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第一阶段协议全文

美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经贸协定

前言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称为“当事方”),

认识到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

意识到贸易增长符合两国的利益,并遵守国际准则以促进基于市场的成果;

深信为世界贸易的协调发展和扩大作出贡献,并为更广泛的国际合作提供催化剂;承认缔约方已查明的现有贸易和投资问题;和

认识到有希望以建设性和迅速的方式解决现有的和任何未来的贸易和投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知识产权

A节:一般义务

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中国从主要的知识产权消费者转变为主要的知识产权生产者,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中国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符合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的利益。

第1.1条:

中美两国特此声明,它们遵守A至K节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1.2条:

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和有效地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每一方应确保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方的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

B部分: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

美国强调商业秘密保护。中国将商业秘密保护视为优化商业环境的核心要素。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并有效防止此类信息被盗用。1

1 双方同意,“机密商业信息”一词涉及或涉及商业秘密,流程,操作,作品或设备的样式,或涉及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数量或来源任何人的任何收入,利润,亏损或支出,自然或法律或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其披露很可能会对该人的竞争地位造成重大损害获得了。

第1.3条:对盗用商业秘密负有责任的行为者的范围

1.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责任。

2.中国在商业秘密盗用中将“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一群人和

法人。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4条:构成盗用商业秘密行为的禁止范围

1.缔约双方应确保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责任的禁止行为的范围全面涵盖商

业秘密盗窃的方法。

2.中国应列举构成商业秘密盗用的其他行为,特别是:

(a)电子入侵;

(b)违反或诱使他人不披露秘密或打算保密的信息;和

(c)在获取商业秘密之后发生的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这种情况引起保护

商业秘密免于披露或限制商业秘密使用的责任。

3.中美同意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加强合作。

4.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5条:民事诉讼中的负担转移

1.当事人应规定,提供证据或举证责任应酌情在商业秘密民事司法程序中移交给被告

商业秘密持有人提供表面证据的盗用,包括

间接证明被告方存在商业秘密盗用的间接证据。

2.中国应规定:

(a)举证责任或举证责任(视情况而定)转移至被告方,以表明一旦商业秘密

持有人产生以下行为,它就不会滥用商业秘密:

(i)证明被告有权或有机会获得商业秘密,并且被告使用的信息与该商

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ii)被告已披露商业秘密或有被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证据;要么

(iii)其他证据表明其商业秘密被被告盗用;和

(b)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措施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保密的情况下,

举证责任或举证责任(视情况而定)转移至被告方,以表明持有人通常是

圈子内通常处理有关信息种类或容易获得的人们所熟知的,因此不是商业

秘密。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6条:防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

1.缔约双方应规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使用盗用的商业秘密。

2.中国应将使用或企图使用声称的商业秘密信息视为“紧急情况”,以使其司法当

局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下达准予初步禁令的权力。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7条:提起刑事执法的门槛

1.缔约双方应消除任何要求商业秘密持有人确定实际损失的要求,以作

为对盗用商业秘密进行刑事调查的前提。

2.中国应:

(a)作为临时步骤,请说明,根据相关法律中的商业秘密条款,“重大损失”是

刑事执法的起点,可以通过补救成本充分体现出来,例如为减轻对业务运

营或计划的损害或保护计算机或其他系统的安全,并大幅降低发起刑事执

法的所有门槛;和

(b)作为后续步骤,请在所有适用的措施中消除对商业秘密持有人确定实际损

失的任何要求,这是启动对盗用商业秘密进行刑事调查的前提。

第1.8条:刑事程序和处罚

1.双方应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和处罚措施,以解决故意盗用商业秘密的问题。

2.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处罚至少应包括因盗窃,欺诈,以物理或电子手段非

法侵占商业秘密的案件

目的,以及在禁止的行为范围内对计算机系统的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9条:保护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免遭政府当局的未经授权的披露

1.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好地鼓励

各种创新企业,中国应禁止政府人员或第三方专家或顾问在任何刑事,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中未经授权地披露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

在提供此类信息的中央政府或次中央政府进行。

2.中国应当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

(a)将对信息的要求限制在不超过合法行使调查或监管权限所必需的范

围内;

(b)限制只有行使合法调查或管理职能所需的政府人员才能访问提交的信息;

(c)确保所提交信息的安全性和保护;

(d)确保没有任何与信息提交者竞争的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或由于调查或监管

过程而有任何实际或可能的经济利益的第三方;

(e)建立寻求免于披露的人的程序,以及向第三方提出质疑的机制;和

(f)提供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中止或终止雇佣关系,以及作为对

有关法律进行修正的最终措施的一部分,以监禁的方式对未经授权的商业秘

密或机密商业信息进行披露,以制止这种行为此类未经授权的披露。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C节: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药物问题关乎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因此仍然需要寻找新的治疗方法和疗法,例如治疗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中风等。为促进制药领域的创新与合作并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各当事方应提供有效保护和执行与药物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未公开的测试或作为上市许可条件提交的其他数据。

第1.10条补充数据的审议

1.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

充数据满足有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公开和创造性的充分性。

2.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11条:及早解决专利纠纷的有效机制

1.如果中国允许,作为批准销售包括生物制剂在内的药品的条件,除最初提交安全

性和有效性信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可以依赖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信息事

先获得批准(例如中国或其他地区事先批准销售的证据),中国应提供:

(a)一种向专利持有人,被许可人或市场批准持有人发出通知的系统,该另一

人正在寻求在声称已批准产品或其批准的使用方法的适用专利有效期内销

售该产品;

(b)(c)项中的专利持有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在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之前

寻求可用的补救措施;和

(c)司法或行政诉讼程序和快速补救程序,例如初步禁令或等效的有效临时措

施,以便及时解决与声称已获批准的药品或其批准的使用方法的适用专利

的有效性或侵权有关的争议。

2.中国应建立与第1款一致的药品全国体系,包括提供诉讼因由,以允许专利持有人,被许可人或市场营销批准人在涉嫌侵权产品的市场营销批准之前寻求民事司法程序。解决与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有关的争议的诉讼和快速补救措施。中国也可以为解决

此类争端规定行政程序。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D节:专利第1.12条:

有效专利期限的延长

1.双方应提供专利期限的延长,以补偿在授予专利或药品销售批准期间发生的不合理的延迟。

2.中国应规定:

(a)中国应专利权人的要求延长专利期限,以补偿在授予专利时发生的不合理

的延误,而不是归因于申请人。就本条而言,不合理的延误至少应包括自

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四年以上,或在请求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年以上的专

利延误。以后。

(b)关于获准在中国销售的新药品的专利以及获准在中国销售的新药品的制造

或使用方法,应专利权人的要求,中国应作出调整。涵盖新产品的专利期

限或专利的专利期限,其批准的使用方法或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以补偿专

利所有者因营销而对有效专利期限的不合理削减批准程序与该产品在中国

的首次商业使用有关。任何此类调整均应授予该产品的专利权利要求,其

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在原始发布的专利中的所有专有权,但应以相同的限

制和例外为准,适用于批准的产品和产品。经批准的产品使用方法。中国

可以将此类调整的期限限制为不超过五年,并且可以将由此产生的有效专

利期限限制为自中国市场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4年。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E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美应加强合作,共同和个别地打击电子商务市场中

的侵权和假冒行为。双方应减少盗版和假冒行为,包括减少障碍(如果有的话),以便

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合法内容并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有效执行。第1.13条:打击在线侵权

1.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对在线环境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

的行动,包括建立有效的侵权通知和移除系统。

2.中国应:

(a)需要迅速下架;

(b)消除因真诚提交的错误删除通知的责任;

(c)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的司法或行政申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

(d)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的相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的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

罚,确保删除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的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针对在线环境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提

起诉讼。

4.双方同意酌情进一步合作以打击侵权。

第1.14条:对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

1.缔约双方应通过对未采取必要措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有

效措施,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流行。

2.中国应规定,由于屡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的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可被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美国申明,它正在研究其他手段来打击假冒或盗版商品的销售。

F节:地理标志

双方应确保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性,包括通用2术语(也称为通用名)的保护措施,尊重在先商标权以及允许异议和撤销的清晰程序,以及依赖商标或使用通用术语的缔约方出口的公平市场准入。

第1.15条地理标志和国际协定

1.中国应确保针对任何其他贸易伙伴根据国际协议承认或保护地理标志而针对未决或将来的请求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得损害美国向中国出口使用商标和通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条款。

2.中国应给予包括美国在内的贸易伙伴必要的机会,以在与另一贸易伙伴的任何此类协议中就清单,附件,附录或附带信中列举的地理标志引起分歧。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16条:与一般市场准入有关的地理标志关注

1.中国应确保:

(a)主管当局在确定某个术语在中国是否通用时,应考虑消费者如何理解该术

语在中国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2缔约方可以将“通用”一词视为与“以通用语言惯用的术语作为关联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同义词。

(i)主管资源,例如字典,报纸和相关网站;

(ii)该术语所指的商品在中国如何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iii)是否在有关标准中酌情使用了该术语,以指称中国的某种商品,例如根据食品法典颁布的标准;和

(iv)有问题的商品是否大量从申请书或请愿书中指明的领土以外的地方进口到中国,并且以不会误导公众其产地的方式,以及这些进口商

品是否属于用术语命名,以及

(b)任何地理标志,无论是根据国际协议还是以其他方式授予或认可,都可能

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通用,并可能因此而被取消。

2.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17条:多部分条款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如果一个单独组成部分是通用的,则在该缔约方中作为地理标志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受保护的多组成部分的单个组成部分,在该缔约方中也不应受到保护。

2.中国为多部分条款提供地理标志保护时,应公开确定哪些部分(如果有)不受保护。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G部分:盗版和假冒产品的制造和出口

盗版和假冒商品严重损害了中美两国的公众利益,损害了权利持有人。双方应采取持续和

采取有效行动制止制造并阻止盗版和假冒产品的分销,包括对公共卫生或人身安全有重

大影响的产品。

第1.18条假药

1.双方应对包含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或生物物质的假冒药品及相关产品采

取有效,迅速的执法行动。

2.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

(a)对假药和生物制品的相关产品,包括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和生物物质,

采取有效,迅速的执法行动;

(b)与美国共享经过中国监管部门检查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原料站

点的注册信息,以及有关执法检查的任何必要信息;和

(c)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每年在线发布有关执法措施的数据,包括

扣押,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和国家医疗产品管理局,工业部以及信息技术

或任何后续实体。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可对假药和相关产品采取有效而迅速的行动。

第1.19条具有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

1.双方应确保采取持续有效的行动,以制止对公众健康或人身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

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分销。

2.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大幅增加执法行动的数量;从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季度在线发布有关这些行动的可衡量影响的数据。本协议

的效力。

3.缔约双方应酌情努力加强合作,以打击构成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

第1.20条:销毁假冒商品

1.关于边境措施,缔约方应规定:

(a)除特殊情况外,海关以假冒,盗版为由暂停放行的商品,应当予以

销毁。

(b)简单地删除非法加贴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将商品放行到商业渠道;和

(c)除特殊情况外,在任何情况下,主管当局均不得酌情决定是否允许出口假

冒或盗版商品或使此类商品接受其他海关程序。

2.关于民事司法程序,双方应规定:

(a)应权利人的要求,发现被盗版或假冒的货物应予以销毁,但在特

殊情况下除外;

(b)应权利人的要求,其司法机关应当责令主要用于制造或制造此类盗版或假

冒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不作任何形式的赔偿,立即销毁,或者在特殊情况

下,不予赔偿。在商业渠道之外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处置,以最大程度地减

少进一步侵权的风险;

(c)简单地删除非法加贴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将商品放行到商业渠道中;

(d)应权利人的要求,司法机关应当责令造假者向侵权人支付侵权收益或足

以弥补侵权损失的损害赔偿。

3.关于刑事程序,缔约双方应规定:

(a)除特殊情况外,其司法机关应责令没收和销毁所有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

在商品上贴有假冒商标的任何物品;

(b)除特殊情况外,其司法机关应责令没收和销毁主要用于制造盗版或假冒商

品的材料和工具;

(c)没收和销毁将不对被告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和

(d)其司法或其他主管当局应保留拟议销毁的货物和其他材料的清单,这些当

局应酌情决定权暂时将这些材料从销毁令中免除,以利于权利人一经通知

就保留了其证据。希望对被告或任何第三方侵权者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

4.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21条边境执法行动

1.缔约双方应努力加强执法合作,以减少假冒和盗版货物的数量,包括出口或过境的货物。

2.中国应持续增加受过培训的人员的数量,以检查,拘留,扣押,实施行政没收,或以其他方式执行海关对假冒和盗版货物的执法权限,重点是出口或在途的假冒和盗版货物。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九个月内大幅增加对相关海关执法人员的培训。中国还应从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大幅度增加执法行动的数量,并在线发布执法行动的季度季度更新。

3.双方同意在边境执法方面进行合作。

第1.22条实物市场的执法

1.双方应针对实体市场上的版权和商标侵权采取持续有效的措施。

2.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大幅增加执法行动的数量,并在实物市场上在线发布执法行动的季度季度更新。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可以有效地打击实物市场上的版权和商标侵权。

第1.23条未经许可的软件

1.双方应确保所有政府机构和政府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实体仅安装和使用许可软件。

2.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无政府拥有或隶属关系的合格中国第三方进行年度审核,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个月内在线发布审核结果。

3.美国申明美国现行措施要求政府机构和承包商仅安装和使用许可的软件。

H部分:恶意商标

第1.24条:

为了加强商标保护,双方应确保

充分有效地保护和执行商标权,尤其是防止恶意注册商标。

第1.25条:

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节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一节: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司法执行和程序第1.26条:从行政执行转移到刑事执行

1.如果根据客观标准,基于明显事实已经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事实,“合理怀疑”,中国应要求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执法案件。

2.美国申明,美国当局有权将适当案件移交刑事执行。

第1.27条威慑级别的处罚

1.缔约双方应提供足以阻止未来知识产权被盗或侵权的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

2.中国应:

(a)作为临时步骤,通过在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所允许的法定最高限额处

或附近加重处罚,以制止知识产权盗窃或侵权,制止未来的知识产权盗窃

或侵权,并加强对现有补救措施和刑罚的适用;和

(b)作为后续步骤,增加最小和最大的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监禁和罚款

的范围,以阻止将来的知识产权被盗或侵权。

3.美国应酌情努力在双边知识产权犯罪执法工作组下加强与中国的沟通与合作,并考虑在知识产权犯罪执法方面进行更多经验分享和务实合作的机会。

第1.28条判决的执行

1.双方应确保迅速执行本法院的终审判决中所规定的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罚款,罚金,金钱损失赔偿,禁制令或其他补救措施。

2.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执行工作指南和实施计划以确保迅速执行判决,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发布其工作指南和实施计划,以及在线发布实施结果的季度报告。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可迅速执行判决,包括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判决。

第1.29条版权和邻接权的执行

1.在涉及版权或邻接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双方应:

(a)规定法律上的假定,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以通常方式将姓名标

明为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作者,生产者,表演者或出版者的人是指

定的权利人。此类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并且版权或相关权属于该主

题;

(b)当(a)项的推定成立时,在没有被告侵权人提出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放

弃提出版权或邻接权转让协议或其他文件以确立所有权,许可或侵犯版权

或邻接权的要求;和

(c)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或举证责任,以酌情证明其使用受版权或

邻接权保护的作品是被授权的,包括在被控侵权人声称已获得许可的情况

下使用版权持有人的作品,例如通过许可。

2.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30条:文档身份验证(“领事化”)

1.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当事双方不得要求办理身份证明手续,包括要求领事

官员盖章或盖章的证据,可以通过规定引入或认证,也可以作证,但应受伪证罪

处罚。

2.对于无法通过规定引入或认证的证据或见证人

在作伪证罪的证词下,中国应简化公证和鉴定程序。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31条证人证词

1.在民事司法程序中,中国应为当事方提供合理的机会,在其案件中陈述证人

或专家,并在程序中对任何证人进行盘问。

2.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J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双边合作第1.32条:

与本协定的知识产权一章有关的合作活动和倡议应视资源的可用性,要求并

根据双方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而定。

第1.33条

双方同意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加强双边合作,并促进在这一领域的务实合作。中国国民

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讨论知识产权领域的两年期合作工作计划,包括联合计划,行业推广,信息和专家交流,通过会议和其他通讯进行的定期互动以及公众意识。

K节:实施

第1.34条:

每一当事国应在其自身的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如有必要,各当事国应根据其国内立法程序,为修改其立法机构提供法律建议。依照《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一章,各当事方应确保充分履行其在本协定下的义务。

第1.35条:

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中国将颁布一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计划,以促进其高质量的增长。该行动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为履行本章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每项措施的生效日期。

第1.36条:

美国申明其现有措施符合本章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技术转让

缔约方确认确保技术转让以自愿的,基于市场的条件进行的重要性,并认识到强迫技术转让是一个重大问题。鉴于技术和技术变革对世界经济的深远影响,各缔约方进一步认识到采取步骤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

为了加强双方在技术问题上的相互信任与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贸易和投资,并为解决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奠定基础,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2.1条:一般义务

1.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人”)应有效地进入另一方的管辖范围,并在该方的管辖

范围内公开自由地开展业务,而另一方没有任何力量或压力将其技术转让给另一方的人派对。

2.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技术转让或许可,必须基于自愿且反映出双方协议的市场条款。

3.缔约一方不得支持或指导本国人员针对其可能造成扭曲的产业计划所针对的部门和行业获取外国技术的活动。

第2.2条:市场准入

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或压迫另一方的个人将与收购,合资或其他投资交易有关的技术转让给其另一方。

第2.3条:行政和许可要求和过程

1.任何一方均不得采用或维持要求或压迫另一方人员向其人员转让技术的行政

和许可要求以及程序。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一、保护外国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和发展。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剧增。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赢得了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从本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的针对外资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家逐渐展开,至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了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于海外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无法保证。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新的立法中多有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新规定,但它毕竟只是国内立法,仍不足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这种单纯依据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的国内立法或发达国家有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立法,都无法为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于是,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 (协定) 便得以逐渐盛行。 二、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 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三种模式: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种条约牵涉的范围颇为广泛,因而对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往往欠明确、具体,美国等国家在1960年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双边条约模式了。 2、投资保证协议。此类双边协议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此类协定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行。而且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通过对中法投资保护协定及美国提交对方缔约国供谈判用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样本的比较,并结合其他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款,此类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它包括: 1、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包含各种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以及质权等); 2、公司、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公司资产的各种利益; 3、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并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求权; 4、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名称、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以及商业信誉等项权利; 5、由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各种权利以及依法授予的各种特许证和许可证。 中法协定对“投资”的定义与美式协定使用的措词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除“投资”外,美式协定还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各种有关活动”,中法协定并无此种条款,但从协定精神以及中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投资协定的规定来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也在保护范围之内。 (二)外资准入及待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规定,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或法规、政策、行政惯例及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享有的法定权限),准许缔约对方投资,从而显示对东道国在外资准入方面自主权的尊重。 在外资待遇方面,中法协定要求相互给予对方者以“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以及“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在准入环节上,美式协定则要求缔约方按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标准允许对方投资者入境投资,但在一些部门或行业或可以作为例外而不给予外商国民待遇。美式协定并

学校合作协议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236-86 学校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学校合作协议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 会的功能,加强高校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工作与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借助于地方和企业的优势,为 校企合作提供更大空间,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 人才培养质量,江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甲方) 与(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 同意建立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 "的原则,甲乙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乙方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甲方应为乙方优先推荐相关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 2.应乙方要求,甲方选派优秀教师和业务骨干承担或参与乙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科研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甲方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乙方转让。 3.应乙方要求,可在甲方挂牌设立"人力资源培训基地"、"校企合作实验室"、"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车间"和"产品研发中心",为乙方提供技术讲座、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考证、资料翻译、产品研发及生产等方面的服务,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4.乙方有对甲方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或"企业员工培训"等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甲方以产学结合、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按照企业人才规格要求设置、开发课程、组织教学,保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和意义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和意义 国际投资法在当今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共有近6100个国际投资协定构成了国际投资规则的基础。①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统计,截至2011年6月,共有2830项双边投资协定(BIT)达成,涉及176国家。另有359项涉及投资的贸易与投资特惠协定(PTIAs),包括自由贸易区协定(FTAs)、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经济合作框架或协定、紧密经济伙伴协定(EPAs)等。 ② 与双边投资协定的总数相比,这类协议数虽然较小,但近5年来差不多翻了一番。从目前的实践看,几乎每个国家至少对外签订有一项国际投资协定(IIA),而大多数国家常常是多项国际投资协定的当事国。③ 如我国就对外签订有多种类型的国际投资协定(IIAs),数目达249项。④ 其中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在数量上排列世界第二,⑤ 截至2011年6月1日达130项。⑥ 我国一直还就与投资问题有关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贸易安排展开谈判,签署了一定数量的有关协定。⑦如中国与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等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 晚近国际投资协定除了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投资的待遇和若干新议题,如投资与环境、投资与人权等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新发展外,在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也有较大的发展,而其中关于投资定义扩大化的趋势特别引人注目。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关涉国际投资协定适用范围的宽窄。国际投资协定创设的所有保护制度与措施,都是指向投资。⑧ 本文力图从理论上

厘清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分析其扩大化的根本缘由,探讨投资所体现的国际投资协定的价值取向,从而展现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价值与定位,对理解国际投资协定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简历大全/html/jianli/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 (一)资产、财产或财产权 有关资产(asset)的含义,应该与财产(property)同义。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资产的解释是:一个人的所有能用于支付债务或分配的财产;资产负债表中表示财产拥有状况的项目,包括现金、设备、存货(inventory)、不动产、应收账款(accounts receivable)和商誉(goodwill)。⑨ 在中文语境中更是如此。如《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资产的解释,首要含义就是财产。⑩ 只不过英文中的property在多数情况下具有财产权的含义,(11) 而使其成为一个法律概念,asset 则是一个普通名词。所以,从法律的含义看,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中的所谓资产就是财产或者财产权。 由于财产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不仅指有形的物质财产,而且也指知识、技能、劳动等无形的具有价值创造功能的生产要素,因此,财产权就是泛指一切依据某种生产要素获取收入的权利。(12) 它常被用来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1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民法和宪法均已在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推演出更为广泛的财产权概念。从其内容上看,该概念仍以所有权为核心,但已超出了

与学校的合作协议书范本

与学校的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合作开展____________事宜签署本合作协议书。 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全权负责_______区域范围内的招生推广工作。上述服务的合作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期_______年。 第二条、合作模式 双方经过协商,确定合作模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招生目标,检查乙方服务的完成情况。如合同期满,甲方不满意与乙方

的合作模式,可以协商调整合作模式,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甲方授权乙方发布的广告信息须符合以下要求:内容合法真实、具有有效的资质证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根据招生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就招生的议程进行协商,确保招生的正常进行。 4、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需真诚高效配合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招生材料,以协助乙方有效地提供服务,开展招生活动。 5、甲方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乙方家长信息的安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招生效果,乙方有责任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甲方提供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以提升招生效果。 2、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紧密配合,包括签署相关合同或其他文件、对意向家长进行专业介绍等,并在意向家长提出考察要求时,及时提供各种考察条件及相关便利。 3、乙方有责任为甲方的招生进行深入推广,协助甲方与意向家长沟通,直至帮助甲方与意向家长正式签订入学合同。

学校合作协议书

学校合作协议书 关于学校合作协议书合集五篇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一、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就投资开办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照履行: 公司经营范围:美容美体、美甲服务,文化传播、企业形象设计、礼仪庆典、会议会展服务、教育培训、花艺、人才输出及技术转让、企业管理,服装、化妆品的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注册资金为叁佰万元人民币(¥3000000.00)。 甲方负责提供办学所有的场地、装修、户外广告牌、照明等及壹年的租金作为入股合作诚意(地点:),占有该学校40%的注册股份! 乙方负责提供办学前期所需的各类资源(文化墙装饰、空调、桌椅、教学器材、老师招聘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具体的

培训教学活动(正式办学后的教师的工资除外)占有该学校60%的 注册股份! 分红:除去相应的运营成本(如房租、水电、人员工资、广告费用等)特别奖励谢梅新该合作学校利润永久分红5%。 3、甲乙双方依法成立,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三、合作期限 三所培训学校经营期限为长期,(但不能少于目前门面的合同租期)。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招生、招老师、众筹融资范围内对乙方就开设培训学 校进行招生、招老师、众筹融资等宣传,推广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宣传推广活动进行审查,且凡使用甲方各种 称谓、荣誉、商标标识或其它图案进行宣传活动的,均需事先争得 双方同意。 3、甲方应配合乙方举办一些与该培训学校有关的宣传、推广、 讲座等活动、印发宣传单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4、甲方不得在培训场地内从事与该培训学校无关的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2、乙方负责开办培训课程的规划、设计、教练和教学质量的管理、该培训学校办学所需的各类办公、教学设备、资料的采购以及 负责培训具体工作的实施。乙方在该培训学校开展业务时应当服从 相应的政府部门的管理。 3、乙方负责制定该培训学校每期的培训课时和培训费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4、乙方负责聘请资深及经验丰富的教练(教师)。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

美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经贸协定 前言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称为“当事方”), 认识到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 意识到贸易增长符合两国的利益,并遵守国际准则以促进基于市场的成果; 深信为世界贸易的协调发展和扩大作出贡献,并为更广泛的国际合作提供催化剂;承认缔约方已查明的现有贸易和投资问题;和 认识到有希望以建设性和迅速的方式解决现有的和任何未来的贸易和投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知识产权 A节:一般义务 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中国从主要的知识产权消费者转变为主要的知识产权生产者,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中国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符合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的利益。 第1.1条: 中美两国特此声明,它们遵守A至K节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1.2条: 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和有效地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每一方应确保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方的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 B部分: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 美国强调商业秘密保护。中国将商业秘密保护视为优化商业环境的核心要素。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并有效防止此类信息被盗用。1 1 双方同意,“机密商业信息”一词涉及或涉及商业秘密,流程,操作,作品或设备的样式,或涉及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数量或来源任何人的任何收入,利润,亏损或支出,自然或法律或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其披露很可能会对该人的竞争地位造成重大损害获得了。

第1.3条:对盗用商业秘密负有责任的行为者的范围 1.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责任。 2.中国在商业秘密盗用中将“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一群人和 法人。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4条:构成盗用商业秘密行为的禁止范围 1.缔约双方应确保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责任的禁止行为的范围全面涵盖商 业秘密盗窃的方法。 2.中国应列举构成商业秘密盗用的其他行为,特别是: (a)电子入侵; (b)违反或诱使他人不披露秘密或打算保密的信息;和 (c)在获取商业秘密之后发生的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这种情况引起保护 商业秘密免于披露或限制商业秘密使用的责任。 3.中美同意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加强合作。 4.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1.5条:民事诉讼中的负担转移 1.当事人应规定,提供证据或举证责任应酌情在商业秘密民事司法程序中移交给被告 商业秘密持有人提供表面证据的盗用,包括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一)发展与现状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 2.两个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 3.我国: 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 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 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个人(4个)依次是: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 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 3.其他注意问题: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提要: 本文概述了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及特点,讨论了中国新一代投资协定的变化,并进而分析了国际投资协定实践对中国的影响。本文认为,中国今后应进一步完善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在给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同时,也为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提供法律空间。 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IIA)发展迅速。除双边投资协定外,有关投资的国际规则还体现在双重征税条约、自由贸易协定、区域一体化或合作协定、以及复边和多边协议中。全球范围内平均每周就有三个以上的此类协定诞生。目前,全球共有5100多个与投资有关的国际协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方位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 国际投资协定和规则的发展对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已签订了112个双边投资协定,在数量上仅次于德国。而且自2003年后中国开始商签的新一轮双边投资协定,其内容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本文拟首先概述近年来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及特点,然后分析中国新一代投资协定的变化,并进而研究国际投资协定方面的实践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 一、国际投资协定近期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协定数量剧增。至2004年,全球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总数达到了2392个。在2004年签署的73个新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39项协定涉及发达国家,其中比利时一卢森堡、芬兰、瑞典和瑞士表现得最为活跃,每个国家都签署了五项新的双边投资协定。2004年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达55个,其中28个是南南协定。在南南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国、埃及、韩国和马来西亚分别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签署了40余项双边投资协定。事实上,这四个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投资协定远多于与发达国家签署的协定。近期以来,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数目不断攀升,这一趋势反映出,南南合作发展战略的重点最近已开始集中在投资问题上,同时它也表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正在崛起,并且开始在全球经济中发挥作用。 有关双边投资协定的另一个显著趋势是,由于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到期或者其产生条件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就它们现有的协定展开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要么取代原有的协定,要么对原先的协定做出重大修订。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重修协定的趋势发展得越来越快,而且在之后的若干年内继续保持加速发展势头,截至2004年底,共有85项双边投资协定重新修订。还有一部分协定重新谈判是为了让现有投资协定符合有关缔约国签订的其他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十个中欧国家于2004年加入欧盟,这对它们之前所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此,美国和欧盟在2003年9月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其内容涉及美国与新的欧盟成员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性及完整性。目前,加拿大也正在开展此项工作。此外,芬兰重新修订了与乌克兰、中国和埃及的双边投资协定;刚果(金)与卢森堡一比利时则是另外一个例证。由于上世纪90年代签署的许多双边投资协定的“有效期”是10年至30年,因此重新修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趋势有望呈现加速发展的局面。 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这以美国、加拿大及日本近年来新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代表。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在与其他国家谈判双边投资协定时,也开始朝这个新方向发展。这一演进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投资章节在适用和执行中所积累的经验的产物,我们从这个演进过程中可以看出以下四个主要发展趋势和新特点: 首先,部分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及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投资定义,它们寻求平衡,一方面它们要保持投资定义的全面性,另一方面又要确保

学校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合作开展记忆学培训招生事宜签署本合作协议书。 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全权负责甲方“”课程在区域范围内的招生推广工作。上述服务的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年。 第二条合作模式 双方经过协商,确定合作模式为:。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招生目标,检查乙方服务的完成情况。如合同期满,甲方不满意与乙方的合作模式,可以协商调整合作模式,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甲方授权乙方发布的广告信息须符合以下要求:内容合法真实、具有有效的资质证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根据招生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就招生的议程进行协商,确保招生的正常进行。 4.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需真诚高效配合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招生材料,以协助乙方有效地提供服务,开展招生活动。 5.甲方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乙方家长信息的安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全权负责甲方“”课程在区域范围内的招生推广工作。 2.保证招生效果,乙方有责任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甲方提供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以提升招生效果。 3.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紧密配合,包括签署相关合同或其他文件、对意向家长进行专业介绍等,并在意向家长提出考察要求时,及时提供各种考察条件及相关便利。 4.乙方有责任为甲方的招生进行深入推广,协助甲方与意向家长沟通,直至帮助甲方与意向家长正式签订入学合同。 第五条保密约定 签订本合同之日到本合同履行结束,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甲乙双方的相关信息、文字资料承担永久性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该等信息(双方对外公开性信息除外),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生效条件及其他约定 本合同壹式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效力相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研究论文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研究论文 针对在缔约国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邮箱公司”的“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由两个条件构成:一是没有“真实的经济活动”或“实质性商业活动”;二是“由第国民控制”。然而,对于这两个要素,迄今为止笔者没有发现任何一个投资协定对其下了定义,因此,国际仲裁庭在适用这一条款的时候无疑会遇到困难。今天 ___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研究相关。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的不断增多,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某些以往不被关注的条款开始引起东道国及投资者的重视。而仲裁庭通过其仲裁活动,则对于这些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运用,但这些解释和适用是否符合缔约国的本意,往往引起较大争议。比如,许多国际投资条约中都具有的“利益拒绝”条款(denialofbenefitsclause)就是一例。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投资条约不被第三国投资者控制的所谓“邮箱公司”所利用。以往该条款极少引起当事人的重视,然而近年来已经有好几例投资案例涉及到这一条款的解释,在某些案例中还成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 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来看,“利益拒绝”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排除第三方获得条约的利益而不承担条约义务,尤其是直接针对所谓的

“敌国公司”。而且,最初“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用于拒绝外交保护,其后才被逐渐引入专门的投资保护条约。在国际投资法的历史上,最早引入“利益拒绝”条款的似乎是美国1945年之后签订的友好、通商、条约(F条约)。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1946年美国与我国(中华民国政府)签订的F条约。 其第26条第5款规定:“缔约此方保留权利,得拒绝以本约所给予之权利及优例,给予依照缔约彼方规章所设立或组织而以多数股份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为任何第三国或数国之国民、法人或团体所有,或所管理之任何法人或团体。”①与此类似,美国与泰国1966年签订的友好与经济关系条约也规定,对于直接或间接由第三国控制或拥有的公司,缔约国有权拒绝给予条约中的利益,但是这种拒绝不得包括承认其法律地位以及尊重其向法院或庭寻求救济的权利。 对于这种F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当时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该条款可以作为防止“搭车者”的安全阀,对于缔约国来说具有“潜在的”保护性,但是该条款并不影响该公司的国籍,也不影响该公司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之后,“利益拒绝”条款被引入了双边投资协定(BIT)。在较早的一些BIT中,“利益拒绝”条款被放在“定义”条款中。比如1993年美国-吉尔吉斯BIT第1条中关于投资的定义的第二段实际上就是“利益拒绝”条款的内容。但是,

最新学校合作协议书范本

最新学校合作协议书范本 篇一:学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合作开展记忆学培训招生事宜签署本合作协议书。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全权负责甲方“”课程在区域范围内的招生推广工作。上述服务的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年。 第二条合作模式 双方经过协商,确定合作模式为:。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招生目标,检查乙方服务的完成情况。如合同期满,甲方不满意与乙方的合作模式,可以协商调整合作模式,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甲方授权乙方发布的广告信息须符合以下要求:内容合法真实、具有有效的资质证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根据招生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就招生的议程

进行协商,确保招生的正常进行。 4.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需真诚高效配合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招生材料,以协助乙方有效地提供服务,开展招生活动。 5.甲方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乙方家长信息的安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全权负责甲方“”课程在区域范围内的招生推广工作。 2.保证招生效果,乙方有责任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甲方提供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以提升招生效果。 3.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紧密配合,包括签署相关合同或其他文件、对意向家长进行专业介绍等,并在意向家长提出考察要求时,及时提供各种考察条件及相关便利。 4.乙方有责任为甲方的招生进行深入推广,协助甲方与意向家长沟通,直至帮助甲方与意向家长正式签订入学合同。 第五条保密约定 签订本合同之日到本合同履行结束,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甲乙双方的相关信息、文字资料承担永久性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该等信息(双方对外公开性信息除外),但

第七节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 第七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一、保护外国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和发展。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剧增。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赢得了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从本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的针对外资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家逐渐展开,至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立了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于海外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无法保证。继大规模国有化浪潮之后,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新的立法中多有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新规定,但它毕竟只是国内立法,仍不足以切实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疑虑。这种单纯依据发展中国家有关外资的国内立法或发达国家有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立法,都无法为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于是,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协定)便得以逐渐盛行。 二、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 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三种模式: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种条约牵涉的范围颇为广泛,因而对于外国投资的法

2律保护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往往欠明确、具体,美国等国家在1960年后就不再推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双边条约模式了。 2、投资保证协议。此类双边协议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 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此类协定内容详实具体,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各发达国家的竞相效仿和大力推行。而且也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通过对中法投资保护协定及美国提交对方缔约国供谈判用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样本的比较,并结合其他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款,此类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它包括:

对外投资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对外投资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9 页

对外投资协议(书)范本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____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风险提示: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 2 页共 9 页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风险提示: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 第 3 页共 9 页

最新学校合作协议

最新学校合作协议 书 篇一:学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合作开展记忆学培训招生事宜签署本合作协议书。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全权负责甲方“”课程在区域范围内的招生推广工作。上述服务的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年。 第二条合作模式 双方经过协商,确定合作模式为:。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招生目标,检查乙方服务的完成情况。如合同期满,甲方不满意与乙方的合作模式,可以协商调整合作模式,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甲方授权乙方发布的广告信息须符合以下要求:内容合法真实、具有有效的资质证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根据招生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就招生的议程进行协商,确保招生的正常进行。 4.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需真诚高效配合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招生材料,以协助乙方有效地提供服务,开展招生活动。 5.甲方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乙方家长信息的安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全权负责甲方“”课程在区域范围内的招生推广工作。 2.保证招生效果,乙方有责任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甲方提供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以提升招生效果。 3.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紧密配合,包括签署相关合同或其他文件、对意向家长进行专业介绍等,并在意向家长提出考察要求时,及时提供各种考察条件及相关便利。 4.乙方有责任为甲方的招生进行深入推广,协助甲方与意向家长沟通,直至帮助甲方与意向家长正式签订入学合同。 第五条保密约定 签订本合同之日到本合同履行结束,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甲乙双方的相关信息、文字资料承担永久性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该等信息(双方对外公开性信息除外),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生效条件及其他约定 本合同壹式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效力相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二:学校采购合同 篇一:采购合同学校政府 采购合同 买方:卖方:

国际税收协定

主要介绍了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共四节内容。 内容:4节 第一节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第三节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四节国际税收协定 基本内容框架 ◆前言知识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不同于国家税收,也不同于涉外税收。 【国际税收协定】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例题·多选题】按照属人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包括()。 A.地域管辖权 B.公民管辖权 C.国籍管辖权

D.居民管辖权 『正确答案』BD 第一节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1.含义: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2.种类: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例题·单选题】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称为()。 A.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B.政治性国际重复征税 C.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D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 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2,产生的根本原 因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3.产生的形式 (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包括三种: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 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冲突; 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例如支付地与劳务发生地的差异)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经济影响 1. 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2. 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 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4. 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此外,还有扣除法和抵税法。 一、免税法 要点 运用 1.含义: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 使用的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 2.两种具体形式 (1)全额免税法: (2)累进免税法 (一)全额免税法: 【例题】A 国甲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居住国A 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税率为30%;61万~80万元,税率为35%;81万~100万元,税率为40%。国外分公司所在国实行30%比例税率。如果A 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A 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对外投资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____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

与艺术培训学校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昆山国际学校 乙方:昆山和和钢琴艺术中心 为了更好地发展、培育少儿艺术教育,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在乙方学校内发放甲方课程体验卡,发放方式为乙方代发,发放对象为每个参与乙方课程体验及咨询报名的家庭; 2) 甲方有权获得乙方为甲方代发课程体验卡的所有潜在学员信息; 3)甲方有权在乙方处放置X展架及张贴海报,场地为乙方咨询大厅或大门口。 2、甲方的义务 1) 甲方有义务在甲方校区内为乙方代发课程体验卡,发放对象为每个参与甲方课程体验及咨询报名的家庭; 2)甲方有义务提供为乙方代发课程体验卡的所有潜在学员信息给乙方; 3)甲方有义务提供放置乙方X展架及张贴海报的场地,场地为甲方咨询大厅或大门口。注:在协议期间内,甲方不得与其他任何艺术培训机构进行以上项目的合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权在甲方校区内发放乙方课程体验卡,发放方式为甲方代发,发放对象为每个参与甲方课程体验及咨询报名的家庭; 2)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为乙方代发课程体验卡的所有潜在学员信息; 3)乙方有权在甲方处放置X展架及张贴海报,场地为甲方咨询大厅或大门口。 2、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有义务在乙方校区内为甲方代发课程体验卡,发放对象为每个参与乙方课程体验及咨询报名的家庭; 2)乙方有义务提供为甲方代发课程体验卡的所有潜在学员信息给甲方;

3)乙方有义务提供放置甲方X展架及张贴海报的场地,场地为乙方咨询大厅或大门口。注:在协议期间内,乙方不得与其他任何英语培训机构进行以上项目的合作; 三、双方互换已发体验卡学员信息时间为每周一次。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甲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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