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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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申请撤案吗

刑事案件可以申请撤案吗

一、刑事案件可以申请撤案吗刑事案件构成违法,但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才可以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查机关。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所以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也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都是可以申请撤诉的。

刑事案件可以申请撤案吗二、刑事案件立案后撤案条件有哪些1、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但是是有条件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次,由于你是举报人,可以要求法院,检察院说明撤案理由,如果发现新的证据可以再次起诉,同时还可以继续向高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诉。

三、刑事拘留的时间有多长刑事拘留的时间为14到3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立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诉解释28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法院撤销案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时间

法院撤销案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时间

法院撤销案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时间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法院并不⼀定会进⾏审理,有些案件也有可能会被法院撤销。

如果案件被法院撤销的话,⾃然是中⽌审理了,但是当事⼈之后要重新起诉,下⾯是店铺⼩编为⼤家介绍的法院撤销案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时间知识。

法院撤销案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时间撤诉后,诉讼时效应当从撤销案件⽣效之⽇起重新计算。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权利⼈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书⽣效之⽇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中断事由终⽌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因事由的性质有别⽽有所不同:(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通知应以到达相对⼈时为事由终⽌;⼝头通知应以相对⼈了解时为事由终⽌。

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再次请求或义务⼈再次同意履⾏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权利⼈申请执⾏程序的,应以执⾏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调处成功⽽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

法院撤销案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时间如上,对于这类的案件如果当事⼈对于诉讼时效时间是⽆法确定的话,可以找律师来给⾃⼰好好算算。

法院撤销案件后诉讼时效该怎么做,在店铺上⾯就有许多律师可帮助到你解决。

新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新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新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文档模板范本】反诉时间规定说明一、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反诉相关事宜。

二、反诉提起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反诉提起时间如下:1、首次开庭前反诉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且顺延到当庭审理,否则将被法庭驳回。

2、首次开庭后但未组成合议庭前反诉必须在首次开庭后但未组成合议庭前提交,并且在二审中审理,否则将被法庭驳回。

3、首次开庭后且已组成合议庭反诉必须在首次开庭后且已组成合议庭前提交,并且在二审中审理,否则将被法庭驳回。

特殊的,在已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若反诉内容与原诉讼不同,应在提交反诉时向原告提供写好、装订成册的反诉状副本若干份,以供原告复制,法庭也应赋予协助和监督。

三、其他注意事项1、发生反诉之后,若原告撤诉,则反诉也应当被驳回。

2、反诉与原诉的管辖权应当相同,且不得向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提起。

3、被告在反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联系。

4、反诉必须在原告诉讼请求有形成判决、裁定的可能性之前提出,否则将无效。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反诉:在一定程序内,被告可以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提出与该诉讼有直接关系的反诉请求的行为。

2、首次开庭:案件收案后、双方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期间届满后,由法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庭某一日集中审理的过程。

3、合议庭:民事诉讼中对文书制作质量提出较高要求的机构,由一位审判员或者多名审判员和一位人民陪审员组成。

【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被告未及时提交反诉若反诉超出首次开庭前的时间,可申请法庭允许延期或者特许立案,应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2、在首次开庭时未提交反诉若反诉未在首次开庭时提交,可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

在上诉或者再审程序中,需要对反诉申请加以叙述并提交反诉状,以便法庭审核。

3、反诉与原诉之间的关系存在争议若反诉与原诉之间存在争议,应向法院递交相关的审查、证明材料,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法律,为确保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法律对于诉讼程序中的时间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各个程序环节的时间限制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下面是民事诉讼法中常见程序环节的时间一览表。

首先,立案阶段是诉讼的起始阶段。

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立案的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侵权时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但是,一些特定案件存在短于三年的时效要求,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必须在合同履行期满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其次,送达阶段是告知各方诉讼事项的重要程序。

法院对于诉讼材料和传票的送达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

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送达被告,并提出答辩的要求。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

当事人如果提供地址不详或者拒绝接收送达,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

再次,证据交换阶段是诉讼双方就案件事实交换证据材料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10日向对方当事人和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并享有对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和查阅的权利。

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组织鉴定、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如果有新的证据材料产生,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前提出并补充提交。

在证据交换阶段,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工作,鼓励当事人达成和解。

最后,庭审阶段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诉求的机会。

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期限一般为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庭审期间,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主张、质证对方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等。

法院会进行合法程序的庭审,并作出判决、调解或者裁决。

通过以上时间一览表的了解,当事人可以清楚地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各个程序环节的时间限制,合理安排自己的诉讼策略和时间进度。

同时,法院也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程序,促进案件的高效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一)举证期限届满前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在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答辩期间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

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

李佳总结行政法系列一看过我讲义的同学,对于这部分归纳应该不陌生,这些都是行政法必考的一些细节,希望大家能够引起足够的关注。

口头问题总结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 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收费问题总结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撤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撤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撤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院裁定……”这表明,在我国,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必须辅之以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存在着混乱现象.为此,本文试就我国撤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一探讨.一、撤诉的时间限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申请撤诉的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通常认为,在被告就该案提出实质性的答辩前,原告可以自由撤诉,在这之后撤诉须经被告同意或法院允许.我国民诉法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间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为“宣判前”,由此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允许原告在辩论终结后还可撤诉,就会给原告为避免败诉风险而提供了合法机会.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查清,谁是谁非已经明了,如果对己方不利时,原告便以牺牲一半诉讼费这一微小代价而撤诉,从而合法地逃避的制裁,这与民诉法所追求的目的相违背.而且其撤诉后又可能再起诉,法院又要为同一事实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不但增加了被告的诉累,也使法院为这种滥诉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其次,由于我国民诉法未对撤诉时间作出分阶段的规定,如果原告在被告提出答辩后撤诉的,势必会影响到被告“因应诉而取得之消极的确定权益”下文将作详细论述,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类似的弊病还有很多.因此,我国法律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间上应规定为:在案件受理后至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并应借鉴国外立法中的经验,以被告是否提出实质性答辩为界将申请撤诉的时间分为两个阶段,在后一阶段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应由法院审查后裁定.二、准许撤诉标准之完善我国民诉法未对是否准许撤诉之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弹性很大的“自由裁量”为法官咨意专断提供了“合法”的便利.在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反对司法腐败的今天,讨论撤诉的标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法院应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认为当事人之撤诉申请同时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准许撤诉:一、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表明,为一项民事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当事人申请撤诉,须不是因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胁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因为身处困境而作出的无奈之举,更不应是法官出于某种考虑而对当事人的要求,而应是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发自内心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撤诉必须不损害对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因应诉而取得之消极的确定权益”,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申请撤诉,不仅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还将涉及到对方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如:原告误以为自己是权利人而起诉,迫使被告不得不花费不菲的费,不得不花费、财力和时间去取证,所有这些损失,被告将在胜诉时获得补偿,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因其成为被告而受损的名誉也会得到恢复.但如果原告撤诉了,不公平的待遇就非常明显了,因为这样不但使被告失去了在这一诉讼中胜诉的机会,还会使原告逃脱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就得被动地应诉,原告撤诉,被告就得被动地退出”的局面应通过立法得到改变,当原告撤诉损害了被告之权益时,除非得到了被告的允许,否则法院应裁定不许原告撤诉.被告不同意原告撤诉的,应提出充分的根据和理由.三、撤诉行为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结合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撤诉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不准撤诉:1、双方恶意串通撤诉,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如实体法规定违法的处理除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缴财产,若双方违法,应没收双方所得财产,收归国库.所以若双方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责任,从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理应不准撤诉.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虽然条件下主要强调市场调节,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如撤诉的后果违背了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指令性计划的,应裁定不准撤诉.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违反了利益,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四法定代理人的撤诉结果必须不影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法定代理人的撤诉行为与当事人自行处分行为不同,当撤诉不利于及时有效的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时,如: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他们仅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为的撤诉行为,就是这一情形的典型表现,对此,法院应不准撤诉.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慎重处理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已先予执行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将使先予执行无据可依,不但给被告造成极大的损失,也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理应不准撤诉.2、案件事实已查清的.此时事实已清,是非已明,纠纷也即将得到有效解决,如果准许撤诉,必将使纠纷复原,已付出的诉讼支出会付之东流,诉讼结果也将毁于一旦,以后可能还会重复此劳动过程,从而造成了极大的诉讼浪费.对此,法院可不准原告撤诉.3、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原告放弃权利后,对他来说,诉讼中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已经失去了意义.这时如再准许原告撤诉,他也有可能会因某种原因再起诉,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等一系列不利的后果.因此,如原告放弃权利的,法院可不准其撤诉.三、撤诉后再起诉之限制各国法律几乎无一例外地允许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但在具体操作中又有所不同:英国法律规定,被告进行实质性答辩后原告撤诉的,再起诉须经法院许可;美国法律规定,在被告提出实质性答辩前,同一诉讼不得提出三次,在被告提出实质性答辩后,一般也允许原告再起诉,但如果原告以前曾在任何联邦法院或州法院自动撤回过诉讼的,就不能再次起诉;法国法律则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行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五项仅规定,撤诉后原告可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行起诉.这样的规定会给那些滥用诉权者有机可乘,从而造成恶性循环,使被告陷于“滥诉”之中,法院也疲于奔命,人为地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应对此作出限制,有条件地允许撤诉后就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被告再行起诉:在被告提出答辩前撤诉,原告又起诉的,应当允许,但不宜超过两次;在被告提出答辩后撤诉,原告又起诉的,可制定具体标准,同时赋予法院审查权,由法院决定是否允许原告再起诉.四、当事人撤诉权之保障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保障当事人撤诉权同样是重要的.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40条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就法院不准撤诉的裁定提出上诉.换言之,法院不准撤诉,你想撤也撤不了,如果原告坚持不到庭或中途退庭,也能达到目的,被“按撤诉处理”了,但与自动撤诉相比,其退还一半诉讼费这一权利却被剥夺了.我国民诉法赋予了当事人撤诉权,但却没有明确该权利的救济途径,从而造成了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只能服从.笔者认为,对于符合撤诉条件,只因个别法官所谓“自由裁量”而裁定不准当事人撤诉的,实际上就是滥用权,是对当事人撤诉权的一种侵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诉,如判决、裁定已生效,则可提出申诉;人民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依法定情形提出抗诉.具体到裁定上,只有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才可提出上诉.如允许当事人就不准撤诉的裁定提出上诉,那么就会出现一审尚未结案就上诉的不合法现象.比较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法是,加大对法官的错案责任追究力度,使法官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仔细审查,认真对待,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既然可以再起诉,就有必要讨论一下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该条文将提起诉讼列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但对于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我国法律未规定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各持己见.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两种观点:一为肯定说,认为起诉即表明已积极行使权利,该事实不因撤诉而改变,故撤诉前的起诉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二为否定说,认为撤诉是撤回起诉,亦即权利人对先前起诉行为的否认,此属怠于行使权利,故撤诉前的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笔者支持肯定说,理由如下:权利人提起了诉讼,符合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虽起诉后又撤诉,但不影响这一次主张权利行为的效力.退一步讲,虽起诉后又撤诉的,至少仍可证明权利人曾通过诉讼手段主张权利,至于义务人是否按要求履行了义务,则在所不问.有人认为,在诉状副本送达前,对方尚不知情,应认定为权利人尚未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不中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法院送达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定期间内任一天通知对方当事人应诉都不影响权利人在主张权利.至于人民法院尚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应诉时,权利人就申请撤诉的,如法院审查后准许撤诉,则应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时义务人也应知道权利人曾主张过权利.所以,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应予中断,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时重新计算.六、应严格规范撤诉的具体操作程序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有些法官为尽快结案,不经严格审查,便裁定准许撤诉;有些法官为图省事,干脆在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书上大笔一挥“同意”,或者对当事人简单做一询问笔录了事;也有些法官对送达裁定书不予重视,送达法律文书既是法院的权利, 更应该是法院的义务,拖得太久甚至不予送达,不仅会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障碍,也无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这些都是极不规范的.程序就是形象,程序不公正形象就不公正.所以必须严格遵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对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撤诉中的具体操作予以规范,从而真正体现出程序上的公正,让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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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时间规定
撤诉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再追究被告的责任,这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撤诉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规定才能生效。

一、撤诉的时间规定
撤诉的时间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在一审庭审前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原告在一审庭审未开始前提出撤诉申请,法
院应当准许。

一审庭审开始后,原告提出撤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2. 在一审庭审中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当原告在一审庭审进行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的,法院可以准许,但是一审庭审已经结束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3. 在上诉期限内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的,可以准许。

4. 在二审庭审前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当原告在二审庭审未开始前提出撤诉申请的,
法院应当准许。

二审庭审开始后,原告提出撤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5. 在二审庭审中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4条的规定,当原告在二审庭审进行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的,法院可以准许,但是二审庭审已经结束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二、撤诉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提出撤诉申请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 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达撤诉的意愿,并注明案号和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

2. 被告的意见:法院应当将原告的撤诉申请送达给被告,并告知被告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撤诉申请做出意见。

3. 法院的决定: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撤诉申请和被告的意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4. 处理案件余款:原告提出撤诉后,如案件存在财产纠纷,法院应当结案前,对案件中财产进行处理。

5. 撤诉生效:撤诉决定经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后即生效,原告的撤诉申请生效后,法院将终结诉讼程序。

总之,撤诉的时间规定对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在具体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以确保撤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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