪造证据,薛辉昨日在海淀法院出庭受审。
“陈书成案是我代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他还没开庭,我先进来了。
”法庭上她说自己已经被关押了11个月,该说的都说过,不想再解释。
我的兔死狐悲:记得刚工作时,在一个濒临破产的工厂上晚班,每天都要穿越整个城市从黑暗的一头到另一头,每天都是傍晚出发,路越走越黑,工厂很大,只有一处有光,远远的,那就是我工作地方,看到了那光,我心不再彷徨,到了地方,我打开我的法律书,一直看到那太阳出来,眼前充满了希望。
后来通过了律师考试,做律师也十多年了,可是那太阳却越来越模糊,仿佛又回到了当年的晚上,当年的路上,路越走越黑,越来越找不着光亮。
做律师,我们在实现什么?是生活,还是理想?北京薛辉律师因为一千元辩护费的案件,被检方送上了法庭,我已经没有了马克东案件的激愤了,因为同样是违法,我没看到全国律协为她专门请专家论证,虽然她在北京,北京的专家也更多,相对于马案的一百万的代理费,她的一千元是多少的微薄!我也曾收过一千元的辩护费,有老律师告诉我,不要为了这一千元去搏命,要收就多收点,要么不做。
因为我们都有刚开始执业的经历,都能体会有案子做那是多么的宝贵!薛辉的父母河北的农民,他们说薛辉的收入是他们家主要的经济来源。
为了自己为了父母,我们必须得努力,我们必须付出别人更多的艰辛,薛辉是没有经验的,她的经验欠缺在是不应该为这一千元把自己的将来给赔上,不应该为那些不是自己父母亲人的人,把自己的将来赔上。
谎言和真实一起去洗澡,谎言先洗好,穿着真实的外衣先走了,而真实却不愿穿着谎言的外衣,所以人们看到的都是穿着真实外衣的谎言,而不愿看到赤裸裸的真实。
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是要我们律师去实现自己理想和公平和正义,你不要去那么尽力那么去拼命,你只要对得起你自己的良心,你已经比很多人伟大,比很多所谓功成名就、冠冕堂皇的律师要伟大!西方的律师制度已经数百年,而且它是建立在西方民主社会的制度下,有这个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支撑,所以我们普通公众看到的都是他闪亮的部分,看到的是它露在水面最光彩的部分,没看到它藏在海底巨大黑暗的部分。
上月陕西宝鸡的一个青年律师自杀了,也是小律师,也是三十出头,也是奋斗无望,也是理想破灭。
薛辉说,她对律师这个职业很厌烦,感觉中国律师没有发展的空间,感觉实际生活和书本上的相差太大了。
真实和谎言相差太大,这就是年轻律师们的心理落差。
北京师大博导余虹自杀前在自己的博客《一个人的百年》上写道:事实上,一个人选择自杀一定有他或她之大不幸的根由,他人哪里知道?更何况拒绝一种生活也是一个人的尊严与勇气的表示,至少是一种消极的表示,它比那些蝇营狗苟的生命更像人的生命。
像一个人样地活着太不容易了,我们每个人只要还有一点人气都会有一些难以跨过的人生关口和度日如年的时刻,也总会有一些轻生放弃的念头,正因为如此,才有人说自杀不易,活着更难,当然不是苟且偷生的那种活。
我们生在一个各种理念冲突的时代,一个发展迅猛而又贫富差距拉大的社会中,生在一个社会矛盾加剧又倡导和谐的年代。
我们是律师,更是生活在这个所有矛盾交汇集中的冲突端口,我们生在这个大染缸中,我们要面对这样的落差,我们不是强者,我们只能活得卑微,我们没有尊严,我们只能苟活着,为我们自己,为我们的家人顽强并且如履薄冰的生存着。
期待薛辉平安无事,坚持的面对。
涉嫌为强奸犯造伪证北京女律师法庭上拒绝认罪/bjnews/zonghe/200801/19/t20080119_14288138.shtml31岁的女律师薛辉曾经是强奸犯陈书成的辩护律师,但是昨天薛律师一身囚服出现在海淀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内。
检察机关认为她在代理案件中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而将其推上被告席。
同时,陈书成的继父陈九金也因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而一并被处罚。
法庭上,薛辉否认有诱导证人伪造证据的行为。
9点20分,陈九金和薛辉一同被押上法庭。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2006年11月17日,律师薛辉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
后在薛辉的提议下,陈书成的继父陈九金和弟弟小帅(化名)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
在庭审中,陈九金承认了罪行。
他在公安机关供述,“那天在看守所外边,薛律师让辛某照她说的写份材料,就说她是自愿和我儿子交往,也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说这个能帮到我儿子。
薛律师还提议让我们做份辛某的假身份证给办案的人”。
但薛辉从始至终就否认有罪。
薛辉说,身份证是陈九金家人通过邮寄方式给她的,她不知道这是伪造的身份证。
辛某写证词的时候,薛辉也只是改了改语句不通的地方。
案件将择日宣判。
从女律师受审看刑事律师的风险--刘海律师观察(6)据中国法院网1月18日报道:北京一家律所的女律师薛辉为了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洗脱强奸的罪名,引诱被害人出具假证言,还提议被告人家属伪造身份证。
1月18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11月17日,31岁的律师薛辉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民警。
后在薛辉的提议下,陈书成的继父陈九斤和其弟小帅(化名,陈书成之弟)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由薛辉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检察官。
薛辉在法庭上提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委托后,有没有调查取证权,该如何实现调查取证权的问题。
薛辉的辩护人认为,这是她承办的第一个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的经验严重不足。
对于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为此,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刘海律师说:当看见又有一位同行栽在了刑法第306条上,而且还是一位刚刚步入刑事界的新人,深感痛心,已经在刑事辩护届行走了多年,虽不敢说如履薄冰,但也经常提醒自己格外小心,一贯行事比较低调,但不断的耳闻目睹继续的有人在306条上出事,还是想说些什么,以便后进者能够引以为戒,出入此道者予以参考。
前几天,刘海律师刚刚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题目为高风险致使辩护率低刑事辩护律师面临六难题1月6日发表),具体谈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的问题,下面刘海律师再重申一下主要可能出问题、存在风险的地方,以便能引起读者注意:一、取证的风险:说起取证的风险可能是大多数律师出问题的主要风险,尤其是306条,就像一口刀时刻悬在刑事律师的脖子上,稍有不慎就会带来杀身之祸,所以很多刑事律师或者转行不做刑事,或者干脆就不取证,谈虎色变,但大多数律师只知道有这个风险,不知道怎样预防,其实刘律师认为风险虽然存在,但不是没有办法避免的,只要稍加留意就可逢凶化吉。
比如,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对嫌疑人有力的证据,一般的刑事律师会像发现至宝一样立刻将该证据取得,以便到法庭上给公诉机关致命的一击,这里我要强调的一点是:千万不要这样做。
因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提供法律帮助,不是辩护人,法律没有规定律师有取证权,律师的取证权是从审查起诉开始的,那么律师如果发现证据怎么办?立刻通知侦查机关。
因为依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收集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只要发现证据立刻第一时间通报给侦查机关,这样侦查机关可以立刻固化该证据,调整侦查方向。
如果律师不小心自己取了证就会面临这样一种窘境:您询问的证人可能是侦查机关已经找过并制作了笔录的人,如果您调查时,该证人的证言与侦查机关询问的笔录有冲突,那么律师必然面临有引诱、恐吓、贿买的嫌疑,而对于证人来讲也存在有作伪证的可能,假如证人有遭一日为求自保,必会把责任都推到律师身上,说是律师让这么说的,到时候律师的境地就真的很难堪了。
再者由于律师在这个时候没有取证权,因此该份证据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
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律师的身份发生了转变,由原来的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变成了辩护人,这时依据刑诉法的规定,辩护人有了调查取证权,但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就可自保:一是取证时一定要两位律师在场;二是在取证前先问一下这个证人是否已被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调查过,如果调查过,依据刑诉法的规定,这些证人应属于原告方面的证人,在对他们取证前一定要先行取得管理机关(案件在审查起诉机关就由检察院批准,案件在审判机关就由法院批准)的批准,然后再取证,否则可能惹火烧身;三是取证时不要有引诱的话语出现,一定要客观表达;四是最好在笔录的开始加上这样一句话:“在我们正式谈话之前,我们是否相识?我是否对你有引诱、贿买或威逼的情形?我希望您所说的都是客观事实,不要有任何的主观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