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搞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统一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省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客观评价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确保补偿基金安全使用,提高管理水平,为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和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条检查依据一、《甘肃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计字[2004]192号);二、《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甘林计字〔2007〕232号);三、《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财农〔2007〕182号);四、《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甘林计字〔2007〕231号);五、上年度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省级检查结果;六、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达文件。
第三条检查对象各地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检查内容一、宣传培训;二、机构和制度建设;三、管护责任落实;四、森林防火、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补植、抚育;六、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八、基础设施建设;九、实施方案编制;十、技术档案的建立;十一、管护成效。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甘林发[2013]179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发〔2013〕179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各单位:为了加强全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体制,省林业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林业厅反馈。
特此通知附件: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11月13日附件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林产品科学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产品的生产、初级加工及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林产品,是指在林业活动中依托于森林、林木、林地生产的以及经过初级加工的植物、野生动物、微生物产品。
林产品分食用林产品和非食用林产品。
林产品名录由省林业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管理办法所称初级加工是指对食用林产品原料进行的干燥、浸泡、粉碎、提炼、熏制、保鲜、包装等操作;对非食用林产品原料进行的锯解、切削、干燥、防腐、胶合及对林化产品原料进行的提炼等操作。
本管理办法所称林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林产品质量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林业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和技术服务体系,安排林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甘财农[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3〕15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各省级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8月29日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和资金管理第三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逾期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市县、省级单位,当年不安排林业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培育计划,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国家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面积、树种、产量,资金主要用途和申请金额等。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甘林发[2013]84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林发〔2013〕84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精神,结合我省林权流转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登记管理工作,省林业厅对《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5月10日,甘肃省林业厅印发的《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5月17日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甘肃省天然林管理办法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目标是,全面停止工程区天然林采伐,对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妥善分流林区富余职工,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保证林区社会稳定,为工程区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甘肃省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三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工程实施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到政府,并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全省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实施区地、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省直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市(含地、州、林管局,下同)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县(局)级领导干部;地级培训对象为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科(场)级干部;县(局)级培训对象为本工程实施区基层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以及需要培训的林业职工和林农。
第八条根据国家建设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部署,建立省、地、县(局)三级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动态管理、监测和监督。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林计发[1999]126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为加强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局编制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森林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等。
(一)公益林建设项目,是指通过保护和人工培育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以发挥生态效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二)商品林建设项目,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经营为手段,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培育为社会提供木材、工业用原料和其它林产品的天然林、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三)转产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安置企业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林区多种资源的建设项目。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7•【字号】甘资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2021年3月27日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甘资发〔2020〕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利用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项目,是指申请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中项目、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确定的项目、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项目、环保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经济政策研究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项目、重大环保专项技术应用研发项目、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信息网络项目、监察项目、监测项目和考核体系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补助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污染减排、集中排污费、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四条环保项目申报,要围绕全省当年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遵循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全省年度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由省环保厅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年度环境保护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
规划财务处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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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
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08.30
•【字号】甘林天函[2012]494号
•【施行日期】2012.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
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林天函〔2012〕494号)
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林业厅
2012年8月30日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
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及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制度,严格执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总场(站)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分解落实森林管护指标及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全面管护现有森林资源,并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严格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和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
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精减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管护,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并签定相关协议,可采取联合管护、专业管护、委托管护等形式,具体按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后进一步加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林发〔2012〕55号)执行。
第十二条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四条森林管护方式应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
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十五条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管护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
不影响林木生长并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帮助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管护人员收入。
第三章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应当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式样由省林业厅规定(附后)。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每年度签订一次。
第十九条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二十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山日志等记录,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森林管护责任协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自查工作实行自下而上的方式,核查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开展的自查工作进行复查、核查。
检查、核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实行“谁检(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一)县(局)级自查。
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要每年组织对本辖区上一年度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开展认真、细致的自查,并逐级上报自查结果;
(二)市(州、林管局)级复查。
在县(局)级自查的基础上,天保工程市(州)林业局、白龙江林管局要每年组织对县(局)级工程实施单位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林业厅。
(三)省级核查。
在县市级自查、复查的基础上,省林业厅组织对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作为对市(州、林管局)和工程实施单位进行考核的依据。
(四)国家抽查。
国家林业局每年将对我省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
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及时整改森林管护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管护管理细则,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