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深化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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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新时期公诉工作定位与发展

工作心得:新时期公诉工作定位与发展

工作心得:新时期公诉工作定位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鸿篇布局的指引下,涉及司法工作的各项改革多点推进、纵深突破、蹄疾步稳、成效显著,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一直处于各项改革的中心位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大部制改革及监察体制改革都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而作为检察机关重要业务部门的公诉部门,同样走在了改革的前列。

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历史性的变化,对包括司法工作在内的党和国家许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新时期,承担代表国家指控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责的公诉部门,要让每一名老百姓在每一起公诉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公诉工作需要找准定位,明确发展方向,精准发力,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努力实现新时代公诉工作的新发展。

结合改革实际、立足公诉工作现状,现对新时期公诉工作定位与发展做如下探讨。

一、坚定做好诉前程序的主导者公诉部门作为刑事诉讼诉前程序的主导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确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根本目标是提高审判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强调侦查、起诉的事实证据都要接受审判的审查和检验,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实现案件裁判的公正,公诉部门作为唯一一个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理应在诉前程序中,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的把关与审查。

古人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传统“侦查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下,侦查机关有自己理解的一套“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办案热情刺激下,在不当证明标准的错误指引下,在刑讯逼供、片面取证等违法取证行为的误导下,“冤、错案件”的发生也就不难理解。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必然要求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在统一的司法理念指引下,适用统一的证明标准,在诉前程序中,公诉部门作为司法理念和统一证明标准的传递者,毫无疑问应当占据诉前程序的主导地位。

2024年检察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本(3篇)

2024年检察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本(3篇)

2024年检察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本尊敬的领导: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我在2024年的检察院工作中,不断提升自我,积极履行职责,勇于担当,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此向领导汇报我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专业素养今年,我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密切关注检察工作各项政策法规的动态变化,加强了理论学习。

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并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同时,结合检察业务,加强专业学习,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熟悉各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和内容要点,增强了从事检察工作的自信心和责任感。

二、积极推动案件办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在案件办理方面,我注重细节,认真核查各类证据,确保办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沟通和表达能力,推动了案件的进展和顺利办理。

同时,我也注重案件的研究与分析,对于涉及法律难点和复杂问题的案件,我积极寻求上级指导,加强合作,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作为一个检察院的一员,团队协作是非常重要的。

我在工作中注重与同事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思考问题,共同解决问题。

与同事之间的配合默契,协同工作,能够及时地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也积极参加团队活动,加强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和绩效。

四、加强对公众的服务和宣传工作作为检察工作者,我深知公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对于我们的工作至关重要。

因此,我在服务和宣传工作上也付出了努力。

通过与社区、学校等单位的合作,我积极参与一些法制讲座和法律培训,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同时,我也积极回应公众的诉求和关切,耐心解答咨询,提供合法权益保护方案,增强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五、加强自身党性修养,提高党员意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始终保持良好的纪律和党性,严格要求自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工作心得: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工作心得: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工作心得: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不断推进,检察工作进入多重改革叠加背景下的转型期。

检察机关应当顺应改革大势,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着力在突出监督重点、拓宽监督渠道、规范监督程序、彰显监督效果等方面有更大作为。

一、坚守宪法定位,更新监督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这一核心定位,适应各项改革新要求,通过理念、机制更新,使监督职能在更为优化的系统中得到更为充分的实现,以在应为、可为、能为的领域有所作为。

(一)强化机遇意识,充分认识司法体制改革在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的战略意义。

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系列举措,将为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创造基础性条件和构建优质法治生态。

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应把握机遇,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公益诉讼等关键环节,实现以点带面、强化法律监督整体实效的杠杆效应。

另一方面,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将更为突出。

强化司法属性,有利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体现和实现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守护人”的本分和价值定位。

(二)明确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初衷和价值定位,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为了督促被监督者依法规范履行职能,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

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也自然生成被监督对象可拥有的外部纠错资源,与其内部自我监督机制相互补充呼应,构成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完整的监督纠错体系,保障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同时,检察机关只有保证法律监督工作自身合法规范,坚守监督定位而不越位,并将监督工作与被监督对象更好履行自身职能的价值目标统合起来,形成共生共赢的共同体,才能真正使被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才能有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发挥监督效能。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已办结的自侦、公诉、侦监、民行等业务部门的案件,以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执法办案规范为标准,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的专门活动。

该项活动主要从案件的程序和实体等多方面进行评查,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旨在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X县人民检察院自案件管理中心成立以来,便由该部门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组织、协调工作,从院业务部门骨干人员中抽调人员组成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定期对已办结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本文试以X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为视角,探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建议,供大家一起探讨交流。

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现状X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案件质量评查为重要抓手,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探索由程序性评查向实体性评查深入。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该院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评查范围和要点。

为切实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作为提高执法水平和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X县人民检察院实际,制定了《X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实施方案》。

明确了评查范围、评查要点,评查中要抓住关键与实质,突出案件评查的质量。

要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进行评查。

(二)成立评查工作组,加强评查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主管案件管理工作的副检察长和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质量评查日常工作,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业务部门部分骨干人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多措并举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顺利开展。

工作心得:三方面强化“两法衔接”工作

工作心得:三方面强化“两法衔接”工作

工作心得:三方面强化“两法衔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切实贯彻落实最高检工作部署,立足检察职能,勇于开拓创新,着力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加强协作配合,取得良好效果。

然而,随着“两法衔接”工作开展的逐步深入,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如下:主动意识有待增强,执法力度有待加大。

有的地方出于部门利益、工作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害怕公开、不愿被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主动移送案件的意识不强;少数行政执法机关由于内部执法办案部门较多,案件调查和审查分离等原因,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接收等环节没有归口管理,或虽归口但管理不到位;等等。

工作开展不规范,机制落实不到位。

有的案件流转衔接还不够规范,涉罪案件移送存在材料不全,甚至个别单位为转移信访矛盾而移送案件;在案件受理、告知、退回、抄送等方面存在手续不全或不及时等问题。

机制落实不到位情况主要表现在:一些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等特殊领域案件常因鉴定难、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导致移送材料不全、移送不及时、甚至无法移送,等等。

信息共享平台效能尚未充分发挥,队伍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信息共享平台目前主要采用信息二次录入方式,信息录入存在数量不平衡、时间不及时、内容不规范、标准待完善等问题,有的上传证据材料不全面,未按照流程要求及时移交下一环节审查等。

由于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人员变动频繁等原因,有些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对移送案件立案、证据标准等把握不准,调查取证不规范,影响案件后续查处。

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两法衔接”工作: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形成良性互动。

不断强化和提升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认识,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法治社会建设全局,真正打破部门利益、抑制地方保护冲动。

积极争取当地人大、党委、政府支持,督促“两法衔接”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工作有效、顺畅运行。

进一步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健全细化“两法衔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如督促检查机制、奖惩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从而使行政执法人员切实认识此项工作的价值与实效,提高工作积极性。

检察院个人总结范文例文

检察院个人总结范文例文

检察院个人总结范文例文2022年检察院个人总结范文精选检察院个人总结【篇一】一年来,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关心下、在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能够听从院党组的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并做到严格要求自己。

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借此机会,向同志们汇报一下本人今年来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请同志们多提批评意见,以利我更好的在来年开展工作。

现将自己一年来的学习、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思想和学习方面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努力增强政治理论素养。

一年来,本人能自觉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在工作中提高自已的政治和业务能力。

平时能注重政治理论及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充分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自学,关心时事政治,注重读书看报,以提高学习的实效。

在学习中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检察院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从事纪检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并能坚持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负责地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一年来,我注重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及时贯彻落实市检察院、区纪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年初,我把全面贯彻落实市检察院、区纪委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传达了会议精神,并及时组织落实会议要求,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

组织全体检察干警层层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使全体干警不断增强廉政责任意识,依法、文明办案。

元旦和春节期间积极开展全院廉洁自律工作,切实加强廉洁从检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断学习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做好廉洁自律表率。

凡在重大节假日前及时组织学习各项自律规定,提出廉洁要求,防止接受吃请、送礼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根据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对院党组成员进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对各责任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基本责任和具体任务进行了明确。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如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如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基层检察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是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

基层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找准结合点、切入点,紧密结合检察职能,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主要以“一二三四五六”工程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一即抓住“一条主线”、二即强化“两个监督”、三即选准“三个切入点”、四即促进“四个提升”、五即创新“五项机制”、六即做到“六个到位”。

一、抓住“一条主线”。

即抓住执法办案这条主线。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基层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途径。

必须坚持把打击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着力解决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

另一方面,基层检察院必须坚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彰显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特别要重点查办征地拆迁、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涉农利益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专项治理,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强化“两个监督”。

即强化诉讼监督和自身监督。

基层检察院必须始终把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作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司法不严和司法腐败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

同时,作为监督者,要强化自身监督,全面实施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推行阳光执法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强化自身执法的公信度。

三、选准“三个切入点”。

即以服务辖区经济发展为落脚点,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以提高市民素质为切入点,加强普法宣传;以强化检察职能为支撑点,营造婺城建设的良好环境。

工作心得:加强基层派出检察室建设

工作心得:加强基层派出检察室建设长期的检察工作实践显示,检察机关的执法主体80%在基层,矛盾纠纷80%发生在基层。

可以说,基层检察工作搞的好不好,直接决定了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能否不辱党和人民所赋予的历史使命。

正是在这种认识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并采取多项举措,力求进一步推动检力下沉,将法律监督工作延伸到最为基层的地区。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派出检察室制度再次引起了各方的重视和研究。

一、开展派出检察室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派出检察室建设是检察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践行科学发展观是基层检察制度建设的纲领性要求,也是设置派出检察室的政治与理论基础,而派出检察室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制度要求和有效途径。

其一,派出检察室的设置是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解决发展的问题,关键在于认识发展的大局。

在我国,基层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根本性、关键性的问题,没有广大基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就不会由大局的稳定和发展。

检察机关长期进行基层社会管理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推进派出检察室制度建设,才能为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服务基层发展的水平,不断加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基层稳定、社会和谐的能力提供有力平台。

其二,设置派出检察室是实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

通过设置派出检察室,能够为检察机关检力下沉提供可靠抓手,有效促使检察机关深入基层,惠及群众,直接和有效倾听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获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现实需要的第一手资料,真正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对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真正坚持执法为民。

其三,设置派出检察室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

通过派出检察室建设,检察机关紧紧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做到听取民生、体察民情、问计于民、问效于民,以人民所需作为检察工作发展的路线。

2017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心得体会

2017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心得体会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目前已完成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大部分司法改革任务,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

总书记强调,要契而不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讲话中要求,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坚韧不拔的意志、扎实细致的作风,把按司法规律与改革规律办事统一起来,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提升改革整体效能。

一鼓作气完成面上司改任务一起手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了。

放在以前,承办检察官刘莉会直接给出批准逮捕意见,捕与不捕由检察长审批决定。

如今,在短短7天期限内,她先是将笔录送到技术部门鉴定,又对嫌疑人进行测谎,结论出来后,才决定批准逮捕。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捕与不捕由承办检察官说了算,权力是大了,但责任也更重了,一点马虎不得。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莉坦言。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

1月12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两年多来,司法责任制改革蹄疾步稳,成效逐步显现。

实践中,试点地区严格入额条件和程序,让办案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的人入额;从严掌握员额比例,确保员额分配向基层、向案多地方倾斜。

改革后,一些地方法官检察官总数减少了,但一线办案力量却增加20%以上。

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各地出台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细则,制定权力清单,放权给入额法官检察官;同时压实责任倒逼法官检察官办案更较真,由“过得去”向“过得硬”转变。

上海、浙江、青海等地由法官、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达98%以上,由检察官审查决定的公诉案件占90%以上,承办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目前,全国85%的法院完成了员额法官遴选工作,产生入额法官10.4万余名,全国31个省份2247个检察院遴选出入额检察官5.4万多名。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

在罗马帝政以后,设立上诉制度,一经败诉,原审法官要受到刑事处分。

在古代中国同样如此,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出入人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唐律》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其“断狱律”对司法官吏断狱责任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致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含意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于司法的特殊位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

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将执法过错,界定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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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深化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的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内设业务机构改革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创新司法机关组织结构的必由之路,事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

一、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改革的地方探索内设机构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部机构设置和办案组织建设,加强与依法履职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

目前,各地根据中央司改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XX市检察机关的“三个适当分离”XX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三级院差异化设置。

针对三级院职能、案件数量、人员规模不同,坚持因地制宜,市院突出精密分工和加强指导,分院突出办案和监督职能,基层院依据案件与人员规模,区分大、中、小三种类型,按照各自实际,精准设置内设机构。

二是坚持“三个适当分离”。

坚持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成立单独的诉讼监督机构;坚持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适当分离,设立单独的案件管理部门;坚持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适当分离,明确司法行政服务的保障定位。

三是组建专门办案机构。

根据当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高科技犯罪案件增多的特点,设立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部、科技犯罪检察部等。

(二)XX省检察机关的“捕诉合一”XX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大幅减少内设机构。

确定以5个机构为基准,综合考量政法专项编制、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工作量等因素,分别设定了“5+1”、“5+2”、“5-1”三种内设机构模式,如XX市尧都区检察院从原来的29个内设机构减少到7个。

二是推行捕诉合一的工作模式。

在县级检察院全面推行捕诉合一的工作模式,刑事案件从审查批捕到提起公诉都由一名独任检察官或一个检察官办案组完成,以此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办案效率。

(三)XX省检察机关的“大部门制”XX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内部整合和职能调整,以基层检察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为基础,整合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

其中,编制在50名以下的基层检察院原有内设机构原则上整合为五个部门,即刑事检察部、职务犯罪侦查部(反贪污贿赂局)、综合检察部、案件管理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编制在51至99名的基层检察院原有内设机构原则上整合为七个部门;编制在100名以上的基层检察院原有内设机构原则上整合为九个部门。

(四)XX省检察机关的“必设+选设”XX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采取“必设+选设”模式。

按照整合部分机构、规定必设机构、限定选设机构的考量,基层院必设机构包括10个,结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涉台湾地区案件检察、金融犯罪检察、知识产权犯罪检察等,选设不超过2个。

二是增设生态资源环境检察部。

市级院统一增设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基层院将民事行政检察和生态资源检察予以整合,成为必设的办案机构。

二、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不同时期对上下相对一致、突出灵活性、综合性调整等方面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在向科学设置内设机构、优化检察职能配置的方向上努力时,难以避免陷入“钱穆制度陷阱”,用一个又一个制度试图弥补之前制度的漏洞,制度越来越繁密,问题仍然存在。

(一)内设业务机构改革没有协同推进在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中,一是上下级检察院改革着力点不一致。

内设机构改革目的是既促进机构扁平化、又促进办案专业化,在实践探索中成了基层院机构扁平化,省市级院机构专业化,基层院推进大部制精简机构,省市级院为凸显某项检察业务增设业务部门。

当然,处于对各级院职能范围、案件数量等差异点的考量,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设置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差异化的内设机构设置增大了工作指导难度,对于上级院工作指令下级院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执行,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一体化效能的发挥;增加了工作任务,上级院多个部门向下级院一个部门发布任务;造成数据统计误差,上下级院业务部门设置不一致导致统计口径不同,容易出现重复统计或者遗漏数据的情况。

二是内设机构改革配套措施没有同步推进。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具体检察职能得以实现的组织载体,内设机构改革不仅仅是对内设机构的合并、分离等作出调整,同时也涉及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司法办案权限划分等制度衔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也应根据调整后的业务机构进行后台配置,目前多项措施没有及时跟进,影响了改革后内设机构效能的发挥。

(二)内设业务机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标准,然而检察职能具有复合性,在宏观层面概括为法律监督职能,在微观运行层面则呈现出多元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缺乏一个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标准。

在内设机构改革中存在实用主义倾向,即内设机构设置以具体工作任务为导向,习惯于依靠增设机构来开展和加强某项业务,或者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体现对某项工作的重视,例如为突出打击毒品犯罪,设立毒品犯罪检察处;为强调对“绿水青山”的保护,设立生态资源环境检察部;区分案件类型,设立科技犯罪检察部等。

内设机构设置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不同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数量不一致,即使是同一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也不一致,甚至同一地区同一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都存在差异,机构设置上缺乏规范性,呈现“失控”和“失范”的态势,影响检察事业的顺利开展。

(三)内设业务机构整合与分设缺乏效能测算在刑事检察部门应该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推行捕诉合一工作模式的地区表示,捕诉整合可以提高效率,保证案件质量,整合前一起案件需要经由不同部门办理,存在着重复阅卷、重复审查等重复劳动,整合后公诉人在批捕阶段就能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节省审查时间,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

但是学界也存在对整合批捕、公诉部门是否存在违背诉讼职能内部监督制约的质疑?批捕、公诉职权不论由同一机构行使还是分设机构行使,只要两项业务由不同的办案人员负责,就必然存在多次阅卷、提讯等所谓的“重复劳动”。

只有在一个案件中,自始至终都由同一名办案人员承担审查批捕和公诉工作,才会彻底消除所谓的“重复劳动”,但这显然不符合现代诉讼规律和权力监督制约原则。

当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遭遇公正与效率的冲突时,检察权的公正行使应当属于首要价值。

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是否应当分离?在内设机构改革探索中,有的地区倾向于将诉讼监督与诉讼分离开,以此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实现诉讼监督工作专门化。

但是实践表明,诉讼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后,诉讼监督职能运行并没有想象中的流畅,诉讼监督工作案件线索有赖于在诉讼活动中发掘,诉讼监督工作独立开展的难度较大、成本较高。

在内设业务机构改革中,我们要避免陷入机构分立—合并—分立的怪圈。

要以检察职能整体效能、检察管理效能与检察权运行效能的提升,作为是否进行检察职能分离、合并的重要衡量标准,应当关注效能提升的方式方法,注重开展检察职能分离、合并的效能测算。

(四)内设业务机构整合忽视了检察职能扩张大部制是指在政府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的部门、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的重合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大部制改革的动因是整合机构职能、打破沟通壁垒,解决机构臃肿、效能不足等问题。

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推行大部制,也是为了解决内设机构数量多、管理层级多的问题,同时通过减少机构从而减少行政管理人员,把更多的人力投入到一线司法办案中。

通过在基层检察院推行大部制改革,此前经过历次机构分设产生的“一人科室”、“二人科室”的问题表面上得到解决,调查取证、讯问询问等需要2名检察人员一同开展的检察业务也得以进行,但是内设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规模不相适应的问题仍然存在。

机构整合后,部分检察业务因受制于人员编制规模在无形中让步于“主要业务”,例如诉讼监督类业务需要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工作效能与人员规模直接挂钩,配备的检察人员数量与工作业绩呈正相关关系。

随着三大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新增了如民事执行监督、提起公益诉讼等多项检察职能,如果检察人员编制规模没有相应扩大,仅仅依靠内设机构整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人科室”问题。

(五)内设业务机构改革过度关注去行政化检察机关在内设机构设置上的行政化一直受到批判与诟病,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业务办理机构全部采用了厅、处、科、局、室等称谓,内设业务办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也是厅(处、科、局)长或者主任,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和待遇,业务办理机构的行政化设置,抹杀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机关性质。

但是我国的检察权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组织关系、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都体现了行政属性。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作为机关的管理单元和专业平台本身就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也发挥着组织、管理、协调的行政功能。

过分强调内设机构改革的去行政化,改革措施仅仅停留在机构名称变化、部门合并分设、人员整合等表面功夫上,是对改革目标的误读,要注意区分机关管理的行政化与司法办案的独立性之间的差别,在原内设机构架构下,取消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批案件的权限,同样能够实现“扁平化”目标。

否则,即使推行“大部制”对原有内设机构进行整合,“大部”之下仍然存在相对分工,“大部”负责人、原内设机构负责人均有业务决策权,实际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层级。

三、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改革要注意处理好七大关系围绕合理设置机构,科学配置职能,优化整合检力资源,逐步建立符合司法活动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的内设机构体系的目标,开展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处理好相对统一与因地制宜的关系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要注意上下级机构设置“相对统一”,即要坚持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名称、统一的级别和统一的模式。

首先,内设机构设置依据的标准统一,有助于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其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名称原则上要上下一致,不仅是检察机关整体性的要求,更是对外展示检察机关职能的客观需要;再次,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级别应当相同,有利于全面发挥检察职能;最后,设置模式要统一,同一地区、同一级别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规模和数量要保持一致。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统一性,设置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权力应当统一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规划机构设置方案,统一制定改革步骤,统一推进改革进程。

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也要注意各级机构设置“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级别检察院的职责、管辖范围和业务量的差异,在机构设置上有所侧重。

在主要业务部门设置保持上下一致的前提下,非主要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业务工作量、人员编制规模等来设置机构。

但应当注意的是,即使没有设置与上级相对应的内设机构,其相应的工作职责也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以保持检察工作上下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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