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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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采用表决制对相关议题议案作出决定。教授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商讨、决定相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为学院发展献计献策,当好学院领导的决策参谋;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教授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程序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授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或具有副教授职称、年龄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比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具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三)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科代表性。
第五章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主要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主任委员提出。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议题由会议讨论后决定,要求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教授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是学院各项决策的依托,在一些学术方面,可直接执行教授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对教授委员会的形成重要决议,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由学院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教授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与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教授委员会建议、决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
(四)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或重新组织对议题的讨论;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由9-11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教授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扩大会提名候选人,由学院全体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八条每届教授委员会任期2年。换届时教授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委员离开学校岗位连续半年以上者,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本形式对教授委员会的活动内容发表意见。
(七)在职称晋升和硕、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评审、岗位竞聘、推优报奖和项目申报中,负责对本学科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议,并提出排序推荐名单,供学院相关评审委员会参考。
(八)决议学院学术性问题。
(九)向学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院教师的建议和意见
(十)讨论院长和每位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教授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经请假,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院批准,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本人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学校、学院声誉或权益,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院批准,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议提出的议题,应注明附议人数或轻重缓急程度。教授委员会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形成的评价或评估意见,应注明赞成或反对人数。
第二十一条教授委员有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提出的咨询建议或提案,以及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主任委员就须召集会议。
第二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行政指导。对于学院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应重点在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引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评估中发挥主导与骨干作用,积极倡导教授办学、专家治院。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由学院聘任、考核与管理。
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学院的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促进学院科学、和谐、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评估、建议、监督、指导机构。
(五)服从学校及学院的领导,接受党组织、双代会及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听取群众对教授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不断提高教授委员会的决策、咨询能力与决策、咨询水平。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躬身端行,崇学尚贤,推诚致公,戒骄戒躁,尽职尽责;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近亲属直接相关须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和学院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宪法和法律赋予教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二)讨论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论证和咨询。
(三)对学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价;
(四)对学位点申报和建设、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五)研究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及时向学院反馈各方面信息。
(六)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经费投入有建议、督促和监督权,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项目进行评审,并监督项目的实施。指导、组织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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