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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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的行业现状_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_许嘉龙

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的行业现状_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_许嘉龙

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的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许嘉龙国家镁质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沈阳110032摘要:简述了近年来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情况,并从资源布局、能耗、工艺及装备、产品质量监管四方面分析了行业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同时结合“十二·五”期间行业节能、减排、绿色、可持续发展主题,提出了菱镁矿有序开采及资源利用最大化,合理降低成本,促进装备改造,适应产品营销方式,增强竞争实力,充分利用公共服务技术平台的行业发展建议。

关键词: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菱镁矿中图分类号:TQ1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935(2013)01-0070-04DOI :10.3969/j.issn.1001-1935.2013.01.019辽宁耐火材料以碱性为主,主要因为辽宁是全国镁资源(菱镁矿)的主要产地。

据初步统计,辽宁的菱镁矿资源约占全国的85%以上,全世界的20%以上。

目前,辽宁省内共有各类镁原料及制品生产企业500余家,其中,矿山开采企业190余家,年开采量约2000万t ,有近80%用在耐火材料行业。

辽宁是耐火材料生产大省,制品产量占全国的32.4%。

2011年耐火制品产量达2949.69万t ,其中,致密定形耐火制品1765.22万t ,保温隔热耐火制品67.34万t ,不定形耐火制品1117.13万t 。

1镁质耐火材料行业现状1.1发展情况在经历世界经济危机的严重影响后,2010年耐火材料行业逐渐走出低谷,在钢铁、水泥等高温工业恢复性发展的带动下实现了缓慢增长,2011年耐火材料制品生产已表现出平稳提升态势。

近年我国耐火材料制品产量及镁质耐火砖产量情况见图1、图2。

图12002—2011年全国耐火材料制品产量图22005—2010年全国镁质耐火砖产量截至目前,在辽宁省500多家镁质耐火材料企业中,拥有资产总额205亿元,从业人员近16万人,年开采菱镁矿石2000万t ,镁质耐火材料年产量在500万t 以上,产品品种多,市场份额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镁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镁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镁行业规范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为进一步加快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镁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镁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镁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28日附件镁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镁矿山、采用硅热法冶炼工艺的镁冶炼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本规范条件不包含电解法镁冶炼企业,鼓励发展电解法镁冶炼工艺,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一、总体要求(一)镁矿山、冶炼企业应靠近具有资源、能源优势地区,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镁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镁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原镁产品质量应符合《原生镁锭》(GB/T3499)。

(三)镁冶炼企业须选择符合要求的白云石资源,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系统。

须拥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还原和精炼车间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尾气治理等工艺及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3
•【字号】辽政办发[2010]39号
•【施行日期】2010.07.2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海城)菱镁新材料产
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辽宁(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滕卫平副省长
副组长:谷春立鞍山市市长
赵明鹏省科技厅厅长
成员:张世超鞍山市副市长
周喜鼎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全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省镁办主任
周浩波省教育厅副厅长
巩黎明省科技厅副厅长
侯志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殿双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吴江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刘志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石坚省交通厅副厅长
单成繁省中小企业厅副厅长
朱云省地税局副局长
王福全省工商局副局长
朱京海省环保厅副厅长
史铁军省国税局副局长
胡嘉禄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韩恩厚中科院沈阳分院副院长
贾魏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项世伟海城市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和鞍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巩黎明、张世超和项世伟同志兼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镁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镁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镁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05•【字号】辽政发[1994]38号•【施行日期】199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镁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4〕38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对镁砂及镁制品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菱镁矿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及菱镁矿石、镁制品执行统一最低限价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我省菱镁矿的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出口创汇优势的转化,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切实加强对菱镁矿资源的保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立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挂靠在省经贸委,代表省政府对全省菱镁矿资源统一实行保护性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镁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并负责监督贯彻实施情况;按省政府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会同省物价部门研究解决菱镁矿及其制品价格问题;会同省财政部门合理运用收取的费用,调节生产和流通。

通过专门管理,达到逆向治理、合理开发、有序出口、保护资源、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成立后,要与省镁砂办搞好工作衔接。

待工作正常开展后,原省镁砂办即行撤销。

二、对经销我省菱镁矿及镁制品的企业,均征收价外镁资源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由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

征收标准将根据市场供求变化作阶段性调整。

三、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在大连、鲅鱼圈、营口等港口和沈阳铁路局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镁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收取镁资源保护费。

四、省收取的镁资源保护费,单独设立帐户,单独核算。

主要用于全省菱镁矿资源及其制品的延伸加工。

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共同制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营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我市镁产业现状,为全面开展营口市镁质材料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大力推进我市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加强技术改造,推动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镁质材料产业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高耗能、高污染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企业的整治工作,切实实现环境状况明显改善,产业体系更加完善,结构水平整体提升,质量效益不断增强,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综合效率不断提高,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治理目标。

三、工作分工在市政府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分工负责,协同工作,分别承担控资源、查隐患、治污染、调结构、抓示范、提质量、强监管等工作任务。

市经信委结合贯彻执行《辽宁省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引导支持全市镁产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扶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造,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变更出口菱镁矿加工产品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变更出口菱镁矿加工产品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变更出口菱镁矿加工产品
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2.07
•【字号】辽政办发[2001]96号
•【施行日期】2001.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变更出口菱镁矿加工产品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9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菱镁行业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并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代征镁资源保护费的函》(辽政办〔2000〕3号)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于2000年11月25日共同制定的《辽宁省镁资源保护费征收工作细则》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辽宁省境内用菱镁矿石加工出口并使用出口配额的菱镁产品征收镁资源保护费的标准变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镁资源保护费标准由原100元/吨提高到190元/吨(其中菱镁矿石30元/吨不变)。

二、对镁资源保护费的征收渠道、征收范围、征收程序不变。

三、出口企业经销辽宁省境外企业生产的镁产品管理办法不变。

四、本通知在2002年度新许可证使用时,同步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辽政办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8日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特色鲜明、效益好、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高标准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推动农产品加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

产业发展定位准确,合理规划功能区,高起点、高标准配套建设;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应当是本地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集聚地,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先导区。

(二)坚持龙头带动。

集聚区内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在省内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建立了紧密的、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三)坚持集群发展。

集聚区要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围绕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形成上下游产品有机衔接,创造地方产业特色品牌,发挥集群整体效益。

(四)坚持科技创新。

集聚区内建设比较完善的研发、检测、产品展示等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加工龙头企业有专门的研发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深加工管理制度及流程

深加工管理制度及流程

深加工管理制度及流程一、深加工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深加工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深加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规范人员操作行为,保障生产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深加工生产车间所有操作人员。

3、管理要求(1)全面宣传制度未经培训并签订承诺书的人员不得参与深加工作业。

(2)建立统一的作业规程依据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深加工专业技能培训计划和流程。

(3)质量安全保障建立质量跟踪、质量分析、问题记录和处置等制度。

(4)设备维护保养重视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防止设备故障对生产造成影响。

(5)工作安全保障加强安全防范制度,预防事故发生。

二、深加工管理流程1、深加工计划(1)产品需求分析(2)生产计划编制(3)原材料准备(4)设备准备2、生产过程(1)生产操作(2)质量检验(3)生产记录3、质量控制(1)质量分析(2)质量问题处理(3)改进措施4、设备维护(1)设备检修计划(2)设备保养工作(3)设备故障处理5、工作安全(1)安全防范措施(2)事故处理(3)安全培训以上是深加工管理制度及流程的一般框架,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说明。

一、深加工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深加工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深加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规范人员操作行为,保障生产安全。

深加工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深加工车间的生产运作,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生产安全深加工车间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化学品的使用、高温设备的操作等,需要建立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发生。

(2)规范作业行为深加工车间的生产需要操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需要进行统一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的操作符合规定的作业程序。

(3)质量保证深加工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需要建立质量跟踪、质量分析、问题记录和处置等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于深加工生产车间所有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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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
精深加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支持工作,加强扶持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按照辽财企[2003]1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镁资源保护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镁资源保护费支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先建后补、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符合我省镁质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具有技术先进和良好市场前景预期。

第四条支持的项目必须是基本完成建设并处于试生产或投产、达产阶段。

第五条支持对象主要为建设支持范围内镁质材料生产项目的企业。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项目申报企业先将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各主产地经
信委(局),经各主产地经信委(局)初审合格并提出推荐意见后,由各主产地经信委(局)统一上报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镁办)。

非主产地企业申报项目可直接上报省镁办。

申报必备材料:
1、《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申报书》三份(见附件一);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份(《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二);
3、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凭证;
4、项目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辅证材料。

材料申报时,应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经核实后,原件返还。

第七条省镁办对项目申报材料中各主产地经信委(局)推荐意见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清楚等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报材料有欠缺的,通知企业15日内完善和补齐。

第四章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八条省镁办到项目承办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单位经营情况和项目情况。

第九条根据形式审查和实地调研情况,省镁办确定审查合格项目。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省镁办下达《项目审查不合
格通知书》(见附件三),通知各主产地经信委(局)并退还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省镁办委托相关协会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依据《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评价指标》(见附件四)进行评价和论证。

评审专家组由5位以上(含5位)专家组成,从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和专家组讨论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评价为主。

专家评审按照相关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经省镁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委。

第五章资金扶持方式
第十二条对镁质材料精深加工项目的支持,采用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的方式。

贴息利率以当年国家或省财政厅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原则上贴息期限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批准项目后,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省镁办下拨扶持资金,原则上贴息直接拨付给银行。

对贷款利息已由企业支付给银行的项目,凭企业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贷款利息尚未支付给银行的项目,在履行企业、省镁办、贷款银行三方签订代付利息协议手续后,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银行。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镁办负责对支持项目的建设、运行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投产后两年内,承担单位必须按省镁办要求定期上报项目运行及经济效益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省镁办建立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系统,对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信用进行评价,作为对该单位申报项目是否给予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项目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省镁办协助省财政厅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十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镁办将停止对其项目进行的支持,追回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对该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行业综合治理资金的支持。

1、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项目情况的;
2、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将项目扶持资金挪作它用的;
3、违反规定,造成项目建设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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