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包括法律渊源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例地位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编纂不同和诉讼程序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
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意大利、德国、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采用。
欧陆法系一般称为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
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英美,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大陆法系之特点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
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
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2、英美法系之特点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
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
而是法官创设的。
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两者的融合
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由丁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 逐日增多,需要『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丁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 同的弱点,所以两**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 也增加了成义法的制定。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 也称普通法系,基丁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
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
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平法两部分。
形成
西欧
英国
主要代表
法国和德国
英国和美国
其他代表国
家和地区
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 班牙、葡萄牙、荷二、日本、整个拉 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 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 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 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 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 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丁待判案例。
诉讼程序和
判决程式不
同
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 双轨制,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对 丁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 为主,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 特点,核: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央大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
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 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 和"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
用;
(5)体系庞杂,缺之系统性;(6)注重 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11042224 莫晨颢国贸六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答: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论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答: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制度缺陷:(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我国公司法对人格否认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人格滥用做具体规定,从法理和实践情况来看,该制度适用的情形有: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
法硕备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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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法和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的编纂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1。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且强调以法典编纂作为制定法的发展目标。
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法的正式渊源,且通常不专门组织编纂严格的体系化的法典。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是遵循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但也逐渐开始使用私法公法的概念。
3,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
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共同经验的产物,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5,诉讼模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事先准备好的卷宗为线索,法官作为司法适用者严格依照制定法来断案,由于主要依靠法官推进程序进行,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
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公断人,注重双方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6,遵循的哲学路径不同。
这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差别。
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占主导,认为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1688年,光荣革命,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之后,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他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的地位突出,当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
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
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在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他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业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
《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后来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
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
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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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目前~世界各沿用的法律系基本上可分陆二陆,大陆法国体系和英美法系。
中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陆陆法系国内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陆陆日耳曼法系~是承陆古陆陆法的陆陆~照仿《法民法典》和《德民法典》的陆式而建立起的法律制度。
国国来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陆、西班牙、葡萄牙等和拉丁美洲、陆洲国的陆多家的法律都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陆邦家采用的是英国属国美法系、英美法系又英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法称国两系的主要差有,异?第一~法律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渊文法制定法的方式存在~的法律源包括立法机陆制定的即它渊各陆陆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陆陆布的各陆行政法陆以及本陆加的参国陆陆~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源包括各陆制定条渊既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成的判例法在整法律系构个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陆不同。
大陆法系承陆古代陆陆法的陆陆~陆陆于用构法典的形式陆某一法律部陆所陆食的陆范做陆一的系陆陆定~法典构成了法律系陆的主干。
英美法系少制定法典~陆陆用陆行法体构很的形式陆某一陆陆陆做陆陆的陆定~因而~其法律系在陆上是以陆体构行法和判例法陆主干而陆展起的。
来?第三~法官的陆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陆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陆定陆判案件~法官陆成文法的解陆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陆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陆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来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陆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件下用法律解陆和法律推理的技陆陆造新的条运判例~而~法官不陆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陆陆造法律。
从内?第四~陆陆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陆陆程序以法官陆重心~突出法官陆能~具有陆陆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陆陆共同陆成法庭陆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陆陆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陆陆人和来代理人陆重心~法官只是方陆的“仲裁人”而不能陆双争参与争~与称陆陆陆抗式;也抗陆式,程序同陆存在的是陪陆陆制度~陪陆陆主要陆陆做出事陆上的陆陆和法律上的基本陆陆;如有罪或无罪,~法官陆陆做出法律上的具陆陆~判。
体即决此外~大法系在法律分陆、法律陆陆、法育、司法人陆陆用两学教和司法制等方面~也有陆多不同之陆。
英美法系西方社体会存在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两大陆法系~又陆民法法系~法典法系、陆陆法系、陆陆日耳曼称——法系~是以陆陆法陆基陆而陆展起的法律的陆。
首先陆生在它来称它欧洲大陆~后陆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
陆史上的陆陆法以民法陆国主要容。
法和德是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此外陆包括陆去内国国两个曾是法、西、荷、葡四殖民地的家和地~以及日本、泰、国国区国土耳其等。
中民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国旧国国党 1804 年的《法民法典》和国 1896 年的《德民法典》陆代表形成了支流国两个。
1英美法系~又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普通法陆基陆陆展起称国来称它国国的法律的陆。
首先陆生于英~后陆大到曾陆是英殖民地、附的陆多家和地~包括美、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属国国区国孟加拉、陆西陆、新加坡、澳大利陆、新西陆以及非洲的陆陆家和来个国地。
到区 18 世陆至 19 世陆陆~着英殖民地的陆陆~英法被陆随国国入陆些家和地~英美法系陆于陆展成陆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国区美法系中也存在大支流~陆就是英法和美法。
陆在法律两国国它分陆、陆法形式、法院陆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陆。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陆性~以判例法;陆陆解陆判例法就是以前怎陆判~陆在陆是陆判,陆主要形式。
怎普通法法系,是指以陆陆中世陆以的法律~特陆是的普通来它法陆基陆的~以陆陆法陆基陆的民法法系相陆比的一陆法律制度。
与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自 17 世陆英陆始陆外陆行殖民陆陆以后~英法也之在英国国随国国外陆播。
到 1819—世陆~英法本身陆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国从与它国国响随封建法律陆陆陆陆本主陆法律。
此同陆~陆英外的影也着英殖民陆陆的急陆陆展而伸展到美洲、陆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国广大地~普通法法系作陆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陆于立区确。
大法系在法律陆史陆陆方面或者也可以陆是陆陆者在宏陆两它两方面的差陆,1、法律源陆陆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陆陆~制定法陆从渊来其主要法律源~判例一般不被作陆正式法律源;除行政案渊渊件外,~陆法院陆判无陆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陆陆~判例法陆其正式法律源~上陆法院的判例陆下陆法院在陆理陆似案件陆有渊即陆束力。
2、法典陆纂陆陆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从来陆的法典形式。
而英美法系一般不陆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陆行的法律和法陆。
代英美法系陆然陆当学借陆了大陆法系制定法陆陆~但也大都是陆其判例的陆集和修陆。
3、法律陆陆陆看~大陆法系的基本陆陆在从构来构公法和私法的分陆基陆上建立的~陆陆意陆上的公法指陆法、行政法、刑法以及陆陆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陆是在普通法和构衡平法的分陆基陆上建立的。
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陆;陆从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陆判机陆;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陆普通法的陆充陆陆。
4、法律适用陆陆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定事陆以后首先从来确考陆制定法的陆定~而且十分重陆法律解陆~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定事陆之后~首先确考陆的是以往陆似案件的判例~本案判例加以比陆~中到本案的法律陆将与从找陆或原陆~陆陆判例用方法又陆“陆技陆”。
运称区5、陆陆程序陆陆看~大法系也存在一些陆陆的差陆~如大陆从来两法系陆向于陆陆主陆~法官在陆陆中起陆的作用~英美法系陆向于即极当即双极事人主陆~控陆方陆抗式陆陆~法官的作用是消中立的。
6、陆陆育陆陆看~大陆法系在律陆和法官的陆陆陆育方面突从教来教2出法理陆~所以大陆法系自古陆陆以就有“法家法”的学来学称号而英美法系的陆陆育注重陆理案件的陆陆能力~比如律陆的陆陆育教教主要通陆陆陆行~被陆“陆会称教徒陆系”式的育。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在法律的思陆方式和作方式上~英美法系用的运运是陆技陆;区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陆一方法的模式可以陆陆陆,1、用陆陆方法陆前例中的法律事陆陆行陆陆~运2、用陆陆方法陆运待判案例的法律事陆陆行陆陆~3、案例中的法律事陆分陆陆陆性将两个划事陆和非陆陆性事陆~4、用比陆的方法分运两个析案例中的陆陆性事陆是否相同或相似。
5、出前例中所包找含的陆陆或原陆。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陆陆性要件相同或相似~陆根据遵循先例的原陆~前例中包含的陆陆或原陆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陆待先例的陆陆上有三陆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陆~下陆法院陆来当遵循上陆法院的判例~上陆法院陆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2、推先例~在美的陆邦翻国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陆推自翻决己以前的判。
3、避陆先例~主要适用于下陆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陆推陆~翻它可以以前后案例在陆陆性事陆上存在陆陆由而两个区避陆陆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陆陆上陆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陆地位~但从 19 世陆到陆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陆的制陆。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陆法院的判中所立的法律原陆或陆陆。
陆陆原陆或陆陆陆以后的决确判具有陆束力或影力。
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陆些陆陆是法决响官在陆理案件陆陆立的~因此~又陆法官法;称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家陆有一定国数量的制定法~同陆~陆有一些法典。
如美的《陆一国国商法典》、美陆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陆起~的制定法和法典陆是少的~而且陆法律制度来它很的影陆陆有判例法大。
响没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陆系上~是一陆相互作用、相互制陆的陆系。
制定法可以改陆判例法~同陆~制定法在适用的陆程中~通陆法官的解陆~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陆陆解陆陆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陆~又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会予以改陆。
;三,在法律的分陆方面~英美法系有陆格的部陆法没概念~即没很有系陆性、陆陆性强的法律分陆~他陆的法律分陆比陆偏重陆用。
其原因有以下点,几1、英美法系一陆始就从状十分重陆令和陆陆的形式~陆陆陆陆形式的分本身就划缺乏陆陆性和系陆性~因此就阻碍了英法家陆法律分陆的国学学研科究。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陆法典陆纂~判例法偏重陆陆陆~而践概忽陆抽象的括和理陆探陆。
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陆置上分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政划从国会国争从治的角度看是和王陆陆利的表陆~法律技陆的角度看是衡平法陆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陆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陆基陆的。
他的陆明价陆在于指出了一般正陆和陆正陆的个冲没区突和矛盾。
而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分。
因此~陆涉及3政治陆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陆理陆有没区明陆的分。
陆也阻碍了陆法律的分陆~尤其是陆以形成公法和私法陆念。
4、在英美法系的陆展陆程中~起主要推陆作用的是法官和律陆。
而且其育方式教也是以学决体徒制陆主~陆就定了他陆更加陆系具案件。
而陆陆抽象理陆意陆上的法律分陆。
外~另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分普通法和划尽没衡平法的陆陆~管在他陆那里目前已陆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分~但普通法和划区衡平法的分仍然保留到陆在。
;四,在法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法学教国将学教育定位于陆陆育~生入前已教学学个学学教学取得一士位~方法是判例法~重陆教学学培陆生的陆陆操作能力。
陆陆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教校有陆大的自主陆~不受育行政机陆的制陆。
在英~大的法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国学学教偏重于系陆陆授~但大陆陆事律陆陆陆前要陆陆律陆院或律陆陆陆的学从学会培陆~而陆陆的育主要是陆陆育~教教学教响仍然受徒制育陆陆的影。
;五,在法律陆陆方面。
陆陆流陆性大~法官尤其是陆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自律陆。
而且律陆在政来治上非常活陆。
法官和律陆的社地位也比大陆法系会高。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陆区大陆法系又陆陆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陆陆日耳曼法系;因陆的陆史源是陆陆法和称—它渊日耳曼法~此外陆有法、教会它国广响商法和城市法,。
是陆本主陆家中陆史悠久、分布泛、影深陆的法系。
以洲大陆的法和德陆代表~在陆陆法的基陆上~它欧国国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陆陆展陆世界性的法律系。
在大陆法系部~各家和地的法律制度的体内个国区况尽体情不相同~大上有两个——国国分支以法民法典陆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民法典陆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英美法系又普通法系~是指以英中世陆以的法律~特陆是以的普通法陆基陆~陆展起称国来它来体与教会概的法律制度的系。
普通法是衡平法、法、陆陆法和制定法相陆陆的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陆整法律制度的影个响称国国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陆普通法系。
美的法律源于英陆陆~但从世陆后期陆始立陆展~已陆陆世界的法律陆生了大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