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受的法律效力及典型案例分析
贷款逾期的法律维权案例分析

贷款逾期的法律维权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贷款已经成为人们解决资金需求的一种常见方式。
然而,贷款逾期问题也随之而来,给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和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贷款逾期时的法律维权问题,并探讨各方在维权过程中应该采取的合理策略。
案例一:小明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纠纷小明是某银行的借款人,他曾借款10万元,并签署了相关的借款合同。
然而,由于经济困难,小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逾期了三个月。
银行开始采取催收措施并威胁要起诉小明。
小明感到困惑和恐慌,他需要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以及应对措施。
首先,小明应该全面了解自己的贷款合同。
合同中通常包含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这些条款将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力。
小明需要明确了解合同对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和后果,以确定银行的合法权利是否被侵犯。
其次,小明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他可以咨询律师,将具体情况告知律师,并获取有关贷款法律维权的专业建议。
律师可以帮助小明分析合同条款,并评估银行催收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小明可以与银行进行合理的协商。
他可以与银行联系,说明逾期原因,并提出自己的还款计划。
在协商中,小明可以尝试要求延期还款、调整利率或者合理降低还款金额。
通过合理的协商,小明有可能获得银行的谅解和支持。
案例二:小红与网络借贷平台的纠纷小红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用于创业投资。
然而,她的创业项目失败,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网络借贷平台采取了严厉的催收措施,组织人力到小红的家中进行讨债。
小红感到被侵犯了个人权益,她想知道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什么法律行动。
首先,小红应该核实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身份。
她可以查询相关的监管信息,并查证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小红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其次,小红可以查阅借款合同。
合同中通常包含了双方权利义务、逾期还款处理等内容,小红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和债务。
网络借贷平台的催收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小红需要评估平台的行为是否合法。
催收欠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债务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债务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欠款催收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欠款催收行为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以一起欠款催收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探讨欠款催收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货物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
2020年1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抗辩,称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故拒绝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乙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合同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双方互负合同义务。
(2)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是债权人,乙公司是债务人。
(3)诉讼法律关系:甲公司作为原告,乙公司作为被告,双方在法院进行诉讼。
2.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合同履行问题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问题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诉讼时效问题甲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法律承认的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于2018年5月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某按约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了首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自2018年7月起,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每月的借款本息,至2019年3月,李某累计逾期金额已达2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李某联系,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李某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小额贷款公司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逾期还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受理本案。
2. 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李某辩称,其无力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减轻其还款责任。
3. 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小额贷款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李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逾期还款事实。
4. 评议与判决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合议庭认为:(1)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借款合同的债权,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李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逾期还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逾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还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罚息。
2.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债务催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甲方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继续履行:乙方应立即支付货款,以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赔偿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因逾期付款所遭受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利息。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催收欠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借款纠纷案,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约向甲公司支付了借款本金。
然而,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
2019年,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乙公司答辩称,其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偿还借款,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催收函等证据。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问题;3. 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了借款期限,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 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诉讼支出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案中,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诉讼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
催收欠款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日益繁荣,借款业务也日益增多。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一些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导致借款人欠款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欠款催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结合一起欠款催收法律案例,分享欠款催收的相关法律知识。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一笔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银行多次催收未果。
无奈之下,银行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案件争议焦点1. 银行是否具有合法的债权?2. 银行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催收欠款?3. 借款人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法院判决1. 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对甲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
2. 银行在催收过程中,采取了合法的催收手段,未违反法律规定。
3. 借款人甲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法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对甲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
2. 催收欠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即构成违约。
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催收欠款。
3. 催收欠款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催收欠款:(1)书面催收: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2)电话催收:债权人通过电话联系债务人,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3)上门催收: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他人上门催收欠款。
(4)法律途径:债权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采取了书面催收、电话催收等多种方式催收欠款,未违反法律规定。
债务逾期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
被告:李四,男,28岁,汉族,某市某区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
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5%,逾期还款利息为年利率10%。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支付了借款本金10万元。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四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张三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6月1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2. 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三、法院审理1. 被告李四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李四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李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2. 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属于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
因此,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四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逾期承担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金融机构。
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公司申请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甲公司在贷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还款,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逾期还款是否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甲公司在贷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
四、案例分析1. 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应当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3)承担赔偿责任:因逾期还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逾期还款的法律依据(1)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五、启示1. 诚信为本: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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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接受的法律效力及典型案例分析
陈虹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摘要】逾期接受是交易磋商中的一个教学难点。
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无效,但为了有利于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对逾期接受通常采用一些灵活的处理方式,使它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接受的效力。
【关键词】逾期接受承诺迟延逾期承诺法律效力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国际商品进出口贸易都要经过三个基本阶段。
即交易磋商前的准备、交易磋商和履行合同。
其中,交易磋商是能否达成协议和能获得多少经济利益的关键。
在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中,发盘(也称要约)和接受(也称承诺)是每笔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或法律步骤。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就出现了实务中的逾期接受。
一、逾期接受的含义及成因逾期接受(LateAcce。
tance)也称为“迟到的接受”,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超过了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
造成逾期接受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承诺迟延。
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导致接受逾期,即受盘人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
2.逾期承诺。
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即受盘人在
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且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寄发的,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发盘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发盘人时已经超过承诺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显然并非受盘人的过错,迟延的责任不在受盘人,而是邮递上的过错。
二、逾期接受的法律效力在一般情况下,逾期接受在法律上不是一种有效的接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各国法律均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只能视作一项新的发盘。
但为了有利于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
《公约》对逾期接受作了灵活的处理,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逾期接受仍具有效力:第一种情况: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确认该项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如果因为承诺迟延而导致的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但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受盘人。
则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不能有效,合同不成立。
《公约》的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发盘人的正当权益,即他所承受的约束仍以发盘中所规定的有效期为限,过期不再受约束,又照顾到贸易实务中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接受是否有效的决定权在发盘人手中。
第二种情况: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这种规定所指的是由于邮递延误致使迟到,而不是由于受盘人作出接受的时间太晚而造成的,迟到的原因不能够归咎于受盘人,所以在处理上亦与第一种情况略有不同。
这种情况所要求的唯一条件是,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可以表明其传递正常,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
按该规定,因逾期承诺而导致的逾期接受,由于不是受盘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受盘人对能够及时送达承诺的信赖应该得到保护,其结果是逾期的承诺视为有效,则具备该条件的接受仍属有效,接受的效力是合理的,但是有条件:即发盘人不反对。
如果发盘人反对或不愿意接受,则发盘人负有对受盘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发盘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发盘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但决定权也在发盘人手中。
总之,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
因此,一项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发盘人的态度。
也就是说只有在原发盘人再及时地表示同意
(__________即接受)后,方能成立合同。
实际出口业务中,在市场价格平稳,有货待售的情况时,通常可接受客户的逾期接受以达成交易。
三、典型案例分析1.我方某出口企业于九月六日向法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青岛船上交货价为10欧元一盎司,七日内复到有效。
法商于九月十五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
两天后,法商来电称十五日回电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
请问法商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评析:中国与法国均系《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
《公约》也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
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我方收到逾期接受后,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则合同已经成立。
由此可见,本案中法商的做法不合理。
2.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出实盘,规定限八日复到有效,对方于七日以电报向我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由于电报局的耽误,我方于九日才收到电报(对方来电载明发电时间为七日)。
此时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评析:按《公约》的规定,接受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
按此规定,我五日对外所发实盘中,已
规定八日复到有效,而对方来电是九日到达我方的,是一种逾期接受,应为无效。
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就本例而言,由于我方(发盘人)于九日才收到对方(受盘人)的接受电报,已构成逾期接受,但对方是在效期内(即七日)作出的接受表示,如果电报局传递正常,是可以在效期内到达我方的,这种“逾期”应属于特殊情况,即我方对这种逾期接受应立即作出表示。
否则。
将视为我方对这一逾期接受已经默认同意,而使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
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
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
在接受逾期的情况下,不管受盘人有无责任。
决定该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动权在发盘人,发盘人应及时表态,不要轻易放弃这一权利。
如果认为省事,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不仅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而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届时后悔晚矣。
参考文献:
张向先.国际贸易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86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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