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定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煤矿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行业,然而,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安全技术手段,能够及时监测和定位矿工的位置,从而有效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煤矿人员定位系统,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完善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
以下是对2024年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供参考。
一、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范围和目的1.煤矿人员定位系统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单位和矿工,包括井下和地面人员。
2.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目的在于通过定位和监测矿工的位置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意外情况,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二、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和配置1.煤矿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
2.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准确定位和快速预警的功能。
3.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和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稳定可靠。
三、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管理1.煤矿生产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2.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技能。
3.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或关闭系统功能。
4.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应急预案1.煤矿生产单位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急预案,明确各类意外情况的处理步骤和责任人。
2.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应急预案应与煤矿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五、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数据是涉及矿工个人信息的敏感数据,煤矿生产单位应加强对系统数据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泄露和滥用。
2.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数据采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矿工的个人隐私权。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5篇)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一、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组成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分地面和井下两部分。
地面部分—人员信息采集处理中心,也称监控主站。
主要以通讯接口、专用人员监测管理软件和监控主机、打印机、监视器等组成。
井下部分以人员定位分站作为井下人员编码信息无线检测处理的基本单元。
它可连接防爆兼本安电源、低频发射天线和高频接收天线。
井上井下是通过一根二芯矿用信号电缆相连,完成监控主机与井下人员定位分站之间的双向实时通讯任务。
二、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工作原理系统人员定位分站将低频的加密数据载波信号经发射天线向外发送;人员随身携带的标识卡进入发射天线工作区域被激活后(未进入发射天线工作区域标识卡不工作),即将加密的载有目标识别码的信息发射出去;接收天线接收到标识卡发来的载波信号,经分站接收处理后,提取出目标识别码经数据通信网络送至地面监控计算机,完成矿井人员自动跟踪定位管理。
三、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功能(一)人员检测功能随时通过无线检测人员携带卡的编码信息。
(二)传输信息功能所有人员跟踪定位分站传送的人员编码数据,只用一根二芯传输电缆来完成。
井下分站设备与地面监控主机之间信息的传输,由地面主机的通讯传输接口、传输电缆以及井下分站等组成信息传输系统,完成井下与地面信息双向实时通讯并设有光电隔离安全栅作为井下井上的安全隔离。
(三)系统数据处理功能(1)显示功能通过主机的crt可显示下列内容:人员跟踪定位信息滚动显示;召唤查询显示人员检测信息和考勤信息;以模拟图形方式显示矿井人员跟踪定位信息.(2)打印功能打印人员录入基础数据;打印人员考勤报表。
打印任意日期人员定位信息。
(3)存储记录功能被检测的所有人员编码数据位置信息等,按不低于____分钟的时间间隔进行存储。
(4)设置和修改分站及人员基础数据按指令提示菜单选择相应的操作,即可随时定义设置井下人员分站点的名称、地点,录入和修改人员信息并将数据库中。
(5)组网功能用户可以根据需要组建局域网或直接连入企业局域网,远程联网共享人员检测信息。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矿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人员定位系统是指利用无线通信、传感器技术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监控、救援和疏散的设备系统。
第二章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职责第四条矿长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技术支持、设备安装、调试和升级。
第七条工作面负责人负责本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第八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实时定位、监控、救援和疏散等功能。
第九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前,必须佩戴定位卡,并确保定位卡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不得擅自改变行走路线。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区域时,必须关闭定位卡,确保定位卡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时,安全管理部门应迅速启动救援预案,利用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救援和疏散。
第四章人员定位系统培训与考核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人员定位系统操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范文(五篇)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范文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岗位,认真检查岗位记录报表及运行情况,对于上一班未处理的事项要特别交代清楚,交接班人员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后完成交接工作。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调度时规定的____轮流上岗,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替班和调换。
当班人员因离开岗位或迟到时,必须有专人替岗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
严禁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岗,严禁用电话等通讯方式交接班。
三、交接手续履行之前,岗位一切工作由当班(交班)人员负责,交接完成后,岗位一切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因交接班手续履行不认真造成工作失误,由接班人员负责,由于遗漏事项未交待清楚由交班人员负责。
两方都未交接清楚工作,由双方负责。
四、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严格管理。
五、交接班主要内容1、检查系统是否正常,信号传输是否正常,电脑运行终端是否正常;2、检查网络通讯传输、反馈是否正常,安全措施是否到位;3、检查监控台、办公室是否整洁,设备、用品是否按规定摆放;4、检查各种记录报表是否齐全、正确、无误,填写准确;5、其他未完成的工作是否移交完善。
六、接班主要内容1、交接人员共同检查上述____至____条必须正常,清楚。
2、当前系统运行状态尚未完成工作和注意事项。
3、设备检修、运行异常及事故处理情况。
4、各种记录、报表、图纸及有关工具保存齐全、完整。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调度值班制度1、负责公司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系统运行。
2、精通业务,坚守岗位,精心操作,遵章运行。
3、及时填报人员定位系统的记录报表,对数据信息异常情况要及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处理和汇报。
4、负责人员出入井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对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记录、汇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6、保持完整的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和运行情况记录表。
所有资料、记录定期存档保管。
7、认真做好人员定位故障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对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指示要及时督察贯彻落实。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及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
第三条加强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____、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____)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____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等。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主要基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____min。
(六)系统可通过客户端或网络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____(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理,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强化矿山“技防”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陕〔2023〕282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各生产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调度指挥中心,***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负责邵路宁。
职责:(一)调度指挥中心:1.调度指挥中心是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管理部门,全权负责系统管理、维护等工作。
2.负责系统分站及接收器的安装、调整及撤除工作。
3.负责系统中心站维护及人员信息的录入工作。
4.按照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5.负责系统数据正常向监管部门对接上传。
6.负责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客户终端进行监控,出现故障报警立即予以处理,并在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填报;7.会同人力资源部,建立定位人员的信息档案管理,确保实时性和准确性。
8.根据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人员调动证明,负责本安信息灯的发放、调整、注销工作,并及时将系统数据进行更改,保证信息的即时性与准确性。
9.每月20日与人力资源部核对人员信息。
每月22日与灯房核对人员信息。
(二)使用单位:1.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或工作场所内的监测设备及线缆等负有保护和管理责任;2.负责管辖范围内或工作场所内监测设备的电源管理(提供电源),必须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供电;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信息变更,变更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更改本安信息灯信息。
4.灯房管理人员负责本安信息灯的检查,根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报警记录主动检查本安信息灯的完好性,对于不完好的本安信息灯及时通知使用者更换,并作好统计报调度指挥中心。
(三)本安信息灯使用者1.保持灯的清洁与完好,注意防护本安信息灯不得发生甩、碰、压、砸等,保证本安信息灯能够正常使用,卡号清晰可见;2.接到换灯通知后主动配合灯房及调度指挥中心更换信息灯。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规章制度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人员安全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依法保障煤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单位,包括煤矿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是指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煤矿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监控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保护煤矿人员的隐私权,不得将人员定位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七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报警处理、历史轨迹查询等功能。
第八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九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与煤矿生产管理系统、应急救援系统等相结合,形成整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整设置,造成系统故障或误报。
第十一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系统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系统。
第十二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在应急情况下,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供实时位置信息,协助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志记录应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管理部门查阅。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执行不力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破坏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由煤矿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煤矿人员定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矿井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的单位及个人。
二、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职责1. 矿长: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全面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对系统管理负总责。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监督系统使用,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升级,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4.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确保矿工正确使用定位卡,并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5.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确保矿工正确佩戴定位卡,并对本班组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1. 定位卡管理:矿工需凭劳动合同和培训合格证明领取定位卡,一人一卡,不得转借、转卖。
定位卡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更换。
2. 定位卡使用:矿工进入井下工作区域前,必须佩戴定位卡,确保定位系统正常工作。
下井作业时,不得摘下定位卡。
3. 定位系统运行:信息技术部门应定期对定位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4. 定位信息查询:安全管理部门可随时查询定位信息,了解矿工在井下作业情况,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5. 定位信息记录:矿工定位信息应详细记录,包括进入时间、离开时间、停留时间等,作为考勤、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人员定位系统安全规定1. 禁止随意拆卸、改动定位系统设备。
2. 禁止利用定位系统进行非法行为。
3. 禁止恶意破坏定位系统设备。
4. 禁止利用定位系统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信息技术部门定期对定位系统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3. 矿工对定位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六、奖惩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积极维护定位系统正常运行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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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人员定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及时准确地掌握井下人员的分布信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实现我矿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有效识别和监测监控,迅速了解入井人员的分布情况,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规范了人员(或车辆)定位信息设备的管理,以保证系统稳定运行,为我矿安全生产服务。
第三条寻呼指令1. 回电指令:射频卡提示为黄灯闪烁,收到寻呼信号的相关人员须立刻向调度室回话。
2. 撤离指令,射频卡提示为红灯闪烁,收到寻呼信号的相关人员须立刻撤离自己目前所在地,撤离到最近的安全地点。
3. 紧急撤离指令,射频卡提示为黄灯红灯同时闪烁,收到寻呼信号的相关人员须立刻无条件撤离疏散并升井,同时有条件的话要及时通知他人。
4. 无电时,射频卡2个灯都不闪烁第四条为规范xxx煤业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人员定位信息设备的管理,保证系统稳定运行,为我矿安全生产服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xxx煤业从事任何井下工作的人员(或车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组织体系组长xxx副组长xxx组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第七条管理模式:专业化管理第八条部门职责1. 人员定位信息组是人员(或车辆)位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业务监督管理单位,负责新射频卡的办理、系统数据录入、维护、修改和备份工作;负责对专业化队伍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提出定位分站的书面安装技术要求,内容包括分站的布置位置,数量和信号覆盖的区域、方向等;系统设备布置发生变化时,及时打印并按规定存档;负责各单位、各部门人员定位系统的设置、用户注册、使用权限的分配和系统维护;及时协助领导查阅数据;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系统硬件、软件环境的运行管理,为人员(或车辆)位置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保障;负责对各自营单位和外委队兼职管理人员(定位卡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负责本矿全部人员的射频卡审核、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
2. 通风科(人员定位系统可并入监测监控系统集中管理)是本系统的维护单位,负责人员(或车辆)位置信息系统井下、井上设备的管理(软件、硬件)、检修、调试等工作;机电科(队)负责井下搬家倒面的缆线安撤,并负责所需备件和材料准备;按照矿方提出的书面安装技术要求,按时、准确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定期绘制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定位器等设备的位置、缆线连接的资料等信息,按月报送给矿人员定位信息组;每天设专人值班,对井下出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分站报警、定位器电池报警),及时与所在的区队联系查明故障原因,并迅速组织人员及时处理。
对当班显示电量较低的射频卡及时通知所届区队兼职管理员。
3. 安全科是本系统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员入井资格管理,向财务科提供收取射频卡押金的(具有安全资格)人员名单,向信息组提供所有具有入井资格人员的信息(姓名、单位、职务、工种、电子版免冠照片);负责射频卡的使用检查工作;对丁违反射频卡使用人员作出处罚。
4. 调度室是本系统的监控和寻呼信息发布单位,负责监视系统显示各种信息,记录系统运行情况,打印位置信息日报表存档,并报矿长、安全矿长审阅;并在井下出现紧急情况时,调度员依据权限等级发出寻呼信息;调度员发现系统运行异常时,及时通知人员定位信息组或机电科(队)维护人员进行维修。
5. 劳资科负责本系统的考勤管理,本系统考勤数据是作为对员工考勤和发放入井津贴的依据;负责给人员定位信息组提供调动(调入、调出和矿内调动)人员的相关信息。
6. 各自营单位及外委施工队必须设置一名兼职管理员,并报人员定位信息组、安全科备案;兼职管理员负责培训、指导本单位的相关人员正确使用射频卡;负责本单位损坏卡收集和人员变化信息整理,并将坏卡和人员变化信息交信息组负责射频卡的电池更换工作;对本队人员未能按制度使用射频卡负管理责任。
7. 井下定位分站附近的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系统所需的可靠电源并由专人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推脱责任。
第三章定位卡办理第九条人员定位卡办理1. 各单位入井人员,需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通过后方可办理定位卡入井。
2. 各单位应由单位负责人,办理本单位入井人员的定位卡3. 安全培训合格的入井人员,由安全科向人员定位信息组提供所有具有入井资格人员,信息(姓名、单位、职务工种、电子版免冠照片)。
4. 安全科向财务科提供收取射频卡押金的(具有安全资格)人员名单。
5. 各单位负责人将本单位需入井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工种、身份证号码)交到人员定位信息组,由人员定位信息组审核签字后到财务科交射频卡押金。
6. 各单位负责人到人员定位信息组领取射频卡第十条车载定位卡办理(参考项)1. 各单位入井车辆,需经过安全科、机电科、机运队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定位卡入井2. 各单位应由单位负责人,办理本单位入井车辆的定位卡。
3. 安全科向人员定位信息组提供所有具有入井车辆的信息(车牌号、单位、车型、电子版车辆照片)。
4. 安全办向驻矿财务提供收取射频卡押金的(具有安全资格)车辆名单。
5. 各单位负责人将本单位需入井车辆名单(车牌号、单位、车型、电子版车辆照片)交到信息组,由人员定位信息组审核签字后到财务交射频卡押金。
6. 各单位负责人到人员定位信息组领取射频卡。
第四章软件系统使用第十一条人员定位系统的软件部分由考勤管理模块、通讯调度模块、人员跟踪管理模块、系统自维护模块等四大部分构成。
各个业务归口部门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有权进行人员定位系统的相关操作,超越自己的权限进行操作的需向矿主管领导请示。
第十二条人员定位系统的考勤管理模块主要功能是实现日常下井人员的考勤管理,为各级部门提供矿里用工的基础数据,劳资科是该模块的使用单位,矿领导、各个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有相关浏览、查询、统计的权限。
第十三条人员定位系统的通讯调度模块主要功能是实现日常下井人员的调度、通讯管理,调度组为该模块使用单位,当调度员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查明原因,必要时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当矿井发生紧急情况时,调度员依据权限等级发出寻呼信息,并做详细的记录。
第十四条向井下人员目标发出的任何寻呼信息必须是在调度人员的权限范围内。
第十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跟踪管理模块主要功能是实现日常下井人员的跟踪,查询相关人员的井下移动、移动路线和时间,安全科为该模块的使用单位,矿领导、各个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有相关浏览、查询、统计的权限。
第十六条人员定位系统的系统管理模块主要功能是实现日常井下设备的使用监控,井下设备有故障时便丁系统维护人员第一时间了解井下设备的情况,方便日常的维护管理。
生产指挥中心调度科、人员定位信息组和信息中心驻矿通信站为该模块的直接使用者和管理者。
第五章硬件设备的管理第十七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处以1000-5000元罚款,损坏设备的按原价赔偿。
1. 人员定位系统的井下硬件设备分为井下传输线路、井下定位分站、分站电源、定位器等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挪用人员定位系统的井下设备。
2. 人员定位系统的传输电缆和传输光缆为系统的通讯主干线,承载着系统的信号传输任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动、破坏线路。
同时电缆在运行期间带电,任何人员在未经系统主管单位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动线路,否则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3. 人员定位系统的井下定位分站为系统的无线定位信号、呼叫信号、呼救信号的收发装置,分站正常工作时工作指示灯会正常点亮,出现故障时会有报警灯闪烁提示,井下人员在看到分站报警时有责任和义务向系统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以及调度中心汇报。
未经主管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打开分站面板,不得改动、切断分站的各条线缆,不得切断分站电源。
4. 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电源为隔爆兼本安型井下常用设备,一台分站电源断电可能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因此系统工作期间不得切断分站电源,如确因生产需要切断电时间不超过2小时时,需事先通知调度,如断电时间超过2小时时,应事先向驻矿通信站或者人员定位信息组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停电作业。
遇到矿井供电系统故障停电时,待供电恢复后,分站所在区域的在电源由该区域的管辖单位在第一时间送电,因送电不及时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将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出现故障时,任何人严禁在井下私自拆装电源。
5. 人员定位系统的定位器为系统精确定位的辅助装置,该设备正常工作时有指示灯闪烁提示,任何人不得在井下私自移动、拆装该设备,不得破坏定位器天线,同时也禁止以各种方式干扰、影响定位器的正常工作。
6. 人员定位系统的井口考勤系统是采集入井的员工考勤的基础数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各种方式伪造、偷换、隐匿瞒报或多报考勤数据。
劳资科在计算员工的工资时须以该系统统计的入井升井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射频卡使用及处罚(一)所有在xxx煤业入井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射频卡,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射频卡,并主动接受井口检查。
井口检身组负责入井人员的射频卡检查工作,包括是否带卡,是否正确佩戴,是否一人多卡,是否冒名顶替,保证一人一卡,人卡对应。
1. 不得无卡下井,不得一人多卡下井,在井下射频卡必须随身携带,不得摘下,否则处罚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500元/人次,第二次加倍。
2. 井口检身房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本规定严格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如出现未带卡下井的人(或者车辆),对检身房当班人员每人罚款200元/人次。
(二)所有人员和车辆必须按照系统注册的信息携带自己的射频卡,射频卡自己保管,不得借用、换用、代用、挪用、替用他人(或车辆)的射频卡,严禁携带未绑定定位卡入井。
1. 一经发现以上行为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双方责任人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2. 屡教不改者,加倍罚款,并对单位领导罚款200元。
3. 携带未绑定的定位卡入井超过两次的,罚款200元。
(三)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的射频卡为双向无线寻呼有源卡,射频卡统一佩戴方式暂定为系在灯带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私自改变射频卡的佩戴方式,下井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之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射频卡,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四)自营单位劳务工和外委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的射频卡实行押金制度,自营单位和外围施工队均按照500元/卡进行上交押金,丢失或损坏后按照300元/卡赔偿。
(安全科出具新入矿办理安全资格证人员名单后,矿财务科依据此名单收取押金后,然后安全科给人员定位信息组提供个人信息,由信息组给予办理射频卡业务)自营单位劳务工和外委队人员离矿时将射频卡交回信息组,信息组验证射频卡完好无损,退还押金,赔偿费用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