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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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五大法律体系

世界五大法律体系

世界五大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法国、德国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中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引进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参照蓝本的,包括德国、日本。

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系。

但是本质上也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扩展资料:一、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 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二、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有着“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目前~世界各沿用的法律系基本上可分陆二陆,大陆法国体系和英美法系。

中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陆陆法系国内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陆陆日耳曼法系~是承陆古陆陆法的陆陆~照仿《法民法典》和《德民法典》的陆式而建立起的法律制度。

国国来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陆、西班牙、葡萄牙等和拉丁美洲、陆洲国的陆多家的法律都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陆邦家采用的是英国属国美法系、英美法系又英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法称国两系的主要差有,异?第一~法律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渊文法制定法的方式存在~的法律源包括立法机陆制定的即它渊各陆陆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陆陆布的各陆行政法陆以及本陆加的参国陆陆~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源包括各陆制定条渊既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成的判例法在整法律系构个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陆不同。

大陆法系承陆古代陆陆法的陆陆~陆陆于用构法典的形式陆某一法律部陆所陆食的陆范做陆一的系陆陆定~法典构成了法律系陆的主干。

英美法系少制定法典~陆陆用陆行法体构很的形式陆某一陆陆陆做陆陆的陆定~因而~其法律系在陆上是以陆体构行法和判例法陆主干而陆展起的。

来?第三~法官的陆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陆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陆定陆判案件~法官陆成文法的解陆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陆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陆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来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陆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件下用法律解陆和法律推理的技陆陆造新的条运判例~而~法官不陆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陆陆造法律。

从内?第四~陆陆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陆陆程序以法官陆重心~突出法官陆能~具有陆陆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陆陆共同陆成法庭陆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陆陆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陆陆人和来代理人陆重心~法官只是方陆的“仲裁人”而不能陆双争参与争~与称陆陆陆抗式;也抗陆式,程序同陆存在的是陪陆陆制度~陪陆陆主要陆陆做出事陆上的陆陆和法律上的基本陆陆;如有罪或无罪,~法官陆陆做出法律上的具陆陆~判。

法系划分的标准

法系划分的标准

法系划分的标准法系划分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思想和法律传统,将世界上的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划分的一种方法。

法系划分的标准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的起源、法律思想的传统、法律制度的特点等方面。

根据这些标准,可以将世界上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混合法系三大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和其他国家。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典的制定和法官法律解释的分离。

法官只负责根据法律条文判案,而不具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刑法和行政法等。

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主要分布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和其他国家。

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依据,法官通过解释和裁判形成的判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民事法和商法等。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属于英美法系。

混合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影响、融合而成的一种法律体系。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既包括法典法律体系的特点,又包括判例法律体系的特点。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倾向,有的领域更接近大陆法系,有的领域更接近英美法系。

例如,苏格兰法系和南非法系就是混合法系国家。

法系划分的标准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法律体系的起源和传统,还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特点。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划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比较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发展。

同时,法系划分也有助于国际法律交流和合作,促进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推动世界法律体系的多元发展。

总的来说,法系划分是一种对世界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划分的方法,其标准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的起源、法律思想的传统、法律制度的特点等方面。

根据这些标准,可以将世界上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混合法系三大类。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划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比较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发展,促进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推动世界法律体系的多元发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教学文案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教学文案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

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

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

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

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

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

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

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

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

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

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

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

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且强调以法典编纂作为制定法的发展目标。

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法的正式渊源,且通常不专门组织编纂严格的体系化的法典。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是遵循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但也逐渐开始使用私法公法的概念。

3,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

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共同经验的产物,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5,诉讼模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事先准备好的卷宗为线索,法官作为司法适用者严格依照制定法来断案,由于主要依靠法官推进程序进行,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

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公断人,注重双方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6,遵循的哲学路径不同。

这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差别。

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占主导,认为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

三分钟让你搞清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三分钟让你搞清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三分钟让你搞清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悟空问答上,有人问“为什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称之为‘成文法法系’和‘判例法法系’”。

这虽然是个法律专业问题,但在推崇法治的当下,其实也算是个常识问题了。

可惜,确实有很多人对此一头雾水。

比如多年前我就曾遇到过一位奇葩编辑,他对我文章中涉及的这个问题大概从没见识过,第一时间居然把大陆法系理解为与“台湾法系”相对的那个东东了,笑死。

世界上根本就没什么台湾法系,有学者认为有一个“中华法系”,容后再说。

所谓大陆法系,源自欧洲大陆文明源头之一的古罗马法,其特点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通过无数司法实践和法学精进,一步步制定并完善了一整套成文法典,法官断案完全依法而行。

故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系,其法律又称制定法。

大陆法系大致以德法的法律传统和司法传统为代表,比如拿破仑上台后就制定了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主要是民法典。

经过历朝历代的创制与完善,法国建立起了包括各个部门法的完备的法典。

德国也是。

以著名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意志民族也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了一个完备的成文法典。

拿破仑曾有一句名言,大致是说:我这一辈子打了很多胜仗,但一个滑铁卢就让它们烟消云散了。

而我的民法典,却是不朽的!所谓英美法系,源自海洋岛国英格兰,其特点是,法官断案主要依据一系列判例,依例而行,而不是依法而行。

而那些判例都是历史上千锤百炼、具有广泛共识的判例,而且它们的形成既有法官的创制,也有人民陪审员依据其良知和常识所做出的贡献,因此具有广泛的法理和民意基础。

这个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还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另有一个更加直接体现公平、正义和良心(良知)的“衡平法”;如果普通法与它发生冲突,法官一般会选择适用衡平法。

这即所谓司法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则所在。

衡平法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平衡法,主要适用于民商事案件。

中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是没有衡平法这个概念的。

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与联系

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与联系
律结构不同。从法律结构 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 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 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第四,法律适用不同。从法律适用 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 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 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 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 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 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 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 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 称为“区别技术”。
一、法系
(二)法系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 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 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 组成的有机体系。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 但又区别于法系。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 系,是一种学理分类。而法系是一种关涉 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 3.法律文件体系:可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 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系比较 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 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 本分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 类方法之一种。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 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 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三、海洋法系
(一)海洋法系简介及背景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 国法系”、“判例法系” 、“海洋法系”。以英国 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总称。产生于英国 ,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 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 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中 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 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 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 习惯为判案依据。
(二)大陆法系特点
1.法律渊源上: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 发展起来;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传统, 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2.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 例法,重要的法律部分制定了法典,并 辅之以单行法规。 3.法官作用发挥上,法官没有立法权, 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 4.法律类型及诉讼方式上:重视、严格 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一般从用纠 问式诉讼方式。 5.法律推理及形式上,采用演绎推理。 6.法条内容上:具有抽象性、概括性、 精确性和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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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
分别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发展方向。

本文将从各个方
面对这三种法律体系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
差异。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指源于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殖
民地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中以法典为主要来源,例如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种法典主义的特点使得大陆法
系的法律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

2. 羁绊法院:在大陆法系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
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法官的判决对于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学思想: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它们分别强调法律的固有理性和法律的历史渊源。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源于英国,主要存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有其独特的特点:
1. 共同法: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的判例成
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像大陆法系那样以法典为主。

2.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要求陪审团作出判决,而不是依赖法官的裁定。

3. 法学思想:英美法系的法学思想不同于大陆法系,它主要包括实证
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强调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通联。

三、海洋法系
海洋法系是指源于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北欧国家和地区,如瑞典、挪威、丹麦等。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海洋法系也有
其独特的特点:
1. 海商法主导:海洋法系的法律主要以海商法为主,它涉及到海运、
海港、海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合同自由:在海洋法系中,合同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
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院和仲裁机制:海洋法系的司法机构主要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在
处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海洋法务的
需求。

四、比较分析
从上述三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来看,大陆法系着重于法典和法官的裁判,具有规范性和系统性的特点;英美法系以判例法和陪审团制度为主,
强调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的通联;海洋法系以海商法为主,注重合同
自由和仲裁机制。

这三种法律体系各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优缺点,可以
相互借鉴和补充。

法律体系的选择和发展与国家的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有着密切的
通联,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

学习和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拓
宽我们的法律视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世界各国的
法律交流和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支持。

在今后的发展中,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海洋法系可以通过交流和合作,共同促进世界法治的建设和发展,为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实践和司
法运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希望各国和地区能够积极开展法律交
流和合作,共同推动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为人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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