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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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什么?1. 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随着社会的法治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人们的法制观念越来越深厚。

对于出现了刑事犯罪行为之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走法律程序,去搜集各种各样的证据来为发生的犯罪违法行为做陈词,那么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规定是怎样以及什么样的证据对自己最为有利呢,下面就跟着一起来看吧。

一、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概括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的调整可谓是全方位的。

证据的概念由“事实”走向了“材料”;在证据种类方面,书证、物证单列,成为新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并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

口供自愿性原则也得到了确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证据制度修改的一大亮点。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

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范围首先应当注意,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用的主要证据概念是一个立法的特定概念, 而不是理论研究的学理概念。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能够证明和还原刑事案件当时情景的关键就是证据,从案件的侦办开始,很多关键性的证明都是一层一层紧密相连的。

整个刑事犯罪行为的真相不是通过某个人的主观臆断来决定的,如果不能通过确切的证据证明,或者所谓的证明根本就不符合规定都不满足证明的标准。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

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最后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那么一定是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当中的某一项法条,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这些都是有证明标准的。

而且在刑诉法当中对证明标准也有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

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的一元化实体标准。

二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应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标准,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程序标准,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

可见,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了的界限或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实 充 分 进行 了界 定 量 化 . 且 引入 了排 除 合理 怀 疑 标 准 . 并 使 我 国 在 侦查 终结 、 查 起 诉 、 庭 审 判 不 同 阶段 采用 了 同 一 证 明 标 准具 有精 确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从 正 反 两 方 面 保 障证 据 的 三 审 法
刑 事 诉 讼 证 明标 准 是 指 在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司 法 机 关 运 用 院根 据 检 方 移送 的证 据 材 料 进 行认 定 . 最终 可 能 会 出 现这 样 一 种 检 收 集 到 的证 据 材 料 证 明案 件 事 实 的 程 度 ,也 就 是 说 证 据 要 达 到 可 怕 的结 果 即公 安 机 关 认 定 某 人涉 嫌 某 罪 后 . 方 和 法 院有 可 能 什 么证 明标 准才 可 以对 案 件 事 实 进 行 确 认 在 刑 事 诉讼 中 主要 出 于侦查 终结 证据 确实 充分 的标 准直 接认 定犯 罪 嫌疑人 有 罪 . 方 警 表 现 为证 据 达 到什 么证 明程 度 . 可 以对 案 件 进 行 立 案 、 查 终 成 了定 罪的 实际机关 , 才 侦 这是 非常危 险 的。 当然 这只是 极端 现象 , 法律 重在 预 防 . 以有 必 要 对 不 同 阶段 的证 明 标 准采 用 不 同标 准 。 所 结 、 查 起诉 、 罪 判决 审 有 我 国 刑事 诉 讼 的 证 明 标 准 大 陆法 系 国 家刑 事 诉 讼 的证 明 标 准 主 要 采 用 “ 心 确 信 ” 内 的
实。
证 据 均 经 法 定 程 序查 证 属 实 :三 ) 合 全 案证 据 , 所 认 定 事 实 ( 综 对 已排 除 合理 怀疑 ” 该 条第 一款 可 以看 出 我 国刑 事 判 决 的 证 明 从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需要达到的要求或标准。

具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如下:
1. 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最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确实的程度,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2. 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

这是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根据证据的优势或盖然性高低,对事实作出判断,而不是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3. 行政诉讼:涉及相对人权利和利益保护的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他案件则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医疗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其证明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最重要的。

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因此,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以认定和确凿证据三个层次。

首先是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是指在初步审查阶段,案件的证据足以使人相信被告可能犯有罪行。

这一阶段的证据并不需要十分充分和确凿,只需要足以引起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怀疑,从而决定是否立案或者逮捕。

在合理怀疑阶段,主要依据是案件的初步调查和初步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是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的供述、现场勘查的结果等。

在这个阶段,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是要看是否足以使人相信被告可能犯有罪行。

其次是足以认定。

足以认定是指在庭审阶段,法庭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从而认定被告是否犯有罪行。

在这个阶段,证据需要更加充分和确凿。

法庭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对物证进行鉴定,对被告的供述进行核实,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只有在证据足以认定的情况下,法庭才能对被告做出有罪判决。

最后是确凿证据。

确凿证据是指在判决阶段,法庭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最终审查,以确定被告的罪行。

在这个阶段,证据需要更加确凿和无懈可击。

法庭会对每一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只有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庭才能对被告做出最终的有罪判决。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一个逐步升高的过程,从合理怀疑到足以认定再到确凿证据。

在每个阶段,法庭都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以确保被告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在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法庭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刑诉证明标准

刑诉证明标准

刑诉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刑诉证明标准的确立和适用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刑诉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应具备的标准和要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诉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法证据、充分证据、确实证据和有力证据四个方面。

首先,合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

合法证据的获取途径包括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合法证据的获取是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也是刑诉证明标准的基础。

其次,充分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充分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足够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成立。

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证据的获取需要侦查机关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再次,确实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确实的。

确实证据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了充分的验证和确认,能够反映犯罪事实的真实情况。

确实证据的获取需要侦查机关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和不实情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有力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有力的。

有力证据是指证据能够对犯罪事实起到确凿的证明作用,能够使法院对犯罪事实做出正确的认定。

有力证据的获取需要侦查机关对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确保证据的说服力和公正性。

总之,刑诉证明标准是保障刑事诉讼公正、合法的重要保障。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刑诉证明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确实性和有力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同时,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也应当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和法院,提供合法、充分、确实、有力的证据,共同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证明的标准等内容。

首先,证据的收集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和物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便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

同时,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其次,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在举证责任上具有优先地位,即公诉人有责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而被告人则有权利进行辩护,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再次,证明的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的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据质量”。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而证据质量则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依法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权利,同时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样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正常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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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亊诉讼法的各个诉讼阶段,由于诉讼行为的不同,以及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不同,证明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下面本店铺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吧。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根据案件性质不同设置了多元的证明标准。

多年来,我国的诉讼制度采用的是客观真实模式下一元制的证明标准,即都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早在2002年,随着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民事诉讼确立了新的证明标准,但与人性命攸关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建构上不但落后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且也没能建立了完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我们应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现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构。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明模式重构体系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贯穿整个刑事证明过程始终的一条主线。

刑事诉讼主体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进行实体处理活动均需围绕着证明标准而展开。

在证据制度中,证明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蕴含着丰富理论和实践争议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证明中的最高标准。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采用的是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

虽然两者在措辞上不尽相同,但一般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其实是同一证明标准互为表里的两种表述。

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国所采用的是客观真实模式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越来越显示它的不合理性,越来越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

因此借鉴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来探视我国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还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意义(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对案件实施的认定所达到的标准和程度。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当事人履行了证明责任,相反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标准,就意味着他没有完成证明责任,它的主张就将不会成立。

通说认为证明标准应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阶段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

(2)证明标准规定的举证责任主体的不可移转性。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意义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指导着当事人和事实认定者实施正确的诉讼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借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可以暂停举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时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何时可以停止举证性的反驳,而等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这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认定事实为真,反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假。

二、证明标准的中外差异(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以可能性或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来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如在美国证据法则或理论中分为九等。

第一等是绝对的确定性,由于理论的限制,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

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怀疑,即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必需,也是诉讼方面的最高标准。

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适用于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管辖法院对死刑案件中保释请求的驳回。

第四等是优势证据,适用于多数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辩。

第五等是可成立的理由,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及拘留,控诉书和起诉书的发布,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对公民逮捕的执行。

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

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无罪释放被告人的充足理由。

第八等是怀疑,适用于侦查的开始。

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1)。

可见在英美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证明标准在可能性或确定性上呈递进的态势,对被告人作有罪要求达到最高的证明程度——排出合理怀疑。

美国学者布莱克对排除合理怀疑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他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相信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根据。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是达到的确定性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由被告人实施的证明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致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结论。

综上可见,我们可得知排除合理的怀疑,是诉诸内心的道德化的高度确信,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Cagev.Louisiana498U.S.39,41(1990)案中裁决一项对陪审团的指示过分强调了允许作无罪裁决的怀疑程序,该指示只允许在严重地不确定或现实的实质性怀疑的情况下作出无罪判决,而且把排除合理怀疑等同于道德上能够确定。

(2)(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奉行自由心证原则,对于刑事证明标准未作类似英美法系的严格划分。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刑事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并以此区分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证明标准。

(3)实体法上的事实包括:犯罪事实和犯罪事实以外的事实;诉讼法的事实包括:作为诉讼条件的事实,作为诉讼行为要件的事实,证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事实和其他诉讼法上的其他事实。

对于实体法事实中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倾向于从重、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事实,要进行严格证明,严格证明是指依据诉讼法规定的有力证明力的证据并经适当形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得出的证明。

其他的实体法事实则可进行自由证明。

对于程序法事实只要进行自由证明,自由证明系指证明力不完全充足,调查程序不严格所得出的证明。

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关证明标准方面的内容进行比较,我们得出以下几点:(1)英美的证明标准偏重于从阶段上进行划分。

大陆法系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证明标准的观念并不十分明确。

(2)从划分证明标准的依据来看英美国家主要根据或确定性程度的不同来划分。

(3)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法庭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证明均要求达到诉讼证明的最高程度。

前者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后者表述为内心确信。

二者的表述虽然不同,但本质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要达到大陆法系国家所确定的内心确信。

而且由于两大-法系均采用客观真实模式,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因此,这种表述只是一个证明标准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而已。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3)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三、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缺陷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可以说是客观真实说的典型体现。

这种客观真模式有许多不合理的因素:(一)客观事实模式是对唯物主义的僵化理解。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追求绝对的真实,而事实上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是不可能完全认识清楚的。

因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可以认知,但这种认知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受主观条件,主观认识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客观真实本身是一个哲学范畴,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总目标。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已做过深刻地揭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时,又不是至上的,它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

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无限的,按其个别实现和每次的实现来说,又不是至上的,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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