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类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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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故意杀人案证据规格(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1、受案单位出具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工作中发现的应写明具体发现情况(如盘问、检查、供述或检举等);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应写明何时、何地、何人报、何部门接,所报内容及采取的措施。

2、投案记录,本人投案或以其他方式投案的均应详细登记,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3、报案记录,接受单位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等,报案人所了解的有关嫌疑人情况。

填写受案人姓名、时间、地点、处置情况和处理意见。

4、举报、控告记录及其信件,视听资料等。

5、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依法办理接收手续。

6、证人证言方面,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人的证言。

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对生命垂危人员实施急救,在不影响抢救的情况下,设法从伤者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重要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1)犯罪遗留物勘验;(2)犯罪痕迹勘验;(3)尸体检验。

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8、被害人方面:(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制作询问笔录。

注意结合其他证据判明其陈述的真实性;(2)调取被害人户籍或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身源;(3)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鉴定结论(如遗传关系)及行为人的供述证明身份;(4)了解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或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转载 刑事证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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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刑事证据的分类原文地址:刑事证据的分类作者:jack刑事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的分类也称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在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类。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通过分析某类证据的共同特征,提示某类证据的运用规则,指导诉讼实践中工卜确认识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实事求是地查证和认定案情,这也正是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

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

按照信息传递的一般规律,证据材料传抄、复制、转述的次数越少,失真的机会就越少;反之,失真的机会就越多。

所以,通常情况下原始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

在传来证据材料中,中间环节少的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

言词证据材料和实物证据材料都是如此,只是信息质量丧失的原因和条件有所不同而已。

因此,在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尽一切可能和力量收集原始证据,对属于传来证据的材料,应当查明其来源出处,并向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员了解情况,或取得物证的原件。

在积极获取原始证据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刑事证据标准指引(权威参考)

刑事证据标准指引(权威参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黔高法[2016]47号 2016年4月27日印发)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以下简称《证据要求》),主要是针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及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提起公诉时的基本证据要求做出一般性规定,为下一步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准备。

基本证据要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一般规定,主要对各类案件都通用的证据基本要求予以规范,二是对省公、检、法机关办理的几类常见案件(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毒品案件)的个别化证据要求加以规范。

目录一、一般规定1 适用范围2 遵守法定程序3 证据概念、种类4 证明对象5 免证事实6 推定7 举证责任8 证明标准9 证明效力10 全面收集证据11 物证、书证的提取、扣押12 物证、书证的收集13 物证、书证的固定14 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1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笔录16 勘验、检查笔录17 辨认笔录18 鉴定意见19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 技侦资料的转化21 量刑证据的收集22 前科材料23 自首、立功材料24 被害人过错材料25 程序性材料的收集证明强制措施合法性的材料证明搜查、扣押、查询、冻结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证明讯问行为合法性的材料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证据1 立案证据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材料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的材料相关部门移送的犯罪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 案件侦破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材料到案经过使用警犬侦破的说明材料及录像使用3 勘验、检查、搜查证据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录像、制图提取、扣押相关痕迹、物证、书证等4 鉴定意见尸检报告活体伤情鉴定其他鉴定意见5 确认被害人身份的证据6 指认、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凶器笔录辨认相关物品笔录被害人、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对同案犯的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查找物证的录音录像8 通讯及活动证据通讯证据活动轨迹证据9 侦查实验10 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11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2 证明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年龄证据其他刑事责任能力证据13 情况说明三、抢劫、抢夺、盗窃案件证据1 立案证据受案登记表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发现、移送材料立案决定书2 破案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抓获经过或到案经过3 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4 痕迹、物品、生物样本等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5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痕迹鉴定生物物证鉴定价格鉴定6 指认、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0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和前科情况11 其他程序性材料12 情况说明四、毒品案件证据1 立案的证据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投案材料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中发现涉毒犯罪的材料相关部门移送的涉毒犯罪材料特情提供的材料报案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 案件侦破的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或者证言破案报告3 现场勘查、检查、搜查、辨认的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录像、制图提取物证、书证、痕迹等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4 毒品称量、上缴、保管的证据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上缴、保管的材料5 毒品鉴定的证据检材移送的材料毒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材料6 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的证据乘坐交通工具的材料作案交通工具活动轨迹的材料通讯工具活动轨迹的材料犯罪嫌疑人登记住宿、过路通行的材料犯罪嫌疑人存取汇款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录像7 涉案通讯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通讯工具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卡及机主信息的材料涉案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 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书信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涉案通讯材料8 毒资的证据查获的现金或银行卡(折)银行支付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其他交易凭证9 毒品运输的证据证明运输工具的材料证明毒品运输的托运单、货单、仓单、邮寄单等材料10 涉案物品的证据提取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物品保管、处理、移送的材料物品权属的材料11 相关鉴定的证据(适用鉴定一般规定内容)12 证人证言13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立功的相关材料1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刑事责任能力及前科材料16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处理的材料17 相关情况说明材料18 技术侦查的材料19 程序性的证据材料正文第一章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本证据要求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

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 参考

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 参考

十八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参考)1、婚姻纠纷案件(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亲属关系证明;(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10)其他证据。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精心整理目录一、扰乱单位秩序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八、侮辱九、诽谤十、虐待十一、盗窃十二、诈骗十三、敲诈勒索案件十四、故意损坏财物十五、阻碍执行职务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二十、卖淫、嫖娼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五、强迫劳动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二十七、抢夺二十八、赌博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十、招摇撞骗一、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分类解析

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分类解析

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分类解析刑事证据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不同类别证据有其特点和运用规则,用来指导办案工作。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

我国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比较贴合司法实践,与诉讼、侦查、审判等过程联系紧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因为不了解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而遗漏或错失能够扭转局面的重要证据,甚至是提交了不合法的证据。

为了避免上诉情况的发生,当事人要提前了解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下面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分类原因刑事证据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不同类别证据有其特点和运用规则,用来指导办案工作。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

二、刑事诉讼证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经原来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调整为八种,更能适应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分类解析(一)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刑事证据标准

刑事证据标准

刑事证据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而对证据的标准要求也是非
常严格的。

刑事证据标准是指对刑事案件中所使用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等方面所作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刑事证据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刑事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

这就要求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
法律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依法取得搜查证或逮捕证等手续,才能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

否则,这些证据将不被法庭所接受。

其次,刑事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这就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得
有伪造、篡改等行为。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一旦发现证据存在虚假,将会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再次,刑事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这就要求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不能存在合理怀疑的空间。

在法庭上,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被告人将会获得无罪的判决。

最后,刑事证据标准还要求证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这就要求证据的收集和使
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不得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不能使用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证据。

总的来说,刑事证据标准是对刑事案件中所使用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
分性等方面所作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的证据,才能够在法庭上发挥作用,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影响。

因此,对刑事证据标准的严格要求,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2021年)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优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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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 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情况的陈述 2.特点 (1)证人证言应当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
(二)证人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2.证人的条件 (1)了解案情 (2)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 (3)自然人 3.须讨论的相关问题 (1)未成年人能否做证人 (2)单位能不能做证人 (3)同案被告人的口供问题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 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6.证人的拒证特权 (1)配偶近亲属特权 (2)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3)职业特权 (4)公务特权
7.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1)审查证人的资格和品质: ①审查证人是否知道案件情况,这是判明作证者是否具备 证人资格的前提条件; ②查清作证者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 ③查清作证者是否同时又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 人(如鉴定人)。 (2)审查判断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 (3)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及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 响。
3.书证的分类 4.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与联系
5.书证的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书证的制作情况:①查明制作人是否制作了该 文件。②对书证的制作过程进行审查。 (2)审查判断书证的获得情况。 (3)审查判断书证的内容与形式。 (4)审查判断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5)审查判断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
审查判断书证的方法:既可以采用辨认的方法,也可以采取 鉴定等方法。同时也要注意把书证同案内其他证据和案件情 况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其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 以辨别其真伪。
3.物证的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物证是否伪造和有无发生变形、变色或变质的 情况。 (2)审查判断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 (3)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查明物证是原物还是同类物或复 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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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类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

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一)报案登记。

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

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三)案件来源。

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

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四)抓捕经过。

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五)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

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七)有关物证的保存。

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

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各类案件证据规格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一)故意杀人案件1、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现场勘查卷。

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法医、技术鉴定卷。

(1)解剖被害人尸体。

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致死原因;(2)被害人受伤情况。

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

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5)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

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同一认定。

5、作案工具。

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伤)、勒、掐、冻死(伤),还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伤)、毒死(伤)、注射药物致死(伤)等;(3)问清作案时间、地点、作案的事实情节,如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处罚时可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旁证情况等;(4)有同案犯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实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5)凶器下落及来源。

7、被害人死亡的,应调取被害人户卡,证明身源。

8、其他证据材料。

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家庭的损失、破裂、对其亲属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

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二)抢劫案件1、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

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抢物品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被害人衣着等。

2、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辨认、指认证明。

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卷。

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证明。

5、尸(活)体鉴定结论。

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出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等。

6、估价鉴定。

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物证及作案工具。

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技术卷。

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发、现场指纹、足迹鉴定、痕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9、审讯犯罪嫌疑人。

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环境;(2)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

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3)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4)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10、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

(三)盗窃案件1、询问被害人或被盗单位。

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

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取保管人证,法人出证的无效。

2、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3、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

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

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

如赃款已被花销,应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赃款购买的实物。

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

4、通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5、对追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

6、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

8、力求缴获全部作案工具,对已缴获的作案工具有鉴定价值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9、审讯犯罪嫌疑人。

(1)审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2)审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3)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4)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明提供的过程;(5)合伙作案的,要审明是集团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应负的罪责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6)有无其他犯罪;(7)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

10、作案后果或造成危害影响的证据材料。

如盗窃外国人钱物,盗窃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军用物资、救灾钱款、银行、金库等,给上述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的材料。

(四)强奸案件1、询问被害人。

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果,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对被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属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

对于不满十四岁幼女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得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3、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4、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5、强奸作案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要经过化验和查证,同时对现场提取毛发、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铺垫物、擦拭物进行鉴定。

必要时应作DNA鉴定。

6、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提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厮打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

8、提取被害人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等,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妊娠等,要做出鉴定结论。

9、被害人死亡的,应做尸体鉴定结论。

10、制作现场勘查卷,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12、收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并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时所用。

13、调取被害人户卡、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

14、审讯犯罪嫌疑人。

(1)审清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相识、有过来往的,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3)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暴力胁迫、诱骗、醉酒、药物麻醉、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强奸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5)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致死等);(6)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7)如系轮奸犯罪要分清主犯、从犯和各自的罪责;(8)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着、年龄的了解情况。

15、被害人受侵害后造成的后果,如精神失常、呆滞等。

1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五)故意伤害案件1、询问被害人。

包括被害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持何凶器。

2、询问目击者、知情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3、进行现场勘查,提取有关物证、凶器。

4、对伤害程度作出鉴定。

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所需的一切资料,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5、由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凶器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6、提取凶器,拍照附卷,凶器上的血迹应鉴定比对。

7、审讯犯罪嫌疑人。

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作案动机和目的,这是确定是否故意伤害的关键;(3)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4)造成的后果;(5)对被害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对所提取凶器应辨认,确定是否为伤害被害人时所持;(6)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互相印证。

(六)聚众斗殴案件1、通过询问现场目击证人,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情况,殴斗规模及殴斗情况,殴斗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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