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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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8]101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8.09.14
【实施日期】2018.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
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8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交通运输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附件5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一、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应签署《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在系统中上传的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免试材料等相关证明必须真实、有效。

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对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依据报考人员报名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事项,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进行核实。

三、考试结束后,资格审核部门(考试承办机构)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证书人员的相关证明进行复核,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

复核结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在交通职业资格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在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中有违纪
1。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交通运输部、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16 注册验船师 业部、人力资源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社会保障部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17
船员资格(含船 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 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39
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
财政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财政部、人力资
4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资产评估师
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 评价类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15 注
准入类


住房城乡建设部
察 设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计 注册公用设 15 注 备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准入类 293号)
《 《注 中册 华结 人构 民工 共程和师国执建业筑资法格》制《度建暂设行工规程定勘》察(设建计设管〔理1条99例7〕》2(22国号务)院令第
住房城乡建设部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 5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造价工程师文件依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师②二级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房地产估价师文件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城乡规划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文件依据:《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验船师文件依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A 级:工程师②B 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③C 级:助理工程师④D 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注册计量师文件依据:《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③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执业医师文件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年第4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卫生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执业医师:医师②执业助理医师:医士职业资格名称:护士执业资格文件依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 年第74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卫生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件》:护士执业资格:护理初级(士)职业资格名称:执业药师文件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卫生系列对应职称层级: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不适用于医院)职业资格名称:注册测绘师文件依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中级:工程师②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文件依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高级:高级工程师②中级:工程师③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 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中级:社会工作师②初级: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名称: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原土地登记代理人)文件依据:《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文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原房地产经纪人)文件依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②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试验检测师:工程师②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出版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②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业资格名称: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初级: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员职业资格名称: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或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②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资产评估师文件依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翻译专业资格文件依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 21〕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翻译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①二级口译、笔译翻译:翻译②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职业资格名称:注册建筑师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建造师文件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建造师:工程师②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办设〔1997〕222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 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 56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设备监理师文件依据:《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文件依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 90 号)、《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二、国家职业资格清理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 号)资格类别: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中级:工程师②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企业法律顾问文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人发〔1997〕26 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文件依据:《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 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中级: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②初级:助理经济师或助理国际商务师职业资格名称: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文件依据:《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 号) 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广告师:经济师②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价格鉴证师文件依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 66〕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招标师文件依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 号) 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物业管理师文件依据:《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管理咨询师文件依据:《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 号) 资格类别:经济系列或会计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或会计师职业资格名称:棉花质量检验师文件依据:《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 号) 资格类别: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工程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发布日期:2012-05-1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1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1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正文:----------------------------------------------------------------------------------------------------------------------------------------------------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人事部、交通部2006年5月19日以国人部发[2006]51号发布)第一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交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两部门共同成立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交通部),负责研究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交通部组织成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第三条人事部、交通部委托交通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承担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交通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四条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设:《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2个科目。

其中,《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上述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设:《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3个科目。

其中,《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国家劳动社会
保障部颁发的,是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人员技术能力和质量的评估证书。

该证书的持有者可以在职业生涯中获得更多的职业机会和薪资待遇。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初级职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机动
车的检测维修工作,并能够完成规定任务量的汽车维修项目。

2. 中级职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机动
车的检测维修工作,并能够完成规定任务量的较大型机动车的检测维
修项目。

3. 高级职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机动
车的检测维修工作,并能够完成规定任务量的复杂机动车的检测维修
项目,同时还能够独立设计和编制机动车维修工艺标准。

4. 技师职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机动
车的检测维修工作,并能够完成规定任务量的高级机动车的检测维修
项目,同时还能够解决复杂故障和技术难题。

5.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
机动车的检测维修工作,并能够完成规定任务量的非常复杂的机动车
的检测维修项目,同时还能够对机动车的安全运行和性能进行专业分
析和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资格证书只是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工作中的一个证明,并不能代表其实际的技术能力。

此外,不同等级的
职业资格证书对应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职责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职业规划进行选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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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机动车检测维修质量和车辆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职业
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动车维修、检测、评估、运用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
第三条 国家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 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三)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 4 年;
(四)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 2 年;
(五)取得交通运输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 1 年;
(六)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博士学位;
(七)取得其他工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 年。
第二十一条 在机动车检测维修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 对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由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 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 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交通部确定合格标准, 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 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 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和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职 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的英文分别译为:
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Technician
(二)具有较强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机动车检测维修操作技术,能够准 确判断机动车故障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能够独立处理机动车检测维修过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指导机动车检测维修人员 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了解国内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精神;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在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保证检测维修工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以下职业能 力:
Motor Vehicle Test and Maintenance Engine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或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 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并按
职责分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进行指导、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者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机动车检 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统一在全国范围实施后,各地 区、各部门不再进行工程系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相应级别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一) 取得中等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学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 高等院校交通运输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 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证书后,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6年;
(二)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5年;
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第七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 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交通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 考试合格标准建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由交通部职业 资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四章 登

第十九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交通 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 的信息服务。
(一)了解国家机动车检测维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与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行业管理 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掌握机动车检测维修一般操作技术,能够 解决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中较常见的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以下职 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与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有较 丰富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 事部、交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 证机关收回证书,2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职业水平考试。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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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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