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与舞蹈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合集下载

舞蹈协会章程

舞蹈协会章程

舞蹈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协会名称为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目的:协会旨在促进舞蹈艺术的发展与交流,提升会员的舞蹈水平,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1.3 依托单位:本协会依托于XX大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

二、组织架构2.1 主席团:协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2 部门设置:协会设立舞蹈培训部、演出策划部、外联部、宣传部、财务部等部门,具体职责由各部门负责人及成员履行。

2.3 会员: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优秀会员,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培训、演出等权益。

三、会员管理3.1 入会条件:任何对舞蹈艺术感兴趣并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3.2 入会程序:申请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主席团审核通过后,成为协会会员。

3.3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培训、演出等权益,有权参预协会事务的决策和表决。

3.4 会费管理:协会设立会费制度,会员需按规定缴纳会费,用于协会活动和运营的经费。

四、活动与培训4.1 活动组织:协会定期组织舞蹈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丰富会员的舞蹈艺术生活。

4.2 培训课程:协会开设舞蹈培训课程,提供专业的舞蹈指导和训练,提升会员的舞蹈水平。

4.3 培训考核:协会对参加培训课程的会员进行定期考核,评选优秀会员并赋予奖励和荣誉。

五、财务管理5.1 资金来源: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会费、赞助、捐赠等。

5.2 财务管理: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

5.3 资金使用:协会的资金主要用于活动组织、培训课程、演出策划等方面,必须合理使用并做到公开透明。

六、章程修改6.1 修改程序: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由主席团提出,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6.2 修改原则:章程的修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同时充分考虑协会会员的意见和利益。

七、附则7.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任何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定均自动失效。

音乐家协会章程模板

音乐家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音乐家协会的组织、活动和管理,促进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

第二条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音乐文化,推动音乐艺术创新,促进音乐人才的成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本会;(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音乐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音乐,具有一定的音乐创作、演奏、教学、研究等方面的能力;(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音乐创作、演奏、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单位;(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依照本章程规定办理。

第四章活动与任务第十四条本会积极开展以下活动:(一)举办音乐比赛、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二)组织音乐创作、演奏、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培训;(三)开展国内外音乐文化交流;(四)表彰优秀音乐人才和音乐作品;(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民办舞蹈学校章程制度

民办舞蹈学校章程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民办舞蹈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舞蹈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宗旨:以德立校,以艺养德,致力于培养具有全面艺术素养的舞蹈人才,为我国舞蹈事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五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设立校长、副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质量监控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学校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舞蹈技能、艺术素养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学校制定并实施教学计划,确保课程设置合理、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法科学。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艺术造诣的教师,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实行全面管理,注重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五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章教师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尊重教师的人格,关心教师的生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学校为教师提供进修、培训、交流等机会,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九条学校依法管理学校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确保财务安全。

第二十一条学校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7 至11 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 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1/3 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1/2 以上方可当选)。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三)调离本院;(四)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六条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等;(二)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三)审议学院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四)根据需要,审议及评价拟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推荐名单;(五)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对绩效进行评估;(六)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七)评定学院科研成果。

分团委学生会章程

分团委学生会章程

基本任务: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群众路线,坚决拥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 发展观”为基本行动指南。力求解放思想,做到实 事求是,团结我院广大青年学生开拓创新,与时俱 进。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的贯彻党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阵、政策,努力造就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青 年,争取为我们党输送新鲜血液。
Page 17
责任制度 (一)分团委学生会在日常工作和开展活动过程中实行 主要负责人问责制。 (二)分团委学生会的工作以项目的形式进行分工,每 一活动由分团委或主席团一个成员与各部门部长担任 总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且有权要求各部门进行配 合。 (三)分团委学生会成员必须对各自的工作任务认真负 责,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在各项工作中,主席团 成员、各部部长应把具体工作细化到人,明确分工, 并做好相应记录,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追究责任。如因 分工不明造成的事故,责任归咎于主席团成员和各部 部长。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学术 研讨、文体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努力营造健康 向上、活跃繁荣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 发扬团组织的优良传统和共青团员的先锋作用, 富于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把音乐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建设成为教育广大青年团员的核心平台。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Page 21
存档制度 1. 分团委学生会的各种资料均由办公室进行统一收管、 整理、保存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电子存档,以便随时 查阅或为下一届分团委学生会成员提供参考及借鉴。 2. (二)办公室干部负责及时收录和更新重要的文件, 将电子档和纸质档分门别类,统一存放。 3. (三)档案柜中存放的各部门相关材料,由办公室 干部在每次例会前进行整理、审查,并在例会中汇 报档案存放的情况。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模板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模板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模板**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院学位评定工作,使学位授予工作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原则,委员一律平等原则,议事过程中信息公开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开展学位评定工作。

对事关学位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位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机构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1 人组成,设主任1 人,副主任1-3 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工学院主要领导担任。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学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内公示,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研究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决定;(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委员资格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一)原则上应是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是所在系、部、中心的负责人;(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能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经批准的;(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当职务发生变动的;(四)连续两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年为一届,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增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为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成立的。

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组织、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机构,对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1 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或协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委员由各系主任及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

(名单附后)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院等出现空缺时,由学院另行选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教学工作体系、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等关系到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第六条负责学院涉及教学工作的有关重大制度的制定或可行性论证,监督、指导、检查学校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第七条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训(验)室建设等工作,组织重大的教学经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交流活动。

第八条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有关教学项目的评审,组织学院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等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

第九条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

组织对各教学单位及各项教学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及推优评先工作。

第十条组织对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推荐和审定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教师,参与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院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二)在会议上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学术分委会章程范文模板

学术分委会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特成立学术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

第二条分委会是负责学校(或单位)学术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 组织和指导学术研究活动;2. 审议和推荐学术成果;3. 评估学术项目;4. 评选学术奖项;5. 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6. 其他与学术相关的职责。

第三条分委会的组成、职权和运作方式依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章组成与职责第四条分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主任委员:由学校(或单位)主管学术工作的领导担任;2. 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或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3. 成员:由学校(或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五条分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3. 能够积极参与学术事务,为学术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分委会成员的职责:1. 参与审议和推荐学术成果;2. 参与评估学术项目;3. 参与评选学术奖项;4. 参与学术交流与合作;5. 对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6. 完成分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七条分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分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决议需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章职权与运作第十一条分委会的职权:1. 制定学术分委会工作规则;2. 审议和批准学术项目;3. 审议和推荐学术成果;4. 评选学术奖项;5. 决定学术交流与合作事宜;6. 审议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分委会的运作:1. 分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文件起草、资料收集等工作;2. 分委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对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分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向分委会报告工作情况;4. 分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向学校(或单位)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庆师范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
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大庆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内的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及专业负责人组成。

学术分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委员,
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委员在任期间离岗1年以上(含1年)者,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后予以替换。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换届,须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并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2/3以上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任期4年。

新一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推荐,院长批准。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每年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和学院委
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分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方面的学术指导、审议、评审、推荐、咨询和参与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下属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工作的定位、思路、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审议本单位科研、教学、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指导拟定本单位科研项目、教研项目设置;评审、鉴定科学研究成果、教学研究成果、教材建设成果;审议、推荐校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研成果和教材建设奖;指导、组织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学术事项进行论证。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
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音乐与舞蹈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2020年8月2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