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4版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4版高校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和创新活动的重要场所,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特制定本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4 版。
一、管理职责1、学校层面成立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和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职能部门(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评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等。
(2)保卫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对实验室的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3)后勤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障,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4)教学科研部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科研项目管理,督促教师和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
3、二级单位各学院(系、所)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二、安全教育1、纳入教学计划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体系,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
课程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
2、新入职教职工培训新入职的教职工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常见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办法

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是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办学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基地;是学校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基本保障;是衡量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保障学校的实践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增强实训室活力,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内实训室(基地)主要功能及任务第三条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指根据教学实习实训要求投资建立的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或以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为主的实习实训场所;另一类是承担学校生产、管理、科研等功能并能承担学生实践任务的场所。
以下统一简称为实训室(基地)。
第四条实训室(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职业技术技能培训或比赛,承担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逐步发展成为培养职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五条实训室(基地)的主要任务: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参与制定专业实训课程标准,教学或顶岗实习的实习计划、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参与或组织编写实训教材。
2.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参与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课程标准要求组织和实施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5.进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
6.承担双师型教师培训。
7.对学生进行技能考核,参与课程设计、毕业设计、顶岗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工作。
8.参与组织校内职业技能大赛,参与各专业参加校外职业技能大赛相关准备工作。
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二级学院实验室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院公共经费、纳入学校学院预算管理资金和场地建设的公用实验室,包括用于承担本科生人才培养,用于实验教学、创新创业项目、开放实验项目的公共教学实验室。
第二章建设规划与论证3. 学院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内容包括建设需求、目标、内容等,以服务本科生人才培养的原则,具体内容涉及建设实验室功能、面向专业对象、服务课程实验项目、实施场地、所需设备购置及条件内容。
4. 规划与论证由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和主管实验室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本科教学口负责论证建设需求,实验室管理口负责论证建设条件。
论证组成员包括冶金工程、环境工程、以及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三个专业的系主任、相关实验课的任课教师、责任教授、实验指导老师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5. 论证流程可根据内容分专业、课程、模块等来组织进行。
建设内容必须根据学院的课程设置、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进行。
系主任根据建设原则及教学课程实际需求对论证把关,确保论证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必要时,对论证材料、论证过程做好记录和存档。
论证结果由各系汇总后由系主任报教学副院长审批,并会同实验室副院长、实验中心主任一起,拟定与实验教学相关的建设方案,提请教授委员会论证,并报党政联席会决议。
6. 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由实验中心负责。
实验中心负责将通过学院论证后的需求,撰写申报书和设备清单,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计财处的通知要求上报、入库,并根据学校的通知调整申报预算和组织参加学校和中央专家的评审,争取建设支持。
第三章建设过程执行7. 教学实验建设的执行严格按照申报规划和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申报经费或场地未能足额满足时,应根据需求轻重缓急分部分集中执行建设,实际执行方案报教授委员会论证和党政联席会决定。
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上理工教〔2010〕1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教学管理工作是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基本要素之一。
为了不断地提高我校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教学管理工作是指管理者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使教学活动达到学校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过程。
教学管理内容可以归纳为“决策、规划、组织、指导、控制、协调、评估、激励”等工作。
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实行校、学院(部)两级管理。
第二章 招生与专业建设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精神,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草案和编制原则,制定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实行总量控制。
专业建设以学院为主体,由专业教研室(系)具体实施。
专业教研室(系)负责人应负责制定本专业发展规划及全日制本科生培养计划并组织建设和落实。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各专业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三章 培养计划及课程管理第六条 培养计划是开展本科教学的基本依据,一经制定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对现有培养计划进行局部调整时,各学院(部)必须在培养计划执行前一学期,向教务处提交附有学院(部)学位委员会论证意见的“培养计划变更申请”,由教务处核实后决定批准与否。
第八条 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涉及全校多个专业,其相应培养计划内容的调整须经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教学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课程实行归口管理,由课程归属学院(部)负责各类课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课程管理的内容应包括课程教学大纲制订、教学任务落实、教师任课资格认定、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3〕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和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校卓越人才培养工程的深入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二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学校人才培养为目标,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着力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
第三条实验室须根据学校本科生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并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条实验室应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更新和完善实验教学内容,根据实验内容和技术要求,合理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条实验室在切实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和资源共享,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率,扩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六条实验室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和标识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确保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七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保证实验教学在安全、规范的环境中有序进行。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第八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
教务处作为本科教学实验室主要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教学要求和学校现实条件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规范,切实做好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管理、监督和协调处理日常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九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建立本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学院各实验室具体的内涵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实验教学正常、有序开展,参与学院专业建设。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教育部批准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学校按国家级标准建设的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设中心主任岗位,实行主任负责制。
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并给予相应待遇。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实验室是指经学校批准建立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依托学校建立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实验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践、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机构第四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并对实验室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在学校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统筹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和科技处处长任副主任,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主要管理制度、实验室资源科学合理配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七条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教学实验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草拟和完善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学院起草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三)负责组织拟定教学实验室(设备类)建设经费、教学实验维持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做好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四)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组织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五)负责审核实验室用房配置、使用及调整计划;(六)与保卫处、科技处协同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处。
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科研实验室工作。
科技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部等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细则,并对科研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大学“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旨在促进教育教学观念转变,引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动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建设,促进学生主动、自主学习。
第三条“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包括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人文-通识”优质课程、数字化课程、双语教学课程建设项目及其他新增项目。
第四条“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负责“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组织、管理、评审工作。
第一章申报立项第五条“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每年组织一次。
由“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以正式通知将申报信息下发到各学院,并在教务处网站、校内主要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学院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提交“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为完善申报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核实,确定立项或推荐申报省级及国家级项目名单。
第十条“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经过公示异议处理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本科教学工程”课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人力、物力、财力和跟踪指导等工作;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校级项目建设期为两年;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原则上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
确有客观原因,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内容调整办理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以公文形式报送项目调整内容、原因,同时附上项目负责人同意调整相关内容署名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2.“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审查核实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3,“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处理意见,涉及到省级以上项目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4.“本科教学工程”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处理意见。
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大学实验室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高效运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人员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是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和科研工作开展的基础。
在实验室建设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设计:在设计实验室时,需综合考虑实验室的功能需求、空间布局和安全要求等因素。
合理划分实验区、储存区和办公区,确保各区域功能明确、布局合理。
2. 建设资金:为了保证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大学应合理安排实验室建设资金,并确保使用资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3. 设施设备: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要科学选购和配置实验室设施设备,确保与实验目的和内容相匹配。
同时,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设备采购与管理实验室设备采购是实验室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设备采购与管理有助于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展开。
以下是设备采购和管理的几个关键方面:1. 采购程序:实验室设备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
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供应商的选择要进行公平竞争。
2. 设备验收:实验室设备到货后应进行验收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一致。
验收合格的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3. 设备管理:建立设备档案和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使用、维护和报废的程序和责任。
定期进行设备清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人员管理实验室人员管理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做好人员管理有助于提高实验室的运行效率和科研工作的质量。
以下是人员管理的几个关键方面:1. 人员配备: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和任务,科学合理地配置实验室人员。
确保实验室具有一支专业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团队。
2. 岗位职责:明确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有人落实,避免工作职责不清或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3. 奖惩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实验室人员积极投入科研工作,同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保证实验室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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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上理工教[2010] 30号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和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校卓越工程教育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学校的人才培养为目标,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着力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
各部门应切实重视建立和稳定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 实验项目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做到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第四条 实验室须根据学校本科生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并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条 实验教学需有相应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学资料。
实验室应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更新和完善实验教学内容。
根据实验内容和技术要求,合理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条 实验室在切实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和资源共享,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扩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七条 实验室应尽力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和标识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确保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实验指导教师、工作人员和学生都应自觉遵守,保证实验教学在安全、规范的环境中有序进行。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第九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组员由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主要负责审核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实验室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规划等。
实验项目建设的过程控制由工作组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审核。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
教务处作为本科教学实验室主要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教学要求和学校现实条件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规范,切实做好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管理、监督和协调处理日常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 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应建立本学院的实验中心,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并报教务处备案。
实验中心可下设若干分中心及负责人。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十二条 学院实验中心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也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验中心负责学院各实验室具体的内涵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实验教学正常、有序开展。
第四章 实验室项目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 各实验中心在实验室项目建设(改造)申报时必须制订完整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规划制订详细的年度建设计划。
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分期要求、实验室任务、人员结构、仪器设备、房屋、能源、环保要求、经费投入、规划实施进度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内容。
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应由学院主管院长组织有关专家和实验室负责人员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项目建设按照申请、论证、审批、立项、实施 、检查、结题验收、效益考核的流程进行管理。
教务处负责该流程各环节的事务受理、初审、协调和组织工作。
各实验中心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或配合完成实验室项目建设中各个环节的相关工作。
各实验中心前期项目建设的进度、规范、质量和效益,是学校考虑后期项目建设投入力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项目建设申请一般按年度申报,上级部门指定的专项建设按上级部门要求申报、验收。
各项目申报都由学院实验中心或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负责审核并集中提交。
学校次年度的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必须在本年度八月底之前(根据上级财务部门要求)申报完毕。
第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一般要求当年度完成。
项目结题和验收工作可以有一个学期的延迟,以检验建设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
项目结题,实验中心需提交“实验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验收时,对照建设项目申请书中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
同时,项目组还需提供经费使用清单、设备采购程序说明,设备入账清单、相关实验指导书及设备变更申请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实验室场地或环境的改建项目,应由实验中心提供技术资料和施工草图,并按照校基建处、资产处和审计处的要求与施工方签订合同。
施工前应列出所需材料和费用的预算,施工完成后由审计做出决算,验收后付款。
第五章 实验室经费管理第十八条 实验室项目建设费是专项经费,不得用于项目建设以外的其他用途开支,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学校财务要求执行。
实验室项目建设执行期一般为一年,经费需在项目执行年度内,按申报书中预算内容开支并结清。
第十九条 教学实验设备的购置途径分为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标采购两种,由上级部门确定,项目组必须按照两种招标采购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预算费用和实际采购费用的差额,按照财政规定:超支部分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负,剩余部分由政府财政收回,不得擅自购置其他设备。
第二十条 实验室项目建设在申报时必须认真、充分进行设备配置的研讨和设备询价,尽可能使设备的预算价格和实际成交价格相近。
如须购置进口设备(尽可能使用国产设备),还需充分咨询能否免税的费用部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项目建设正式立项后,申报书中的请购设备清单已录入政府财政的数据库,所列设备和预算费用一般不允许变更。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执行,实验中心在项目建设申报时务必仔细、充分和慎重。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的日常教学维持费,学校根据二级管理的经费分配原则,直接下拨至学院。
各学院应保证本院实验中心正常的教学实验开支,并给予实验中心主任充分的支配权。
对实验中心积极主动开设实验、资源利用率高,实验效果好、管理有序的所在学院,学校将在资源投入上以多种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是一项常规而又重要的基础保障工作。
实验室工作水平也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学校各级部门应高度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切实将岗位编制、相关政策、激励机制等落到实处,为学校建立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且能相对稳定的高素质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提供必要的土壤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心岗位编制由人事处按规定分配至学院,学院应足额落实到实验中心。
目前缺编或人员离退后缺编的学院,可合理利用学校人事代理和人事派遣等相关政策,逐步充实实验中心岗位编制,逐步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学历水平。
学院也可制订相关政策,鼓励新进教师到实验中心定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的人员结构和管理机制是学院各项建设的核心工作之一,学院各项有关实验中心的政策,对实验中心的建设和日常工作至关重要,也是圆满完成实验教学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应在学院的指导下,对中心内各实验室岗位制订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实验岗位人员工作守则,严格考核,鼓励先进。
同时,实验中心也应尽可能为实验室人员的技术开发、深造和晋升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岗位人员实行坐班制。
实验教学指导、实验项目开发、实验仪器维护、实验室项目建设、实验室日常管理是实验中心岗位人员的基本工作任务和职责。
实验中心应合理安排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更多关注青年实验教师业务能力培养和提高。
第七章 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安全第二十八条 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要求工作时间全部开放,除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以外,还应接受大学生创新、研究生教学、部分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所需的实验申请。
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室运作水平。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设备、材料管理等文件的原则要求,各实验中心和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验要求,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使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同时,各实验中心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实现教学、人员、设备、经费、安全等信息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化实验教学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平台。
第三十条 各实验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密、环保等的法规和制度。
定期检查实验室各项安全设施的落实和有效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事故的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中心要切实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针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安全保护。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三废”的排放须按规定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实验中心要切实加强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试剂、材料的安全管理。
涉及危险品器材的实验必须制定相关的安全实施细则,实验和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特种岗位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实验中心主任为实验室环境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各实验室须明确具体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和落实,谨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验中心应建立突发事故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及时应对,并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或评比活动,制订实验中心管理水平、效益、特色、规范、安全等方面工作的评价标准,鼓励和表彰先进,督促和推进实验中心的各项建设,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水平。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原《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条例》上理工教【2004】21号 及《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补充条例》上理工教【2006】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