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发展方向。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体系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源于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中以法典为主要来源,例如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种法典主义的特点使得大陆法系的法律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
2. 羁绊法院:在大陆法系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法官的判决对于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学思想: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它们分别强调法律的固有理性和法律的历史渊源。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主要存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有其独特的特点:1. 共同法: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的判例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像大陆法系那样以法典为主。
2.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要求陪审团作出判决,而不是依赖法官的裁定。
3. 法学思想:英美法系的法学思想不同于大陆法系,它主要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强调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通联。
三、海洋法系海洋法系是指源于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北欧国家和地区,如瑞典、挪威、丹麦等。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海洋法系也有其独特的特点:1. 海商法主导:海洋法系的法律主要以海商法为主,它涉及到海运、海港、海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合同自由:在海洋法系中,合同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院和仲裁机制:海洋法系的司法机构主要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海洋法务的需求。
两大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仿照制定、构建并进展起来的一些资本主义我国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
英美法系,是指以中世纪的英国法为基础,特殊是以一般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进展起来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有其特点,有其特点中可以总结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包括法典、习惯、判例以及学理等,在这其中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2、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规律性,大陆法系的我国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颁布。
英美法系重视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3、对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划分, 把公法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把私法划分为一般法和衡平法。
4、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实行审讯制和合议制,在审讯制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在合议制中由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和陪审制,在对抗制中法官居于中立的地位,只是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
在陪审制中,陪审员单独组成陪审团,最终的判决由法官作出。
5、在法官的权力上表现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法为基础,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规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运用判例审理案件,可以对案件依据法律进行解释,作出判决。
相对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权利相对较大。
6、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英美法系我国主要以判例法为主。
7、受罗马法的影响程度不同。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进展而来的,英美法系受其影响较小,但在教会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其历史传统、文化、进展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例如在法官的权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依据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法官能够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在肯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公法 法律结构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 的法律,包括宪法、 普通 行政法、刑法、诉 法 讼法和国际公法。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 的法律,包括民法 和商法。
平衡 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 不足,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 起来,不受普通法约束,按公平 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的判例法。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Fra bibliotek3、两者的区别 大陆法系
◦ 聂树斌案
◦ 1994年8月5日 ◦ 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 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 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犯名义抓 捕。 ◦ 1995年4月25日 ◦ 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 聂树斌被枪决。 ◦ 2005年,河南省荥阳市警察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 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 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英美法系
继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比英 国更重视成文法。美国不但有联邦 成文法还有州成文法。还专门在商 法领域,修订了《美国统一商法典》 以及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它们对 于规范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行为 有重要影响。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 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 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 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 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 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 以反驳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另外,两者在司法人员的录用,法学教育方面和法律职业方面等都存在差异。
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但两者也有融合,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 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 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 弱点,所以两法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 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说句不中听的话,现在的大部头书基本都在抄,这是我看了几年的书后再次得出的结论,最明显的就是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到底是个什么玩艺儿,目前我看过的书都没有解释清楚,倒是对普通法介绍得如此详细,恨不得祖师爷都挖出来,所以很久以来我都是一知半解的。
在这里介绍一下两大法系的发展和特点,随后附衡平法的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稳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11042224 莫晨颢国贸六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答: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论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答: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制度缺陷:(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我国公司法对人格否认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人格滥用做具体规定,从法理和实践情况来看,该制度适用的情形有: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经贸院国贸1301 庄雅兰学号:201321120114关键词:两大法系定义特点联系区别一、定义: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最早为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表法》后逐渐完备充实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又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篡》、《查氏丁尼法典》、《新律》等,十二世纪时合称《国法大全》是古代保护奴隶主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1 8 0 4年由拿破仑一世主持编制了《法国民法典》1 8 0 7年曾改称《拿破仑法典》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
随后,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
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
英国的殖民者入侵美洲时随着也把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审判传统带进了美洲。
美国独立后,虽然切断了英、美之间的政治联系,但并未破坏法律传统的连续性。
以后基于情况的变化,美国法官对英国的法律规则作了些修改,各州立法机构也以成文的法规不断取代法官制定的先例,但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连续传统以及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仍和英国一样。
因此,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1、大陆法系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1688年,光荣革命,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之后,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他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的地位突出,当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
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
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在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他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业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
《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后来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
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
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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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起源: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罗马、法兰西和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
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由犹太法、基督教教法和
日耳曼法等法律制度影响发展而成。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逐渐衰落,但在中世纪时期复兴,并通过法学家的整理和注释以及政府的立法活
动得到继续发展。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习惯法。
普通法是英
国法院根据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通过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
类推和解释,从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国
王的法庭,这些法庭通过判决案件来解决纠纷,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特点: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典为主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即通过正
式的立法过程确立的一部统一的法典。
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决。
2.系统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系统化,即法律规则的连贯
性和一致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继承性和建构性,即如何解释和适
用既定的法律规则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
3.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法学教育为法学家和法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法学学说对于法
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判例法的主导: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即依据先前
判决形成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并以之
前的判例为依据来决定新案件。
判例法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
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类似的观点和决策。
2.法律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法官
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判例法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政治动态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成为判例法的法源,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提供依据。
区别:
2.法律权威性和司法裁量权的不同: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权威性和法
官的决策受限,法官在决策时必须依据法典的规定进行,具有较低的司法
裁量权。
而英美法系注重案例法的权威性和法官的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
案件具体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大陆法系强调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
法学家和法官运用法学理论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而英美法系注重法官的具
体判断和实践经验,法官对案件的解释和决策不一定依赖于理论分析和学
术讨论。
总结起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不同的起源、特点和运作方式。
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的制定、系统性的法律规则和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而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形成和权威性、法律的灵活性以及法官的司法裁
量权。
了解和理解这两大法律体系的区别对于理解和应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