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和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二类疫苗收费标准

国家二类疫苗收费标准国家二类疫苗收费标准是指对于一些非常规的疫苗,国家对其价格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和管理。
这些疫苗通常用于特定的疾病预防和控制,对于一些高风险人群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国家对这些疫苗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首先,国家二类疫苗收费标准是根据疫苗的生产成本、疫苗的疗效和社会公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的。
这些疫苗在疾病预防和控制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其价格不仅要考虑生产成本,还要考虑到对社会的贡献和公益性。
国家相关部门会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估,然后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以保证这些疫苗的合理价格和可及性。
其次,国家二类疫苗收费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
这些部门会对疫苗的价格进行定期审核和调整,以确保其合理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于生产、销售和使用这些疫苗的单位和个人,也会进行严格的监管,以防止价格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这种统一管理和监督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防止疫苗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再次,国家二类疫苗收费标准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而设立的。
这些疫苗通常用于预防一些罕见但严重的疾病,对于一些高风险人群来说,是生命的守护者。
因此,国家对这些疫苗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以确保其价格合理、可及性强。
这样一来,人民群众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这些疫苗,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一些严重的疾病,保障自身和社会的健康稳定。
最后,国家二类疫苗收费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促进疫苗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创新。
通过对疫苗价格的合理管理,可以激励疫苗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高疫苗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也可以促进疫苗市场的竞争,降低疫苗的生产成本,使其价格更加合理和可承受。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疫苗的需求,促进疫苗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国家二类疫苗收费标准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而设立的,其实施有利于促进疫苗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创新。
国家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对这些疫苗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理性和稳定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和可及的疫苗产品。
二类疫苗收费标准

二类疫苗收费标准二类疫苗是指由国家明确规定的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的疫苗,其价格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定价。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是由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疫苗本身的价格,二类疫苗的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私自调整价格。
因此,患者在接种二类疫苗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支付,不得被要求支付超出规定价格的费用。
2. 接种服务费,在一些地方,医疗机构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接种服务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医护人员的工资、疫苗储存和管理等费用。
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在医疗机构内或者网站上,患者在接种疫苗时可以向医疗机构咨询清楚。
3. 其他费用,在接种二类疫苗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其他费用,如输液费、医药费等。
这些费用一般不属于疫苗本身的收费范围,患者在接种疫苗前应当了解清楚,避免因为不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在接种二类疫苗时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和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患者在接种疫苗前,可以向医疗机构或者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咨询,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内容。
总的来说,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定价,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地区、医疗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患者在接种疫苗前,应当了解清楚当地的收费标准,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同时,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特殊人群,也应当及时了解相关的优惠内容和标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接种二类疫苗时,患者应当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避免到一些没有资质的地方接种,以免因为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失。
此外,患者在接种疫苗时,应当主动要求医护人员出具正规的收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豫发改收费〔2023〕433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3〕43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由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再分发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重复收费。
三、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四、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收费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即储存运输费最高不超过8元/支,预防接种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4元/剂次(含接种前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用药指导与观察、一次性注射器等消耗材料、接种信息服务等)。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预防接种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填列“103044733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103044709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类疫苗收费标准

二类疫苗收费标准二类疫苗是指在我国疫苗免疫规划之外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等。
这些疫苗在我国的接种是由个人自费的,那么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二类疫苗的价格是由国家发改委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进行定价的。
在定价方面,主要参考了疫苗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国际市场价格等因素,以及对疫苗生产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进行考量。
因此,二类疫苗的价格是经过严格审核和合理确定的,确保了疫苗的价格合理性和市场供应。
其次,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因此各地区对于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二类疫苗价格可能会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的价格可能会适当调低,以保障当地居民的接种需求。
此外,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还受到医疗机构的影响。
不同的医疗机构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二类疫苗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一般来说,大型综合性医院的二类疫苗价格可能会相对较高,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的价格可能会更为亲民。
最后,对于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措施进行规范。
比如,对于特定人群的二类疫苗接种费用,国家可能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免费接种政策;对于疫苗价格的监督管理,也会加强对疫苗价格的监测和调控,确保疫苗价格合理稳定。
综上所述,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是经过严格规定和合理确定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接种需求,确保疫苗价格合理稳定。
同时,国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疫苗价格进行监管和调整,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需求。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让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合理价格的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监测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9]1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2.19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
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9]115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为适应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求不断扩大的新情况,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费规范化管理,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新增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收费项目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49号)要求,我们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了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收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价格收费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和规范公民临床用血、配血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并对血液透析(净化)、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项目服务价格和材料费用进行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和规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执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降低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配血收费。
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医疗机构配血项目收费标准和储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净化)、经“血管介入诊疗”等项目服务价格,具体规定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
四、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规范执行,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项目、分解收费及违规加收材料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和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52e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c5.png)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第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8]756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切实降低第二类疫苗流通费用,减轻群众负担,充分发挥第二类疫苗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第434号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实行流通环节差率控制,具体规定如下:一、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
目前第二类疫苗主要包括:预防甲型肝炎、成人乙型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感冒、痢疾、气管炎、腮腺炎、风疹、水痘、狂犬病、轮状病毒感染性腹泻、流感嗜血杆菌等14种未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
二、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实行流通环节差率控制。
目前,第二类疫苗零售价格未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为规范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加价行为,在不突破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实行流通环节加价率控制。
一是通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供应的第二类疫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6%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0%的加价率供应下级;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15%的加价率供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向适宜接种人群接种。
二是为减少经营环节,降低第二类疫苗费用,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疫苗生产企业和符合准入条件的疫苗批发企业购入的第二类疫苗,实行综合加价率规定,即从出厂环节到接种单位购进环节,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25%。
二类疫苗收费标准

二类疫苗收费标准二类疫苗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中没有列入的疫苗,通常需要个人自费购买接种。
针对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二类疫苗的价格取决于疫苗的种类和生产厂家。
不同种类的疫苗在预防的疾病范围、接种年龄、免疫程序等方面有所不同,因此价格也会有所差异。
同时,来自不同生产厂家的同类疫苗可能在生产工艺、疫苗效果等方面有所差异,从而导致价格的不同。
因此,在选择二类疫苗时,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预算来进行选择。
其次,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还受到接种单位的影响。
不同的接种单位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地理位置、服务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疫苗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大型综合医院的疫苗收费可能会相对较高,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的收费则可能会更为亲民。
因此,在选择接种单位时,也需要考虑其收费标准,以及是否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此外,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还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
近年来,为了提高全民免疫水平,许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免疫政策,包括对二类疫苗的价格管控、补贴政策等。
因此,在选择接种单位和购买二类疫苗时,也需要留意政府的相关政策,以便享受相关的优惠和补贴。
最后,作为个人,我们还需要了解自身的医疗保险情况。
一些医疗保险可能会对二类疫苗的费用进行部分或全部的报销,因此在购买和接种二类疫苗时,也需要咨询医保部门,了解相关的报销政策。
综上所述,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疫苗的种类和生产厂家、接种单位的收费标准、政府相关政策以及个人的医疗保险情况等。
在选择和购买二类疫苗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这些因素,以便做出理性的决策。
希望本文能够为大家在选择和购买二类疫苗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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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和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5.27
•【字号】豫发改收费〔2017〕530号
•【施行日期】201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和储存运输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7〕530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为规范二类疫苗流通费用,保障二类疫苗的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确保我省预防接种工作健康可持续开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二类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可向受种者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4元/剂次(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
的配置和一次性注射器等消耗材料等)。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在疫苗采购价的基础上收取最高不超过8元/支的疫苗储存、运输费用。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的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按要求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收费年度收支情况,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7年6月15日起执行。
有效期三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