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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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闽教师〔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1〕4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学校(单位):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条件(一)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21年8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为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取消正高级教师条件中第十一条第3点“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和高级教师第十五条第2点中“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要求。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业绩。

(三)继续教育2016年以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2016年1月1日起按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规定执行,由学校负责审核确认,无需提供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参与职称评审。

(五)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每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循环教学不作要求,业务考核可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闽价[2006]费154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民办高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公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培训办班计划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7]126号
【发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7.05.03
【实施日期】2017.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公布省直机
关事业单位2017年培训办班计划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126号)
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申报2017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办班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404号)要求,现将审核同意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培训办班计划共78个单位1795个班次(不含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班次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班次)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加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闽人社文〔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64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中)直有关单位:为表彰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于近期组织评选2017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并于国庆期间在京举行颁奖活动。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2017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外国专家,为促进中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国专家(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在申报范围之内),重点向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重大技术革新能力的科技领军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倾斜。

(二)对华友好,在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且在我国艰苦地区克服困难无私奉献、具有良好声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外国专家。

(三)重点推荐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带动创新创业、推动五大发展理念、配合“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传播中国声音等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

(四)原则上为省、部级外国专家表彰奖项获得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专项目、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且表现优秀的外国专家不受此限,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五)未获过中国政府友谊奖。

二、名额分配2017年全国拟评选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奖外国专家50名,国家外专局下达我省推荐中国政府“友谊奖”候选人不超过4名,副省级城市厦门市另外推荐不超过2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9•【字号】闽政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省教育厅二〇一一年四月)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开展教育改革试点的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重大改革试点,推进教育改革。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服务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着力点,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着力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加强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力求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所突破,又有计划、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闽发改社会〔2020〕157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的通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级支持政策清单。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9日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一、投融资方面(一)由地方财政资金为主投入,按期落实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确保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所需资金闭合,不留缺口,不新增地方债务风险。

(二)在区域医疗中心开始运营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5年),对因业务量不饱和导致的经营性亏损,按输出医院选派到区域医疗中心服务专家和业务骨干的数量和工作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

创新财政保障方式,逐步与床位和人员编制数量脱钩。

(三)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医疗中心托管公立医院长期债务进行锁定和剥离,由各级政府有针对性地指导相关医院提出债务化解方案,逐步化解历史债务,确保区域医疗中心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四)鼓励优质商业保险机构、医药企业等发挥产业链优势,以战略合作、购买服务、业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闽教基〔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教基〔2021〕54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宣传影视部、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要求,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制定了《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中共福建省委编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29日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中小学办学主体地位,大力发展素质教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基础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目标任务。

经过五年左右努力,教育“放管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对学校管得太多、干扰太多、激励不够、保障不够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学校依法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办学主体地位得以落实,学校发展动力和活力持续增强,广大校长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基本形成。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闽教基〔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20〕4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有关高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我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强化专业引领,推进育人方式变革,全方位推动全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超越。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理顺教研管理体制,创新教研工作机制,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教研队伍,建设开放有活力的教研机构,培育新型教研文化,建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助、高效有序、具有福建特色的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体系。

二、完善教研体系建设(一)加强教研机构建设。

完善与国家衔接的省、市、县、校四级教研体系建设,形成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教研机构为主体、中小学(幼儿园)为基地、相关单位通力协作的教研工作新格局。

省普教室承担省级基础教育教研工作。

设区市教研机构应独立设置,也可与教师发展机构整合资源合并设置,促进研训一体化发展,但应保持教研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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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闽教师[2017]9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21
【实施日期】201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闽教师〔2017〕9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福建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闽人社文〔2014〕267号),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及条件
(一)在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
休年龄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干校系统教师,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

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81号)执行。

坚持把师德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2016年以前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

考虑到干校系统工作特点,干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应达160课时以上。

任现职以来从事学员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每学年承担短训班班主任不少于2期)。

获得省级行业协会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限第一作者)视同一项县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本次重新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推荐人选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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