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附件1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发展,进一步发挥专家组织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云南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省教育厅聘请并领导的,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开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指委包括有关教育教学重大改革工作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可经省教育厅备案后下设分委员会。
第五条教指委委员根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原则,由省教育厅从高等学校或有关机构的专家、教授中选聘。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第六条教指委(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设秘书长1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
第三章任务第七条把握和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以及国内外有关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为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组织和开展各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制订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本科专业设置评审等有关任务;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支持、组织师生开展专业学科竞赛和教学比赛;推动校企融合发展;参与评审、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根据国家对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对高校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为适应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和教学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需求而成立的。
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我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项目与教学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我校的教学改革决策和教学管理的水平,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知识型、技能型人才和创建一流中职校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部处长、群部主任及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1人,由教务部处长担任。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1.爱国爱校,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3.熟悉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支持和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理念先进。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作风正派。
5.原则上必须具有高讲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聘连任,期间因工作变动和岗位调动等原因,可适时调整,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确定。
第六条教务部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事项,会议的决策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审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
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
第八条审议专业管理制度1.对学校专业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进行审议。
2.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实施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建议,提出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最新)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教育部聘请并领导的指导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最高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机构的性质。
第二条教指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任务第三条教指委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接受教育部委托,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一)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理论体系研究,开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
(三)开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指导高等学校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
(四)指导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高等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推进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参与开展本科专业三级认证,加强高等学校质量文化建设。
(六)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组织第四条教指委一般按照专业类设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综合类、课程类、专项工作类等教指委。
第五条教指委根据需要下设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在相关教指委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分委员会在推出具有实质影响的教育教学领域相关举措时,应当经该教指委同意并由该教指委统一进行工作协调、部署。
第六条各教指委及分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各教指委设秘书长1人,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聘请,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特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务处直属组织机构,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1. 开展教学研究和指导工作,提供教学咨询和支持服务; 2. 提供教学培训和教学指导,推进教师专业发展; 3. 组织教学评价和教学改革研究,推动教学改进; 4. 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促进教师之间的互相学习。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包括: 1. 实事求是,坚持科学教学; 2. 紧密联系实际,服务教师发展;3. 支持教师创新,鼓励教学改革;4. 保护教师权益,提供合理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教务处副处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务处教学研究部负责人,各学科教学骨干教师代表等,委员会成员职责明确,权责明确。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1. 组织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和培训; 2. 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和教师发展计划,提供师资培训服务; 3. 组织教学观摩和教学评价活动,推动教学质量提升; 4. 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 5. 提供教学咨询服务,解答教学难题,为教师提供指导; 6. 开展教材建设和课程评审工作,推动教材质量提高; 7. 开展教师岗位评聘工作,维护教师权益和合法权益; 8. 监督教学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和提供解决方案。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讨论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工作计划。
第四章法定程序第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须经学校正式文件批准。
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委员会成员提议,并经过全体成员的讨论和表决通过,然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有。
重庆市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章程

重庆市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重庆市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第二条本会是全市小学科学教师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江泽民“三个代表”为核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新课程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小学科学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小学生科学素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市教育学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驻地在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群众性小学科学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验;(二)普级小学科学教育教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及课程改革经验;(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信息反馈咨询意见;(四)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五)编写教材,编制教具和学具,出版学术性书刊,开展培训活动;(六)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七)组织教学竞赛活动;(八)开展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九)开展其他有益于教育改革、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改革实践活动;(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单位会员或本会一名理事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旨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和作用。
正文内容:1.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1.1 委员会的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教务处主任、学科组长和教师代表组成。
1.2 委员会的职责: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协调教学资源的分配,组织教学改革与研究,并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和指导。
2.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制2.1 委员会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和年度教学目标。
2.2 工作小组: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和推进。
2.3 教学研讨会:委员会组织教师参加教学研讨会,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3.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教学质量保障3.1 教学评估:委员会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对教师的教学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并提供指导和培训。
3.2 教学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教学资源的分配和管理,确保教学设备和教材的充足与更新。
3.3 教学改革与创新:委员会组织教师参预教学改革项目,推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4. 教学工作委员会与学生教学活动4.1 课程设置:委员会参预学校课程设置,确保课程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4.2 学生评价:委员会负责组织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价,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反馈,为教师提供改进的建议。
4.3 教学活动组织:委员会组织学校的教学活动,如科技竞赛、学科竞赛等,丰富学生的学习体验。
5.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与意义5.1 教学质量提升:委员会通过评估和指导,匡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
5.2 教师专业发展:委员会组织教师参预研讨会和培训,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5.3 教学改革推动:委员会积极参预教学改革项目,推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创新。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为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成立的。
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组织、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机构,对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1 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或协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委员由各系主任及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
(名单附后)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院等出现空缺时,由学院另行选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教学工作体系、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等关系到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第六条负责学院涉及教学工作的有关重大制度的制定或可行性论证,监督、指导、检查学校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第七条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训(验)室建设等工作,组织重大的教学经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交流活动。
第八条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有关教学项目的评审,组织学院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等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
第九条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
组织对各教学单位及各项教学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及推优评先工作。
第十条组织对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推荐和审定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教师,参与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院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二)在会议上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评估、咨询、检查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具有指导作用,其研究成果和评估意见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人,分文、理两个小组。
第四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一般由省特级教师、市中青年专家、市学科带头人、学校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和学校骨干教师为主组成。
成员原则上应具有中学中高级及以上职称,在其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一定威望。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 临时聘请有关学科教师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国内外基础教育的办学经验和新课程改革发展的趋势,确保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对学校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参考意见。
第八条建立相应的工作例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工作, 通过听课、抽阅教案、搜集学生意见等方式,调查、研究、分析、评价各学科教学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供校长室决策时参考。
第九条审议、评价申报晋升职称人员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鉴定、评审教师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承担学校领导交给的教学研究和督导任务。
第四章权限第十二条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校关于基础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
第十三条有权了解学校关于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十四条有权列席学校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有权在学校授权的工作中,向各学科索取与教学有关的文件数据资料,并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十六条在职称评定和其他评选活动中,根据各学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教学方面的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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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我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建立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委员会是本院教学工作的咨询、评议和督导机构,在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织
第三条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具有较好政治素质、热心教学改革、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教学骨干、退休老教师中选任,由院长提名,院党委会研究,院长聘任。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职责
第五条对本院教学质量的现状、教学改革的思路以及重大的教学措施进行研讨,并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六条了解本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及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情况。
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意见或建议,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条协助各教研室开展教学研讨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对本院的教改项目进行评估、鉴定。
第九条对本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对申报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参与教学计划的修订。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列入本院教学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教学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写实制度,其成员视其工作量发给一定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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