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已经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XXX平二○一○年九月九日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政府补偿:(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对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获得政府补偿:(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繁殖场所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失的;(四)驯养繁殖、运输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字[2006]227 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积极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导各地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本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各地要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准则,以本《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各地要选择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单位,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并率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其他单位提供借鉴。
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纲要》,请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国家林业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一、总则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我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规范和引导森林经营主体科学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纲要。
2、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为了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编制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森林的重要依据。
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一项法定性工作,森林经营主体要依据经营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安排林业生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经营方案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森林经营活动。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2篇)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引言】____年,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对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采取生态补偿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____年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以应对当前面临的环境挑战。
【背景分析】当前,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包括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损失、土地退化等在内的问题日益凸显。
这些问题不仅危及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也对自然界的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破坏。
为了找到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各国开始实施生态补偿措施。
【目标设定】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生态补偿措施,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并实现以下具体目标:1. 减缓气候变化的速度,降低温室气体排放;2. 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平衡;3. 预防和逆转土地退化,提高土壤质量;4. 促进可持续农业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5. 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实施方案】一、加强环境责任意识为了促进生态补偿的实施,各国应加大对公众和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教育力度,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同时,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将环境责任纳入企业经营的核心要素,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生态补偿责任。
二、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各国应建立专门的生态补偿基金,用于资助生态补偿项目的实施。
这些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企业捐赠、国际合作等方式筹集,确保生态补偿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三、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为了有效实施生态补偿措施,各国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升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过加强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和应用,改善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提高生态恢复的效果。
四、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农业各国应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同时,推动可持续农业的发展,采用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的生态恢复和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各国应制定并执行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建立自然保护区网络,禁止非法狩猎和采集,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甘财农[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3〕15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各省级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2013年8月29日附件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和资金管理第三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省级直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逾期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市县、省级单位,当年不安排林业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培育计划,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国家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面积、树种、产量,资金主要用途和申请金额等。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3•【文号】林资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障重点公益林区划的准确性,促进各地提高重点公益林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
现将《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2、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二00四年八月三日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国家林业局2004年7月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核查依据(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行政区域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甘林天函[2012]494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林天函〔2012〕494号)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林业厅2012年8月30日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及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制度,严格执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总场(站)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分解落实森林管护指标及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全面管护现有森林资源,并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财农[2009]38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23日财农〔2009〕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7年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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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搞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统一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省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客观评价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确保补偿基金安全使用,提高管理水平,为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和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条检查依据一、《甘肃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计字[2004]192号);二、《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甘林计字〔2007〕232号);三、《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财农〔2007〕182号);四、《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甘林计字〔2007〕231号);五、上年度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省级检查结果;六、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达文件。
第三条检查对象各地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检查内容一、宣传培训;二、机构和制度建设;三、管护责任落实;四、森林防火、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补植、抚育;六、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八、基础设施建设;九、实施方案编制;十、技术档案的建立;十一、管护成效。
第二章工作准备第五条基础资料收集各县(市、区、总场、局)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2004年、2005年区划界定成果材料(图、表、报告);2、各年度实施方案(图、表、报告);3、建立图形库时的工作底图;4、重点公益林管护、资金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资金使用方面的帐、册、表、卡、财务报表、自查报告等材料;5、重点公益林补偿工作上年度县级自查、市级复查报告;6、重点公益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效益监测方面的材料;7、重点公益林采伐、征占用林地方面的材料;8、护林人员花名册、考核表、巡山记录、劳务费发放表、管护合同等;9、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10、补植抚育作业设计、施工验收报告;11、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相关材料;12、其它需要查阅的资料。
第六条物资准备1、仪器设备:GPS、计算器、网点板。
2、工具:讲义夹、铅笔、碳素笔、铅笔刀、胶带纸、橡皮擦等;3、印制相关规定、方案、图表等;4、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地类地类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第八条权属一、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二、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
第九条非法采伐非法采伐分为盗伐和滥伐。
盗伐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他人承包经营管理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是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及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第十条管护形式管护形式分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和其它三类。
第十一条小班面积、小班合格标准一、小班面积(一)小班界线没有变化时,认可该小班区划界定面积;(二)小班界线发生变化时,重新量测小班面积,并以量测的小班面积为准,更新图形库、数据库。
二、小班合格标准(一)当小班界线因人为因素发生变化但有合法手续时,该小班为合格小班,否则为不合格小班;(二)小班地类因人为因素发生变化,有合法手续时,该小班为合格小班,否则为不合格小班;(三)小班权属因人为因素发生变化,有合法手续时,该小班为合格小班,否则为不合格小班;(四)按照作业设计完成补植、抚育任务的小班为合格小班,否则为不合格小班;(五)违反《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发生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征滥占、毁林开垦、取柴打枝、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毁坏重点公益林行为的小班,为不合格小班;(六)与天保工程管护面积或退耕还林相重复的小班为不合格小班。
第四章检查方法第十二条检查方法检查采用文案调查、访问调查、小班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文案调查是了解、查阅被检查县和经营单位有关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方面的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等情况。
二、访问调查是对重点公益林制度建设、管护及劳务费兑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访谈。
三、小班实地检查是对管护区域内小班因子及管护质量等内容进行现地调查。
第十三条样本组织一、抽样方法:以县(市、区、总场、林业局)为总体,采用随机抽样和典型抽样方法,对抽取的样本全面检查。
二、随机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分别抽取乡(林场)。
(一)小班实地检查抽样样本:以县为单位,抽取全县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面积的5%,但必须抽取3个以上的乡(林场)。
若抽中的3个以上的乡(林场)面积超过5%时,由检查人员在抽中的3个乡(林场)中,再抽去一定比例的村(林班),直至达到抽查面积比例。
检查样本由省林业厅抽取后封存,检查人员在收集查阅了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齐全后,方可打开信封。
(二)访问调查样本:原则上对小班实地检查抽中乡(林场)的管护人员全部进行访问调查。
若小班实地检查抽中乡(林场)的管护人员超过或达不到以下比例时,由检查人员在抽中的或其他乡(林场)中,再抽去一定比例的人员,直至达到以下比例。
样本由检查组按管护人员劳务费发放表抽取,访问调查填写附表1。
访问调查样本抽取比例:以县为单位,管护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抽取20%,100-300人之间的抽取15%,300人以上的抽取10%。
三、典型抽样对群众反映、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及其它管护问题且不属于随机样本的小班,作为典型样本抽取。
对典型样本进行单独检查、单独分析。
第十四条文案调查一、查阅资料通过查阅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全面了解重点公益林区划和管护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二、文案调查内容(一)机构及制度建设1、机构建设是否设置了办公室,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制度建设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补偿基金使用与管理、重点公益林管护及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责任制落实1、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是否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2、管护合同签订情况:林业主管部门与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管护人员之间是否签订了管护合同。
3、管护区域分布图是否与现地一致(结合小班实地检查)。
4、管护合同是否与现地一致(结合小班实地检查)。
5、护林员证件的配发。
6、管护人员考核:重点公益林管理部门是否对管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是否全面。
7、巡山记录登记:管护人员是否建立了巡山纪录,巡山纪录是否完整。
(三)补偿基金管理使用1.补偿基金到位上年度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到位率、完成投资额及完成投资率。
2.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在资金使用范围、补偿标准、拨付与兑现方式等方面是否符合省上的有关规定。
是否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会计账簿及科目设置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报销手续是否完整齐全,会计报表是否真实。
3.补偿基金违规违纪稽查资金总额、违纪违规资金总额、类型、来源、违规率等情况。
4、违纪违规资金产生的原因。
(四)技术档案建立包括: 2004年8月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图表卡、报告(含天保内、外的重点公益林); 2005年省级核查补充、完善后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图、表、卡、库等(含天保内、外的重点公益林);历年实施方案;天保工程区内省级认定的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工程管护经费重点公益林面积图、表、卡、库、各类文件、设计等。
第十五条访问调查一、访问调查的主要内容(一)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和号码、是专业护林员还是兼职护林员;(二)管护形式:是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还是其它管护形式。
(三)管护面积:指护林员的管护总面积;(四)是否有书面合同、合同编号及期限;(五)是否按管护合同书签订情况支付管护费;(六)是否有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征滥占、毁林开垦、取柴打枝、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毁坏重点公益林的行为。
第十六条小班实地检查一、小班界线核对核对小班界线,用原区划界定工作底图和重点公益林资源分布图,现地核对小班界线。
二、面积检查对界线没有发生变化的小班,维持原面积不变。
发生变化的小班,对图形库进行修正,小班面积以图形库中计算机求算的面积为准。
三、小班因子检查(一)小班经营活动及自然灾害调查1、小班特征:指小班所在的行政村或林班号(区划界定时)、原小班号、检查时候所编制的小班号、小班所在地形图或其它图形的标准图幅号。
2、生态区位:指原区划界定时划分的生态区位。
3、区划面积:指区划界定的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下同。
4、核实面积:指小班检查面积。
5、地类:按技术标准中划分的地类填写。
6、权属:有林权证的依据林权证确定,无林权证的通过查询确权依据(包括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等)确定。
7、征占用林地:量测征占用林地的实际面积,调查是否有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由此确定征占用林地是否有合法手续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的面积办理。
8、林木采伐:确定采伐木的采伐年度,量测发生林木采伐的面积,调查是否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业。
9、小班补植抚育情况:调查重点公益林补植抚育作业设计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检查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10、森林火灾:量测发生森林火灾的实际面积,确定发生森林火灾的时间(年度);11、林业有害生物:量测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的实际面积,确定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类和时间(年度)。
12、管护质量评定:林内无火灾、无林业有害生物、无毁林行为,且林分质量较往年提高明显,生态效益好,管护质量评定为良;林内无火灾、无林业有害生物、无毁林行为,且林分质量一般,生态效益中等,管护质量评定为中;林内有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征滥占、毁林开垦、取柴打枝、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毁坏重点公益林行为,发生森林火灾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不及时及造成扩散蔓延等管护质量评定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