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撤诉的规定

合集下载

关于“双撤

关于“双撤

关于“双撤”的案例一、问题的提出2006年,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

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甲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了丙公司为共同被告,后又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追加了丁公司、戊公司、己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过长达两年的审理,该基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判决,认为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之诉不成立,对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甲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当庭作出判决。

2008年11月,被上诉人乙公司突然收到该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并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从未达成过任何和解协议或表达过任何希望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和解的意向。

本案二审裁定允许原告撤回原审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原告在二审撤回起诉之相关法理如何?二、本案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是否合法?赞同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5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审程序对能否撤回原审起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应适用一审程序规定。

依据《民诉法》第131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即在二审诉讼中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不生效,对法院和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在二审法院裁判宣告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应为准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应进行限制。

[①]还有人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1条已经间接规定民事诉讼原告在二审撤诉的权利。

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撤诉时间规定

撤诉时间规定

撤诉时间规定撤诉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再追究被告的责任,这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撤诉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规定才能生效。

一、撤诉的时间规定撤诉的时间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在一审庭审前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原告在一审庭审未开始前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应当准许。

一审庭审开始后,原告提出撤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2. 在一审庭审中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当原告在一审庭审进行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的,法院可以准许,但是一审庭审已经结束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3. 在上诉期限内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的,可以准许。

4. 在二审庭审前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当原告在二审庭审未开始前提出撤诉申请的,法院应当准许。

二审庭审开始后,原告提出撤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5. 在二审庭审中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当原告在二审庭审进行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的,法院可以准许,但是二审庭审已经结束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二、撤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提出撤诉申请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达撤诉的意愿,并注明案号和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

2. 被告的意见:法院应当将原告的撤诉申请送达给被告,并告知被告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撤诉申请做出意见。

3. 法院的决定: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撤诉申请和被告的意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4. 处理案件余款:原告提出撤诉后,如案件存在财产纠纷,法院应当结案前,对案件中财产进行处理。

5. 撤诉生效:撤诉决定经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后即生效,原告的撤诉申请生效后,法院将终结诉讼程序。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作者:黄德春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2期[摘要]民事撤诉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制度安排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当事人诉权保护与程序公正等一系列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由于理论支持不充分,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我国现行的民事撤诉制度设计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疏漏。

文章从撤诉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撤诉;诉讼权利平等;国家干预一、我国现行撤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一)限制性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当事人自己自由支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面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给予程序关怀,集中体现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但是当事人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限制,所以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是限制性处分原则的典型体现。

在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国家干预。

我国撤诉制度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抽象肯定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接受法院的职权干预。

从性质上来说,撤诉权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具有实体性,所以在撤诉制度中应当坚持当事人主义,在国家干预和处分原则的关系上,应当将国家干预作为处分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不能将权力置于优于权利的地位,否则撤诉制度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就会变得空洞。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这一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撤诉中自然也要体现该原则的精神。

民诉法撤诉规定

民诉法撤诉规定

民诉法撤诉规定民诉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用于规范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相关法律关系。

撤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指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的起诉请求,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的一种行为。

撤诉规定在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九十三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在撤诉规定中,对于撤诉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撤诉的,法院应予准许。

也就是说,当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时,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撤诉的准许意味着原告的起诉请求被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也随之终结。

其次,在撤诉规定中,对于撤诉的条件与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当自提出起诉之日起至法院作出第一审判决前,经被告同意或者经法院许可,才能撤诉。

也就是说,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前,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但必须获得被告同意或者经过法院许可方可生效。

同时,民诉法还规定,当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应当经过被告同意方可撤诉。

这些规定的存在,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了滥用撤诉权的情况发生。

最后,在撤诉规定中,对于撤诉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撤诉的,不得影响被告起诉其他人或者第三人对原告的起诉。

也就是说,当原告撤诉后,被告仍然可以对其他相关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撤诉后,原告也不能再次对同一事项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原告滥用撤诉权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撤诉规定在民诉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了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原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需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原告才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终止诉讼,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存在的弊病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存在的弊病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存在的弊病这一方面带有明显的审判权本位主义色彩,与私法领域的民事诉讼中强化当事人主义,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原则有明显的冲突,另一方面也违反了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中立性原则;笔者认为,原告不到庭完全可以视为是一种放弃起诉权和胜诉权的行为,因此,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而无需按撤诉处理,以避免条文的隐性矛盾。

四、应完善对当事人撤诉权的保障由于目前法律未对撤诉程序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详尽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撤诉权在实际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即存在强迫或变相强迫原告撤诉的现象,也存在符合撤诉条件的而未被许可现象,这即不符合当事人自治原则,也违背公正司法的原则。

比如:为了追求案件的审结率,动员当事人撤回审限即将届满的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为了增加诉讼费用的收入,或是为了提高案件的调解率,不准许当事人撤诉,或对双方已自行和解的案件要求以调解方式结案而不准许撤诉。

没有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法律在赋予当事人撤诉权的同时应保障当事人的撤诉权。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来看,当事人不能就法院不准撤诉的裁定提出上诉。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不准撤诉,当事人也就无法撤诉,如果原告非想撤诉,只好如前问所述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我国民诉法赋予了当事人撤诉权,但却没有明确该权利的救济途径,从而造成了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只能服从。

笔者认为,诉讼法应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动员当事人申请撤诉;对于符合撤诉条件的,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当事人对法院不准许其撤诉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即赋予当事人程序上的救济权。

五、撤诉行为对诉讼时效影响(即撤诉效果的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应予完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将提起诉讼列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那么,原告撤诉后又再行起诉的,是否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是重新计算还是不重新计算?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两种观点:一为肯定说,认为权利人起诉即表明已积极行使权利,不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是出于某种原因而撤销起诉,行使权利的事实不因撤诉而改变,故撤诉前的起诉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二为否定说,认为撤诉是撤回起诉,亦即权利人对先前起诉行为的否认,此属怠于行使权利,表明其不再请求司法机关裁判并强制义务人履行,故撤诉前的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提示】这一章的内容比较重要,在历年考试中,考核过选择题、民事解释和简答题,考生要准确把握各种原则的内涵。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或一定诉讼阶段当中,起到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特征(了解)1.基础性;2.抽象性;3.宏观指导性;(三)意义(了解)主要是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当一个案件是法律条文没有体现的时候,就体现到了基本原则的作用。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可能出选择题或者简答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这几项原则只有民事诉讼法才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不适用的。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支持起诉原则6.同等和对等原则7.人民调解原则【提示】民事诉讼法考试当中会在多项选择题当中可能会列举一些基本原则让考生选择,也有可能出现简单题。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个考点,考生要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简答题把握。

第二节当事人平等原则一、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行使民事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双方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但是,在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却不是平等的。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日常的行政当中是官管民的过程。

行政机关属于强势地位,是管理者,行政相对人属于被管理者,所以在行政诉讼当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中特有的原则。

二、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根据(一)当事人平等原则是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二)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争议的性质的必然要求(三)当事人平等原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注意】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是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的对等性,而不是相等。

所谓对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对方当事人并非当然具有,但必然有一个相对应的权利与之抗衡,如原告有起诉权,则被告有答辩权与之相抗衡。

民事撤诉制度研究

民事撤诉制度研究

民事撤诉制度研究摘要:民事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和程序性主体理念的重要体现。

当前民事诉讼法即将全面修改,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其中,撤诉制度也应该作出一定的修改。

本文以撤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为切入口,探讨了我国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撤诉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民事撤诉;处分权;程序主体一、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一)处分权原则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体现在民事诉讼方面,自然就表现为处分权原则。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而且,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也有权决定程序的开始、终结,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当事人这种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享有的处分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处分权的的实施是通过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来体现出来的,往往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会交织在一起。

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一个典型表现。

它是原告选择终结程序的一种方式,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主动处分,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范畴,尽管原告撤诉不一定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作为充分体现民事诉讼特质--处分权原则--撤诉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程序主体性原则民事诉讼从本质上是当事人利用”公法”保护”私法”的活动,只有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法院才得以介入当事人的私权纠纷。

由此,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发动者,是诉讼程序进行的主要推动者,也是诉讼结果的承担者。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正是”指当事人在国家创设的并由审判权运作的纠纷解决的法的空间内所具有的能够受到尊重,并享有权利保障其自我决定的自由的原则。

”[1]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及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或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当事人对于程序的启动、推进、终了都具有主导作用,应使当事人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中来。

按撤诉处理的法条

按撤诉处理的法条

按撤诉处理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有权撤回起诉或撤销起诉书状,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已予以终结的案件。

起诉撤回是指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法律上认可的情况下,撤回本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程序。

当事人正式撤回起诉后,原告以及本诉讼程序中其他参与者都失去任何此案相关的法律权利,案件也将视为终结。

在合法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与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符合起诉撤回的程序要求:
一是具有行使起诉权的当事人有权撤回起诉。

原告可以主动撤销原起诉,从而解除原起诉程序;
二是撤回起诉受认可。

法院接到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审查情况是否属于行使起诉权的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情形,对此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受理撤回起诉的申请。

三是撤回起诉后不得再起诉。

起诉撤回既不能代表收回原起诉要求,也不能认可对方的主张。

当事人撤回起诉后,起诉的事由也应视为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同一事由的起诉。

四是撤回起诉不影响判决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原告撤回诉讼申请后,不影响人民法院已予以终结案件。

另外,如果起诉已经进行到法院作出判决的阶段,此时的起诉撤回仍不能改变原判决的效力,因为法律规定,一旦法院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判决即成为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性法律文书,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再也不能撤回诉讼,亦或是任何人对判决均不能提出反对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诉法关于撤诉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撤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请求,经法院准许,案件终止的一种诉讼行为。

撤诉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首先,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被迫或受到胁迫的结果。

当事人撤诉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代理人(如有)、案号、原告或上诉人撤诉请求等基本信息,并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如果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作出申请。

其次,撤诉的申请应当在合适的时间提出。

对于一审案件,一般来说,须在开庭前申请。

对二审案件,须在开庭前二十日内提出。

对再审案件,须在再审裁定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如果超过规定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法院将不再受理撤诉申请,除非解释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另行处理。

撤诉申请一般需要有合理的事由,不能随意撤诉。

如果撤诉申请经查实是滥用撤诉权利,故意扰乱法庭秩序,影响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有权拒绝撤诉申请。

此外,对于担任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撤诉申请人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撤回已经提起的上诉。

一旦上诉被撤回,原裁判即被确认,案件终止。

但如果上诉已经被法院判决受理,则不能再撤
回上诉。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理由、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撤诉的裁定不得上诉,但是当事人对撤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就与撤诉有关的其他问题提起上诉。

总之,撤诉是一项当事人可以自主行使的权利,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当事人在申请撤诉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提出合理事由,撤诉申请经法院准许后,案件终止。

同时,对于滥用撤诉权利和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经准许的撤诉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