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申请表

合集下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迁建国家二级水准点(Ⅱ黄安38)测量标志有关事项的复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迁建国家二级水准点(Ⅱ黄安38)测量标志有关事项的复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迁建国家二级水准点(Ⅱ黄安38)测量标志有关事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3.15
•【字号】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305号
•【施行日期】201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迁建国家二级水准点(Ⅱ黄安38)测量标
志有关事项的复函
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305号《关于迁建国家二级水准点(Ⅱ黄安38)测量标志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

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二等水准点按规定应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拆迁审批,不属于省级审批事项;
二、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办事指南的相关要求,报件资料还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方案等材料。

请督促申请人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
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办事指南的要求完善申报材料重新申报,经厅初审后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此复。

2017年3月15日。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和保护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和保护

40 信息化测绘文苑撷英地信法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和保护问:什么是永久性测量标志? 答:测量标志是在陆地和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的总称。

根据用途和使用期限,测量标志可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简言之,永久性测量标志是设有固定标志物以供测绘单位长期使用的需永久保存的测量标志;临时性测量标志指测绘单位在测量过程中设置和使用的,工作结束后不需要长期保存的标志物和标记。

按照《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其中,觇标是建在地面上或其他建筑物顶部的测量专用标架,作为观测照准目标和供升高仪器位置之用,有木质觇标、钢质觇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还有复合材料觇标;标石(一般)是埋设于地下的固定标识物,标定控制点的位置。

除上述这些以外,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如国家基准性的测量标志(国家大地原点、水准原点、重力基准点)。

临时性测量标志包括测站点的木桩、活动觇标、测旗、测杆、航空摄影的地面标志、绘在地面或建筑物上的标记等。

问: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做出哪些行为?答:根据《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据此,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其中,损毁测量标志是指人为造成测量标志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测量标志是指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超越职权移动、迁建测量标志,改变测量标志原来的位置或高程的非法行为。

测绘局测量标志保护方案

测绘局测量标志保护方案

测绘局测量标志保护方案为切实把我县永久性测量标志(以下简称“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浙江省测绘局关于继续开展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测(*)75号)和《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137号)文件精神。

结合《浙江省测量标准保护管理试点方案》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为有序推进工作,成立*县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测量标志维(修)护和办理测量标志用地的土地登记手续及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的具体工作。

工作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建设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建设局分管测绘工作的副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分管用地登记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建设局3人和县国土资源局2人组成。

二、工作内容(一)采取分类保护管理方式。

对测量标志进行分类,根据类别确定保护方式,具体分为重点保护管理和一般性保护管理两类。

(二)对列入重点保护管理的测量标志进行维(修)护,对一般性保护管理的测量标志进行实地检查。

对测量标志方位物地形地貌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绘制点之记,缺失户盖、警示桩的需补埋。

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测绘局关于继续开展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对列入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办理用地土地登记手续。

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四)将所有测量标志点位信息纳入土地、规划审批系统。

涉及重点保护测量标志用地的,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或建设规划审批时按规划保留测量标志用地,并确保测量标志使用效能不受影响;有可能对测量标志用地和使用造成影响的,在审批前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涉及一般性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用地的,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或建设规划审批前抄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尽量予以保护。

三、工作安排及责任单位(一)测量标志维(修)护1、工作内容:按照分类保护的原则做好测量标志维(修)护作业施工,警示桩埋设,点之记绘制。

永久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论证、转报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工作予以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

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由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

第三条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一)国家大地原点;(二)国家水准原点;(三)国家绝对重力点;(四)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GNSS);(五)基线检测场点;(六)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30题)1、(2014年)根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下列关于质量检查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可直接交付使用B.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C.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D.经成果质量过程检查的测绘产品,必须通过质量检查机构的最终检查【答案】 A2、当测绘仪器使用时间过长,需要对仪器外表进行一次全面清擦,并用电吹风机烘烤光学零件外露表面,温度升高不得超过( )。

A.30℃B.40℃C.50℃D.60℃【答案】 D3、测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手续。

A.变更B.备案C.注销D.登记【答案】 A4、根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规定,下列关于导线测量成果数学精度主要检查项的说法,正确的是选项()。

A.数据取位计算正确性、起算数据正确性、平差模型选择、点位中误差符合性B.环闭合差、外业手簿计算正确性、点位中误差符合性、平差模型选择C.环闭合差、点位中误差符合性、相对精度符合性、数学模型设计正确性D.方位角闭合差符合性、点位中误差符合性、相对精度符合性、测角中误差性【答案】 D5、于1992年12月2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答案】 A6、下列各项中,能较好地反映肺通气功能好坏的指标是A.肺活量B.用力呼气量C.补吸气量D.肺扩散容量【答案】 B7、某单位在实施某项目时,对专业技术设计进行了更改,此情况应在专业技术总结的()部分说明。

A.概述B.技术设计执行情况C.测绘成果(或产品)质量情况D.上交测绘成果(或成品)和资料清单【答案】 B8、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应具备的条件,说法正确的是()A.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5年B.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C.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D.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答案】 C9、根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实施测绘项目成果数学精度检测时,检测的点最大数量少于()个时,以误差的算数平均值代替中误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渝规资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4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有关单位:《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2年10月24日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维护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支撑保障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保管、维护、维修、拆迁和其他与测量标志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测量标志管理保护工作,并具体负责自然资源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的重力点、天文点、Ⅰ等水准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B级及以上卫星大地控制点、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重庆市独立坐标系原点和定向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保护工作,并具体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的Ⅱ等及以下水准点、C级及以下卫星大地控制点、三角点和其他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军事部门测量标志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规划计划,测量标志普查巡查、维护、委托保管、拆迁拆除、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权
限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
•【公布日期】2005.06.16
•【文号】
•【施行日期】2005.06.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权限问题
的批复
河北省测绘局:
你局冀测[2005]62号文收悉。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权限的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Ⅰ、Ⅱ等三角点(含同等级的大地点),国家一、二等水准点(含同等级的水准点),国家天文点、重力点(包括地壳形变监测点等具有物理因素的点),GPS点(B级点精度以上,含B级点),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需要重点保护的其它测量标志点等,由国家测绘局负责拆迁审批。

其它测量标志点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审批。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合同书

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合同书

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合同书甲方(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备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资质和条件,乙方需要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妥善保管以确保其安全、完整和可追溯性,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保管合同书。

第一条保管标的物1.1 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测量控制点、基准点、标高点等。

1.2 保管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条保管期限2.1 本合同保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保管条件3.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保管场所,确保标志物的安全和完整。

3.2 甲方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标志物遭受损坏、丢失或被非法使用。

第四条保管费用4.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保管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4.2 保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保管费用。

- 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保管标志物。

- 有义务在保管期间对标志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有权随时了解标志物的保管状况。

- 有义务按时支付保管费用。

- 有义务提供标志物的详细资料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导致标志物损坏或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7.1 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7.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