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整理厦门大学辅导员规章制度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一、考勤管理1. 辅导员应按照学校的考勤规定进行签到和签退,不得迟到、早退。
2. 辅导员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每周至少在办公室工作4天,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
3. 辅导员的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部门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4. 辅导员必须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办公室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学生工作管理1. 辅导员负责指导学生学习、生活和发展,协助学校开展学生活动。
2. 辅导员必须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3. 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和帮助。
4. 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发展机会和实践平台。
三、学业辅导1. 辅导员应了解并熟悉学生所在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
2. 辅导员应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和困惑,帮助他们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和方法。
3. 辅导员应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和科研活动,为学生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四、心理咨询1. 辅导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知识和技能,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 辅导员应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和指导。
3. 辅导员应与学校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健康教育师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学校的心理健康工作。
五、家长工作1. 辅导员应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
2. 辅导员应及时回复家长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为家长提供专业的教育咨询和建议。
3. 辅导员应定期组织家长会议,介绍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自我提升1. 辅导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
2. 辅导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教育管理水平。
3. 辅导员应适应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创新的学生工作模式和方法。
辅导员主要工作制度

辅导员主要工作制度一、辅导员工作职责1. 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政策,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 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状况,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为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3. 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4. 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考勤、纪律、住宿、安全等方面,确保学生的生活环境和安全。
5. 组织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6. 指导和监督学生的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实践能力的提升。
7. 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8.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辅导员工作制度1. 辅导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或长时间请假。
2. 辅导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 辅导员要注重自身形象,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耐心细致地解答学生的问题和困难。
4. 辅导员要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5. 辅导员要注重团队合作,与其他教职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6. 辅导员要定期总结和汇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7. 辅导员要关心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学生的问题和矛盾,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8. 辅导员要定期与学生家长沟通,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三、辅导员工作考核制度1. 辅导员工作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方面。
2. 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任期考核结果分为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者晋升一级职务。
3. 辅导员工作考核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学生和同事的意见。
辅导员工作制度

辅导员工作制度辅导员工作制度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辅导员工作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辅导员工作制度1少先队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在上级少工委,教学处的指导下,依靠中队辅导员,踏实工作、努力创新,培养少年儿童成为富有创新精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人。
一、积极主动,协助教学处主任抓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全面负责好少先队工作。
二、根据本校实际和少年儿童特点,每学期开学初制定好大队部工作计划,确定学期和每月的教育中心,安排好重大的活动。
期末有总结。
三、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
安排好每周的国旗下讲话,组织好红领巾广播,布置班级中队角,出好每月一期黑板报,完善少先队值日岗制度等。
汇总大队部的工作资料。
四、培训各级少先队队干部。
每月召开1-2次大中队干部、小辅导员会议,培养队干部实践能力。
五、开展争当“五星”等活动。
六、每学期设计并组织1-2次主题队会;经常深入中队检查指导中小队开展活动。
七、做好少先队各级各类评优和考核工作。
八、定期召开中队辅导员会议。
组织学习,讨论工作,交流经验,听取意见。
九、争取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少先队组织。
做好校外辅导员的聘请工作,主动寻求社会配合。
十、在做好少先队工作的同时,协助教学处主任做好学校的德育工作。
辅导员工作制度2班主任(中队辅导员)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具体实施者。
其岗位职责如下:1、根据学校德育处,大队部工作计划,结合本班实际,制定班级(中队)计划。
2、领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3、组织学生学习《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运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常规训练。
2024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工作,提升高校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工作的专职教职工。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的任务是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关心学生思想动态,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指导学生的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人格,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严守职业操守,为学生提供真诚、专业、有效的服务。
第二章辅导员的培养和选拔第五条高校辅导员的培养和选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充分考虑其专业素养、实践经验和职业发展能力。
第六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心理学或相关学科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一定的思政教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高校应当设立辅导员岗位进行招聘,择优录用在专业背景、教学经历、思想政治素质、服务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
第八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三章辅导员的职责和权益第九条高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方针政策,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工作;(二)关心学生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研究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三)指导学生进行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工作,开展职业指导和就业辅导;(四)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和教育改革工作,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高校辅导员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益,包括:(一)享受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各项权益和待遇;(二)得到学校和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为学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三)参与学校教学和教育改革的决策和实施,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四)参加学术交流、培训和进修,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职业能力。
第四章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一条高校辅导员的工作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团队合作和交流;(三)注重辅导员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促进个人与团队的共同发展;(四)加强对辅导员的教育教学和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估,根据工作表现确定相关激励和奖励措施。
辅导员规章制度文案

辅导员规章制度文案大家好!作为学校一名辅导员,我非常荣幸能够为大家提供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帮助和指导。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大家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希望大家严格遵守。
一、宿舍管理规定1.入住宿舍时,应认真填写宿舍入住登记表,并承诺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2.宿舍内禁止吸烟、喝酒、吵闹和打闹,保持宿舍环境整洁,禁止乱扔垃圾。
3.宿舍内禁止私拉私电线,不得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
4.晚上10点后禁止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保持宿舍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5.宿舍内禁止留宿他人,如需留宿需提前向辅导员请假并获得同意。
6.假期期间,学生应按要求留宿宿舍,不得擅自外出或留宿他人。
7.对于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将给予警告、记过或提请辅导员处理等处分。
二、学习管理规定1.学生应按时到教室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互动。
2.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和学习任务,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3.学生应尊重老师和同学,不得在课堂上说脏话、捣乱等行为。
4.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5.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抄袭、作弊,否则将面临严肃处理。
6.对于学业上的困难和问题,学生可以向辅导员寻求帮助和指导。
三、行为规范1.学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学生行为准则,不得违纪违规。
2.学生应尊重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他人,尊重他人隐私。
3.学生应保护学校财产和公共设施,不得在校园内破坏或污染环境。
4.学生应遵守校园安全规定,注意交通安全,不得在校园内骑车、抽烟等行为。
5.禁止在校园内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内容。
6.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
以上是本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大家认真遵守,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
如果大家有任何问题或困难,都可以随时向辅导员寻求帮助和支持。
祝大家学业有成,健康快乐!愿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成长!。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及有关人事规定,制定本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及有关人事规定,制定本职务岗位思想政治教育教基本要求业绩要求等效选项其他等级档次师德师风学任务新聘1.热爱中辅导华人民共员具1.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和国,忠承担第有博务满3年;具有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满6年诚于党和二课堂士学。
人民的教每学年位2.具备良好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能力和团队一档育事业,不少于的,协作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全面贯彻20个学不受讲师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的问题。
至少要在《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非核心学术期刊目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党的教育务聘时的教教育3.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任)方针,遵育任务教学第二课堂的教育任务,效果良好。
守中华人和教学任务4.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辅助工和业5.能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宪法和各作。
绩要6.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项法律、求的法规。
限制2.有理想。
信念、有道德情操1.担任助教职务满6年。
、有扎实2.受聘教师职务的辅导员除应承担《厦门大学学识、有1.参与科研工作,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
助教三档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仁爱之心2.在聘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外,还须承担党课团课、专题讲座和带队参加、爱岗敬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教育任务。
业、诚实承担第守信、严二课堂谨治学、每学年1.担任助教职务满3年。
为人师表2.受聘教师职务的辅导员除应承担《厦门大学。
20个学1.参与科研工作,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
助教二档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3.热爱学时的教2.在聘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外,还须承担党课团课、专题讲座和带队参加校,自觉育任务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教育任务。
维护学校和教学声誉,遵辅助工守《厦门作。
大学章程受聘教师职务的辅导员除应承担《厦门大学辅》和学校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助教一档参与科研工作,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
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常规工作与例外事件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和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
学生工作部,处,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校辅导员工作考核的指导工作。
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实施。
第五条辅导员工作采用关键绩效指标、个人绩效承诺和例外绩效事件三种考核方法相结合:,一,关键绩效指标考核。
主要考核辅导员工作的共性和目标性的核心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关键绩效指标学生考评表》,附件2,和《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关键绩效指标学校考评表》,附件3,。
,二,个人绩效承诺考核。
主要考核辅导员工作的差异性和过程性的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个人绩效承诺考评表》,附件4,。
,三,例外绩效事件考核。
主要考核辅导员工作发展性的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例外绩效事件考评表》,附件5,。
第六条辅导员工作考核采用学生、学院和学校三个考核主体相结合:,一,学生评议。
学院组织辅导员所带年级或班级的学生按照《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关键绩效指标学生考评表》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并填入《厦门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1,。
辅导员相关规章制度范本
辅导员相关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人格魅力,为学生树立榜样,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校应当为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保障辅导员的合法权益。
二、选拔与配备第五条辅导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热爱学生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辅导员的配备应当根据学生人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学生人均配备比例。
第七条辅导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职业资格,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历。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辅导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组织开展学生日常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三)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四)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供就业信息和建议;(五)参与学生宿舍管理,关心学生生活,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六)协助学校开展学生奖惩工作,负责学生评优评先、违纪处理等工作;(七)组织开展学生团队建设,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综合素质;(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辅导员考核制度,全面评价辅导员的工作绩效,激励辅导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辅导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奖惩、晋升、职称评定等的依据。
五、待遇与保障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为辅导员提供与教学科研人员相当的待遇,确保辅导员的收入水平。
辅导员相关规章制度范本
辅导员相关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行为,提高辅导员的工作效率,保障学生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校各级各类辅导员。
第三条辅导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学校形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设立辅导员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辅导员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六条辅导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辅导员的基本职责第七条辅导员应当积极协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条辅导员应当认真履行值班任务,保障学生的安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九条辅导员应当定期组织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
第十条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学校各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辅导员应当配合学校各种活动的组织和开展,积极参与学校工作。
第三章辅导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辅导员应当保守学生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学生隐私。
第十四条辅导员应当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请假或缺席。
第十五条辅导员在工作中应当严谨认真,不得漠视学生的问题,不得消极怠工。
第十六条辅导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辱骂、侮辱、歧视学生。
第十七条辅导员应当维护学校秩序,不得在学校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辅导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参与不良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辅导员应当积极沟通合作,团结同事,共同完成学校任务。
第四章辅导员的奖惩办法第二十条辅导员出现不良行为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口诛笔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工作表现突出者,将获得奖励,包括表扬、记功、奖金等奖励。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3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是指针对高校辅导员的管理和工作要求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一、岗位要求1. 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和辅导能力。
2. 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师德修养。
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引导学生,开展各项工作。
二、工作任务1. 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 组织开展学生学业指导和辅导,协助学生解决学习问题。
3. 协助学校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和规范。
4. 开展团队建设活动,提升辅导员团队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5. 按照学校安排,完成其他与学生管理相关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1. 高校辅导员必须保持与学生成长发展的同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2. 对学生具有正确的导向和正面的影响力,能够有效引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3. 必须保持学生的隐私和秘密,严守职业道德,不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高校辅导员必须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四、考核评价1. 学校将定期对高校辅导员进行工作考核和评价,评估辅导员的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
2. 考核结果将作为辅导员绩效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以上是一般的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提高辅导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高校的辅导员队伍管理。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辅导和帮助。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
第五条高校辅导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保护学生隐私,维护学生权益,严禁违反学校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高校辅导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参加学术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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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辅导员规章制度篇一: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class=“tx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XX年5月修订)及有关人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学校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包括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学生公寓驻楼辅导员等正科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坚持评聘结合、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充分考虑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关键时刻的表现。
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对于高级职务侧重考察组织领导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聘任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第六条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高级职务岗位数占职务岗位总数的30%,其中教授占5%、副教授占25%,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职务岗位数的占70%。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七条受聘教师职务的辅导员除应承担《厦门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须承担第一课堂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或思想政治理论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承担第二课堂党课团课、专题讲座和带队参加社会实践等教育任务。
承担教学任务的辅导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授课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教授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第一课堂1门课程(不低于2个学分)的主讲任务和第二课堂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带领和培训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承担科研工作,在3年聘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国家级限前3名、省部级限前2名,其他限第1名),或主持过市、厅级科研课题或省邓小平理论研究基地课题的研究,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3.在3年聘期内至少要取得下列1项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2)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3)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取得下列2项其它学术成果或获奖成果:①市、厅级一、二等奖项(主持);②完成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2、3合作者);③完成市、厅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合作者)。
4.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副教授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第一课堂1门课程(不低于2个学分)的主讲任务和第二课堂不少于3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带领和培训讲师和助教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承担科研工作,在3年聘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3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省部级以上限前4名,市、厅级限前3名,其他限第1名),或主持过校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3.在3年聘期内至少要在本学科一、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4.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讲师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第一课堂1门课程(不低于1个学分)的主讲任务,或第二课堂不少于3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带领助教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参与科研工作,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在3年聘期内至少要在CN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3.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助教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1.承担第二课堂每学年不少于XX年以上。
2.具备较强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2)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取得下列工作实绩之一:①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②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3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的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篇二:辅导员谈心日制度导员是学生的良师益友,是沟通学生与学校的桥梁,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力量。
与学生谈心是辅导员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通过谈心,可以交流感情、增进了解,进而准确地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为了进一步健全并规范谈心谈话活动,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学生为中心”,使辅导员真正成为学生进步、成长的引路人,生活、情感的贴心人,根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辅导员工作综合考评体系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各院系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注重实效,充分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发现学生中的问题,耐心劝释学生的困惑,重点关心特殊群体的心理引导,详细记录谈心内容并整理谈心材料分类归档,实事求是地反映当前我院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谈心工作要以“立实情、讲方法、重沟通、出实效”为原则,将教育、管理、服务措施不断落到实处,真正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
二、“谈心日”具体要求(一)“谈心日”次数与方式:每周固定一天或半天时间为“谈心日”,并向分管的全体学生公布。
可以主动约谈学生或者学生主动约谈,老师“走出去”或把学生“请进来”。
谈心方式可因时、因人、因事而异,可利用多种方式进行,除面谈外,要充分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积极采用网络(QQ、MSN、E-mail)、电话等方式。
(二)谈心的对象:要重点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患疾病学生,家庭发生突然变故学生,违纪学生,学习成绩落后学生,失恋学生,思想波动大、情绪低落、言行异常的学生等,适时与他们谈话,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三)谈心内容:应重点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他们的优点,引导他们发现自己的缺点和存在问题;应对学生提出希望、要求和努力方向;听取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给予反馈和答复。
(四)谈心原则:要掌握谈话时机,坚持广泛谈话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日常谈话与特定时期谈话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五)谈心技巧:谈心要有明确的目的,讲求艺术和技巧,遵循学生思想活动规律,贴近学生思想实际,符合学生的心理特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要充分尊重学生,耐心、真诚、平等地对待学生,营造宽松和谐的谈话氛围。
对谈心过程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辅导员要及时向学工部汇报,必要时要和家长取得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通。
(六)谈心记录:每位辅导员详细记录与学生谈心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学生基本信息、谈话目的、存在问题、谈话内容、解决建议等,详见《辅导员工作手册》)。
(七)学期总结:每个学期结束后,各院系要对辅导员谈话活动开展的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学工部。
学工部遴选优秀的、典型的案例,进一步宣传和推广。
三、工作考核辅导员“谈心日”工作是辅导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由学工部负责组织和检查。
请注意谈心日的资料保存和总结工作。
篇三: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t”>(XX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大学专任教师。
厦门大学专任教师指在厦门大学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四条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教学为主型岗位。
第六条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
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助理教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七条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对教师实行岗位分类管理。
承担全校性公共英语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公共实验课程、军事理论课程等四类全校性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的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应聘(含申请高聘、续聘和新聘)教师职务时,可以选择应聘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
其他教师岗位(含上述四类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所属学科设置的教授岗位)均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
其中承担重大项目研究或从事高水平创造性科学研究等工作的教师,可申请减免教学工作量或申请免考核。
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已受聘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本校教师,可根据学科特点申请适当减少科研工作任务并增加教学工作任务。
第八条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一般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
第九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原则上全校高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正高职务岗位数占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高于40%。
不同类型岗位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
第十条学校鼓励教师资源在全校范围内得以充分共享,相关学院(直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可以联合聘用或复聘教师,一个教师在同一聘期最多可以接受3个单位的聘任。
凡实行教师合聘或复聘的学院(单位),其合聘或复聘的教师按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比例计算所占相应职务岗位数。
第十一条学校保障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受聘教师担任学校机关部处正职以上管理职务或担任各学部主任、各学院副院长、副书记以上职务(含研究院、直属教学部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不占本学院(单位)教师岗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